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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947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鄧希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94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4310、14312、14313、16200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改行簡易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犯聚眾不遵令解散助勢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予以引用(如附件),另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鄧希賢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引用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9條
(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
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
,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
以下罰金。首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947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