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9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9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9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所為之96年度聲減字第3592號刑事刑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欄內關於出生年月日「45歲(民國51年5月8日生)」部分,應更正為「45歲(民國51年5月28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舉重以明輕,刑事裁定如有上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亦得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欄內關於出生年月日「45歲(民國51年5月8日生)」部分,顯係「45歲(民國51年5月28日生)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