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93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八三二號、第一五八五九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二一九號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甲○○被訴偽造文書等罪嫌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旨意旨詳如略以:(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五)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其在民國(下同)九十二年間,並未在和鑫威股份有限公司任職,然卻於不詳時、地,填具不實之申請書,並由不詳姓名之人提出上開公司不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九十二年一月至十二月),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信用卡,致使上開公司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核發信用卡供其使用,足生損害於該等銀行對核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從而,公訴人偵查後認被告所為前開犯行均係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以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於本院受理後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死亡,以上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交辦單、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以及臺南市南區戶政事務所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南南戶股三字第0九六000五六二四號函檢送之死亡登記申請書等除戶資料各一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怡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