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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9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沈揚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9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三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沈揚仁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90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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