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6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投票正確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2月3日,犯妨害投票正確罪,經本院以95年度選訴更 (一)字第1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13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