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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1號

傷害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侯明正程克琳魏玉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4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現指定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嫌重大,有逃亡之事實,且尚有共犯在逃,有串供之虞,又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7月24日將其執行羈押,嗣分別於同年10月17日、12月17日,及97年2月18日、4月21日裁定延長羈押。茲查上開情形仍然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6月24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侯明正

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魏玉英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1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致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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