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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9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李東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9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9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所為之96年度聲減字第3592號刑事刑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欄內關於出生年月日「45歲(民國51年5月8日生)」部分,應更正為「45歲(民國51年5月28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舉重以明輕,刑事裁定如有上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亦得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欄內關於出生年月日「45歲(民國51年5月8日生)」部分,顯係「45歲(民國51年5月28日生)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東柏

                書記官 簡湘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92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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