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7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7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壹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附表編號貳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編號參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9月間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