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8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8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列已減其宣告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竊盜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及附表。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