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7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7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刑法第壹佰捌拾伍條之叁之危險駕駛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23日犯刑法第185條之3 之危險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1179號(偵查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588號),判處罰金新台幣二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