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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3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臻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3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3份在卷可憑。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臻嫺

           書記官 許悉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39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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