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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魏玉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2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件: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 │ │項 │├───────┼─────────────┼─────────────┤│ 犯 罪 日 期 │95年8月6日 │95年7月間某日至 ││ │ │95年8月5日 │├───┬───┼─────────────┼─────────────┤│偵 │機 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 95 │ 95 ││ 案├───┼─────────────┼─────────────┤│年 │ 字 │ 偵 │ 毒偵 ││ 號├───┼─────────────┼─────────────┤│度 │ 號 │ 11826 │ 2333 │├───┼───┼─────────────┼─────────────┤│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最 │ │年│ 95 │ 95 ││ │案├─┼─────────────┼─────────────┤│ 後 │ │字│ 易 │ 訴 ││ │號├─┼─────────────┼─────────────┤│ 事 │ │號│ 1041 │ 1491 ││ ├─┼─┼─────────────┼─────────────┤│ 實 │判│年│ 95 │ 95 ││ │決├─┼─────────────┼─────────────┤│ 審 │日│字│ 09 │ 11 ││ │期├─┼─────────────┼─────────────┤│ │ │號│ 28 │ 17 │├───┼─┴─┼─────────────┼─────────────┤│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年│ 95 │ 95 ││ 確 │案├─┼─────────────┼─────────────┤│ │ │字│ 易 │ 訴 ││ 定 │號├─┼─────────────┼─────────────┤│ │ │號│ 1041 │ 1491 ││ 日 ├─┼─┼─────────────┼─────────────┤│ │確│年│ 95 │ 95 ││ 期 │定├─┼─────────────┼─────────────┤│ │日│月│ 10 │ 12 ││ │期├─┼─────────────┼─────────────┤│ │ │日│ 30 │ 07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 ││權期間或罰金額│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附 註│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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