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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3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盧鳳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3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二列及第三列「如附表編號1、2及3所列之罪減刑後,與如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1、2及3所列之罪減刑後,與如附表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之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查本件原裁定主文欄第二列及第三列「如附表編號1、2及3所列之罪減刑後,與如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應為「如附表編號1、2及3所列之罪減刑後,與如附表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之罪」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更正之。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書記官 吳姁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3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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