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3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3份在卷可憑。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