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0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0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偉碩
- 指定辯護人
- 陳文欽律師
- 被告
- 梁志愷
- 選任辯護人
-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莊信泰律師
上一人輔佐人
即被告梁志愷之兄
梁志豪
上列被告梁志愷、呂偉碩二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梁志愷之選任辯護人及被告呂偉碩分別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二人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二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且為脫免逮捕持續侵入他人住處並搶奪他人機車以代步,顯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在案。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發現新事實,足證其與其他共犯就涉嫌槍砲部分有串證之虞,應予禁止接見及通信,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