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04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張仁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1363、1364、13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驗後淨重貳參點伍柒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參陸點玖公克)均沒收銷燬;又扣案之仿BERETTA廠92FS型半 自動改造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口徑為9MM之制式子彈捌顆、口徑為7.65 MM之制式子彈貳顆、盛裝前揭毒品之外包裝袋肆個、分裝夾鏈袋壹包,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之財物共新臺幣伍萬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另門號為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各壹支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甲○○(綽號「阿弟仔」)曾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85年11月11日以85年度訴字第11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於85年12月2日入監執行, 並於89年9月2日因假釋交付保護管束,嗣於93年7月10日保 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緩刑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為下列犯罪行為: (一)甲○○可預見位在臺南市○○路上之賓士當舖所出售之車牌號碼5003-GJ號BMW自小客車,係來路不明之贓物(原為王葉美惠所有交由己○○使用,於95年7月13日15時許, 在臺南市○○路310號車庫內,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人所竊走),仍以故買贓物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上揭車輛失竊後之某時,在前開當舖,以新台幣(下同)25萬元之代價加以買受後,將車牌號碼4381-NW號之車 牌懸掛在前述自小客車上使用。 (二)甲○○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分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所列管之槍砲及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寄藏或持有之,仍於95年中旬某日,在臺南縣歸仁鄉○○○○○道附近,接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紅龜」之成年男子之請託而一併代為保管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仿BERETTA 廠92FS型半自動改造手槍1把(係由仿製之槍枝換裝土造 金屬槍管改造而成,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具有殺傷力之制式子彈10顆(分別係口徑為9MM之制式子彈8顆以及口徑為7.65MM之制式子彈2顆)、有殺傷力之土造 之子彈8顆(係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均已經實際試射可擊發而滅失),遂未經許可,非法寄藏上開槍彈在身。 (三)甲○○並明知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復於96年2 月8起至96年2月21日,在其位於臺南縣佳里鎮民安里新宅15號之11後之居處,每日各分別基於轉讓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以同一交付之行為同時無償提供確實份量不詳之第一、二級毒品予丙○○及乙○○2人施用,並以此方式 使乙○○與丙○○幫忙甲○○與其女友丁○○尋找買毒之客人及運送毒品等事宜(乙○○、丙○○、丁○○部分均另案審理中)。 (四)甲○○、丁○○、乙○○、丙○○又共同基於販賣毒品之犯意聯絡,先自96年1月起至同年2月止,每隔2星期,分 三次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董仔」之成年男子,販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每次約新臺幣(下同)10萬元左右,於第三次時並同時販入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約6萬元 後,甲○○除將一部份之第一、二級毒品無償提供轉讓予乙○○與丙○○施用已如前(三)所述外,甲○○另以門號為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丁○○則以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先後: ⑴於96年1月起至同年2月間止,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林瑞興2次,每次約1公克6,000元,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 命予林瑞興1次,約1公克5,000元,有時約在路邊、有時 約在林瑞興家中交貨。 ⑵於96年2月間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綽號「貓仔」之成年人5次,每次約1公克6,000元, 在臺南市路邊交貨。 ⑶自96年1月起至同年2月間止,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澎仔」(另外之綽號則為「鴨肉」)之成年人3次,每次約0.5公克3,000元,在臺南 市路邊交貨。 (五)嗣於96年2月21日22時30分許,經警在臺南市○區○○路2段545巷6弄17號前,查獲丁○○駕駛懸掛車牌號碼4381-NW號自小客車,並當場在其持有之手提袋內扣得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3包(含袋重30.4公克,驗餘淨重23.57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38.1公克,驗餘淨重36.9公克)、葡萄糖3包、分裝夾鏈袋1包及24,599 元,並在前開車輛內扣得甲○○所寄藏、持有之上揭槍彈。甲○○則趁隙逃逸,嗣於96年7月23日始通緝到案。 二、案經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關於證據能力之部分: 本件卷內所有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既經被告以及辯護人方面表示均同意採為證據,且無事實顯示係公務員因違法蒐證所取得之證據,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亦認為適於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2款、第159條之5第1項等規定,認為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 一、就犯罪事實(一)之部分:業據被告甲○○於本院時坦承不諱,並與被害人己○○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查詢車輛認可資料(警卷第151、152頁)、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第71頁)、行照影本(警卷第72頁)、完稅證明書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輛異動登記書、保險單、車輛失竊、尋獲電腦輸入單(警卷第73至82頁)等在卷可資佐證,此部分之事實應堪予認定。 二、就犯罪事實(二)之部分:業據被告甲○○於偵、審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偵查中具結後證述屬實(96年度偵字第3549號偵查卷第165至169頁),此外,並有警方於96年2月21日22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2段 545巷6弄17號前丁○○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內所查獲之疑似槍、彈之物可資佐證。而上開疑似槍、彈經送鑑定後,認為其中1把仿BERETTA廠92FS型半自動改造手槍係由仿製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乃具有殺傷力,又扣案之制式子彈10顆(分別係口徑為9MM之制式子彈8顆以及口徑為 7.65MM之制式子彈2顆),亦均具有殺傷力、另外之土造子 彈(均為直徑約9mm之金屬彈頭)31顆中,取樣10顆經試射 結果,其中8顆可擊發,認均具有殺傷力(其餘2顆則或因發射動能甚微、或因無法擊發,而不具有殺傷力),此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3月26日刑鑑字第0960035181號 槍彈鑑定書及照片1份在卷可稽(96年度偵字第3549號偵查 卷第185至191頁參見),此部分事實同堪認定(至未經採樣試射之其餘土造子彈21顆,因非在起訴範圍內,有起訴書及96年8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第6頁可稽,且並無其他證據證明有殺傷力,故亦非在本院審理之範圍內,併此敘明)。 三、就犯罪事實(三)之部分:業據被告甲○○於偵、審中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丙○○、乙○○分別於本院審理中以及警詢時證述屬實(本院96年11月22日審理筆錄、警卷第25頁參見),此部分事實亦足資認定。又證人丙○○證稱自96年2 月初起,入住於被告所提供之臺南縣佳里鎮民安里新宅15號之11後,約2、3個禮拜間(確定有超過2個星期),被告每 天都有以一交付之行為同時免費提供第一、二級毒品予伊及乙○○2人施用,惟無法明確肯定無償轉讓之天數或次數等 語(本院96年11月22日審理筆錄12至15頁參見),故本院基於對被告有利之罪疑唯輕法則,認定被告有提供14次之轉讓毒品行為,附此敘明。 四、就犯罪事實(四)之部分:業據被告甲○○於偵、審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同案被告丁○○、乙○○及丙○○、林瑞興等人於偵查中具結後證述屬實(96年度偵字第3549號偵查卷第175至176頁),情節互核亦大致相符,此外,並有警方於96年2月21日22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2段545巷6弄17號前丁○○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內所查獲之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疑似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葡萄糖3包、 分裝夾鏈袋1包等扣案可資佐證。再查,上開疑似毒品等物 ,經送鑑定後,確有1包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 分(含袋重38.1公克,驗後淨重為36.9公克)、以及3包含 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含袋重共計30.4公克,驗後淨重共計為23.57公克),此亦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4月6日調科 壹字第09623031830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 年3月20日刑鑑字第0960034286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96年度偵字第4031號偵查卷第26-1、27頁參見),以及被告與綽號「澎仔」所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書暨監聽電話譯文等附卷足憑(警卷第83至113頁), 堪信被告之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均堪以認定。 五、故本件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又犯罪事實(二)所為,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其他具有殺傷力之槍砲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被告寄 藏槍彈後之持有行為,係寄藏行為之當然結果,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其他具有殺傷力之槍砲罪處斷。此外,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子彈,其寄藏之繼續,為行為之繼續,而非狀態之繼續,亦即一經寄藏該槍彈,罪即成立,但其犯罪行為之完結須繼續至寄藏行為終了時為止(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461號、92年度臺非字第91 號判決可供參照),故本件被告寄藏槍彈之犯罪行為完 結時間既為96年2月21日,自無行為後法律變更可言,併此 敘明。至犯罪事實(三)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1、2項之規定,分別成立14個轉讓第一、二級毒品罪。另被告於轉讓前後所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業為其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惟被告每次同時交付第一、二級毒品予丙○○、乙○○2人施用之行為,為一 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處斷。犯罪事實(四)所為,則各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規定,分別犯7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林瑞興2次、「貓仔」5次),以及4個販賣第二級 毒品罪(林瑞興1次、「澎仔」3次)。另被告於販賣前後所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因犯意個別,行為殊異,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甲○○、丁○○、丙○○、乙○○,就上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公訴意旨漏列丙○○、乙○○為共同正犯,尚有未恰,併此敘明。 六、科刑: ㈠經查:被告前曾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於93年7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緩 刑,視為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 ,並加重其刑(然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其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併此敘明)。 ㈡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於同法第59條賦予法院適度之裁量權,即如認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如科以法定最低刑度,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經查:被告意圖牟利,多次販賣第一級毒品,對於社會之危害固非輕,惟其年輕識淺、對重典之認識不夠深切、前後販賣毒品期間非長,所得亦僅56,000元,獲利尚非豐鉅,與坊間販賣毒品之大、中盤商等毒梟未可等比,並非極惡之徒,且被告供稱係因自己毒癮甚深,為了吸毒才鋌而走險,以毒養毒,倘若貿然處該罪之法定最輕刑即無期徒刑,依社會一般觀念,不無情輕法重之虞,是被告上開所為,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衡情堪可憫恕,此起訴及公訴檢察官亦均同此見解,有起訴書及審理筆錄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俾符罪刑相當原則。 ㈢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以及被告年輕力強,卻不思循正途工作好好做人,竟染上毒癮惡習,以致缺錢購毒,進而鋌而走險販毒,戕害國人身心健康、危害社會安全,暨其又故買贓物、並無故替人寄藏具殺傷力之槍砲子彈等,對公共秩序、社會治安、暨善良風俗之影響均非輕,然並無被告持上開槍砲子彈用於其他暴力犯罪之具體事證,及考量其智識程度、品性、持有槍砲子彈之期間及數量,轉讓暨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期間、數量、所得,以及贓物被害人所受之財物損害、並念及其年輕識淺、自制力薄弱、法治觀念欠缺、且犯罪後尚知坦承全部犯行,態度良好,深表悔意,檢察官亦同意從輕量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起訴檢察官及公訴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4年,已違反刑法第65條之規定,超出無期徒刑減輕之最低刑度,礙難照准。又按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月16日施行 前,經通緝而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該條例減刑,此該條例第5條訂有明文 規定。經查本件被告係在上開條例施行前之96年4月27日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發佈通緝,並於同條例施行後之96年7月23日經警緝獲,有通緝書及緝獲警詢筆錄存卷 可參,故其所犯之收受贓物及轉讓毒品罪行部分,自不得予以減刑(此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39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均附此敘明。 七、沒收: ㈠扣案之仿BERETTA廠92FS型半自動改造手槍(係由仿製之槍 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號)經鑑定後,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具有殺傷力,另扣案之制式子彈10顆(分別係口徑為9MM之制式子 彈8顆以及口徑為7.65MM之制式子彈2顆),經鑑定後,亦認均具有殺傷力,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之規定為違 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款,宣告沒收之。另按子彈一經試射,其彈藥部分已 因擊發而燃燒殆盡,其餘部分亦裂解為彈頭及彈殼,已不具子彈之外型及功能,不屬違禁物(此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4492號判決意旨足參),故前開8顆業經實際採樣試射後 之土造子彈所餘之彈頭、彈殼,因均已不具殺傷力,非屬違禁物,且並非被告犯本罪所用、預備所用、或所得之物,該部分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 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36.9公克)、以及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3包(驗後淨重23.57公克),自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㈢次按供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沒收,固為刑法之特別規定,採義務沒收主義,但上開法條既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規定,仍應以該物品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4、305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本件扣案之分裝夾鏈帶1包、盛裝毒品之外包裝袋4個(與前揭送驗之毒品尚未達黏結而不可析離之程度),均為被告所有,並為供被告本件販賣毒品所用之財物,既已如前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該些物品既均經扣案 ,即無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問題,自勿庸併宣告追徵價額或以財產抵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468號判決可資參照)。 ㈣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所稱「追徵其價額 」者,必限於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始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價額。如所得財物為金錢而無法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而不發生追徵價額問題(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218、2670、2743號等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⑴於96年1月起至同年2月間止,販賣林瑞興第一級毒品2次每次6,000元,以及第二級毒品1 次5,000元,所得之財物金額共17,000元。⑵於96年2月間販賣第一級毒品5次予綽號「貓仔」之人,每次6,000元,所得之財物金額共30,000元。⑶自96年1月起至同年2月間止,販賣第二級毒品3次予綽號「澎仔」,每次3,000元,所得之財物金額共9,000元,全部綜計為56,000元,既均已如前述, 雖均未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㈤至供被告販賣毒品所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各1支,雖亦未扣案,惟既屬供被告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所用之財物,且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仍應 依同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㈥至於其他扣案之葡萄糖粉3包以及金錢24,599元,被告雖自 承為其所有,然並非違禁物品,又無積極證據證明係供被告犯本件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爰均不另予宣告沒收。 八、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8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 項、第8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49條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陳賢德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悉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49條第2項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枝者,處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700 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 事實 │ 主刑 │ 從刑 │ ├─┼───────────┼───────────┼───────────┤ │1 │犯罪事實(一) │甲○○故買贓物,累犯,│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2 │犯罪事實(二) │又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扣案之仿BERETTA廠92FS │ │ │ │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型半自動改造手槍壹把(│ │ │ │槍,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槍枝管制編號: │ │ │ │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0000000000號)、口徑為│ │ │ │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9MM之制式子彈捌顆 │ │ │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口徑為7.65MM之制式子│ │ │ │壹日。 │彈貳顆均沒收。 │ ├─┼───────────┼───────────┼───────────┤ │3 │於96年2月8日,以一交付│又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 │ │ │之行為,無償提供轉讓份│,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量不詳之第一、二級毒品│ │ │ │ │予丙○○、乙○○施用。│ │ │ ├─┼───────────┼───────────┼───────────┤ │4 │於96年2月9日,以一交付│又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 │ │ │之行為,無償提供轉讓份│,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量不詳之第一、二級毒品│ │ │ │ │予丙○○、乙○○施用。│ │ │ ├─┼───────────┼───────────┼───────────┤ │5 │於96年2月10日,以一交 │又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 │ │ │付之行為,無償提供轉讓│,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份量不詳之第一、二級毒│ │ │ │ │品予丙○○、乙○○施用│ │ │ │ │。 │ │ │ ├─┼───────────┼───────────┼───────────┤ │6 │於96年2月11日,以一交 │又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 │ │ │付之行為,無償提供轉讓│,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份量不詳之第一、二級毒│ │ │ │ │品予丙○○、乙○○施用│ │ │ │ │。 │ │ │ ├─┼───────────┼───────────┼───────────┤ │7 │於96年2月12日,以一交 │又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 │ │ │付之行為,無償提供轉讓│,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份量不詳之第一、二級毒│ │ │ │ │品予丙○○、乙○○施用│ │ │ │ │。 │ │ │ ├─┼───────────┼───────────┼───────────┤ │8 │於96年2月13日,以一交 │又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 │ │ │付之行為,無償提供轉讓│,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份量不詳之第一、二級毒│ │ │ │ │品予丙○○、乙○○施用│ │ │ │ │。 │ │ │ ├─┼───────────┼───────────┼───────────┤ │9 │於96年2月14日,以一交 │又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 │ │ │付之行為,無償提供轉讓│,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份量不詳之第一、二級毒│ │ │ │ │品予丙○○、乙○○施用│ │ │ │ │。 │ │ │ ├─┼───────────┼───────────┼───────────┤ │10│於96年2月15日,以一交 │又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 │ │ │付之行為,無償提供轉讓│,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份量不詳之第一、二級毒│ │ │ │ │品予丙○○、乙○○施用│ │ │ │ │。 │ │ │ ├─┼───────────┼───────────┼───────────┤ │11│於96年2月16日,以一交 │又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 │ │ │付之行為,無償提供轉讓│,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份量不詳之第一、二級毒│ │ │ │ │品予丙○○、乙○○施用│ │ │ │ │。 │ │ │ ├─┼───────────┼───────────┼───────────┤ │12│於96年2月17日,以一交 │又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 │ │ │付之行為,無償提供轉讓│,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份量不詳之第一、二級毒│ │ │ │ │品予丙○○、乙○○施用│ │ │ │ │。 │ │ │ ├─┼───────────┼───────────┼───────────┤ │13│於96年2月18日,以一交 │又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 │ │ │付之行為,無償提供轉讓│,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份量不詳之第一、二級毒│ │ │ │ │品予丙○○、乙○○施用│ │ │ │ │。 │ │ │ ├─┼───────────┼───────────┼───────────┤ │14│於96年2月19日,以一交 │又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 │ │ │付之行為,無償提供轉讓│,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份量不詳之第一、二級毒│ │ │ │ │品予丙○○、乙○○施用│ │ │ │ │。 │ │ │ ├─┼───────────┼───────────┼───────────┤ │15│於96年2月20日,以一交 │又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 │ │ │付之行為,無償提供轉讓│,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份量不詳之第一、二級毒│ │ │ │ │品予丙○○、乙○○施用│ │ │ │ │。 │ │ │ ├─┼───────────┼───────────┼───────────┤ │16│於96年2月21日,以一交 │又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 │ │ │付之行為,無償提供轉讓│,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份量不詳之第一、二級毒│ │ │ │ │品予丙○○、乙○○施用│ │ │ │ │。 │ │ │ ├─┼───────────┼───────────┼───────────┤ │17│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又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因予林瑞興,1次6000元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參包(驗後淨重僅餘貳參│ │ │。 │貳月。 │點伍柒公克)沒收銷燬。│ │ │ │ │裝盛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 │ │ │ │參個、分裝夾鏈袋壹包均│ │ │ │ │沒收。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得之財物新臺幣陸仟元,│ │ │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另門號為0000000000及│ │ │ │ │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 │ │ │ │各壹支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8│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又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因予林瑞興,1次6,000元│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參包(驗後淨重僅餘貳參│ │ │。 │貳月。 │點伍柒公克)沒收銷燬。│ │ │ │ │裝盛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 │ │ │ │參個、分裝夾鏈袋壹包均│ │ │ │ │沒收。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得之財物新臺幣陸仟元,│ │ │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另門號為0000000000及│ │ │ │ │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 │ │ │ │各壹支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9│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 │ │他命予林瑞興。1次5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命壹包(驗後淨重僅餘參│ │ │元。 │月。 │陸點玖公克)沒收銷燬。│ │ │ │ │裝盛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 │ │ │ │壹個、分裝夾鏈袋壹包沒│ │ │ │ │收。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 │之財物新臺幣伍仟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另門│ │ │ │ │號為0000000000及093565│ │ │ │ │2578號之行動電話各壹支│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20│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又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因予「貓仔」,1次6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參包(驗後淨重僅餘貳參│ │ │元。 │貳月。 │點伍柒公克)沒收銷燬。│ │ │ │ │裝盛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 │ │ │ │參個、分裝夾鏈袋壹包均│ │ │ │ │沒收。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得之財物新臺幣陸仟元,│ │ │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另門號為0000000000及│ │ │ │ │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 │ │ │ │告壹支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 ├─┼───────────┼───────────┼───────────┤ │21│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又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因予「貓仔」,1次6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參包(驗後淨重僅餘貳參│ │ │元。 │貳月。 │點伍柒公克)沒收銷燬。│ │ │ │ │裝盛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 │ │ │ │參個、分裝夾鏈袋壹包均│ │ │ │ │沒收。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得之財物新臺幣陸仟元,│ │ │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另門號為0000000000及│ │ │ │ │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 │ │ │ │各壹支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 ├─┼───────────┼───────────┼───────────┤ │22│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又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因予「貓仔」,1次6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參包(驗後淨重僅餘貳參│ │ │元。 │貳月。 │點伍柒公克)沒收銷燬。│ │ │ │ │裝盛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 │ │ │ │參個、分裝夾鏈袋壹包均│ │ │ │ │沒收。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得之財物新臺幣陸仟元,│ │ │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另門號為0000000000及│ │ │ │ │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 │ │ │ │各壹支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 ├─┼───────────┼───────────┼───────────┤ │23│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又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因予「貓仔」,1次6000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參包(驗後淨重僅餘貳參│ │ │元。 │貳月。 │點伍柒公克)沒收銷燬。│ │ │ │ │裝盛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 │ │ │ │參個、分裝夾鏈袋壹包均│ │ │ │ │沒收。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得之財物新臺幣陸仟元,│ │ │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另門號為0000000000及│ │ │ │ │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 │ │ │ │各壹支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 ├─┼───────────┼───────────┼───────────┤ │24│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又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因予「貓仔」,1次6,000│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參包(驗後淨重僅餘貳參│ │ │元。 │貳月。 │點伍柒公克)沒收銷燬。│ │ │ │ │裝盛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 │ │ │ │參個、分裝夾鏈袋壹包均│ │ │ │ │沒收。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得之財物新臺幣陸仟元,│ │ │ │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另門號為0000000000及│ │ │ │ │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 │ │ │ │各壹支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 ├─┼───────────┼───────────┼───────────┤ │25│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 │ │他命予「澎仔」,1次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命壹包(驗後淨重僅餘參│ │ │3000元。 │月。 │陸點玖公克)沒收銷燬。│ │ │ │ │裝盛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 │ │ │ │壹個、分裝夾鏈袋壹包沒│ │ │ │ │收。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 │之財物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另門│ │ │ │ │號為0000000000及093565│ │ │ │ │2578號之行動電話各壹支│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26│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 │ │他命予「澎仔」,1次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命壹包(驗後淨重僅餘參│ │ │3000 元。 │月。 │陸點玖公克)沒收銷燬。│ │ │ │ │裝盛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 │ │ │ │壹個、分裝夾鏈袋壹包沒│ │ │ │ │收。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 │之財物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另門│ │ │ │ │號為0000000000及093565│ │ │ │ │2578號之行動電話各壹支│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27│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 │ │他命予「澎仔」,1次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命壹包(驗後淨重僅餘參│ │ │3000元。 │月。 │陸點玖公克)沒收銷燬。│ │ │ │ │裝盛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 │ │ │ │壹個、分裝夾鏈袋壹包沒│ │ │ │ │收。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 │之財物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另門│ │ │ │ │號為0000000000及093565│ │ │ │ │2578號之行動電話各壹支│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