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4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現指定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嫌重大,有逃亡之事實,且尚有共犯在逃,有串供之虞,又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7月24日將其執行羈押,嗣分別於同年10月17日、12月17日,及97年2月18日、4月21日裁定延長羈押。茲查上開情形仍然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6月24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