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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
    蘇義洲童來好黃瑪玲

  • 被告
    甲○○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93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戊○○ 子○○ 寅○○ 辰○○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正彥律師 黃雅萍律師 被   告 午○○ 居屏東縣枋寮鄉○○路238號 酉○○ 住屏東縣枋寮鄉○○路238號 天○○ 丁○○ 住臺東縣卑南鄉○○路196巷39號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丙○○○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方文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5859號、第3832號、96年度偵字第8219號),判決如下: 主 文 子○○犯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天○○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甲○○、戊○○、寅○○、辰○○、午○○、酉○○、丁○○均無罪。 事 實 一、子○○基於概括之犯意,於民國94年間,與丑○○(原名張國豐,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9日判決其犯共同連續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 宇○○(業經本院於99年1月29日判決其犯共同連續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壹日)、乙○○(業經本院於99年1月29日判決其犯共同連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壹日)、辛○○、未○○、癸○○(後3人由本院另行審結)(下稱丑○○等6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申請名義人巳○○(由本院另行審結)、陳錦杏、孫上林、黃秋花(上3人均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壬○○(已死亡,業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均不符合申辦信用卡、現金卡之條件,且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申請名義人向各該銀行申請信用卡、現金卡所檢附之文件係偽造,然與丑○○、宇○○、辛○○、未○○、癸○○等5人共同基 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子○○自行或透過乙○○尋覓人頭即如附表一所示之申請名義人,供其與丑○○、宇○○、辛○○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文件,分別向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申辦信用卡、現金卡,使上開銀行人員陷於錯誤,准予核發信用卡或現金卡供如附表一所示之申請名義人使用,惟上開信用卡或現金卡嗣後均未寄達予如附表一所示之申請名義人,而係由辛○○使用,子○○再分次給付宇○○、乙○○及如附表一所示之申請名義人報酬,子○○自己則就其代辦信用卡部分,每張信用卡並得抽取其最高信用額度之2 成之報酬,另就代辦現金卡部分,每張現金卡得抽取其最高貸款額度之2成之報酬,合計共獲得約新臺幣(下同)1 0 萬元之酬勞,足生損害於晉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金吉宏機械五金有限公司、寶家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儂興實業有限公司、家瓏興業有限公司之信譽及如附表一所示各該等銀行對核發信用卡或現金卡管理之正確性。 二、天○○與己○○、戌○○、庚○○(後3人由本院另行審結 ,下稱己○○等3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 ,明知己○○、戌○○並未實際在億萬鑫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億萬鑫公司)任職,竟於94年12月22日,填具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個人貸款申請書及偽造申請名義人己○○、保證人戌○○之假薪資轉帳,向不知情之辰○○(詳後述無罪部分)所任職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臺北分行(現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竹銀行)辦理房屋貸款550 萬元完畢,足生損害於億萬鑫公司之信譽及上開銀行對貸款管理核撥之正確性。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台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資料、方法,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業經本院分別於99年1月20日、同年1月27日、同年1月28日公開審 理之始,經合議庭評議後當庭宣示及於同年1月20日,就被 告丁○○部分,關於新光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之授信資料,經當庭宣示具有證據能力,於同年1月27日,就被告辰○○ 部分,關於聲請向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之函詢資料、貸款資料,亦經當庭宣示具有證據能力,並載明於審判筆錄〔見院卷96年度訴字第932號卷頁21、卷頁20、卷頁42〕。 貳、實體方面: 有罪部分: ㈠被告子○○所犯上開事實欄一之部分: ⒈訊據被告子○○固不否認伊有自行或透過共同被告乙○○尋覓人頭即如附表一所示之申請名義人,供共同被告丑○○、辛○○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文件,分別向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惟申辦取得之信用卡、現金卡均放在共同被告辛○○那邊,共同被告辛○○再每個月給每名人頭8,000元,伊自己則另抽取佣金 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只是介紹一些人去給共同被告丑○○、辛○○向銀行申辦信用卡、現金卡,但沒有跟共同被告丑○○、辛○○等人串通云云。 ⒉經查: ⑴被告子○○有自行或透過共同被告乙○○尋覓人頭即如附表一所示之申請名義人,供共同被告丑○○、邱順隆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文件,分別向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惟申辦取得之信用卡、現金卡均放在共同被告辛○○那邊,共同被告辛○○再每個月給每名人頭8,000元,被告子○○自己則另抽 取佣金等情,業據被告子○○供述在卷,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文件在卷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⑵茲將被告子○○分別於警詢、偵查、法院羈押訊問、自白書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供述分別整理如下: ①警詢中供稱:「(你是否參與以偽造財力或工作證明,以人頭資料向各銀行代辦現金、信用卡,並加以抽佣?)沒有,我只單純找尋人頭,提供人頭資料雙證件、身分證、健保卡影本給綽號阿成、阿明(指辛○○)、張國豐(即丑○○,下同)、鄭先生(指天○○)等人,供他們代辦現金、信用卡,有關偽造財力、工作證明之部分與我無關」、「(你提供巳○○、陳錦杏與孫上林之人頭供天○○申辦現金卡,共有幾件,辛○○及林建成得款多少?你得款多少?又分給巳○○、陳錦杏及孫上林各多少人頭費用?)我不知道共多少件,我不知道他們得款多少,但依信用卡二成、現金卡二成之比例,我得款十多萬元,他們分得之贓款,可依此比例算出,……」、「(你以何種理由向巳○○等人頭索取證件?)我就直接跟巳○○等人頭說要申辦金融卡,他們這些人頭應該都知道偽冒申辦金融卡,就是要詐騙銀行」等語(見偵查卷E1卷頁429、432、6)。 ②偵查中供稱:「(你參與其間犯案共得多少利益?)自辛○○處得到大約10幾萬元,……」、「(95年5月辛○○有到你位於台東住處找人頭資料?)有,六件,其中包括人頭巳○○、陳錦杏、孫上林、黃秋花、壬○○、地○○,其中孫上林已死亡、蘇慶田退件」等語(見偵查卷F1卷頁209、F2卷頁309)。 ③法官羈押庭訊問時供稱:「(請說明犯行?)我介紹4-5個人給一叫辛○○(綽號:阿明),他找我 說他專門在辦現金卡、信用卡。我介紹一個人,他會給我一萬元傭金。總共拿了十幾萬元的傭金,……」、「(涉嫌以人頭向銀行申辦現金卡、信用卡,以詐欺錢財一事,是否於偵查中已經承認犯罪?)是的」等語(見偵查卷F3卷頁9、F7卷頁13)。 ④於自白書陳稱:「……,佣金部分辛○○前前後後給了自白人十五萬元,……」等語(見偵查卷F1卷頁241)。 ⑤本院審理時供稱:「(你幫人家辦現金卡、信用卡,你是否都有賺佣金?)有」、「(你認識辛○○後,有介紹哪些人頭給他?)巳○○、陳錦杏、孫上林、黃秋花、壬○○」、「(你是否介紹一些人去給丑○○、辛○○辦卡?)我有介紹」、「(其實你介紹時,大概知道說他們這些人在設局用假資料騙銀行辦卡?)是,稍微知道」、「(你透過何人拉人讓你辦卡?)乙○○,辛○○這方面單純是乙○○這邊而已」、「〔乙○○幫你拉到誰?( 提示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九)〕巳○○、陳錦杏、孫 上林、黃秋花、壬○○、地○○」、「(是否劉宗林在台南地區幫你找到天○○、庚○○、寅○○、卯○○、亥○○、姜世峰、蘇駿坤這些人拉來辦這些信用卡、現金卡?)我只認識天○○、卯○○,剩下的我不認識」、「(你說卯○○你知道是何意思,卯○○也是透過你辦到現金卡、信用卡嗎?)有無辦到我不知道,但是我有把卯○○的資料送去給天○○」、「(依你代辦的這些人,他們辦現金卡、信用卡,當時有打算要付銀行刷卡的費用?)他們當然是要付,但是起初辦的時候,他們說額度很少,我幫他們介紹辛○○、跟他的會計小姐有講解說,不然會無法負擔會信用破產,不然我一個月八千給你,卡放在辛○○跟會計小姐那邊,他們沒有拿到卡」、「(你代辦這些人的卡,是否都放在辛○○那邊?)是」、「(由誰使用?)不曉得,辛○○就是每個月給他們八千」、「(是透過你轉交嗎?)有時候有,幾乎都是由他的會計小姐,有時候辛○○也有」、「(你在代辦時就知道這種情形嗎?)沒有,他當時去那邊說我才知道」、「(哪時候?)乙○○介紹時,他們就開始在那邊談,我才知道,因為那附近的人跟我很熟」等語〔見院卷96年度訴字第932號卷頁24至30、43至47〕。 ⑶參酌被告子○○上開分別於警詢、偵查、法院羈押 庭訊問時、自白書及本院審理時所為之供述及陳稱 ,除被告子○○自共同被告辛○○處所得到之酬勞 不相符合外,其餘大致相符,是被告子○○之行為 分擔部分為自行或透過共同被告乙○○提供如附表 一所示之申請名義人,供其與共同被告丑○○、龔 秀宜(上2人部分詳本院就本件前於99年1月29日之 判決所載,下同)、辛○○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文件 ,分別向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申辦信用卡、現金卡 ,堪以認定;又基於罪疑唯輕原則,應以較低之金 額為被告子○○有利之認定,是被告子○○所獲得 之酬勞認定為10萬元。又依被告子○○上開於本院 審理中所為之供述可知,被告子○○於介紹如附表 一所示之申請名義人予共同被告辛○○時,其已稍 微知悉共同被告辛○○等6人係以假資料向銀行詐騙信用卡、現金卡,足證被告子○○就上開行使偽造 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行為,確實具有犯罪之故意, 且被告子○○與共同被告丑○○等6人間,具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與共同被告丑○○ 、宇○○、辛○○、未○○、癸○○等5人間,具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要足認定 。 ⑷綜上所述,被告子○○就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 財之犯行,事證明確,所辯不足採信,應依法論科 。 ㈡被告天○○所犯上開事實欄二之部分: ⒈被告天○○明知共同被告己○○、戌○○並未實際在億萬鑫公司任職,卻於94年12月22日,填具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個人貸款申請書及偽造申請名義人己○○、保證人戌○○之假薪資轉帳,向共同被告辰○○所任職之新竹銀行辦理房屋貸款550萬元完畢等情,業據被告天○ ○供述在卷,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己○○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文件在卷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⒉茲將證人即共同被告己○○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分別整理如下: ⑴警詢時證稱:「(你有無辦理申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之房屋貸款550萬元?你為何辦理房貸?)我有辦理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之房屋貸款550萬房貸。是子○○ 說他要做生意,他說他錢不夠,他要我辦貸款借他,我就同意,我於94年12月我將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交給他,然後12月時他就帶我及戌○○到臺北的銀行(那家銀行我不知道)填一些單子後就回了,那時候他給我兩千元,後來在95年1月子○○拿一萬元給我,他 說錢還沒貸下來,先給我1萬元。我辦貸款借他的」 、「(警方提示新竹國際商銀你己○○的個人借貸申請書,其中的資料及簽名是否為你填寫及簽署?)資料的內容是一名鄭姓男子填寫的,簽名的地方是我簽署的,簽名的部份鄭男子教我要簽的跟平常不一樣」、「(新竹國際商銀你己○○的個人借貸申請書資料內容你是否知悉?)我都知道,因為子○○及鄭先生叫我要背起來,其中台中市○區○○里○○路470 巷18號5樓之5及台北縣三重市○○路○段50號之4都要背 ,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 000000都要背,因為銀行都會徵信,但是我都沒拿到電話」、「(你有去過台中市○區○○里○○路470 巷18號5樓之5及台北縣三重市○○路○段50號之4?為 何前往?有無居住?)子○○帶我及戌○○去這兩處,子○○告訴我銀行的人來徵信時要帶他們去這兩個地方。台中市○○路處住過一天,子○○、戌○○及鄭姓男子跟我們住在一起。三重那邊沒住過」、「(你有無至億萬鑫企業有限公司上班過?)沒有」、「(你簽署個人借貸申請書時是否知道這些資料是不實的?你為何要簽署?)知道。因為可以拿到一萬元」、「(你與子○○及天○○合作在銀行申辦共幾件?幾次?總共點拿了多少錢?)3件,1個是貸款、2是 申請信用卡、3是申請手機門號。總共1萬2千元」、 「(你是否有辦理聯邦銀行中山分行000-000000000 帳號?為何申辦?)我有辦理這個帳號,是鄭姓男子帶我過去辦的,辦理時間忘了。這是辦理貸款要用的」、「(你聯邦銀行的存摺及印章及身分證為何在鄭建福住處查扣到?)他說還要辦貸款所以還要放在他那邊」、「(你所稱之子○○及鄭姓男子是否為警方拘提到案之子○○及天○○,有否於現場?可否指認?)經我現場指認是他們沒錯」等語(見偵查卷E1卷頁461至463)。 ⑵偵查中具結證稱:「(當天同行的人有誰?)還有一位姓鄭的先生,應該是天○○」、「(天○○有無帶你去辦一張聯邦銀行的帳戶?)有,因為要去台北的中山銀行開戶並辦貸款」、「(該銀行的存摺在何處?)存摺、印章及身分證都在天○○那裡」、「(鄭建福有無要給你好處?)天○○會跟子○○連絡,再由子○○給我報酬」、「(何人帶你去申辦遠傳電信的門號?)子○○負責載我去遠傳門市,由天○○帶我去辦」、「(門號的SIM卡誰用?)天○○拿去用 」、「(申辦此門號做何用?)是為了要辦貸款徵信用的」、「(銀行有無去徵信過?)子○○有帶我及戌○○到台北三重及台中大雅住過,以應付銀行徵信」等語(見偵查卷A1卷頁358至359)。 ⒊參酌證人即共同被告己○○上開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之證述,互核相符,亦與被告天○○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們向渣打銀行調取你向新竹商銀貸款的全部資料,其中有個人貸款申請書是己○○的名義,上面有己○○的簽名跟印章,這部分是誰簽名、蓋印?)提供給己○○現場簽名、蓋章」、「(簽名、印章都是真正的?)是」、「(保證人資料表部分是戌○○簽名跟印章,這部分是誰所為?)也是戌○○現場簽名、蓋章」、「(簽名、印章都是真正的?)是」、「(借據是簽給銀行的,上面有己○○、戌○○的簽名跟印章,是誰所為?)也是己○○在上面簽名」、「(除了簽名跟印章外,裡面其他申請書填寫、保證人資料表填寫,內容是誰填寫的?)一部分我寫的,其他讓己○○和戌○○自己寫」、「〔你寫的部分請標示出來?(提示本院卷 第7宗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個人貸款申請書)〕被告當庭標示填寫部分於貸款申請書」、「(戌○○的保證人資料其中有你所填寫部分,也請你標示出來?)沒有」、「(跟銀行簽借據契約,有無你填寫的?)沒有」、「(你沒有圈寫部分,個人貸款申請書的資料是誰寫的?)一部分是銀行行員寫的,一部分是己○○、戌○○個人寫的」、「(有關戌○○那一份的保證人資料,你都沒有圈,這份資料你知道是誰寫的嗎?)這是行員幫他寫的,因為戌○○他不太識字」、「(個人貸款申請書上你填寫的資料部分,事先填寫好再交給己○○簽名跟蓋印,還是他簽上空白的上面?)已經寫好之後再給他簽名」、「(有關己○○、戌○○薪資轉帳部分,是你帶他們去辦的?)是」等語〔見院卷96年度訴字第932 號卷頁51至53〕,互核相符,足以證明被告天○○就此部分之犯行除具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之故意外,其與共同被告己○○等3人間亦具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均要足認定。 ⒋綜上所述,被告天○○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㈢論罪科刑: ⒈查被告子○○、天○○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起施行,茲就與本案有關部分之條文新舊法比較結果敘述如下: ⑴關於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按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而修正後刑法同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查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是於被告並非陰謀、預備犯罪,而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情形,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而言並非較為有利,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施行前刑法第28條規定論擬。 ⑵關於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是於修正後刑法修正施行後,被告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以適用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有利於被告。是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⑶有關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部分:按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 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 金」。而刑法修正施行前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規定(95年5月17日修正刪除,95年7月1日施行),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刑法修正施行前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而修正 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綜合比較新舊法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⑷關於罰金刑貨幣單位之變動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條之1,於95年6月14日公布,並於同 年7月1日施行;該條規定:「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 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 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考其立法理由,係為因應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施行後,依刑法總則第33條第5款 規定,罰金貨幣單位已改為新臺幣,是以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自應配合上開規定修正,為使罰金數額趨於一致,避免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以緩和實務適用法律之衝擊,於不變動罰金數額之前提下,而為制定(前揭條文立法意旨參照),換言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係在替代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部分條文,與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之結果相同,對於被告而言並不發生有利或不利之問題,僅係將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非法律變更刑度之條文,當無須就新舊法比較適用。 ⑸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被告行為後,刑法已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則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舊法規定,應從一重罪處斷之罪,因新法已刪除牽連犯規定,若所犯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則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新法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本文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所犯罪本質上為罪名不同,行為互異之數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適用有利於被告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 ⒉被告子○○、天○○之論罪情形分述如下: ⑴被告子○○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子○○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子○○就上開詐欺取財之犯行,與共同被告丑○○等6人間,具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與共同被告丑○○、宇○○、辛○○、未○○、徐月娥等5人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 正犯。又被告子○○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多次詐欺取財行為,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同一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各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分別論以一罪即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詐欺取財罪,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子○○所犯上開兩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罪即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⑵被告天○○部分: ①被告天○○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天○○偽 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子○○就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與共同被告己○○等3人間,具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②至於公訴意旨另以: A.被告天○○基於概括之犯意,與子○○、丑○○等6人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明知 巳○○、陳錦杏、孫上林、黃秋花、壬○○、蘇慶田、丁○○等人並不符合申辦信用卡、現金卡之條件,分由申○○在臺南地區覓尋人頭天○○,供彼等人以不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或薪資單,向上開銀行申辦信用卡、現金卡,使上開銀行人員陷於錯誤,准予核發信用卡或現金卡供天○○使用,足生損害於該等銀行對核發信用卡或現金卡管理之正確性,被告天○○因而抽取2至3成之酬勞,牟取不法利益,因認被告鄭建福此部分所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共同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B.被告天○○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與己○○等3 人間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明知己○○、戌○○並未實際在億萬鑫公司任職,竟偽造二人之假薪資轉帳,向辰○○所任職之新竹銀行辦理房屋貸款55 0萬元,足生損害於上開銀行對貸款管理核撥之正確性,因認被告天○○此部分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共同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C.惟查,公訴人認被告天○○就上開A.部分有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乃以起訴書之證據清單並所犯法條第五十九所列之證據方法為憑,然前開資料至多僅能證明共同被告高榮華及丑○○等6人有以上開申請名義人之名義 ,持前開資料向銀行申請信用卡、現金卡,嗣後有准予核發信用卡、現金卡之事實,尚不能證明上開以偽造之文件申請信用卡、現金卡之行為即係被告天○○所為,乃至被告天○○有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故意及與共同被告子○○及丑○○等6人間具有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共 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再依證人即共同被告高榮華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天○○有在幫人家辦現金卡、信用卡嗎?)他那時候沒有,是在辦房貸,之後說要辦辦看,但是都沒有過,都寄回來」、「(天○○有幫人家辦現金卡、信用卡嗎?)我是都寄資料過去,他就是盡量去辦」、「(寄資料給天○○辦何東西?)一開始是辦房貸,之後說要辦信用卡、現金卡」、「(你剛才回答的意思是否說,你曾寄相關資料給天○○辦房貸,也寄相關資料要辦現金卡、信用卡?)是介紹人叫他們身分證影本寄給他們」、「(寄去是要讓天○○辦房貸,之後要讓天○○辦現金卡、信用卡?)是」、「(天○○如何跟你說?)他當初辦房貸,他跟我說他做房地產買賣,說可以轉手,如果賣賺到可以分」、「(現金卡、信用卡部分?)現金卡、信用卡只說而已,其實我跟天○○也沒有接觸很久,沒多久就出事了」等語〔見院卷96年度訴字第932號卷頁25至26 〕,與被告天○○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為何會在你住處搜索到信用卡申請書、甲○○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因為當初我說我要買房子,我個人信用破產,那時候我透過朋友找看有無人可以幫我忙說,做一下購買人,所以才會找子○○幫我找,子○○當初是找甲○○,但是就是後來他不想辦,我後來就把另外證件也寄回去給他」、「(起訴書起訴你辦信用卡、現金卡的共同正犯,那一些扣到的東西那一些是用來辦信用卡、現金卡資料用的,或打算準備用來辦信用卡、現金卡的資料?)沒有」、「(為何就信用卡、現金卡部分你會回答沒有?)因為當初只有單純說要買房子,所以單純辦貸款而已,信用卡我從沒有說想要辦」、「(難道這部分扣到的東西裡,他通通沒有人何文件、證件資料是打算準備用來申請信用卡、現金卡,只不是還沒有著手去做?)沒有,因為從甲○○那邊開始,就是我要辦貸款,是甲○○部分她不要,所以才會找到卯○○,卯○○後來可能不符銀行條件,才會再找李文明,戌○○當證人而已」等語〔見院卷96年度訴字第932號卷頁51至52〕,互核相符,足見共 同被告子○○將人頭資料交付予被告天○○時,被告天○○尚未持以向銀行申辦信用卡、現金卡,且亦不足以證明以上開申請名義人所申請之信用卡、現金卡為被告天○○向銀行所申請,進而言之,亦不足以證明被告天○○確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故意,乃至與共同被告子○○及丑○○等6人間具有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共 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又本件公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亦未證明被告天○○有其他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天○○此部分之犯罪。又公訴人係認被告天○○就此部分所涉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部分與所涉之同法第339條 第1項詐欺取財之犯行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且與被告天○○上開犯罪事實二所犯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犯行部分,有連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D.又公訴人認被告天○○就上開B.部分涉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乃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文件在卷可資佐證,然前開資料至多僅能證明被告天○○以己○○之名義,持前開資料向銀行辦理房屋貸款,嗣後有准予核發己○○房屋貸款之事實,惟尚不能證明被告天○○具有詐欺取財之故意,乃至與共同被告己○○等3人間等人間具有共同詐欺 取財之犯意聯絡。查被告天○○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當時辦房屋貸款一開始,就已經打算說反正辦出來不要還?)沒有,辦好之後我還是本身跟寅○○一起住」、「(這個550萬元的房屋 貸款,是否每一個月都要繳納貸款?)是」、「(你有無每一個月都繳納?)有」、「(每一個月繳納多少?)差不多一萬多元」、「(用何方式繳納?)用匯款方式、把錢轉進去扣款。有時候到櫃檯去繳納,有時候只要有銀行貸款帳號,我們只要匯進去就好」、「〔是否可以勾勒出來看如何還款?(提示本院卷932號卷7之放款結清 帳戶明細查詢表單、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被告 當庭標示於表單內並簽名」、「(你看過這兩張也打勾,稍微說明一下?)這一筆一萬兩千多元的費用是房貸利息款項,另外一筆六百多元的是銀行給貸款人另外信用額度的利息,所以會有兩種利息」等語〔見院卷96年度訴字第932號卷 頁51至52〕,經本院核閱與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所提供之己○○放款節清帳戶明細查詢、放款客戶往來明細相符,有該銀行提供之己○○放款節清帳戶明細查詢、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天○○在向銀行申請獲得房屋貸款之後,確實即有定期繳清貸款利息,嗣後並繳清所貸款之額度,堪以認定。故被告天○○於以共同被告己○○之名義向銀行申請房屋貸款之初,即不具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乃至與共同被告李文明等3人間具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是被告天○○就此部分即不需為共同詐欺取財之罪刑負責。又本件公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亦未並證明被告天○○有其他詐欺取財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天○○此部分之犯罪,又公訴人係認被告天○○所涉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⒊爰審酌被告子○○、天○○之犯罪動機、手段、所得,犯罪後否認犯行,難認其已有悔過之意等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⒋被告天○○犯罪行為之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 所犯罪名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減 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就減得之刑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被告子○○犯罪行為之時間,雖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惟所犯罪名宣告刑逾有期徒刑1年6月, 不符合減刑要件,不得減刑,併此敘明。 ⒌至於扣案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文件,均業已交付予銀行行員收受,已非被告子○○、天○○所有之物,亦非屬違禁物,是均不為沒收之諭知;再就扣案如起訴書第40至41頁編號3、5所示之物,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有且專供犯本罪所用之物,亦非屬違禁物,故均不為沒收之諭知,起訴意旨認均係被告所有並供渠等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云云,顯係誤會。 無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 ⒈被告酉○○、午○○、丁○○與共同被告子○○及丑○○等6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 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明知被告丁○○及如附表一所示之申請名義人均不符合申辦信用卡、現金卡之條件,分由被告午○○、酉○○在屏東地區尋覓人頭共同被告癸○○等人,由共同被告乙○○在臺東地區覓尋人頭即被告甲○○等人,由共同被告申○○在臺南地區覓尋人頭即被告寅○○等人,供共同被告子○○及丑○○等6人以偽造之如附表一所示之文件,分別向如附表一所 示之銀行申辦信用卡、現金卡,使上開銀行人員陷於錯誤,准予核發信用卡或現金卡供如附表一所示之申請名義人使用後,抽取2至3成之酬勞,謀取不法利益,因認被告甲○○、寅○○、午○○、酉○○、丁○○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共同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⒉被告戊○○、辰○○與共同被告己○○等3人共同基於 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明知共同被告己○○、戌○○並未實際在億萬鑫公司任職,竟偽造該等二人之假薪資轉帳,向被告辰○○所任職之新竹銀行辦理房屋貸款550萬元,足生損害於億萬鑫公司之信譽 及上開銀行對貸款管理核撥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戊○○、辰○○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共同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不得僅憑告訴人之指訴遽令被告入罪;且告訴人之指訴,須無瑕疵可指,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足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憑證(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52年度臺 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存在時,即不得遽為被告犯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亦可資參照)。 ㈢⒈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甲○○、寅○○、午○○、酉○○、丁○○涉犯如上開㈠⒈之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文件及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編號第五十九所示之文件作為主要之依據。惟被告甲○○、寅○○、午○○、酉○○、丁○○均堅詞否認有何涉犯上開犯行,被告甲○○辯稱:是共同被告子○○與被告酉○○問伊是否要借錢,叫伊寄存摺去台北,錢就會匯到伊的簿子裡,但是有一個保全告訴伊說那是詐騙集團,所以伊就沒有寄了等語;被告寅○○辯稱:伊僅係進入碩康科技公司見習業務工作,伊沒有與共同被告天○○合作房屋仲介工作,也沒有和共同被告天○○共同購買房屋等語;被告午○○辯稱:共同被告癸○○說要借錢,伊只有將共同被告子○○的電話交予共同被告癸○○,之後他們如何聯絡伊不清楚等語;被告酉○○辯稱:伊有介紹共同被告癸○○、甲○○予共同被告子○○、宇○○2人認識,共同被告 癸○○是要借錢,共同被告甲○○是要辦卡,伊不知道是要用假資料辦卡,後來伊發現共同被告癸○○借3萬 元卻變成簽30萬元本票時,伊就向共同被告子○○說不要站在法律的邊緣,不要這樣做,另也有跟共同被告甲○○說不要辦了,要把證件拿回來等語;被告丁○○辯稱:是坤川實業有限公司的老闆子○○令蕭進魁與伊一起去銀行寫資料,伊不知道是要辦信用卡或現金卡,伊也沒有收到信用卡或現金卡等語,被告丁○○之辯護人則辯護稱:公訴人指被告丁○○涉有上開犯行所提出之證據,實際上僅被告丁○○於95年2月21日警詢之供述 ,惟被告丁○○並非自承明知共同被告子○○等人係詐欺銀行而由其提供資料申辦信用卡、現金卡之情事,尚難謂此警詢供述為其自白,且被告丁○○患有慢性精神病,其對外界知覺理會之能力,顯較一般人為低,是被告丁○○於警詢所述,是否為任意性供述,是否與事實相符,即不能無疑,又共同被告子○○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均未提及涉案之人包括被告丁○○,是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丁○○確有犯罪等語。 ⒉又公訴人認被告戊○○、辰○○涉犯如上開㈠⒉之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文件及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編號第五十九所示之文件作為主要之依據。惟被告戊○○、辰○○均堅詞否認有何涉犯上開犯行,被告戊○○辯稱:伊只有介紹共同被告天○○向銀行辦理貸款,伊與共同被告天○○是多年朋友,是共同被告天○○說要買房子自己住,伊才介紹他去華泰銀行,後來華泰銀行可能無法承作,才介紹轉到新竹銀行,除共同被告辰○○是華泰銀行介紹認識外,其餘人伊均不認識,共同被告天○○等人係以何名義借到錢,伊不清楚等語;被告辰○○辯稱:伊是於97年7月始正式成為新竹銀行專員,所有辦 理貸款文件均是共同被告天○○交予伊,另被告辰○○之辯護人則辯護稱: ⑴被告辰○○於94年7月4日起,在新竹銀行任職,職位為個人金融專員,工作內容為承辦房屋貸款及法拍屋代墊款之工作,經羅文彬介紹認識共同被告戊○○,使被告辰○○能夠衝業績,共同被告戊○○轉而介紹共同被告天○○辦理貸款,被告辰○○遂請其準備資料證件,及附貸款申請人資料,惟共同被告天○○卻提供其朋友即共同被告己○○之資料,而共同被告鄭建福說他們會一起住,被告辰○○因而將此情狀向襄理報告,並將資料送上去,將公司業務部門、襄理、副理、經理均審核蓋章後,而以共同被告己○○之名義申辦貸款成功,並依規定放款; ⑵在新竹銀行之房屋貸款,共分三個部門,即業務部、徵信部、鑑價部,都是完全獨立之部門,不能互相干涉。被告辰○○僅係業務部之金融專員,接案送件後,要經過三位主轉審核確認,且徵信部分與鑑價部分需均合格,始准予貸放,被告辰○○僅負責接案送件; ⑶共同被告己○○申請房屋貸款,一切均依規定辦理,且經公司業務部、襄理、副理、經理審核通過,才正式送件辦理,且被告辰○○並未偽造己○○、戌○○之假薪資轉讓,且被告辰○○並不知悉他們二人未實際在億萬鑫公司任職,是被告辰○○並無偽造文書及詐欺之犯行; ⑷本件申貸資料,包括所有權狀、身分證、薪資轉讓等所有證據資料,均係共同被告天○○提供予被告陳秉宏,被告辰○○並不知悉其為偽造,且徵信科科員及其科長亦看不出係偽造之證件,況被告辰○○實際工作僅三個月,亦無從自表面看出其為偽造,何況此非被告辰○○之權責範圍,故被告辰○○並無刑責; ⑸共同被告己○○申貸房屋貸款,業已清償完畢,新竹企銀台北分行並未受有損害,亦證本件貸放並無不當,是被告辰○○並無偽造文書及詐欺之犯行等語。 ㈣經查: ⒈就被告甲○○、寅○○、午○○、酉○○、丁○○被訴如上開㈠⒈之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部分: ⑴就被告甲○○被訴如上開㈠⒈之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 ①茲將證人即共同被告子○○、天○○、酉○○、被告甲○○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述或供述整理如下: A.證人即共同被告子○○之證述如下: a.警詢時證稱:「(你與阿明、阿成、張國豐合作期問,以何人頭資料代辦信用卡、現金卡? 是否成功?事後如何抽成、得款為何?向哪些銀行申辦?)有巳○○、陳錦杏、潘江福、宋新 德、甲○○、徐英傑、孫上林等件。其中陳錦杏、巳○○、孫上林這三件有過,都是阿明、阿成他們二人辦的,其他都沒過,……」等語(見偵查卷E1卷頁428至430)。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為何甲○○會拿她的身分證跟健保卡影本給你,是要做何事,目地為何?)要辦卡」、「(辦何卡?)現金卡」、「(她要求你辦的,還是你向她招攬的?)也算招攬,人家介紹」、「(為何她要辦現金卡?)她說缺錢」、「(之後有辦出來嗎?)把資料寄出去時,之後說要寄存摺,之後我有連絡天○○將資料寄回來還她」、「(她要叫你幫她辦現金卡時,她有無跟你說是否辦的出來?)她好像說她之前有辦過,我記得好像是這樣」、「(甲○○叫你幫她辦現金卡時,她如何跟你說?她有無跟你說她現在有無工作、有無薪水?)我也不太有印象,我記得她有拿資料給我,宇○○寄去台北」、「(辦不出來之後呢?)有拿回來還她」、「(她確實有提供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給你?)是」、「(之後兩樣都有還她嗎?)有」、「(你有無跟她說反正你都有辦法辦,叫她放心,你絕對有辦法,你有你們的管道,是否有跟她保證?)是沒有這樣保證,是盡量幫她送過去台北天○○那邊,之後天○○說也是資料不夠,又退回來」等語〔見院卷96年度訴字第932號卷 頁24至26〕。 B.證人即共同被告天○○之證述如下: a.偵查中具結證稱:「(在碩康公司所查扣的陳 吉祥、戌○○、許翔佑、甲○○等人的身份證、健保卡、私章、切結書是做何用?)我要買三重中正北路的房子,這些是子○○提供給我的人頭資料,……」、「(許翔佑、甲○○身分 證、健保卡影本、私章做何用?)方是高原本要給我的人頭,後來又說不要用,至於許是高放在我桌上的」、「(你原要甲○○做人頭是做 何用?)原本是用來買房子,後來方不要,後來找己○○」等語(見偵查卷A1卷頁413至416)。 b.本院審理中證稱:「(為何會在你住處搜索到信用卡申請書、甲○○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因為當初我說我要買房子,我個人信用破產,那時候我透過朋友找看有無人可以幫我忙說,做一下購買人,所以才會找子○○幫我找,子○○當初是找甲○○,但是就是後來他不想辦,我後來就把另外證件也寄回去給他」等語〔見院卷96年度訴字第932號卷頁51〕。 C.證人即共同被告酉○○之證述如下: a.警詢中證稱:「(你是否有幫甲○○辦理現金卡、信用卡或房貸?)我只有介紹甲○○給高 榮華、宇○○等2人認識,並由子○○、龔秀 宜辦理現金卡、信用卡」、「(甲○○辦理現金卡、信用卡之相關文件由何人收取何人前往銀行辦理?共辦理幾件金融機構現金卡、信用 卡或房貸?有無他人教唆?妳從中獲取多少不法利益?)子○○、宇○○等2人叫我向甲○○收取身分證影本及健保卡影本供其辦理相關信貸,後來因為甲○○不願配合所以沒有辦成功,……」、「(你如何挑選詐欺人頭?證件收齊後都交給誰?)我與甲○○、癸○○是朋友關係,是他們欠錢來找我幫忙的,所以我才會介紹給子○○當人頭的」、「(你收甲○○、癸○○證件交給子○○做何用途?你可獲得多少金錢?共交多少人頭證件給子○○?獲利總共多少?)是要給子○○當人頭辦理相關信用卡及貸款。沒有獲利。我只有提供甲○○、癸○○等2人 當人頭」等語(見偵查卷E1卷頁340至341)。b.本院審理中證稱:「(甲○○有拿何證件、資料、文件?)有」、「(她拿何資料給妳?)身分證、健保卡要影印,因為我們村辦公處有影印機」、「(影印後你正本、影本拿給誰?)我全部都交給甲○○」、「(甲○○有無跟妳說,我這或許辦不出來,要如何之類的?)有」、「(她如何說?)她說這如果辦不出來,要怎麼辦,我就跟她說乾脆不要辦,不要一下子要,一下子不要」、「(為何妳會回答她說乾脆不要辦?)因為她常常來村辦公處問我說會不會過,我跟她說不用,妳如果認為說不要辦,你就不要辦」、「(她如何回答妳?)她也是怕怕的,她就不要」、「(妳說她怕怕的,不要,為何意?)因為她之前有辦出來,她之前說有辦一張卡,因為我自己沒有卡,我不會說。怕這張卡辦出來不知道會不會出什麼事」、「(你剛剛回答過說甲○○煩惱說拿去辦不知道是否會發生何事,妳沒有問過她為何他會煩惱嗎?)她就是怕不會過,我就跟她說要就要,不要就不要,不要就跟他拿回來就好,我沒有說很多」、「(她說拿去辦不知道會發生何事那句話的意思為何,她知道辦的人是違法手段去辦嗎?)她怕說拿資料給人家不知道有無關係,她還說還要叫我印存摺,我就跟她說這樣妳就不要辦,證件拿回來就好」、「(卡也是要繳循環利息,是否她想說沒關係,有人幫我辦就好,用何手腕去辦都沒關係?)沒有,她沒有說,我也不知道,她的人話藏不住」、「(妳除了收到甲○○的身份證、健保卡影本外,有無再叫她去郵局申請存摺?)我沒有」、「(妳有無拿申請書給她填?)沒有」、「(有無帶她去銀行辦卡?)沒有」、「(妳有無告訴甲○○辦卡沒問題,一定會下來?)我沒有說這樣,因為她就是一下子要,一下子不要,我就跟她說妳乾脆不要辦,我肯定我有說這句話」、「(甲○○有無問妳說辦卡需要何資料?)沒有問我,是說只有身分證、健保卡」、「(你主動跟甲○○要這些資料?)沒有,我跟她說要的話要準備這些證件」、「(妳認為申辦卡只要身分證、健保卡資料就可以辦嗎?)是,我就說這樣而已」、「(有無在跟她要薪資或財力證明?)沒有」、「(她當時有無意思說要辦卡拿到錢的意思?)她辦卡說有急用就可以刷卡就有錢領,沒有說要用什麼,他也不知道」、「(當時甲○○她是否有意思說辦這張卡以後,就不想繳卡費的意思?)沒有,他真的還是要繳卡費」、「(妳怎麼知道她這樣認為?)因為她曾經有辦過一張卡,可能那張卡刷爆了,所以說她現在才想說再辦一張新的卡,他不是說要用什麼的」、「(她有辦一張卡的事情,你如何知道?)因為她就是因為這件事,叫她申請時,她曾經有辦過,我聽她在說,說現在新的卡不能用,我就說不然在辦新的卡,所以我才知道她有一張舊的卡,因為她曾經有辦過」、「(妳有告訴甲○○說子○○的來源可能違法的嗎?)這件事我有跟她說,我是不知道是否違法,因為我才強調說這個很危險,不要站在法律上的邊緣。沒有說這樣,我說沒有問題、不會有事,辦卡是純粹是卡」等語〔見院卷96年度訴字第932號卷頁30至34〕。 D.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剛才有給妳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是否是妳的?)是」、「(這是警察在台北天○○那邊搜到,既然妳沒有寄,為何這些東西會在那邊?)我沒有寄,當時我說要借錢,子○○要叫我寫資料,我不知道是否有讓他去影印,但是他之後叫我寄存褶、印章,我就沒有寄」等語〔見院卷96年度訴字第932號卷頁43〕。 ②互核證人即共同被告子○○、天○○、酉○○之上開證述與被告甲○○之上開供述相符,另參酌如附表一所示之文件及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編號第五十九所示之文件,檢察官並未提出有人以共同被告甲○○之名義向銀行申辦信用卡或現金卡,銀行因而准予核發之證據,是被告甲○○僅係為了申請現金卡借錢,始委託共同被告子○○向銀行申辦現金卡,且共同被告子○○並未向其保證銀行一定會核准發卡,共同被告子○○嗣後亦尚未向銀行提出申請即將被告甲○○所提供之證件寄還予被告方素華等情,堪以認定,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被告方素華即不須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之刑責。 ③又本件公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亦未證明被告甲○○有其他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甲○○之犯罪,依據前述說明,依法應為被告甲○○無罪之諭知。 ⑵就被告寅○○被訴如上開㈠⒈之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 ①茲將證人即共同被告天○○與被告寅○○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述或供述,分別整理如下: A.證人天○○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被告許翔祐問(你在買房子之前,我們是否認識?)〕有認識,算是同事」、「〔被告寅○○問(你們買房子過程中,我是否知道參與?)完全沒有參與」、「〔被告寅○○問(上面補充理由書的人名,我不知道如何來,這些人你跟他們辦卡、資料我都不知道,為何這件事情會跟我有牽連?〕因為在我抽屜搜到你的扣繳憑單,當初是公司叫我轉交給你,我還來不及轉交給你,所以我也莫名其妙,這一份是我們同事之間的扣繳憑單,我要轉交給你,但是還沒有轉交給你就被查到,我就莫名其妙說你怎麼也會列為被告」、「(你在碩康擔任何職務,寅○○在碩康擔任何職務?)我們都是當業務」、「(碩康做何營業項目?)LED燈」、「(你剛才提到在你住處搜索查獲許 翔祐的扣繳憑單,那是偽造的還是真的?)那是真的,那是我們每年的扣繳憑單,公司叫我順便帶回去,因為寅○○跟我分租三重的房子,所以我要帶回去給他」、「(為何在你住所也有扣到寅○○的身分證影本一張?)沒有」、「〔你看一下?(提示E1卷手寫第48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寅○○身分證影本一張)〕我真的不知道有身分證的問題在,我不知道我有跟他拿,我印象中只有扣繳憑單是要帶回去轉交給他」、「(寅○○有替你工作嗎?)沒有,我們都是同事之間,扣繳憑單發完公司就一起交給我,因為我要回去就順便帶給寅○○」等語〔見院卷96年度訴字第932號卷頁58至59〕。 B.被告寅○○之供述: a.警詢中供稱:「(你在碩康科技公司擔任何角色?)我過年前才進入碩康科技公司見習業務工作,並且認識路」、「(你與天○○於何時開始合作房屋仲介工作?)我不是和他在合作房屋仲介工作,而是要他帶我出去認識台北市○路」、「(你為何會認識天○○?)我在碩康科技公司工作時才認識他,約認識有一個多月」、「(你有無替人申貸房屋仲介案件?貸款金額總數如何?如何平分貸款金額?向何家銀行貸款、行員係何人?)不曾替人申貸房屋仲介案件。均沒有」等語(見偵查卷A2卷頁70)。 b.偵查中供稱:「(你現任何職?)我過年前剛到碩康公司的見習業務員,我是透過跟碩康配合的廠商名為襄姐介紹到該公司見習」、「(你在台北的住處為何?)三重市○○○路51 號3樓之1,我是跟碩康公司員工天○○還有他的表哥王國進合租,每個月租金共一萬元,我每個月貼他三千元,大概租了一個月多」、「(有無與天○○共同貸款?)沒有」、「(鄭建福有無介紹你去做房屋仲介?)沒有」等語(見偵查卷A1卷頁352至353)。 c.本院審理時供稱:「我95年元月份才上台北來,這件事情案發是2月份,我到台北不到一個 月,不能因為我跟天○○租房子,就從天○○搜到我的扣繳憑單及身分證影本,就檢察官就起訴我了,我從來沒跟人家辦過任何卡,我自己的卡都是我自己辦的」等語〔見院卷96年度訴字第932號卷頁67〕。 ②參酌證人即共同被告天○○所為之上開證述與被告寅○○所為之上開供述,互核相符,另參酌如附表一所示之文件及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編號第五十九所示之文件,檢察官並未提出有人以共同被告寅○○之名義向銀行申辦信用卡或現金卡,銀行因而准予核發之證據,足見被告寅○○供稱「伊僅係進入碩康科技公司見習業務工作,伊從來沒有向他人辦過任何卡」等語,堪信為真實,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即不得以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共同詐欺取財罪相繩。又本件公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亦未證明被告寅○○有其他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寅○○之犯罪,依據前述說明,依法即應為被告寅○○無罪之諭知。 ⑶就被告午○○被訴如上開㈠⒈之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 ①茲將證人即共同被告癸○○、被告午○○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述或供述,分別整理如下: A.證人即共同被告癸○○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何人替你辦銀行貸款? )子○○及張國豐,我在94年12月2日交身分 証影本、健保卡影本給他們」、「(他們有無告訴你他們如何辦出銀行貸款?)沒有」、「 (你辦銀行貸款作何用?)阿豐說可向銀行借 錢,然後阿豐借三萬元給我,我就簽了三張本票各十萬給他。他說每個月要向我收每月六千元的利息,我給他一次六千元的利息」、「(卡有無辦出來?)沒有」、「(妳要辦銀行貸 款是否由午○○、酉○○代為介紹阿豐及阿華認識,並由阿豐及阿華替你辦理貸款?)是。 是」、「(你辦銀行貸款有交薪資証明及和繳憑單?)沒有」、「(你辦銀行貸款有寫申請 書?)沒有」等語(見偵查卷A1卷頁378至380 )。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你有無透過被告楊禎祥去向銀行辦現金卡或信用卡?)沒有,都是透過我大嫂(指酉○○)」、「(你有無向被告午○○借錢?)子○○向我介紹要向阿豐借錢,借三萬元」、「(子○○沒有向你提起要辦卡片的事情嗎?)有提過,但是我向他說那太慢了,他就向我介紹阿豐直接借現金」、「(你是否有提供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給高榮華?)沒有」、「(你跟子○○有談過要辦卡的事情,後來沒有辦,這件事情被告午○○知道嗎?他不知道,他出去工作」、「(檢察官有問你說你要貸款,是由被告午○○、酉○○幫你介紹阿豐與阿華認識要辦貸款?)我記得是只有酉○○介紹而已,被告午○○出去工作不在」、「(你是否有跟阿豐與阿華討論要去銀行辦做人頭,這件事情是否實在?)有」、「(那時你跟阿豐與阿華討論要去銀行辦做人頭,這做人頭究竟是要騙銀行什麼?)阿豐與阿華告訴我說就是跟大眾銀行那次一樣,可以借錢然後分期付款」、「(拿什麼去辦?)拿身分證與健保卡去辦」、「(拿身分證與健保卡去辦什麼?)他們要辦像大眾銀行那種一樣,我就說太慢了,所以就借用了現金三萬元」、「(要做人頭,被告午○○是否有幫你聯絡?)沒有,只有我與酉○○與阿豐、阿華在那邊泡茶、聊天。酉○○說我目前有困難,就介紹阿豐、阿華。被告午○○不在」、「(要討論借錢也好,要作人頭也好,被告午○○他有幫你處理或作打算嗎?)他出去工作,都不知道。」、「(為何缺錢會想要找被告午○○?)我缺錢沒有要找被告午○○,我是去酉○○家泡茶聊天時,酉○○知道我缺錢,被告楊禎祥不在家」、「(子○○是誰介紹的?)沒有人介紹,是我在被告午○○承租的店,子○○正好也在那裡泡茶」、「(第一次如何介紹高榮華?)是酉○○說子○○有在借錢,有利息的那種」、「(酉○○有談到子○○也有在辦卡借錢嗎?)酉○○不知道,阿華在那邊聊天,我自己問子○○的」等語〔見院卷96年度訴字第932號卷頁22至24〕。 B.被告午○○之供述: a.警詢中供稱:「(你是否有幫甲○○、癸○○辦理現金卡、信用卡或房貸?)甲○○我不認識,是我老婆酉○○的朋友,由酉○○介紹給子○○、宇○○等2人認識,並由子○○、龔 秀宜辦理現金卡、信用卡,另癸○○則是由我介紹給子○○、宇○○等2人認識,並由高榮 華、宇○○辦理現金卡、信用卡」、「(徐月娥辦理現金卡、信用卡之相關文件由何人收取何人前往銀行辦理?共辦理幾間金融機構現金卡、信用卡或房貸?有無他人教唆?妳從中獲取多少不法利益?)我只有介給癸○○給高榮華、宇○○他們當人頭,其他如何辦理借款,辦信用卡我不知道,後來我只知道子○○有叫人借新台幣3萬給癸○○,且每月要給子○○ 新台幣6仟元作利息」、「(你為何會知道高 榮華、宇○○他們以人頭偽造文書、詐欺貸款?)子○○、宇○○等2人在我處所聊天時向 我說明他們是如何以人頭向銀行詐欺貸款,人頭方面只會遭到信用破產,所以叫我幫他們介紹,所以我才會介紹癸○○當人頭(因癸○○欠錢找我)」、「(你以何理由幫癸○○辦理現金卡、信用卡或房貸?有無言定成功申辦壹件現金卡、信用卡或房貸癸○○可獲得多少錢?他們共拿幾次?共多少金錢?)我只知道徐月娥有向子○○借新台幣3萬元其他事情多是 子○○在處理的,我本人沒有拿到任何財物」、「(你如何挑選詐欺人頭?證件收齊後都交給誰?)癸○○與我是朋友關係,是他欠錢來找我幫忙的,所以我才會介紹給子○○當人頭的,我沒有向癸○○收證件」等語(見偵查卷A2卷頁119至120)。 b.偵查中供稱:「(你有幫甲○○、癸○○辦理現金卡、貸款?)我介紹癸○○跟子○○及龔秀宜認識,並由子○○及宇○○幫癸○○辦現金卡。我不認識甲○○」、「(你知道子○○及宇○○以人頭向銀行詐欺貸款?)他們說有向銀行辦貸款,叫我幫忙介紹,所以我就介紹癸○○和他們認識」等語(見偵查卷A2卷頁119至120);又於偵查中供稱:「(你有介紹徐月娥給子○○當人頭?)沒有」、「(提示警詢筆錄,為何在警詢時說有?)她是借錢而已」等語(見偵查卷F2卷頁417)。 c.本院審理中供稱:「〔對你於95年2月15日之 警訊筆錄,有何意見?(提示A2卷,P119-120,E1卷345-346頁並告以要旨)〕我沒有介紹 」、「〔對你於95年2月15日之偵訊筆錄,有 何意見?(提示A1卷,P383-385頁並告以要旨)〕我沒有介紹」、「〔對你於96年1月25日 之偵訊筆錄,有何意見?(提示F2卷417頁並 告以要旨)〕我沒有介紹」、「〔對你於95年5月15日之偵訊筆錄,有何意見?(提示E1卷 345-346頁並告以要旨)〕我沒有介紹」、「 〔對被告癸○○於95年2月15日之偵訊筆錄, 有何意見?(提示A1卷378-380頁並告以要旨 )〕我沒有介紹」等語〔見院卷96年度訴字第932號卷頁28〕。 ②參酌證人即共同被告癸○○所為之上開證述與被告午○○所為之上開供述,互核大致相符,另參酌如附表一所示之文件及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編號第五十九所示之文件,檢察官並未提出有人以共同被告癸○○之名義向銀行申辦信用卡或現金卡,銀行因而准予核發之證據,是被告午○○供稱「伊並未介紹共同被告癸○○予共同被告子○○向銀行申辦信用卡、現金卡之人頭」等情,堪信為真實,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即不得以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共同詐欺取財罪相繩。又本件公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亦未證明被告午○○有其他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午○○之犯罪,依據前述說明,依法即應為被告午○○無罪之諭知。 ⑷就被告酉○○被訴如上開㈠⒈之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 ①茲將證人即共同被告子○○、甲○○、癸○○及被告酉○○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述或供述,分別整理如下: A.證人即共同被告子○○所為之證述: a.警詢中所為之證述:「(你於何時何地共交給張國豐幾件偽冒人頭申貸案?人頭分別為何人?來源為何?)我於94年12月底(詳細日期不記 得)在酉○○屏東枋寮家中有拿5件偽冒人頭 申貸案給張國豐,不過張國豐有退回一件,所以總共有4件;人頭真實身分我不記得,因為那些人頭責料都是酉○○交給我,我再交給張國豐,那些人頭身分酉○○或張國豐應該都知道」、「(你拿人頭申貸案給張國豐,之間有無約定任何不法利益?如何朋分?)他說拿一件人頭申貸案,就給我申請到現金卡或信用卡額度之2成,然後我再與酉○○每人一半,可是我 都沒有拿到任何酬勞,張國豐有無私自拿酬勞給酉○○我不知道」等語(見偵查卷頁4至5)。 b.偵查中具結證稱:「(酉○○認識?)她是幫 我找人頭的」等語(見偵查卷頁A1卷頁408 )。 c.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酉○○曾拿何資料給你或宇○○?)沒有,只有介紹,由我們拿資料」、「(你或宇○○曾拿錢或何文件、資料給酉○○?)沒有」、「(酉○○知道你做何工作?)她知道我在幫人家介紹辦現金卡、現金卡」、「(你如何跟酉○○說你如何辦卡?)我也沒有怎樣跟她說,只跟她說看有無沒有辦過的,你介紹我們幫你寄過去台北辦」、「(你當時問酉○○說要幫忙找人頭辦現金卡、信用卡,你有跟她說人頭?)人頭是沒有這樣說,那是在派出所他們說人頭,我們就跟著說人頭,我是說看你有無辦法,幫我們介紹一些人來辦卡,賺一些生活費」、「(你沒有跟酉○○說幫忙拉,有錢一起賺,找一些人來當人頭?)事實上沒有說過人頭,是派出所說人頭,大家才跟著說人頭」、「(甲○○你如何認識?)酉○○介紹。」、「(他的文件你是自己收還是酉○○轉交?)我幾乎忘了,好像是我跟宇○○去活動中心幫她收來的」、「(你認識酉○○,你請她幫你介紹,有無說要給她何好處?)沒有」、「(她為何要幫你介紹?)這位大姐人很好」、「(你之前沒有跟他們說,介紹人頭可以有一個人頭費一萬元?)沒有這樣說。」、「(癸○○的資料從哪裡來?)酉○○介紹,但是沒有提供,後來丑○○趕去枋寮那邊直接跟她對談,癸○○跟他不知道借了幾萬元」、「(癸○○的資料不是你拿給丑○○的?)是,是他本人有去枋寮,而且我們還一起去吃飯」、「(她幫你找哪些人?)甲○○、癸○○」、「(之後你有拿報酬給她嗎?)沒有」、「(為何沒有拿給她?)因為兩個都沒有辦成功」、「(你當時如何跟她說,跟她說辦成功才有嗎?)是」、「〔被告甲○○問(我有無拿存摺簿給你?)〕沒有,因為連存摺都辦沒成」、「〔被告酉○○問(我有無跟你說過,你不要做這件事,辦卡是走在法律邊緣?)〕有,我跟她說人家有專業在辦,其實從頭到尾我也不知道在用假資料,我們就介紹就好」等語〔見院卷96年度訴字第 932號卷頁26、28至30〕。 B.證人即共同被告癸○○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何人替你辦銀行貸款?)子○○及張國豐,我在94年12月2日交身分証影本、健保卡影本給他們」、「(他們有無告訴你他們如何辦出銀行貸款? )沒有」、「(你辦銀行貸款作何用?)阿豐說 可向銀行借錢,然後阿豐借三萬元給我,我就簽了三張本票各十萬給他。他說每個月要向我收每月六千元的利息,我給他一次六千元的利息」、「(卡有無辦出來?)沒有」、「(妳要辦銀行 貸款是否由午○○、酉○○代為介紹阿豐及阿華認識,並由阿豐及阿華替你辦理貸款?) 是。是 」等語(見偵查卷A1卷379至380)。 C.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妳叫她(指酉○○)幫你何事?〕我有拜託她去幫我問說哪裡借錢」、「(她如何回答?)她說有,如果要準備身分證影本、存摺,說存摺辦好連同印章一起寄去台北,我有去申請,但是沒有寄」、「(她就跟妳說是要辦貸款,沒有跟妳說要辦卡?)沒有,她說可以借錢」、「(借錢需要何資料?)身分證、存摺、印章寄去台」、「(妳是交給何人?)子○○人在那」、「(交身分證、存摺、印章是何人在場?)沒有交存摺,我當時好像寫身分證而已」、「(妳一開始說要交時,酉○○在場,子○○也在場嗎?)是,村辦公處的裡面」、「(子○○有無跟妳說辦卡的事?)他說辦借錢」、「(他不是說辦現金卡的資料嗎?)他沒有說卡,他說借錢」、「(他叫你填何資料?)寫名字、身分證」、「(寫在哪裡?)寫在一張紙」、「(當時酉○○有無在現場?)有,她有在那邊」、「(她有無看到?)她有無看到我不知道」、「(你們如何坐?)同一桌」、「(妳在寫名字、身分證資料時,有無交何資料給誰?)沒有」、「(妳只有填寫妳的資料?)是」、「(填在何單子上?)一張白紙」、「(寫在一張空白紙上?)是」、「(酉○○有無跟妳說這是要做什麼用?)沒有」、「(妳是跟何人接觸?)子○○」、「(叫妳填資料的人是誰?)子○○」、「(酉○○有無跟妳說妳是人頭要辦何資料?)沒有」、「(為何你之後沒有辦下去?)我有寫給他,但是他叫我申請存摺、印章寄去台北,我有去申請,申請出來後銀行的警衛問我說我申請這個做什麼,跟我說妳申請要想清楚,有時候是騙人的,我才跟他說要借錢,他跟我說是騙人的,叫我想清楚」、「(妳何時去辦存摺,子○○叫妳填資料之前還是之後?)當時是寫資料後」、「(妳寫的時候都沒有交資料?)沒有」、「(只寫資料?)只寫我的身份證,他跟我說叫我去申請存摺、印章寄去台北,他有寫住址給我,就是這樣我才會去申請存摺,我去申請時跟他寫給我的住址放在一起,後來警衛跟我說,我才恍然大悟說對,如果我借錢,他會匯入我的帳戶,為何還要叫我申請寄去台北」、「(妳有無聽酉○○、子○○聊天說要騙銀行的?)我不知道,我只聽說借錢,說好才叫子○○過來而已」等語〔見院卷96年度訴字第932號卷頁34至37〕。 D.被告酉○○所為之供述: a.警詢中供稱:「(你是否有幫甲○○辦理現金卡、信用卡或房貸?)只有介紹甲○○給高榮華、宇○○等2人認識,並由子○○、宇○○ 辦理現金卡、信用卡」、「(高素華辦理現金卡、信用卡之相關文件由何人收取何人前往銀行辦理?共辦理幾間金融機構現金卡、信用卡或房貸?有無他人教唆?妳從中獲取多少不法利益?)子○○、宇○○等人叫我向甲○○收取身分證影本及健保卡影本供其辦理相關信貸,後來因為甲○○不願配合所以沒有辦成功,後來我是拿癸○○身分證影本及健保卡影本給龔宜辦理相關信貸,後來我共知道子○○有叫人送新台幣3萬給癸○○,子○○曾向我表示 每介紹1件會給我新台幣1萬到1萬5仟元,但我跟他說這樣是不對的事(不要站在法律邊緣),所以沒有拿過子○○的介紹費」、「(妳為何會知道子○○、宇○○等2人幫他人偽造文 書、詐欺貸款?)子○○、宇○○等2人在我 處所聊天時向我說明他們是如何以人頭向銀行詐欺貸款,所以叫我幫他們介紹,所以我才會介紹甲○○、癸○○當人頭」、「(子○○、宇○○等2人係於何時委託你找人頭的?)他 們是在94年11月中旬到我屏東枋寮鄉○○路63號住所託我找人頭的」、「(癸○○如何能辦理現金卡、信用卡或房貸?)我只負責提供人頭,其他辦理貸款的事情則由子○○、宇○○他們負責」、「(你除了提供人頭身分證影本及健保卡影本外尚有提供何資料給子○○、龔秀宜他們辦理貨款?)我只提供人頭身分證影本及健保卡影本,其他事我不管」、「(妳以何理由幫癸○○辦理現金卡、信用卡或房貸?有無言定成功申辦壹件現金卡、信用卡或房貸癸○○可獲得多少錢?他們共拿幾次?共多少金錢?)我只知道癸○○有拿到新台幣3萬元 ,其他事情多是子○○在處理的,我本人沒有拿到任何財物」、「(你如何挑選詐欺人頭?證件收齊後都交給誰?)我與甲○○、癸○○是朋友關係是他們欠錢來找我幫忙的,所以我才會介紹給子○○當人頭的」、「(你收方素華、癸○○證件交給(子○○)作何用途?你可獲多少金錢?共交多少人頭證件給子○○?獲利總共多少?)是要給子○○當人頭辦理相關信用卡及貨款。沒有獲利,我只有提供方素華、癸○○等2人當人頭」等語(見偵查卷A2 卷96至97)。 b.偵查中供稱:「(妳有拿癸○○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給宇○○去辦理信貸?)有」、「(妳如何知道子○○、宇○○有在幫人辦理現金卡及信用卡?)是他二人向我講的」、「(當時子○○不是與妳約定好等人頭的現金卡及信用卡辦好後,依信用額度分妳二分之一?)高榮華有這樣向我說,但我沒有拿」等語(見偵查卷A1卷頁372至373、F2卷頁400)。 c.本院審理中供稱:「(起訴書說你在屏東地區找人頭癸○○辦信用卡、現金卡,有無這件事?)癸○○不是,她是借錢,甲○○是辦信用卡」、「(妳介紹甲○○辦卡時,妳是否知道妳介紹甲○○去辦卡時,都是用假資料去辦的?)我不知道」、「(妳何時知道?)事後徐月娥要借錢時,癸○○本來要辦卡,結果變成借錢,癸○○問我說怎麼我才借三萬本票卻變成三十萬那麼多,我說我不知道,我才發覺怎麼會這樣」、「(妳當時才知道說那些人是詐騙集團在幫人家辦卡嗎?)到之後才知道,我就不要做了」、「(癸○○沒有配合的時候,妳有無懷疑說辦卡是有問題的?)這我有說過,我說不要這麼做,我可以幫子○○,但是我當初有說不要站在法律邊緣,癸○○是缺錢,你就跟癸○○當面說」、「(妳跟子○○說不要站在法律邊緣,是在何場合說的?)我們在泡茶」、「(跟誰?)我前夫、癸○○、龔秀宜」、「(有無包含癸○○、甲○○?)徐月娥有在場,那時候甲○○還沒有在場」、「(妳當天才知道這是違法的?)沒有,是之後台南有一個拿錢去借給癸○○時,他們交錢給徐月娥我不知道,之後癸○○跑來問我說,為何我借三萬卻變成三十萬」、「(妳是何時知道子○○在辦卡是違法的?)當我發現三十萬時,想說三萬怎麼變成三十萬」、「(妳剛不是說癸○○是借貸?)她本來是要辦卡,之後變成借貸」、「(是何時知道?)是交錢給徐月娥才知道」、「(妳知道有問題之後,妳並沒有再介紹甲○○給子○○?)甲○○之後問說要不要,我就說不要辦了,把證件拿回來,就這樣就沒有再介紹了」、「(妳剛才說妳認為癸○○那一件有問題,問子○○說怎麼會這樣時,之後妳還有再催促甲○○去辦卡嗎?)沒有,我有跟她說不要辦就不要辦,妳要是怕就不要辦」、「(有關子○○說跟妳說妳介紹人成功的話,會給妳一個人一萬到一萬五千元的報酬,有無這件事?)有」、「(在子○○叫妳介紹人去辦卡時,他有無說會給妳報酬?)他有跟我說,我說不要」、「(他說給妳多少報酬?)一萬至一萬五,我不太確定,因為這是好幾年的事情了,我忘記了」、「(介紹前你就知道子○○會給妳報酬?)是」、「〔妳說子○○有跟妳說,只是妳沒有拿?(妳的偵 查筆錄95年11月29日)〕我不是說我沒有拿, 我是說我不要拿」、「(子○○有跟妳說信用額度的二分之一會分給妳?)他沒有說這個」、「(妳是否知道辦信用卡、現金卡,需要提出工作證明?)我不知道,因為我本身沒有信用卡,我也沒有辦」、「(妳知道說甲○○、癸○○有無提供何薪資證明、扣繳憑單等給高榮華?)好像沒有」等語〔見院卷96年度訴字第932號卷頁47至50〕。 ②參酌證人即共同被告子○○、甲○○、癸○○及被告酉○○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上開證述或供述,互核大致相符,是被告酉○○在知悉共同被告癸○○借貸3萬元卻要簽30萬元本票時 有對共同被告子○○說「不要這麼做,不要站在法律邊緣」等語,且共同被告甲○○也是跟共同被告子○○接洽,而非跟被告酉○○接洽,另參酌如附表一所示之文件及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編號第五十九所示之文件,檢察官並未提出有人以共同被告癸○○、甲○○之名義向銀行申辦信用卡或現金卡,銀行因而准予核發之證據,是被告酉○○上開供稱應屬可採,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即不得以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共同詐欺取財罪相繩。又本件公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亦未證明被告酉○○有其他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酉○○之犯罪,依據前述說明,依法即應為被告酉○○無罪之諭知。 ⑸就被告丁○○被訴如上開㈠⒈之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 ①證人即共同被告子○○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是否認識丁○○?)不認識」、「(你在93年2 、3月間,是否有開設坤川實業有限公司?)沒有 」、「(你有無開公司?)沒有」、「(在93年2 、3月間,有無用丁○○名義去辦信用卡、現金卡 ?)沒有,從頭到尾我都不認識他」、「(你是否有一個員工叫做蕭進奎?)沒有」等語〔見院卷96年度訴字第932號卷頁23〕。 ②公訴人認被告丁○○有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犯行,乃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文件及起訴書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編號第五十九所示之文件作為所憑之證據。然前開資料,並不能證明有不詳姓名之人以丁○○之名義,持偽造之資料,向銀行辦理信用卡、現金卡之事實,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子○○上開證稱「伊不認識被告丁○○,且亦未以被告丁○○之名義向銀行申辦信用卡、現金卡」等情,互核相符,是證人即共同被告子○○之上開證述,堪信與事實相符,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即不得以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共同詐欺取財罪相繩。又本件公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亦未證明被告丁○○有其他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丁○○之犯罪,依據前述說明,依法即應為被告丁○○無罪之諭知。 ⒉就被告戊○○、辰○○被訴如上開㈠⒉之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⑴共同被告天○○明知共同被告己○○、戌○○並未實際在億萬鑫公司任職,仍於94年12月22日,填具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個人貸款申請書及偽造申請名義人李文明、保證人戌○○之假薪資轉帳,向被告辰○○所任職之新竹銀行辦理房屋貸款550萬元等情,業經認 定如上述。 ⑵就被告戊○○涉犯如上開㈠⒉之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 ①茲將證人即共同被告辰○○、天○○及被告戊○○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述或供述,分別整理如下: A.證人即共同被告辰○○之證述: a.警詢中證稱:「(你如何認識戊○○與天○○?)我是透過華泰銀行羅文彬於94年8、9月間 介紹認識的」、「(羅文彬為何要介紹戊○○與天○○給你認識?)因為我在94年7月至竹企任職,羅文彬說要介紹一條通路給我認識,好讓我能夠衝業績。剛開始僅介紹戊○○一人,後來於去年十一月左右戊○○再介紹天○○給我認識」、「(戊○○與天○○從事何職,為何羅文彬說要介紹通路給你,卻是介紹戊○○、天○○這兩個人?)……,戊○○告知我, 他們公司之營業項目內容除了科技業之外,還有作代辦貸款之業務,意思好像是在問我要不要與他合作。當時我明確的告知他因本行規定不能承作代辦公司之案件,否則會被開除,當天的會面就這樣結束了。後來大約去年十月或十一月時,戊○○連絡我他們公司有個叫鄭建福的員工要買房子,要辦貸款,問我們公司可否辦理,我回答只要是正常的公司行號職員,有正常的扣憑、薪轉,就可以辦理」、「(你有無幫天○○辦理房貸申請事宜?)當時鄭建 福是說這間房子是他自己要買,自己要住。我就要求他出具辦理貸款需要的資料給我,……,後來他提供給我的申請人資料並非他本人,而是一個他聲稱是他朋友名叫己○○的男子」、「(你是否有質疑天○○為何申請人變成李文明?)有,他跟我說他個人可能不方便由他 的名義申辦貸款,我問他為什麼,他回答說他自己個人不方便登記他的名字並且跟我說他朋友的資歷不錯,沒有負債,有固定的的收入,他要來買,他們會一起住。我就請他提供李文明的資料過來,並且有將此狀況及資料向我們襄理報告。後來資料送上去經我公司業務部門、襄理、副理、經理審核簽章後始正式送件辦理,後來即以己○○的名義申辦貸款成功」、「(除了己○○這件房貸之外,戊○○與鄭建福兩人有無再委託你辦理貸?)有,戊○○於 電話中告訴我說他們公司董事長叫吳鑑明要買一間房子作為辦公室之用,我有按照公司規定的程序予以辦理,……」、「(你辦理己○○及吳鑑明之房貸案以後,有無收取佣金?)完 全沒有」等語(見偵查卷E1卷頁382至385)。b.偵查中具結證稱:「(是何人介紹你認識呂、鄭二人?)華泰銀行的羅文彬介紹認識的,是 介紹通路做業績。……,呂當時有向我表示他們也做代辦,想與我合作,但公司規定不行,所以我就拒絕,……」、「(己○○申請房貸是否為你所承辦?)是。在吳鑑明案子後二、 三個月,呂又聯絡說他的公司員工天○○要辦房貸,並介紹鄭讓我認識。……,鄭表示要買三重房子,但後來鄭所提供的申請人卻變成李文明,我詢問鄭原因,鄭表示李是他的好朋友,他提供李的身分證、聯邦銀行的摺摺(撥薪的存摺)、申請書、健保卡,這件後來有核過,鑑價及徵信部門各自負責,後來貸款550 萬。在剛拿到申請書時,有電話聯絡己○○確認申請書內容」、「(對保時何人在場?)呂棟 樑、天○○、己○○、戌○○」等語(見偵查卷A1卷頁335至337)。 c.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戊○○問(我是否在95年間介紹天○○到你銀行去辦理貸款?)〕是」、「〔被告戊○○問(你有無聽鄭建福提起過我有無拿到何好處?)完全沒有」、「〔被告戊○○問(貸款辦完後,他的貸款繳款是否正常?)〕我們本身行員是沒有權利查詢客戶繳款是否正常,但是假如有拖欠三個月時,我們稽查科才會過來跟我們詢問狀況,但是我在任內是沒有收到任何消息」、「(本件辦理對保時,被告戊○○有在場嗎?)……,我記得應該是好像有」、「(他在場做何事?)我記得我們先打招呼,他好像在那邊弄咖啡,我就跟戌○○、己○○在寫對保人,上面先跟他闡明說公司這一次核准下來金額多少、利率多少、年限多少,你要填寫資料有哪些東西,說完之後每個人都要親筆簽名、蓋章」、「(對保場所在哪裡?)因為我們公司可以允許外對,因為客戶比較忙,我記得那時候好像在中正區,台北的丹堤或哪裡我忘了,類似可以比較安靜說話的地方,不是很吵的地方」等語〔見院卷96年度訴字第932號卷頁58〕。 B.證人即共同被告天○○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被告戊○○問:我們認識多少年?)差不多一、二十年」、「(被告戊○○問:民國95年 間你說要定下來要結婚買房子,說希望我幫你介紹說看有無人有房子要賣跟辦貸款的事情,有無這件事?)有」、「(被告戊○○問:我是否介紹辰○○給你辦貸款?)是」、「(被告戊○○問:後來房子也買了,貸款也辦了,我有無從中間得到何好處?)完全沒有」等語〔見院卷96年度訴字第932號卷頁57〕。 C.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幫鄭建福介紹協助貸款、買房子事宜而已,我也沒有參與這個案子,……」等語〔見院卷96年度訴字第932號卷頁67〕。 ②茲參酌證人即共同被告辰○○、天○○上開所為之證述與被告戊○○上開所為之供述,互核相符,足見被告戊○○僅係介紹共同被告天○○向共同被告辰○○辦理貸款,堪信為真實;又參酌共同被告陳秉宏係依照銀行所規定之房屋貸款程序送件,被告戊○○並未因而獲得任何利益等情,且檢察官亦未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戊○○與共同被告己○○等3人 間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即不得以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共同詐欺取財罪相繩。又本件公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亦未證明被告戊○○有其他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戊○○之犯罪,依據前述說明,依法即應為被告戊○○無罪之諭知。 ⑶就被告辰○○被訴如上開㈠⒉之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 ①茲將證人即共同被告天○○、戊○○與被告辰○○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述或供述,分別整理如下: A.證人即共同被告天○○之證述: a.偵查中具結證稱:「(為何三重市○○○路51號3樓之1的房貸會找辰○○辦理申貸?)是一 個叫小羅的人介紹」、「……,我要包五萬元給辰○○,但陳沒有收」、「(提供戌○○、己○○做房貸的人頭是何人?)是子○○。第 一次高上來台北找我談房貸的問題,龔有陪上來。因為高腳不方便的關係」等語(見偵查卷A1卷413至416)。 b.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你如何跟辰○○認識?)經由戊○○介紹認識」、「(介紹認識之後有何往來?)沒有」、「(你有無表明你需要借款或是其他朋友需要借款的情況嗎?)是,是我本身說要購屋貸款」、「(後來如何進行?)我有找我朋友己○○出來做房屋購置人,所以這當中由己○○做購買房子的當事人跟辰○○做當面接觸」、「(己○○當房屋購買當事人及抵押貸款借款人?)是」、「(這些證件資料是誰交付給誰?)是我陪同己○○把證件交給辰○○做貸款所需要的東西」、「(可否提出包含哪些證件資料?)己○○身分證影本、存摺存款影本、在職證明影本」、「(抵押貸款的土地是誰的?)我購買的」、「(登記在誰的名下?)己○○」、「(己○○所有權部分他也提供出來做貸款用?)是」、「……,我是單純請子○○幫我介紹己○○當購屋者而已。「(繳息部份你了解嗎?)我從頭到尾都有正常繳息」、「(本件目前抵押債權清償完了嗎?)清償完了,……」、「(本件你辦理房貸時有跟業務員辰○○說,是要用你的名義申請房貸,還是用己○○的名義?)用己○○的名字」、「(辰○○有無問你為何不是用自己的名義購屋申辦貸款,要用他人名義來購屋申辦貸款?)我有告知辰○○說自己本身信用破產,所以我就是無法用個人名義做房屋購物人」、「(你有告訴辰○○,本件李文明的薪資資料是假造的嗎?)沒有,因為當初辰○○只跟我說要準備哪些證件做貸款文件,所以我才會私底下偽造扣繳憑單」、「(本件辰○○有實際進行對保的動作嗎?)有」、「(辦理對保時你有在場嗎?)前段我一定會在場,後段是由行員做一些徵信,那我沒有辦法了解,因為前半段對保方面都有當面對他們身份對保過」、「(你所謂前半段的對保情形為何?)證件方面還有第一次的對保」、「(指誰核對誰的證件,當時有何人在場?)陳秉宏有核對己○○的證件,我也在場」、「(本件你是否有在警察局說,房屋貸款貸下來550 萬,你有拿五萬元給辰○○?)沒有,本來想說要包紅包給他,但是辰○○說他們不收紅包」、「〔我是問說你在警詢時有說過這樣的話?(提示E1卷手寫第472頁反面)〕我當初有曾 經說我本來要送紅包給辰○○,但是他說紅包他們不能拿,所以確定是沒有拿到這一筆」、「(你在警察局有無說過這樣的話,警察問你詐取申辦的貸款如何朋分,你說子○○拿25萬,銀行員辰○○五萬,房貸仲介庚○○四萬八千,你有無這樣說?)但是我有加一句說這部分他拒收」、「(你在辦理貸款之前有跟陳秉宏說要給他五萬元過嗎?)沒有」、「(是何場合有給辰○○五萬元他拒收?)辦好貸款之後,我有跟辰○○通電話講說是否要包紅包給你,辰○○就說他們行員不能收紅包」、「(你是基於何想法要包紅包給銀行員?)想說整個辦的過程,很多問題我不懂,還有詢問他該準備什麼證件,想說應該需要包紅包,因為我還是覺得包一包會比較方便一點」、「(在申辦房貸過程中,辰○○有給你何協助?)只是我不懂說需要哪些證件,因為當初就不知道說要準備何證件才有辦法辦貸款下來,所以有詢問說需要何證件,有跟他詢問過一些內容,包含扣繳憑單或如何,所以我覺得扣繳憑單比較有困難,我才會去做偽造」、「(業務員在客戶要申辦貸款時,告知他要備妥何文件,這不是業務員的本分,為何要發紅包給他?)感覺說如果有順利辦好的話,覺得應該禮貌性包紅包」、「(你在哪裡包紅包給辰○○?)電話中問他」、「(不是當面拿五萬元給他?)沒有」、「(有誰幫忙你偽造他們倆的工作證明、薪資證明?)之前是有拜託一個朋友,他去大陸了」、「(辰○○有幫你忙嗎?)沒有」、「(你打算戌○○、己○○假的工作證明、薪資證明,你事先有無請教過辰○○?)沒有」、「(辦的過程中有無跟辰○○說會想辦法把資料弄出來,要辰○○協助?)沒有,我是跟他說證件我會去準備」、「(辰○○當時是認為說己○○、戌○○,是否有在億萬鑫工作?)我不知道,因為我提供資料給他而已」、「(用來跟竹企借錢這間房子,當時是登記李文明的名字去借的?)是」、「(你如何跟陳秉宏說要用己○○的名字去登記借錢?)我有跟他說我自己信用破產,我要買房子無法登記我自己的名字,所以我借我朋友的名義做買房子的人」、「(辰○○有無問你說要用誰?)我有跟他說己○○」、「(他有無問你說李文明有無錢、有無上班、有無信用破產、年收入多少?)我有跟他說收入薪水2、3萬,但最主要貸款部分是我在繳,他就沒有再問說己○○薪資問題」、「(他有無問你己○○做何工作、有無結婚、財務狀況如何?)有」、「(他如何回答你?)我跟他說貸款問題是我要繳的,所以跟己○○比較沒關係」、「(他沒有繼續問你說,法律上是己○○的名字,己○○需要工作、收入?)應該有關心過」、「(如何關心?)他問說看有無工作,我跟他說他有在做」、「(你有無跟他說在哪裡上班?)我跟他說在台東上班」、「(只簡單說台東,在何地方、做何工作?)己○○說他在台東工作而已,所以我不能確定他做何工作」、「(陳秉宏也不知道說己○○到底在哪裡工作?)因為我有提供資料給他,說最近他在哪裡上班,因為己○○好像當球僮」、「(94年12月辦這件房屋貸款時,你有無工作?)有」、「(是在何處工作?)碩康科技有限公司當業務」、「(月薪多少?)四萬元左右」、「(你當時有何狀況說你沒辦法用你的名義辦這件貸款?)因為我在台北上班很久,想說這麼大沒有買過自己的房子,想說要買,但是我之前就是信用破產,沒有辦法買,才會想說借別人名義做購屋人」、「(你既然有正當工作,你有何信用破產情形而無法辦理這件貸款?)早期我有做保、信用卡,那是我去大陸工作時,所以我當時沒有能力償還,所以信用卡部分沒有繳,做保部分要追討,我是當保人積欠50萬,所以我就連帶保證,那時候信用也一起壞掉了」、「(你所稱的信用破產保證債務有50萬元、及積欠卡債多少?)差不多20萬元」、「(你的財產除了工作收入外,還有無其他財產證明?)那時候有兼職做土地仲介買賣」、「(你有何收入或其他任何財產?)有薪資,仲介幾個月才有辦法完成一件,才有佣金可以拿」、「(佣金部分收入來源約多少?)不一定,有時後大約半年才有一個案件,大約才有7、8萬」、「(當你跟辰○○提到說你要購屋貸款時,那時辰○○了不了解你的經濟狀況、工作情形、月薪多少、卡債、保證債務狀況?)我有大概說一下」、「(在何時跟他提過?)要貸款之前」、「(所以辰○○都了解嗎?)他稍微了解」、「(他了解程度為何,你如何跟他說?)就是我本身有積欠卡債、連帶保證,所以信用無法使用」、「(你有無提到欠多少?)沒有」、「(你在那邊上班、月薪多少,辰○○了不了解?)也是聽我說」、「(你都有照實跟他說嗎?)是」、「(依你當時要購屋貸款,你打算要付貸款的錢嗎?)是,因為我還有分租給寅○○、另外一個表哥」、「(有關跟銀行談說如何還這些貸款部分,是由誰跟銀行談?)我跟辰○○談」、「(你跟辰○○談時有提到說你要分幾年還?)原先兩年內償還利息方面,爾後第三年度才繳本金跟利息」、「(這部份是後來己○○跟銀行簽訂貸款契約條件嗎?)是」、「(你跟辰○○談前兩年還利息,一個月還多少?)差不多一萬三左右,第三年度本金加利息就要三萬一千元左右」、「(第三年度開始要還幾年?)要還20年」、「(你當時有這樣的能力付這樣的款項嗎?)有,因為我本身有分租給我表哥、寅○○,所以我收他們的租金加上我自己的薪資,就有能力償還」、「(你後來還款情形有按照你跟陳秉宏說好的還款方式嗎?)有」、「(原來你跟辰○○說好是你要購屋貸款換成用己○○的名義時,辰○○有無懷疑你?)我強調說貸款方面是我來繳是沒問題,至少我有工作能力、正常收入,所以繳款方面由我處理,所以沒什麼問題」、「(你有提供何方面資料給辰○○讓他去了解你有這方面的收入來源,你有無提供何資料讓他去看?)沒有,我只是口頭上說,因為我也告知說我那時候在碩康公司上班,他也知道我在那邊上班」、「(當時辰○○在審核這件貸款時,是審核你有無爭議來貸款還是審核己○○的有無符合辦貸款條件?)我的財力」、「(他有無說你只是口頭說,他有無說跟你主動要何資料?)沒有,只是說要我準備貸款一些基本資料而已,例如薪資轉帳、扣繳憑單」、「(他有跟你要誰的薪資轉帳、扣繳憑單?)己○○的」、「(當時在94年12月辦這件貸款時,辰○○認識你約多久?(差不多約一、兩個月而已」、「(他怎麼憑你口頭說,他就認為說你有這方面能力付貸款?)應該是一般行員會認為說他們送件送看看,送件如果說偵訊那一些不通過,可能就沒有辦法再貸款成功,所以可能進一步應該是他們內部人員作徵信」、「(你剛才提到說你在辦這件貸款時,有跟辰○○提到說己○○在台東上班嗎?)我之前是提到說他之前台東上班,後來有去億萬鑫那邊剛開始上班」、「〔有關這一件在向新竹商業銀行貸款有填寫申請書,你上次有圈寫過你個人書寫部份,這邊有無哪一部份是辰○○所填寫的?(提示本院卷七新竹國際商 業銀行個人貸款申請書)〕都沒有」、「(潘 春農部份呢?)他只有簽名而已」、「〔哪一部分是辰○○寫的?(提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個人貸款申請書)〕這個部分沒有辰○○所寫 」、「(下一份保證人資料呢?)是辰○○寫的」、「(全部嗎?)簽名部分是戌○○簽的」、「(除了戌○○簽名是戌○○本人簽名外,其餘都是辰○○填寫的?)是」、「(當時有一位連帶保證人戌○○部分,你有跟辰○○說他有何工作能力嗎?)當初有跟他說他跟李文明算同事」、「(你只有口頭這樣說嗎,還是有提供何資料給他?)提供薪資證明給他看」等語〔見院卷96年度訴字第932號卷頁43 至52〕。 B.證人即共同被告戊○○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後來你有再介紹天○○認識辰○○嗎?)有,就是天○○要買房子說需要貸款人,所以才介紹辰○○跟他認識」、「(後來他們貸款事宜你有無參與?)沒有,有時候天○○會提一下說他現在房子跟人家簽約,已經辦貸款當中,就這樣而已」、「(你有無協助辰○○、天○○參與任何貸款事宜?)沒有」、「(為何天○○要辦房貸特別要介紹辰○○給他辦理,原由為何?)因為他在銀行上班,因為天○○要買房子,他之前信用有瑕疵,他問說不然有無熟的銀行幫他介紹,他有朋友當房屋買賣人」、「(天○○辦本件房貸之前,你就知道天○○不會用自己的名義,會用別人名義去買房子跟辦貸款?)是,他有提過這樣子」、「(你有見過實際貸款名義的李文明嗎?)好像有一次有見過」、「(你印象在那裡見過?)應該是對保的時候」、「(對保的時候你也在?)應該我好像有在,因為那一天他們要撥款,天○○說要把款撥下來要匯給屋主,請我幫他匯一下」、「(有一位連帶保證人戌○○你知道嗎?)我沒有印象」、「(在這一次對保場合,你有無聽到或看到辰○○如何對保?)銀行作業手續我不知道他們如何對保,我只知道蓋章、簽名」、「(你有看到何情形?)看到他們在簽字、蓋章」、「(是誰簽字、蓋章?)李文明蓋章、簽名」、「(有印象辰○○有問他職業、工作情形、收入嗎?)答那我就不清楚了,沒有聽他們對保時有當面對談的狀況」等語〔見院卷96年度訴字第932號卷頁53至57〕。 C.被告辰○○之供述: a.警詢中供稱:「(你目前從事何職?工作內容為何?)我現在新竹商銀臺北分行工作,職位為個人金融專員,工作內容為承辦房屋貸款及法拍屋代墊款之工作」、「(你在新竹商銀臺北分行任職多久?)從九十四年七月四日到職,從事目前工作內容至今」、「(你是否認識天○○、戊○○、子○○這三人?)我認識呂棟樑與天○○,子○○我並不認識」、「……,後來大約去年十月或十一月時,戊○○連絡我他們公司有一個叫天○○的員工要買房子,要辦貸款,問我們公司可否辦理,我回答只要是正常的公司行號職員,有正常的扣憑、薪轉,就可以辦理」、「(你有無幫天○○辦理房貸申請事宜?)當時天○○是說這間房子是他自己要買,自己要住,……,後來他提供給我的申請人資料並非他本人,而是一個他聲稱是他朋友名叫己○○的男子」、「(你是否有質疑天○○為何申請人變成己○○?)有,他跟我說他個人可能不方便由他的名義申辦貸款,我問他為什麼,他回答說他自己個人不方便登記他的名字並且跟我說他朋友的資歷不錯,沒有負債,有固定的收入,他要來買,他們會一起住。我就請他提供己○○的資料過來,並且有將此狀況及資料向我們襄理報告。後來資料送上去經我公司業務部門、襄理、副理、經理審核簽章後始正式送件辦理,後來即以己○○的名義申辦貸款成功」、「(該筆房貸於何時核准撥款?)承上,該筆房貸是否有連保人?)有,叫戌○○。己○○稱他們是同鄉而且是同事,戌○○願意幫己○○作保證人」、「(你是否有見到戌○○本人?)有,因為對保的手續都必須要有本公司的正式職員親自辦理。當時是我親自核對他們的身分證件及本人,才予以辦理對保手續」、「(以己○○之名義申請貸款所附之資料有那些?)有己○○本人及連保人戌○○之身分證件、收入證明(薪轉存摺,皆為聯邦銀行中山分行)以及貸款申請書。另外本分行受理收件之後,有進入財政部網站去查詢他兩人工作所在地「億萬鑫企業有限公司」之基本資料」、「(你辦成己○○及吳鑑明之房貸案以後,有無收取佣金?)完全沒有」等語(見偵查卷A2卷頁20至23)。 b.偵查中供稱:「(你知悉己○○是人頭?)在 辦理時確實不清楚,我事後才知道是天○○找子○○找人頭己○○擔任貸款申請人,及找潘春農擔任人頭保證人」、「(何時知悉?)案 後被通知才知悉的」等語(見偵查卷F2卷頁403)。 c.本院審理中供稱:「(在新竹商銀台北分行是擔任何業務?)純粹房貸、法拍的招募業務,就是去收件的業務」、「(你之前有提到說新竹商銀就房貸部份有分三個部門處理,是哪三個部門處理?)業務部、鑑價部、徵信部」、「(這三個部門分別負責何工作內容?)業務部門是負責去招募一些辦法拍、房貸的客戶,把客戶的案件收進來,鑑價是專門標的物價格鑑定做鑑價,徵信科是針對個人徵信債況、債行做衡量,這三個單位是平行的」、「(所以房貸徵信動作你不需要做?)是,我們要初步瞭解,不是說完全不用做」、「(所謂初步了解是對保嗎?)不是,對保是核准下來之後才做對保動作,我們指的是收件的時候就要做初步了解」、「(收件時你是否就申請書跟檢附文件略為核對內容是否正確?)是,但是申請書包含剛提出來的,公司嚴格要求規定簽名一定要本人簽名,其他的不足部份,有一些客人會忘記填,我們行員可以代為補寫,因為最主要目的這兩份是要讓公司可以去調聯徵,因為沒有客戶簽名是不能調聯徵的」、「(你在警詢提到說,你有去查詢本件貸款名義人己○○任職的億萬鑫公司資料?)我們初步會先以電話去詢問,因為94年那時候是房地產非常好,每天案件很多,我們沒有辦法一件一件去深入詢問,所以我們只能初步詢問,跟他本人通過電話,有一些不清楚的部份我們幫他補填上去,就趕快送件給上面,鑑價再去做鑑價、偵訊在去做偵訊」、「(本件你收件時,是否鄭建福有告訴你說這件是他用人頭來辦理購屋跟貸款的?)有,因為天○○當初跟我說他確實想要買房子,但是他的資信不良,……,且我的襄理也很明確跟我說,你要送件登記別人沒關係,但是一定要有正確資料、親自簽名,鑑價那邊才能通過,所以我當時才會用這個方式送件上去,我很了解這個狀況」、「(剛剛鄭建福用證人身分回答,他有說他有告訴你名義人己○○,原本在台東工作,這件事你是否記得?)……,天○○有跟我說他是做球僮」、「(保證人資料表上面的服務單位職稱是否你寫的?)不是我寫的,這絕對不是我的字跡,公司有我的字跡可以核對」、「〔本件情形你還記得嗎,他(指戌○○)有當著你的面填這些資料嗎?〕我真的忘記了,因為這些資料我記得好像是天○○提供給我的,但是我記得我有跟他詢問過,簽名部分是本人簽,……」、「(你收件時可否仔細回想保證人資料表上面資料是否都已經填載完畢?)我真的那時候每天收件很多,我真的記不起來,……」、「(按照你們收件狀況,要具備何程度的資料申請表,你們才會收?)這兩份只是一個制式表格,但是客人在填時,常常會少填,這種狀況之下我們送上去徵信,徵信就會把我們退回來,所以我們電話會先跟客人再聯絡一次,問說潘春農是你的誰,他可能沒勾朋友,我們就要幫他勾起來,這樣才可以送,因為我們文件要對電腦,少一個文件就送不上去」、「(你在送申請書給徵信部門之前,是否公司名稱、職稱、年收入這些欄位都是一定要記載才能送過去?)絕對要記載,一定要記載」、「(你跟保證人戌○○對保時,有發現他不太識字的情況嗎?)他很沉默,皮膚很黑,都坐在椅子上沒說什麼話,但是我們有一些制式規定,例如說今天簽的文件有哪些,目的為何、利率多少,我們會讓客人看過一次,客人有意見可以提出來,沒意見可以請他在上面簽名跟蓋章,且你可以看我的借據、日期,客人除了簽名外還有蓋章,這部分一定要讓客人確認過,所以我自認為我基本動作都有做」、「(本件貸款己○○有檢附何資料讓你送去徵信部門?)我們一般正常除了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外,還有包含收入證明、財力證明、或是其他可以輔助你財力的文件。本件我記得好像是薪資轉帳,我有點忘記,因為那是天○○提供,我記得他好像是傳真過來給我」、「(己○○這一個案子的貸款證明文件,你全部都是從天○○那邊取得,而不是從己○○那邊取得?)是從天○○那邊,因為我本來就知道天○○他要買房子的狀況,我是在不違反公司的貸款原則狀況下,我按照公司規定去辦的」、「(就戌○○、己○○的薪資轉帳證明跟工作資料,你要送給襄理之前須作何工作?)我們會先基本詢問上面是否本人簽名,再來詢問大概填的資料在何公司,有一些空格不足部分我們會問他,或幫他填上去」等語〔見院卷96年度訴字第932號卷頁63 至66〕。 ②參酌證人即共同被告天○○、戊○○之上開證述與被告辰○○之上開供述,除新竹銀行保證人資料表之服務單位、職稱由何人填寫外,其餘均大致相符,是被告辰○○雖為如附表二之貸款申請案件之收案人員,惟被告辰○○並不知悉共同被告天○○欲以如附表二偽造之文件及偽造假薪資轉帳向銀行申請貸款,被告辰○○並依該銀行之規定就共同被告天○○所提供之資料與申請書上所填寫之內容詳細核對,如有缺少之處再詢問申請名義人及保證人;又新竹銀行保證人資料表之服務單位、職稱,縱為被告辰○○所填寫,惟共同被告天○○亦證述「其有提供保證人戌○○之薪資證明」,是被告辰○○是否具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故意,即存有合理之懷疑;又參酌共同被告天○○以如附表二偽造之文件及偽造之假薪資證明申請貸款,即使經驗豐富之銀行核貸人員亦無法發現,何況被告陳秉宏僅剛正式接觸此行業,是被告辰○○是否具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故意,即存有合理之懷疑。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即不得以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共同詐欺取財罪相繩。又本件公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亦未證明被告辰○○有其他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辰○○之犯罪,依據前述說明,依法即應為被告辰○○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5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義洲 法 官 童來好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以證人巳○○、陳錦杏、孫上林、黃秋花、壬○○名義所申請之信用卡、現金卡,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九前 段): ┌─┬───┬────┬───────┬───────────┬────────┐ │編│申請名│犯罪時間│銀行名稱 │卡 號 │所檢附文件 │ │號│義人 │(申請時│ │ │ │ │ │ │間) │ │ │ │ ├─┼───┼────┼───────┼───────────┼────────┤ │1 │巳○○│94年間 │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偽造之晉寬工業股│ │ │ │ ├───────┼───────────┤份有限公司93年之│ │ │ │ │台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現金卡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 │ │ ├───────┼───────────┤扣繳憑單 │ │ │ │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 │ │ │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 │ │ │ │ ├───────┼───────────┤ │ │ │ │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 │ ├─┼───┼────┼───────┼───────────┼────────┤ │2 │陳錦杏│94年間 │匯豐銀行 │信用卡 │偽造之金吉宏機械│ │ │ │ ├───────┤(卡號均不詳) │五金有限公司93年│ │ │ │ │台新商業銀行 │ │之各類所得扣繳暨│ │ │ │ ├───────┤ │免扣繳憑單 │ │ │ │ │新光商業銀行 │ │ │ │ │ │ ├───────┤ │ │ │ │ │ │中國信託銀行 │ │ │ ├─┼───┼────┼───────┼───────────┼────────┤ │3 │孫上林│94年間 │國泰世華銀行 │信用卡 │偽造之寶家利工業│ │ │ │ ├───────┤(卡號均不詳) │股份有限公司93年│ │ │ │ │台新商業銀行 │ │之各類所得扣繳暨│ │ │ │ ├───────┤ │免扣繳憑單 │ │ │ │ │聯邦商業銀行 │ │ │ │ │ │ ├───────┤ │ │ │ │ │ │新光商業銀行 │ │ │ ├─┼───┼────┼───────┼───────────┼────────┤ │4 │黃秋花│94年間 │新光商業銀行 │信用卡 │偽造之儂興實業有│ │ │ │ │ │(卡號不詳) │限公司93年之各類│ │ │ │ │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 │ │ │ │ │憑單 │ ├─┼───┼────┼───────┼───────────┼────────┤ │5 │壬○○│94年間 │匯豐銀行 │信用卡 │偽造之晉寬工業股│ │ │ │ │ │(卡號均不詳) │份有限公司93年之│ │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 │ │ │ │ │扣繳憑單及該公司│ │ │ │ │ │ │94年5月之薪資單 │ │ │ │ ├───────┤ ├────────┤ │ │ │ │新光商業銀行 │ │偽造之晉寬工業股│ │ │ │ │ │ │份有限公司93年之│ │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 │ │ │ │ │扣繳憑單 │ └─┴───┴────┴───────┴───────────┴────────┘ 附表二(以己○○名義申請之房屋貸款) ┌─┬───┬────┬───────┬──────────────────┐ │編│申請名│犯罪時間│銀行名稱 │所檢附文件 │ │號│義人 │(申請時│ │ │ │ │ │間) │ │ │ ├─┼───┼────┼───────┼──────────────────┤ │1 │己○○│94年12月│新竹商業銀行 │偽造之己○○個人貸款申請書 │ │ │ │22日 │ ├──────────────────┤ │ │ │ │ │戌○○保證人資料表 │ │ │ │ │ ├──────────────────┤ │ │ │ │ │己○○所有之聯邦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 │ │ │ │ ├──────────────────┤ │ │ │ │ │潘春濃所有之聯邦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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