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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6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勝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6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投票正確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2月3日,犯妨害投票正確罪,經本院以95年度選訴更 (一)字第1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13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勝利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63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