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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專科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莊玉熙

  • 當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96年度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於民國94年8月 31日,在臺南市○區○○里○○路611號1樓被告甲○○所經營之「大酷仔流行服飾店」,查獲被告在該店公開販售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及其所有供販售所用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物,因同一事實業經本檢察官於95年1月 25日,以95年度偵字第1139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至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甲○○確實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處分書1份可查(見95年度緩字第308號卷);又扣案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及其所有供販售所用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見95年度偵字第1139號卷第6頁) ,則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確實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無疑,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所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附表: ┌──┬──────┬────────┬────┐ │編號│仿冒商品品名│商標專用權人名稱│數量 │ │ │ │ │ │ ├──┼──────┼────────┼────┤ │1 │DKNYJEEANS │賈博里公司 │16件 │ │ │七分短褲 │ │ │ ├──┼──────┼────────┼────┤ │2 │IECOQSPORTIF│體善鍛公司 │103件 │ │ │上衣 │ │ │ ├──┼──────┼────────┼────┤ │3 │現金簿 │ │7冊 │ ├──┼──────┼────────┼────┤ │4 │進貨記錄 │ │3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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