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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7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盧鳳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7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國防部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之竊盜罪減刑後,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之罪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竊盜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案件之罪已減得之刑(減為有期徒刑七月),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案件之確定判決案號及所犯法條分別為「95年度簡字第3416號」及「刑法第320條第1項」,附為說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 鳳 田

書記官 簡 湘 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79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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