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2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壹、貳所載過失致死等罪,均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附表編號叁、肆所載搶奪等罪,均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過失致死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編號3、4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