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陳威龍、高如宜、盧鳳田
- 被告甲○○、己○○、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96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鄧國璽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曾郁榮律師 被 告 乙○○ 丙○○ 庚○○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7476號、 96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96年度少偵字第1號、96年度偵字第1259、1260、1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簽名、寶華商業銀行分期付款申請書上偽造之「巳○○」簽名貳枚、花旗銀行臺北分行消費性商品貸款契約書上偽造之「巳○○」簽名壹枚以及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均沒收。 己○○成年人與少年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與主文第一項所示電腦主機相同)沒收。 乙○○成年人與少年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簽名及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與主文第一項所示電腦主機相同)均沒收。 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與主文第一項所示電腦主機相同)沒收。 事 實 一、甲○○為應付其與女友戊○○(民國○○年○月○日生‧所涉非 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確定)之平日生活開銷,其向慶豐商業銀行(下稱慶豐銀行)所屬推廣信用卡業務合約公司「威勤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勤公司)委聘推廣信用卡及現金卡之業務人員己○○,宣稱附表一所示亥○○、天○○○、C○○、楊忠穎、申○○、未○○、卯○○、戌○○、壬○○、宇○○等人(均原為委託甲○○申辦寬頻網路之客戶)欲向銀行申辦信用卡或現金卡,但欠缺財力證明文件,己○○遂與甲○○本於以偽造之郵局存摺影本充當財力證明而據以向銀行申辦詐取信用卡或現金卡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以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甲○○先後向己○○購買儲存附表一編號1至9之㈡欄所示偽造郵局存摺影本之光碟片,甲○○並另與戊○○及乙○○本於冒用他人名義向銀行申辦信用卡及現金卡後,再由甲○○、戊○○持之進行刷卡消費及預借現金之計劃,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分工由乙○○出面申辦供作應付銀行徵信查證而向銀行詐騙使用之00-0000000號、00-0000000號(上開 2線電話之裝機位置均在甲○○承租之高雄縣湖內鄉○○路105巷2弄1號5樓之4處所)、00-0000 000號(裝機位置在甲○○之臺南縣安定鄉新吉村66號戶籍地)、00-0000000號、00-0000000號(前開 2線電話之裝機位置均在甲○○承租之高雄市三民區○○○路106號4樓之2 處所),並由甲○○冒用附表一編號3、4、5、8、9所示男性被冒名者之名義、由戊○○冒用附表一編號1、2、6、7所示女性被冒名者之名義,分別在附表一所示銀行之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上,偽造如附表一所示被冒名者之簽名及擔任工作之虛偽事項,及如附表一所示登載前揭應付銀行徵信查證而向銀行詐騙使用之00-0000000號、00-0000000號、00-0000000號、00-0000000號、00-0000000號電話,以及由甲○○向不知情之友人郭俊麟借用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向亦不知情之郭俊麟母親郭謝美治借用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而據以偽造完成附表一所示被冒用者名義之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後,其中部分連同附表附表一編號1至9之㈡欄所示、透過甲○○之電腦而從上揭儲存偽造郵局存摺影本之光碟片內列印出之偽造郵局存摺影本,一併交予己○○轉交不知情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原名富邦商業銀行,後經合併更名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委外信用卡辦理人員林佳霈(成年人,本名林佩文,另獲不起訴處分)於附表一所示日期持向附表一所示銀行申辦信用卡、現金卡而行使,除侵害附表一所示被冒名者及偽造之存摺上所示郵局之權益外,並致附表一所示除編號1之G、編號7之E以外之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附表一所示被冒名者欲申請信用卡、現金卡,以及所附供作財力證明之郵局存摺影本為真實,遂核發並按申請書上所載臺南縣安定鄉新吉村66號即方世瑋之戶籍地址或高雄縣湖內鄉○○路105巷2弄1號5樓之4、高雄市三民區○○○路106號4樓之2即方世瑋之承租地址等寄卡地址予以寄送,而附表一編號1之G、編號7之E所示銀行承辦人員則因未陷於錯誤而未核發。 二、甲○○詐得上開信用卡、現金卡後,再: ⑴由甲○○冒用附表一編號3、5、8、9所示男性被冒名者之名義、由戊○○冒用附表一編號1、2、6、7所示女性被冒名者之名義,分別在附表一所示除編號1之A之⑶及F、編號2之C、編號3之B及E、編號4、編號5之C、編號6之B及C、編號7之C及D、編號8之B及D、編號9之B及C之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及D及F以外之信用卡背面之簽名欄內,偽造附表一編號1至3、5至9所示被冒名者之簽名各 1枚,甲○○、戊○○再先後多次於附表一「刷卡消費情形」之「詐欺取財部分」欄內所示時間,冒用附表一編號1至3、5至9所示被冒名者之名義,持編號1之A至E、編號2之A至B及D至F、編號3之A及C至D、編號5之A至B及D、編號6之A、編號7之B、編號8之A及C、編號9之A及C及E及G之信用卡,向附表一「刷卡消費情形」之「詐欺取財部分」欄內所示交易商店之不詳姓名店員佯稱以該信用卡刷卡消費購物,甲○○、戊○○並分工在刷卡簽帳單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如附表一「刷卡消費情形」之「詐欺取財部分」欄內所示被冒名者之簽名,並持之交付予上揭不詳姓名之店員而行使,不僅侵害附表一編號1至3、5至9所示被冒名者之權益,並致使該不詳姓名之店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9所示被冒名者本人欲消費購物,而交付相當於附表一「刷卡消費情形」之「詐欺取財部分」欄內所示刷卡金額價值之財物予甲○○、戊○○。 ⑵甲○○、戊○○並先後於附表一「刷卡消費情形」之「預借現金部分」欄內所示時間,透過將附表一列有「預借現金部分」欄之信用卡、現金卡插入自動提款機而獲准預借現金之不正方法,分別從自動提款機取得如附表一「刷卡消費情形」之「預借現金部分」欄所示之金錢。 三、甲○○並承接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於 94年11月4日,冒用不知情之友人許森嘉之父巳○○之名義,在寶華商業銀行(下稱寶華銀行)分期付款申請書上偽造巳○○之簽名 2枚,以及在職業狀況欄填載任職於港口建安汽車修護廠之虛偽事項,而據以偽造完成以巳○○名義向寶華銀行申辦貸款78,346元供購買電腦之分期付款申請書後,於同日持向寶華銀行申辦貸款而行使,除侵害巳○○之權益外,並致寶華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巳○○欲申請貸款,而於 94年11月9日核貸78,346元,甲○○並因而詐得該筆款項;復再於94年12月間,同樣冒用巳○○之名義,在花旗銀行臺北分行之消費性商品貸款契約書之申請人欄偽造巳○○之簽名 1枚,而據以偽造完成以巳○○名義向花旗銀行臺北分行申辦貸款61,416元供購買電腦設備之消費性商品貸款契約書後,於 94年12月9日持向花旗銀行臺北分行申辦貸款而行使,除侵害巳○○之權益外,並致花旗銀行臺北分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巳○○欲申請貸款,而於94年12月16日核貸61,416元,甲○○並因而詐得該筆款項。 四、丙○○於93年11月間意欲辦理現金卡,藉以獲取現金供友人即乙○○使用,但丙○○本身並無工作,經乙○○向甲○○引介後,渠三人均明知丙○○並無所謂在安泰汽車修護廠任職而有該工作收入之財力,甲○○、乙○○均承接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而與丙○○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由丙○○在玉山銀行「 Take It」現金卡申請書之申請人欄簽名,並由乙○○、丙○○填載丙○○在安泰汽車修護廠擔任技工之虛假事項,以及以甲○○之戶籍地為寄卡地址及以甲○○之戶籍地電話為聯絡電話,而完成上開現金卡申請書後,由甲○○於93年11月19日向玉山銀行送件申辦,致玉山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丙○○確有在安泰汽車修護廠任職而應有適當工作收入,遂於 93年11月9日核發並按上開寄卡地址寄發附表二所示卡號之信用卡 1張,甲○○嗣將該詐得之現金卡透過預借現金方式取得2萬元現金,扣除約定之3成數額佣金即6,000元後,將餘款交予乙○○。 五、甲○○明知有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意願之庚○○,並無所謂在安泰汽車修護廠任職而有該工作收入財力之情形,亦欠缺適當之財力證明,甲○○遂與己○○承接前開以偽造之郵局存摺影本充當財力證明,據以向銀行申辦詐取信用卡或現金卡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甲○○先後向己○○購買儲存附表三A至B之㈡欄所示偽造郵局存摺影本之光碟片,甲○○並另與同樣承接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之戊○○,且與庚○○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庚○○、甲○○、戊○○在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之申請人欄簽名及填載庚○○在安泰汽車修護廠擔任技工之虛假事項,完成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後,附表三A、B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連同附表三A、B之㈡欄所示、透過甲○○之電腦而從上揭儲存偽造郵局存摺影本之光碟片內列印出之偽造郵局存摺,一併交予己○○於附表三A、B所示申請日期持向附表三編號A、B所示銀行申辦信用卡而行使,附表三C所示之現金卡申請書,則由甲○○於附表三C所示申請日期持向附表三C所示銀行申辦行使,除侵害附表三A、B所示偽造之存摺上所指郵局之權益,且除附表三C所示銀行承辦人員未陷於錯誤而核發信用卡外,並致附表三A、B所示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庚○○確有在安泰汽車修護廠任職及應有適當工作收入,遂於附表三A、B所示發卡日核發附表三編號A、B所示之信用卡。 六、嗣因富邦銀行發現有冒名申辦信用卡之情事而向警方告發,經警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前揭從儲存偽造郵局存摺影本之光碟片內列印出偽造郵局存摺影本使用而為甲○○所有之電腦主機1台及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SI M卡各1張。 七、案經台新銀行、匯豐銀行告訴暨亥○○、楊忠穎、富邦銀行、慶豐銀行、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聯邦銀行、陽信銀行、荷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新光銀行、玉山銀行、復華銀行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甲○○、己○○、乙○○於偵訊中具結之陳述,對於該被告本人以外之被告而言,性質上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且均且未見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得為證據。 二、檢察官及除被告己○○以外之其餘被告,以及被告甲○○之辯護人,均知曉附表四之A所示供述證據,係為審判外陳述,且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又被告己○○及其辯護人對該供述證據,除甲○○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之陳述以外之供述證據,亦知曉係為審判外陳述,且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且本院審酌前開言詞陳述作成之情況,並無不適當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 項規定,得為證據。至於被告己○○及其辯護人就附表四之A所示供述證據中之甲○○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之陳述,認為無證據能力,然因甲○○於審理中就與被告己○○相關事項之證述,與上開甲○○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之陳述並無不符,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不符,就被告己○○而言,無須引為證據。三、再檢察官、全部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對於附表四B所示非供述證據,均知曉為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且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並無不適當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 項規定,均得為證據。至於被告己○○之 97年1月28日刑事準備狀中,固主張甲○○於 97年7月10日製作之自白書(警一卷第15、16頁),為審判外陳述而不具證據能力等語,惟查檢察官及本院並未將該自白書引為本案證據,自無庸予以說明有無證據能力,附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方啟璋、丙○○對於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被告己○○對於附表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之申請,均係被告甲○○交付附表一所示之申請文件資料後,其再轉交林佳霈持向附表一所示銀行申辦之情,以及被告庚○○對於其曾於附表三A、B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之申辦人簽名欄上簽名,且未曾在附表三A至B所示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上所載之安泰汽車修護場任職之情,固均為坦認,惟均矢口否認犯行,被告己○○辯稱:其從未曾提供儲存如附表一所示偽造郵局存摺影本之光碟片予被告甲○○,而參與行使偽造郵局存摺影本據以詐取信用卡、現金卡之行為云云,被告庚○○則以其只有同意被告甲○○以其名義申辦附表三A至B所示信用卡,其餘均不知情云云置辯。經查: ㈠事實欄第一項至第二項所示冒名申辦信用卡、現金卡及冒名刷卡消費、預借現金,以及事實欄第三項所示冒名申辦貸款,以及事實欄第四項、第五項所示詐取信用卡、現金卡之過程情節,除為被告甲○○、方啟璋、丙○○供承在卷外,復與附表四A所示供述證據及被告甲○○於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附表四B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可稽,以及電腦主機1 台及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SIM卡各1 張扣案為證。 ㈡被告己○○固以上揭陳詞置辯,然查: ⑴證人即被告甲○○迭於偵訊及審理中證稱:我與被告己○○係在信用卡推展業務之攤位上認識,我沒有辦法接洽銀行而將信用卡申請書送交銀行,必須透過上線即被告己○○轉送銀行,因為銀行在審核時必須考量申請人之償還能力,被告己○○有辦法提供薪資證明,我就與被告己○○配合,我向其告知申辦人姓名,其在幾天日交付內載薪資轉帳資料即郵局存摺之光碟片給我,我再交付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之金錢予被告己○○,且因每一本薪資轉帳資料內有最後一筆交易時間,交易時間若離送件時間太久,銀行會認為是舊的資料,故上開交付之薪資轉帳資料在使用上有時效性,我須一而再、再而三向被告己○○購買上開內載薪資轉帳資料之光碟片,而不是一個申辦人只購買一次,我先後約向被告己○○購買2、30片之內載薪資轉帳資料之光碟片,交付之款項視 薪資轉帳資料內往來之細膩度而定,附表附表一編號1至9之㈡欄所示以及附表三A、B所示之郵局存摺影本,都是透過上開方式向被告己○○購得內載該郵局存摺影本之光碟片,再透過電電腦列印出來後,我再連同申請書全數交予被告己○○送交銀行,在與被告己○○買賣該光碟片時,被告己○○有講這個東西要很小心,且因資料有前開使用上之時效性,故一將郵局存摺影本列印後,就將光碟片銷毀,戊○○對於上揭情事也知情等語(見偵十卷第16頁,審二卷第54至72頁、第82頁),且證人戊○○於偵查中亦證稱:(問:甲○○去申辦信用卡,需要之財資證明如何來?)我當時常看到被告甲○○拿光碟及薪資轉帳之影印資料,上面有存摺之影印資料,我有問被告甲○○如何得來,其告訴我是向被告己○○購買,花多少錢我不知道,應該有超過10份,後來光碟都丟掉了等語(見偵十卷第31頁)。 ⑵則依上開證人之證述,並再參以被告己○○業稱其與被告甲○○之間並無任何金錢糾紛或恩怨等語,且被告甲○○亦稱:我與被告己○○之間並無金錢糾紛或恩怨,也無銀行向我講過要我與被告己○○連帶負責,且我也未與被告己○○吵過架等語(見審二卷第75至76頁),是被告甲○○並無因與被告己○○之間存有糾紛、怨懟,或有因遭求償損失而要求被告己○○一併連帶負責之情況,而存有虛構誣陷被告己○○之動機,更況被告甲○○係自始即主動向警自白而供出犯罪情節,其並無須再任意將無參與犯罪實行之被告己○○牽扯入罪,反倒使自己另外承擔誣陷他人犯行而更加不利之必要等情綜合以觀,證人即被告甲○○以及戊○○前開所證之情,應係真實可信。 ㈢被告庚○○雖辯稱如前,然查: ⑴證人即被告甲○○迭於偵訊及審理中證稱:附表三所示信用卡之申請,係被告庚○○至我在台南縣新營市家樂福擺設之攤位,主動找我辦卡,經我書面審核,其並無工作,欠缺財力證明,並無能力使銀行核准,那時被告庚○○問有其他方式能夠申辦,我就表示可以收一定之代辦費用幫其申辦,申辦過程會有存摺部分,被告庚○○對於我要幫其取得不實之薪資帳作為申請附件之申辦過程很清楚,申請書上之年籍資料、服務單位等事項由我與戊○○填寫,申請書上之申請人欄,有些是被告庚○○自己簽名,有些是我們幫其簽名,填寫時被告庚○○有在旁邊,我們也有向其告知,被告庚○○提出身分證正本,代辦費用係約定按銀行核准額度之一定比例計算,被告庚○○並同意由我們持申辦出來之卡刷卡之方式來支付代辦費用即佣金,申辦之卡先寄至我先前之地址,我再與被告庚○○聯絡轉交,附表三B所示之信用卡,係因那時我們從家樂福撤點後,很難找到被告庚○○,所以才未轉交等語(見偵九卷第7至8頁,偵十卷第15至16頁,審二卷第78至93頁),且證人戊○○於偵查中亦證稱;被告庚○○主動在家樂福說要辦信用卡,被告甲○○當時向其表示有辦法辦信用卡,被告庚○○知道被告甲○○申辦的資料是假的等語至明(見偵十卷第32頁)。 ⑵又附表三A所示信用卡之申請,係經被告庚○○同意而為,業為被告庚○○所坦認,而查附表B所示申請書上申請人簽名欄上「庚○○」之簽名,係被告庚○○所親簽,為被告庚○○於審理中所陳,且附表三B所示申請書上所示被告庚○○於安泰汽車修護場擔任技師之虛偽事實之記載,以及申請時所附之偽造之郵局存摺影本,均與附表三A所示之申請書上之記載及申請併附之偽造之郵局存摺影本相同,已彰顯附表三B所示信用卡之申請,係與附表三A所示信用卡之申請,同獲被告同意而為;再被告庚○○原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即陳稱:我曾委託被告甲○○幫我申請大眾銀行信用卡等語(見警一卷第81頁),而以被告庚○○名義向大眾銀行提出申請者,只有附表三C所示之申請,已見被告庚○○應有委請被告甲○○而向大眾銀行提出信用卡或現金卡等卡片之舉動,且附表三C所示現金卡之申請文件,除同樣備有被告庚○○之國民身分證外,其申請書上所示被告庚○○於安泰汽車修護場擔任技師之虛偽事實之記載,亦核與附表三A、B申請書上之記載相同,而顯示附表三C所示之申請,係與附表三A、B所示之申請一樣,均獲得被告同意而為。是依上所述,並再參以被告甲○○係自始即主動向警自白而供出犯罪情節,其並無須再任意將無參與犯罪實行之被告庚○○牽扯入罪,反倒使自己另外承擔誣陷他人犯行而更加不利之必要等情綜合以觀,被告庚○○係有參與實行事實欄第五項所示之犯罪事實,應可認定。 ㈣綜上所述,被告己○○、庚○○所辯云云,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五人之犯行均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部分: 按於信用卡背面簽名欄處簽名,係表彰持卡人姓名及具有使用信用卡之權限,而消費簽帳單,係表示該帳單記載之消費物品、金額及日期均無訛之證明,則信用卡背面簽名欄處之簽名及消費簽帳單,性質上均屬於私文書之一種。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依上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例外於新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時,始適用新法,即採「從舊從輕原則」。惟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必行為時與行為後之法律均有處罰之規定,始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最高法院 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至新舊法孰重孰輕,應以其可罰性範圍及刑之重輕為主要比較對象。經查: ㈠核被告甲○○、方啟璋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被告己○○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庚○○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甲○○、乙○○就附表一所示於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上及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刷卡簽帳單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簽名,以及被告甲○○就在寶華銀行分期付款申請書上及花旗銀行臺北分行之消費性商品貸款契約書之申請人欄偽造巳○○之簽名,各為偽造上揭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被告甲○○、乙○○又持之行使,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甲○○與己○○就偽造附表一所示偽造郵局存摺影本後持之行使,以及被告甲○○、己○○、庚○○就偽造附表三A、B所示偽造郵局存摺影本後持之行使,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㈡被告五人各就下列犯行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渠五人行為時,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而修正後同條文僅將「實施」修正為「實行」,依修正條文立法理由說明,其主要目的係在排除僅參與犯罪之「陰謀」或「預備」階段者成立共同正犯之可能,就此而言,修正施行後刑法第28條規定已較修正前之規定限縮共同正犯成立之範圍,然本件被告五人上開所為之犯行,非屬陰謀、預備共同正犯,適用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正犯,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各論以論以共同正犯: ⑴甲○○、乙○○與戊○○就事實欄第一項所示行使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申請書而如附表一所示詐得、未詐得信用卡和現金卡等犯行、事實欄第二項所示之犯行。 ⑵被告甲○○、己○○就事實欄第一項所示行使附表一所示偽造之郵局存摺而如附表一所示詐得、未詐得信用卡和現金卡等犯行,及渠二人與被告庚○○就事實欄第五項所示行使附表三A、B所示行使偽造之郵局存摺而如附表三A、B所示詐得信用卡之犯行。 ⑶被告甲○○、庚○○及戊○○就附表三A、B所示詐得信用卡,以及向附表三C所示銀行未詐得現金卡之犯行。 ⑷被告甲○○、乙○○、丙○○就事實欄第四項所示犯行。㈢被告甲○○、己○○利用不知情之林佳霈實行行使附表一所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應為間接正犯。 ㈣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及同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被告甲○○、方啟璋上開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行為,被告己○○上揭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等行為,以及被告庚○○前開先後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等行為,各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犯罪構成要件亦各相同,依修正前刑法56條規定,本應各自適用連續犯而各論以一罪,且上揭被告四人各別犯罪間,各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亦本得適用牽連犯從一重論處,惟修正後刑法因刪除上開連續犯、牽連犯規定,以致被告甲○○、方啟璋、己○○、庚○○之上揭犯行須依法分別論以數罪而併罰之,經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規定較有利於該被告四人,故被告四人上開犯行,依前揭適用修正前刑法56條連續犯規定而各以一罪論,並再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均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均加重其刑。 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一項所指之電話,其中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電話,並未見曾有使用上開電話供本件犯罪實行使用,與本件犯罪尚無關連。又關於附表一編號1之G、附表一編號9之C之⑵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未遂犯行部分,以及被告己○○參與實行附表三A、B所示行使偽造郵局存摺及詐欺取財犯行部分,固未據起訴,然因均與起訴部分有前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並補充被告己○○與被告甲○○、庚○○為共同實行附表三A、B所示行使偽造郵局存摺及詐欺取財犯行之共犯。 ㈥事實欄第三項所指偽造之寶華銀行分期付款申請書,其右下角固見有標示「本票」及分別登載「新臺幣柒萬捌仟參佰陸拾肆元」、「發票人:巳○○」、「民國94年11月4日」等 內容之框欄,然被告甲○○業稱:我在填載寶華銀行分期付款申請書時,我有簽寫「巳○○」之簽名及地址,惟前開框欄內之金額均屬空白等語,且查上開框欄內所示「新臺幣柒萬捌仟參佰陸拾肆元」、「民國 94年11月4日」等字樣,均屬橡皮戳印而非手寫字跡,顯與其餘寶華銀行分期付款申請書上所示之手寫記載方式不同,是否為同時戳印記載,已有存疑,則被告甲○○填製上開分期付款申請書時,是否同時存有在標示「本票」框欄上填載發票日而開立票據之意,業有疑問,更況同在上開框欄之上方處,載有「分期付款金額15萬元以上請簽本票」之條件,可見只有分期付款金額超過15萬元以上之申辦人,方有因申辦條件之要求而須在框欄處填寫簽立本票之必要,然前開被告甲○○冒名申辦之分期付款金僅為78,364元,依申辦條件根本無須簽立本票,則被告甲○○固冒名而在上揭分期付款申請書標示「本票」框欄內偽簽「巳○○」,然既無法確認被告甲○○存有開立票據之意,且實際上就該分期付款之申辦條件並無簽立本票之需要,更無從推認被告甲○○有何須藉由偽造票據而據以完成冒名申辦分期付款之動機存在,該偽簽「巳○○」之作為,應為偽造該分期付款申請書之階段行為,附此敘明。 ㈦被告甲○○係75年10月17日出生、戊○○係於76年8月4日出生,是被告甲○○於其於93年10月16日之前、戊○○係於94年8月3日之前,均因未滿18歲而屬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 條所指之少年,則被告己○○與被告甲○○共同實施本件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其犯罪時點橫跨93年10月16日(如附表一編號1之A及編號9之D、F,其犯罪起點均未超過93年10月16日),而被告乙○○與戊○○共同實施本件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其犯罪時點橫跨94年6月3日,而被告庚○○與戊○○共同實施本件犯罪之犯罪時點均在94年6月3日,故被告己○○、乙○○、庚○○均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 項前段所指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之情形,而均依該項規定加重其刑。 ㈧次按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分犯罪既已因案被發覺,雖在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訊問中被告陳述其未發覺之部分犯罪行為,並不符合刑法第62條規定,不應認有自首之效力(最高法院73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㈡參照)。證人即負責承辦本案之警員劉明濤證稱:富邦銀行及聯邦銀行之人員向我們告發其有發現盜刷之情形,我們就持續依照提供之線索一直追查,當時被告甲○○之帳寄地址係隱匿在湖內鄉的地址及高雄市○○○ 路承租之一個大樓套房,我們去查訪這兩個地點 ,後來透過大樓管理員通報表示該套房之一對男女住戶準備要搬家,我們會同聯邦銀行於94年6月1日尾隨搬家公司之車至被告甲○○之戶籍地,被告甲○○自己開車跟至戶籍地,並待搬家公司並在該處卸下家具即離開,我們判斷該戶籍地即為嫌犯所住之地,我就至該戶籍地詢問被告甲○○之弟而得知上開家具係被告甲○○所有,又卯○○、宇○○均否認有刷卡之情(按渠二人係於94年6月1日製作警詢),當時就已經認為被告甲○○涉嫌重大,我們透過被告甲○○之弟而得知被告甲○○之母之電話,再與被告甲○○之母聯絡,請被告甲○○出面說明,被告甲○○才出面(按其係於 94年6月5日凌晨1時許投案)等語(見審二卷194至195頁),則被告甲○○所為前開屬於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部分犯罪行為,業經警員發覺後,始投案而再供述其他犯罪行為,並不符合刑法自首之規定,而不具備自首之效力。 ㈨爰審酌被告甲○○、乙○○為圖取得信用卡、現金卡供其預借現金及消費,被告己○○為圖使人詐得信用卡、現金卡,被告丙○○、庚○○為圖詐得信用卡、現金卡,以及被告方為圖詐取貸款供其使用,竟起貪念而犯上開之罪,侵害他人之財產權及破壞社會消費秩序,並考量被告甲○○係居本案犯罪之主要謀畫地位,以及斟酌其與被告乙○○、丙○○均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均堪稱良好,而被告己○○猶飾詞否認犯行,被告庚○○仍否認部分犯行,犯後態度均難認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㈩又被告乙○○、丙○○、庚○○行為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6月15日通過,並於96年7月16日施行,本件被告乙○○、丙○○、庚○○之犯罪均在 96年4月24日以前,且「法院辦理96年罪犯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裁判上一罪,如其中一部分為本條例第3 條所定不予減刑之罪,則其據以處罰之他罪雖非同條例列舉之罪名,亦應不予減刑」,所謂「其中一部分為本條例第3 條所定不予減刑之罪」,不但指「罪名」,更包括「刑度(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逾一年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限制,故據以處罰之他罪,雖非減刑條例第3 條之罪,僅於其所宣告之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時,始應不予減刑,如非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時,均應予滅刑,如此始符合比例原則(臺灣高等法院96年 6月29日刑事庭長會議之法律問題㈡決議意旨參照)。被告丙○○所犯罪名,固為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惟其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仍合於同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減其宣告刑2分之1;被告乙○○、庚○○上開因裁判上一罪關係而從重論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犯罪,其中一部分固有構成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此等屬同條例第3 條所列不予減刑之罪名,然因宣告刑均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仍有同條例規定之適用,則就被告乙○○、庚○○之犯罪均合於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各減其宣告刑2分之1(被告甲○○、己○○所犯本件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其中一部分即詐欺取財罪部分係同條例第 3條所列不予減刑之罪名,且渠二人之宣告刑均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自無同條例規定之適用)。 被告丙○○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易科罰金之規定業修正變更為:「犯最重本刑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 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依據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易科罰金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被告行為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係以銀元 1百元即新臺幣3百元以上、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以下折算1日,則比較修正前後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本件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規定,就被告丙○○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 項前段所定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者加重其刑之規定,係就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加重後其最高度之 5年有期徒刑亦予加重,然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係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為限,則被告乙○○、庚○○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 項前段規定加重後,已非「最重本刑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即不得易科罰金。 沒收部分: ⑴扣案之電腦主機1 台,係被告甲○○所有,而供其與被告己○○、乙○○分別共同實行事實欄第一項所示犯罪時,以及其與被告己○○、庚○○共同實行事實欄第五項所示犯罪時使用之物,業據被告甲○○供承在卷,依共犯須就全體犯行負責之原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就該電腦主機 1台於被告甲○○、己○○、乙○○、庚○○部分均宣告沒收。 ⑵再按縱署押、印文為文書之一部,偽造署押、偽造印文之行為應吸收於偽造文書行為,而無須另行論罪,然若未將偽造之文書沒收者,仍應依刑法第 219條將偽造之署押、印文沒收(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597號判例意旨參照)。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簽名,均屬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且依共犯須就全體犯行負責之原則,均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於被告甲○○、乙○○部分宣告沒收;又被告甲○○在寶華銀行分期付款申請書上偽造之「巳○○」簽名2 枚及在花旗銀行臺北分行消費性商品貸款契約書上偽造之「巳○○」簽名 1枚,亦均屬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 219條規定於被告甲○○部分宣告沒收。至於附表一所示偽造之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及前開寶華銀行分期付款申請書、花旗銀行臺北分行消費性商品貸款契約書,係附表一所示銀行及寶華銀行、花旗銀行臺北分行所有之物,又附表一所示偽造之二聯式簽帳單,其中特約商店留存聯或銀行留存聯非屬本件被告所有,且未見有何由本件被告留存之簽帳單扣案,亦非違禁物或須義務沒收之物,故均不併予宣告沒收。 ⑶扣案之SIM卡5張,經勘驗為標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門號及未標示門號者各1張,同扣案之黃色資料夾1本,其內見申請書影本、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文件與申請書或證件無關之文件,有本院99年3月9日勘驗筆錄可稽(見審二卷第223、224頁,影本之內容詳載於該勘驗筆錄),其中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門號及未標示門號之SIM卡,並無證據足認供本件犯罪使用,其餘0000000000號SIM卡係被告甲○○向不知情之郭謝美治借用、0000000000號SIM卡係被告甲○○向不知情之郭俊麟借用,均非被告甲○○所有之物,又前揭黃色資料夾 1本內之文件,亦無證據堪認供本件犯罪使用,是上開SIM卡與本件犯罪無關或非被告所有之物,而黃色資料夾內之文件未見與本件犯罪具有關連,復均非違禁物或須義務沒收之物,故亦不併予沒收。再扣案之信用卡、現金卡,衡屬各發卡銀行所有,而非被告所有之物,亦非違禁物或須義務沒收之物,亦不併予宣告沒收。 再查被告丙○○先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憑,其因貪念失慮,致罹刑章,然坦承犯行,且與玉山銀行達成和解,並獲該銀行原諒,有本院 98年度司南簡調字第685號調解筆錄、言詞聲請調解筆錄可憑(見審二卷第129至131頁),尚見其有積極彌補過錯之意,信經本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就被告丙○○部分,依刑法第 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公訴意旨下列所指,並無證據足認構成犯罪,然因公訴意旨認此與本件成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甲○○、乙○○尚有藉由被告甲○○對外以經營買賣電腦周邊設備,並代客申辦「臺灣固網」寬頻網路之名義,由被告甲○○與客戶亥○○、天○○○、C○○、楊忠穎、申○○、未○○、卯○○、戌○○、壬○○、宇○○接洽,而向渠等詐得國民身分證之詐欺取財行為等語,查被告甲○○於審理中陳稱:係因上開亥○○等人委託我申辦網際網路,我才取得渠等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且我確實有為其等申辦,並無欺騙等語(見審二卷第60、69頁),且亥○○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及偵查中證稱:因我兒子要辦理「臺灣固網」,我就將我的身分證交給我兒子之友人即被告甲○○,委託其代辦申請,且被告甲○○辦完「臺灣固網」後就將身分證返還等語(見警一卷第394頁,偵二卷第27、 28頁),壬○○於司法警察調查中證稱:我因委託被告甲○○幫我兒子申請「臺灣固網」,而交付身分證影本予被告甲○○等語(見警一卷第 396頁),戌○○於司法警察調查中證稱:我因委託被告甲○○幫我兒子申請「臺灣固網」,而將身分證影本交由我兒子轉交被告甲○○等語(見警一卷第399、400頁),卯○○於司法警察調查中證稱:被告甲○○曾因受我委託代辦上網,而向我拿取身分證影本等語(見警一卷第403、404頁),申○○於司法警察調查中證稱:被告曾因幫忙替我申請「臺灣固網」,而向我索取身分證影本等語(見警一卷第413、414頁),宇○○於司法警察調查中證稱:我曾委託被告甲○○申請ADSL上網,而交付身分證影本予被告甲○○等語(見警一卷第419、420頁),C○○於司法警察調查中證稱:我曾委託被告甲○○代辦申請「臺灣固網」,而交付身分證影本等語(見警一卷第424至425頁),是被告甲○○或乙○○從未曾取得亥○○、天○○○、C○○、楊忠穎、申○○、未○○、卯○○、戌○○、壬○○、宇○○等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且係因被告甲○○確實從事受託為渠等申辦「臺灣固網」上網事務,而取得渠等之國民身分證影本,難認為有何詐騙行為可言,此部公訴意旨所指犯行,無從認為成立。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甲○○、乙○○尚有使用附表一編號1之F所示之現金卡提領現金、持附表一編號3之E所示之現金卡提領現金39,280元、持附表一編號4之B所示之現金卡提領現金30,071元,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 項之罪等語,惟查上開現金卡雖有核發,但並無提領現金或其他消費使用之情形,有永豐商業銀行個金作業中心97年10月21日永豐銀個金作業中心(097)字第00018號函可稽(見審一卷第 223頁),自無從認為尚有此部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存在。 ㈢公訴意旨認為申○○、未○○尚有遭被告甲○○、乙○○冒名向富邦銀行提出申辦信用卡之申請,然遭拒絕未核發,而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等語,惟遍查全卷並未見有申○○、未○○名義向富邦銀行申辦信用卡之申辦相關資料,且富邦銀行既未曾核發申○○名義之信用卡或現金卡,也無未○○向該行申辦過信用卡或現金卡之情,有臺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總處 96年9月26日(96)北富消金風控字第0202號函(見審一卷第54頁)及同行消金風控管部97年10月21日(97)北富消金風控字第1127號函(見審一卷第 190頁)可參,亦無從認為存有此部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 ㈣再公訴意旨尚認被告甲○○、庚○○另有詐取附表三D所示之現金卡,而涉犯詐欺取財罪等語,惟依起訴書犯罪事實之記載,查檢察官係認為被告庚○○自 94年1月間某日起,與被告甲○○共同對銀行進行詐騙附表三A至D所示之信用卡及現金卡,且被告甲○○於偵訊中均證稱係自94年上半年或 94年1月間,開始與被告庚○○以虛假之薪資轉帳資料向銀行申辦信用卡等語(見偵一卷第 118頁,偵九卷第7頁),然查附表三D所示現金卡之申請日為93年9月9日、發卡日為同年月 14日,均在起訴書所指及被告甲○○所稱被告甲○○、庚○○共同對銀行詐騙核卡之犯罪日期之前,且附表三D所示現金卡申請書上所載被告庚○○之服務單位為阿財早餐店、聯絡人為蔡志明及阮心怡,亦無附有偽造存摺影本或其他偽造之財力證明文件,核與附表三A至C所示信用卡、現金卡之申請書上均記載被告庚○○於安泰汽車修護場工作,並均以被冒名者卯○○、C○○為聯絡人,且附表三A、B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時尚附有被告甲○○購入之偽造郵局存摺影本等被告甲○○、庚○○共同向銀行詐騙核卡之手法,容有差異,尚不能遽認被告甲○○、庚○○另有詐取附表三D所示現金卡之犯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 條、第339條第1項、第 3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56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度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1:冒名亥○○部分 A台新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警一卷134至138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亥○○簽名一枚,並記載於安泰汽車修護場擔任之虛偽事項,以及000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且以甲○○之戶籍地即臺南縣安定鄉新吉村66號為寄卡地址) 亥○○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偽造之台南安平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3年10月6日 發卡日:93年10月7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 ⑴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部分(明細見偵十卷194頁) ┌────────────────────────────────┐ │詐欺取財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 交易商店 │偽造亥○○ │ │ │(新台幣:元)│ │簽名枚數 │ ├─────┼───────┼───────────┼──────┤ │ 93/10/19 │ 430 │中華太子加油站股份有限│ 一枚 │ │ │ │公司 │ │ └─────┴───────┴───────────┴──────┘ ┌─────────────────────────┐ │預借現金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自動付款設備所屬 │ │ │(新台幣:元)│ │ ├─────┼───────┼───────────┤ │ 93/10/19 │ 5,000 │第一商業銀行ATM │ ├─────┼───────┼───────────┤ │ 93/10/19 │ 10,000 │第一商業銀行ATM │ └─────┴───────┴───────────┘ ⑵0000000000000000號部分(明細見偵十卷194頁) ┌────────────────────────────────┐ │詐欺取財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 交易商店 │偽造亥○○ │ │ │(新台幣:元)│ │簽名枚數 │ ├─────┼───────┼───────────┼──────┤ │ 93/10/19 │ 695 │南科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一枚 │ ├─────┼───────┼───────────┼──────┤ │ 93/10/21 │ 500 │南科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一枚 │ ├─────┼───────┼───────────┼──────┤ │ 93/10/20 │ 5000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3/10/20 │ 5000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3/10/22 │ 709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 一枚 │ ├─────┼───────┼───────────┼──────┤ │ 93/11/04 │ 500 │大越加油站--中華北路 │ 一枚 │ ├─────┼───────┼───────────┼──────┤ │ 93/10/20 │ 50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 一枚 │ │ │ │據通信 │ │ ├─────┼───────┼───────────┼──────┤ │ 93/11/07 │ 500 │海寮加油站 │ 一枚 │ ├─────┼───────┼───────────┼──────┤ │ 93/11/24 │ 500 │南科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一枚 │ ├─────┼───────┼───────────┼──────┤ │ 93/12/03 │ 500 │南科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一枚 │ ├─────┼───────┼───────────┼──────┤ │ 93/12/12 │ 500 │南科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一枚 │ ├─────┼───────┼───────────┼──────┤ │ 93/12/10 │ 1,000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枚 │ │ │ │左營加油站 │ │ ├─────┼───────┼───────────┼──────┤ │ 93/12/14 │ 1,000 │海寮加油站 │ 一枚 │ ├─────┼───────┼───────────┼──────┤ │ 94/03/16 │ 1,100 │南科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一枚 │ ├─────┼───────┼───────────┼──────┤ │ 94/03/23 │ 500 │南科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一枚 │ ├─────┼───────┼───────────┼──────┤ │ 94/03/28 │ 890 │南科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一枚 │ ├─────┼───────┼───────────┼──────┤ │ 94/04/05 │ 1,000 │興達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 一枚 │ │ │ │司 │ │ └─────┴───────┴───────────┴──────┘ ⑶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均未使用。 ㈤上開申請書上、有刷卡簽帳使用之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簽帳單上偽造之「亥○○」簽名共計23枚。 B新光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警一卷201至204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亥○○簽名二枚,並記載於修煌模具社擔任會計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且以 甲○○之承租地即高雄縣湖內鄉○○路105巷2弄1號5樓之4為 寄卡地址) 亥○○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4年2月1日 發卡日:94年2月3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明細見審一卷197至201頁) ┌────────────────────────────────┐ │詐欺取財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 交易商店 │偽造亥○○ │ │ │(新台幣:元)│ │簽名枚數 │ ├─────┼───────┼───────────┼──────┤ │ 94/02/10 │ 2,200 │大鼎活蝦餐廳股份有限公│ 一枚 │ │ │ │司高雄明誠分公司 │ │ ├─────┼───────┼───────────┼──────┤ │ 94/02/10 │ 500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 一枚 │ │ │ │限公司 │ │ ├─────┼───────┼───────────┼──────┤ │ 94/02/12 │ 1,460 │西海岸活蝦之家 │ 一枚 │ ├─────┼───────┼───────────┼──────┤ │ 94/02/16 │ 9,660 │晨瑋實業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2/21 │ 1,000 │千越加油站 │ 一枚 │ ├─────┼───────┼───────────┼──────┤ │ 94/02/22 │ 2,664 │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台│ 一枚 │ │ │ │南分公司 │ │ ├─────┼───────┼───────────┼──────┤ │ 94/02/23 │ 1,273 │大樂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2/23 │ 1,400 │大鼎活蝦餐廳股份有限公│ 一枚 │ │ │ │司高雄明誠分公司 │ │ ├─────┼───────┼───────────┼──────┤ │ 94/02/25 │ 1,780 │南科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一枚 │ ├─────┼───────┼───────────┼──────┤ │ 94/02/26 │ 653 │大樂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2/27 │ 2,125 │屈臣氏-佳里分公司 │ 一枚 │ ├─────┼───────┼───────────┼──────┤ │ 94/02/28 │ 4,818 │八百屋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一枚 │ │ │ │--台南分公司 │ │ ├─────┼───────┼───────────┼──────┤ │ 94/03/01 │ 1,500 │WP-CHANG GEE IND │ 一枚 │ ├─────┼───────┼───────────┼──────┤ │ 94/03/02 │ 1,304 │富均科技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3/03 │ 1,100 │千越加油站-東門 │ 一枚 │ ├─────┼───────┼───────────┼──────┤ │ 94/03/06 │ 300 │大樂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3/06 │ 875 │大樂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3/08 │ 1,199 │燦坤3C安南店 │ 一枚 │ ├─────┼───────┼───────────┼──────┤ │ 94/03/08 │ 220 │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文│ 一枚 │ │ │ │賢營業所 │ │ ├─────┼───────┼───────────┼──────┤ │ 94/03/08 │ 1,100 │千越加油站-東門 │ 一枚 │ ├─────┼───────┼───────────┼──────┤ │ 94/03/10 │ 1,199 │僑品電腦台南旗艦店 │ 一枚 │ ├─────┼───────┼───────────┼──────┤ │ 94/03/10 │ 500 │海寮加油站 │ 一枚 │ ├─────┼───────┼───────────┼──────┤ │ 94/03/10 │ 6,930 │本龍電腦 │ 一枚 │ ├─────┼───────┼───────────┼──────┤ │ 94/03/12 │ 1,352 │大樂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3/14 │ 1,013 │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3/15 │ 500 │海寮加油站 │ 一枚 │ ├─────┼───────┼───────────┼──────┤ │ 94/03/15 │ 600 │中國石油安定站 │ 一枚 │ ├─────┼───────┼───────────┼──────┤ │ 94/03/28 │ 878 │紅苑-台南 │ 一枚 │ ├─────┼───────┼───────────┼──────┤ │ 94/03/28 │ 692 │大潤發佳里店 │ 一枚 │ ├─────┼───────┼───────────┼──────┤ │ 94/04/26 │ 733 │好樂迪KTV台南中正店 │ 一枚 │ ├─────┼───────┼───────────┼──────┤ │ 94/05/24 │ 3,500 │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 一枚 │ │ │ │司 │ │ └─────┴───────┴───────────┴──────┘ ㈤上開申請書上、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簽帳單上偽造之「亥○○」簽名共計34枚。 C玉山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警一卷373頁、偵十卷49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亥○○簽名一枚,並記載於修煌模具社擔任會計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且以 甲○○之承租地即高雄縣湖內鄉○○路105巷2弄1號5樓之4為 寄卡地址) 亥○○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3年11月18日 發卡日:93年11月23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明細見警一卷373頁) ┌────────────────────────────────┐ │詐欺取財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 交易商店 │偽造亥○○ │ │ │(新台幣:元)│ │簽名枚數 │ ├─────┼───────┼───────────┼──────┤ │ 93/11/26 │ 7,077 │燦坤3C永華家電館 │ 一枚 │ ├─────┼───────┼───────────┼──────┤ │ 93/11/26 │ 1,100 │T-UP興達港加油站 │ 一枚 │ ├─────┼───────┼───────────┼──────┤ │ 93/11/26 │ 38,500 │大都會汽車音響行 │ 一枚 │ ├─────┼───────┼───────────┼──────┤ │ 93/11/26 │ 4,800 │大都會汽車音響行 │ 一枚 │ ├─────┼───────┼───────────┼──────┤ │ 93/11/27 │ 2,260 │TESCO特易購 │ 一枚 │ ├─────┼───────┼───────────┼──────┤ │ 93/11/28 │ 2,260 │八百屋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一枚 │ ├─────┼───────┼───────────┼──────┤ │ 93/11/27 │ 3,039 │特力屋豐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3/11/28 │ 931 │八百屋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一枚 │ ├─────┼───────┼───────────┼──────┤ │ 93/11/29 │ 788 │SOTO日本家庭料理 │ 一枚 │ ├─────┼───────┼───────────┼──────┤ │ 93/11/29 │ 500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3/12/02 │ 15,000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3/12/02 │ 5,000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3/12/06 │ 2,400 │裕隆原廠保固會員費 │ 一枚 │ ├─────┼───────┼───────────┼──────┤ │ 94/01/17 │ 2,119 │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1/18 │ 1,350 │裕昌汽車中華廠 │ 一枚 │ ├─────┼───────┼───────────┼──────┤ │ 94/04/07 │ 406 │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 │ ├─────┼───────┼───────────┼──────┤ │ 94/04/14 │ 988 │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5/19 │ 2,200 │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 一枚 │ │ │ │司 │ │ ├─────┼───────┼───────────┼──────┤ │ 94/06/01 │ 999 │藍新科技 │ 一枚 │ └─────┴───────┴───────────┴──────┘ ┌─────────────────────────┐ │預借現金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自動付款設備所屬 │ │ │(新台幣:元)│ │ ├─────┼───────┼───────────┤ │ 93/12/03 │ 20,000 │玉山銀行佳里分行 │ └─────┴───────┴───────────┘ ㈤上開申請書上、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簽帳單上偽造之「亥○○」簽名共計20枚。 D慶豐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警一卷228至231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亥○○簽名一枚,並記載於修煌模具社擔任會計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且以 甲○○之承租地即高雄縣湖內鄉○○路105巷2弄1號5樓之4為 寄卡地址) 亥○○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偽造之台南北小北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4年5月10日 發卡日:94年5月19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明細見警一卷240頁) ┌────────────────────────────────┐ │詐欺取財部分: │ ├─────┬───────┬───────────┬──────┤ │ 94/05/25 │ 1,000 │日茂加油站 │ 一枚 │ ├─────┼───────┼───────────┼──────┤ │ 94/05/26 │ 1,000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5/31 │ 1,140 │西海岸活蝦之家 │ 一枚 │ ├─────┼───────┼───────────┼──────┤ │ 94/06/01 │ 1,000 │華興加油站 │ 一枚 │ ├─────┼───────┼───────────┼──────┤ │ 94/06/01 │ 1,200 │千越加油站 │ 一枚 │ ├─────┼───────┼───────────┼──────┤ │ 94/06/02 │ 500 │台亞石油 │ 一枚 │ ├─────┼───────┼───────────┼──────┤ │ 94/06/02 │ 2,410 │大鼎活蝦 │ 一枚 │ ├─────┼───────┼───────────┼──────┤ │ 94/06/02 │ 4,000 │數碼網路科技 │ 一枚 │ ├─────┼───────┼───────────┼──────┤ │ 94/06/03 │ 1,300 │千越加油站 │ 一枚 │ ├─────┼───────┼───────────┼──────┤ │ 94/06/03 │ 1,680 │大亞娛樂 │ 一枚 │ └─────┴───────┴───────────┴──────┘ ㈤上開申請書上、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簽帳單上偽造之「亥○○」簽名共計12枚。 E匯豐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偵十卷86至89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亥○○簽名一枚,並記載於修煌模具社擔任會計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且以 甲○○之承租地即高雄縣湖內鄉○○路105巷2弄1號5樓之4為 寄卡地址) 亥○○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偽造之台南北小北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4年4月15日 發卡日:94年4月21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明細見偵十卷93頁) ┌────────────────────────────────┐ │詐欺取財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 交易商店 │偽造亥○○ │ │ │(新台幣:元)│ │簽名枚數 │ ├─────┼───────┼───────────┼──────┤ │ 94/05/01 │ 865 │金玉堂文化批發廣場 │ 一枚 │ ├─────┼───────┼───────────┼──────┤ │ 94/05/01 │ 2,100 │TADING SHRIMP │ 一枚 │ ├─────┼───────┼───────────┼──────┤ │ 94/05/01 │ 14,700 │全國電子高雄市第19分公│ 一枚 │ │ │ │司 │ │ ├─────┼───────┼───────────┼──────┤ │ 94/05/02 │ 4,800 │成大聯合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5/02 │ 4,800 │宏達加油站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5/05 │ 3,000 │成大聯合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5/10 │ 2,000 │大都會汽車音響行動 │ 一枚 │ ├─────┼───────┼───────────┼──────┤ │ 94/05/10 │ 3,768 │泛亞電話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5/11 │ 8,300 │銀座剪燙 │ 一枚 │ ├─────┼───────┼───────────┼──────┤ │ 94/05/12 │ 1,130 │TADING SHRIMP │ 一枚 │ ├─────┼───────┼───────────┼──────┤ │ 94/05/13 │ 26,050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一枚 │ │ │ │司 │ │ ├─────┼───────┼───────────┼──────┤ │ 94/05/19 │ 5,000 │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 一枚 │ │ │ │司 │ │ ├─────┼───────┼───────────┼──────┤ │ 94/05/30 │ 500 │高越加油站 │ 一枚 │ ├─────┼───────┼───────────┼──────┤ │ 94/05/31 │ 500 │千越加油站-麟洛站 │ 一枚 │ ├─────┼───────┼───────────┼──────┤ │ 94/06/02 │ 3,000 │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 一枚 │ │ │ │司 │ │ └─────┴───────┴───────────┴──────┘ ┌─────────────────────────┐ │預借現金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自動付款設備所屬 │ │ │(新台幣:元)│ │ ├─────┼───────┼───────────┤ │ 94/05/01 │ 10,000 │中國信託ATM │ ├─────┼───────┼───────────┤ │ 94/05/03 │ 20,000 │彰化銀行ATM │ ├─────┼───────┼───────────┤ │ 94/05/03 │ 20,000 │台北富邦ATM │ ├─────┼───────┼───────────┤ │ 94/05/06 │ 20,000 │中國信託ATM │ ├─────┼───────┼───────────┤ │ 94/05/10 │ 10,000 │臺灣銀行ATM │ ├─────┼───────┼───────────┤ │ 94/05/10 │ 10,000 │臺灣銀行ATM │ └─────┴───────┴───────────┘ ㈤上開申請書上、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簽帳單上偽造之「亥○○」簽名共計17枚。 F台北國際商銀(現改名為永豐商銀)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警一卷131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亥○○簽名一枚,並記載於修煌模具社擔任會計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且以 甲○○之承租地即高雄縣湖內鄉○○路105巷2弄1號5樓之4為 寄卡地址) 亥○○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3年12月6日 發卡日:93年12月21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無使用 G富邦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信用卡卡號:未核發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警一卷201至204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亥○○簽名二枚,並記載於修煌模具社擔任會計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07─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且以甲○○之承租地即高雄縣湖內鄉○○路105巷2弄1號5樓之4為寄卡地址) 亥○○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偽造之北小北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4年4月21日 發卡日:未核發 編號2:冒名天○○○部分: A富邦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警一卷205至211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天○○○簽名一枚,並記載於正順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襄理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電 話供核卡徵信,且以甲○○之承租地即高雄市三民區○○○路106之2號4樓為寄卡地址) 天○○○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偽造之台南和順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3年12月1日 發卡日:93年12月3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明細見警一卷160頁) ┌────────────────────────────────┐ │詐欺取財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 交易商店 │偽造天○○○│ │ │(新台幣:元)│ │簽名枚數 │ ├─────┼───────┼───────────┼──────┤ │ 93/12/28 │ 4,500 │全輪服裝 │ 一枚 │ └─────┴───────┴───────────┴──────┘ ┌─────────────────────────┐ │預借現金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自動付款設備所屬 │ │ │(新台幣:元)│ │ ├─────┼───────┼───────────┤ │ 93/12/21 │ 8,121 │中華郵政 │ ├─────┼───────┼───────────┤ │ 93/12/21 │ 20,000 │中華郵政 │ ├─────┼───────┼───────────┤ │ 93/12/22 │ 20,000 │第一商業銀行 │ ├─────┼───────┼───────────┤ │ 93/12/22 │ 10,000 │中國信託 │ ├─────┼───────┼───────────┤ │ 93/12/23 │ 10,000 │第一商業銀行 │ ├─────┼───────┼───────────┤ │ 93/12/23 │ 20,000 │台新銀行 │ ├─────┼───────┼───────────┤ │ 93/12/24 │ 10,000 │第一商業銀行 │ ├─────┼───────┼───────────┤ │ 93/12/24 │ 10,000 │中國信託 │ ├─────┼───────┼───────────┤ │ 93/12/27 │ 10,000 │第一商業銀行 │ ├─────┼───────┼───────────┤ │ 93/12/27 │ 20,000 │玉山銀行 │ ├─────┼───────┼───────────┤ │ 93/12/28 │ 10,000 │中國信託 │ ├─────┼───────┼───────────┤ │ 93/12/30 │ 3,000 │玉山銀行 │ ├─────┼───────┼───────────┤ │94/01/04 │ 2,000 │中國信託 │ ├─────┼───────┼───────────┤ │94/01/26 │ 5,000 │玉山銀行 │ ├─────┼───────┼───────────┤ │94/01/27 │ 1,500 │玉山銀行 │ ├─────┼───────┼───────────┤ │94/03/04 │ 3,000 │玉山銀行 │ ├─────┼───────┼───────────┤ │94/03/04 │ 3,000 │玉山銀行 │ ├─────┼───────┼───────────┤ │94/03/04 │ 1,000 │台新銀行 │ ├─────┼───────┼───────────┤ │94/03/30 │ 1,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94/04/03 │ 1,000 │聯邦商業銀行 │ ├─────┼───────┼───────────┤ │94/04/06 │ 1,000 │台新銀行 │ └─────┴───────┴───────────┘ ㈤上開申請書上、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簽帳單上偽造「天○○○」簽名共計12枚。 B荷蘭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警一卷367至368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天○○○簽名一枚,並記載於正順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襄理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電 話供核卡徵信,且以甲○○之承租地即高雄市三民區○○○路106之2號4樓為寄卡地址) 天○○○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3年12月3日 發卡日:93年12月10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明細見警一卷369頁) ┌────────────────────────────────┐ │詐欺取財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 交易商店 │偽造天○○○│ │ │(新台幣:元)│ │簽名枚數 │ ├─────┼───────┼───────────┼──────┤ │ 93/12/14 │ 500 │T-UP興達港加油站 │ 一枚 │ ├─────┼───────┼───────────┼──────┤ │ 93/12/14 │ 36,435 │德源電腦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3/12/14 │ 10,185 │德源電腦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3/12/16 │ 500 │海寮加油站 │ 一枚 │ ├─────┼───────┼───────────┼──────┤ │ 93/12/17 │ 800 │T-UP興達港加油站 │ 一枚 │ ├─────┼───────┼───────────┼──────┤ │ 93/12/19 │ 1,050 │晨瑋實業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3/12/19 │ 263 │晨瑋實業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3/12/19 │ 1,906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 一枚 │ │ │ │司台南分公司 │ │ ├─────┼───────┼───────────┼──────┤ │ 94/05/19 │ 3,000 │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 一枚 │ │ │ │司 │ │ ├─────┼───────┼───────────┼──────┤ │ 94/05/31 │ 4,000 │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 一枚 │ │ │ │司 │ │ ├─────┼───────┼───────────┼──────┤ │ 94/06/02 │ 2,000 │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 一枚 │ │ │ │司 │ │ └─────┴───────┴───────────┴──────┘ ┌─────────────────────────┐ │預借現金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自動付款設備所屬 │ │ │(新台幣:元)│ │ ├─────┼───────┼───────────┤ │ 93/12/23 │ 20,000 │玉山銀行北高雄分行 │ ├─────┼───────┼───────────┤ │ 93/12/24 │ 2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93/12/24 │ 10,000 │第一商業銀行 │ ├─────┼───────┼───────────┤ │ 94/01/14 │ 3,000 │玉山銀行北高雄分行 │ └─────┴───────┴───────────┘ ㈤上開申請書上、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簽帳單上偽造「天○○○」簽名共計13枚。 C玉山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偵十卷71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天○○○簽名一枚,並記載於正順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襄理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 07─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且以甲○○之承租地即高雄 市三民區○○○路106之2號4樓為寄卡地址) 天○○○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3年12月2日 發卡日:93年12月3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明細見偵十卷72頁) ┌─────────────────────────┐ │預借現金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自動付款設備所屬 │ │ │(新台幣:元)│ │ ├─────┼───────┼───────────┤ │ 93/12/07 │ 30,000 │玉山銀行北高雄分行 │ ├─────┼───────┼───────────┤ │ 93/12/07 │ 19,006 │土地銀行 │ ├─────┼───────┼───────────┤ │ 94/01/10 │ 1,006 │台新銀行 │ ├─────┼───────┼───────────┤ │ 94/01/10 │ 1,006 │台新銀行 │ ├─────┼───────┼───────────┤ │ 94/03/01 │ 1,006 │台北富邦銀行 │ ├─────┼───────┼───────────┤ │ 94/03/14 │ 1,006 │中國信託 │ ├─────┼───────┼───────────┤ │ 94/04/12 │ 1,006 │國泰世華銀行 │ ├─────┼───────┼───────────┤ │ 94/05/10 │ 1,006 │第一銀行 │ ├─────┼───────┼───────────┤ │ 94/05/23 │ 1,000 │玉山銀行佳里分行 │ └─────┴───────┴───────────┘ D慶豐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警一卷232至238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天○○○簽名一枚,並記載於正順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襄理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 000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且以甲○○之承租地即高雄市三民區○○○路106之2號4樓為寄卡地址) 天○○○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偽造之台南和順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3年11月30日 發卡日:93年12月16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明細見警一卷241頁) ┌────────────────────────────────┐ │詐欺取財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 交易商店 │偽造天○○○│ │ │(新台幣:元)│ │簽名枚數 │ ├─────┼───────┼───────────┼──────┤ │ 93/12/31 │ 800 │興達港加油站 │ 一枚 │ ├─────┼───────┼───────────┼──────┤ │ 94/01/03 │ 10,000 │全國電子 │ 一枚 │ ├─────┼───────┼───────────┼──────┤ │ 94/01/03 │ 1,000 │興達港加油站 │ 一枚 │ ├─────┼───────┼───────────┼──────┤ │ 94/01/05 │ 800 │海寮加油站 │ 一枚 │ ├─────┼───────┼───────────┼──────┤ │ 94/01/09 │ 800 │千越加油站 │ 一枚 │ ├─────┼───────┼───────────┼──────┤ │ 94/01/09 │ 1,350 │流行之星服飾-安南店 │ 一枚 │ ├─────┼───────┼───────────┼──────┤ │ 94/05/19 │ 263 │晨瑋實業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5/19 │ 3,300 │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 一枚 │ │ │ │司 │ │ └─────┴───────┴───────────┴──────┘ ┌─────────────────────────┐ │預借現金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自動付款設備所屬 │ │ │(新台幣:元)│ │ ├─────┼───────┼───────────┤ │ 94/01/03 │ 15,000 │台新銀行海佃分行 │ └─────┴───────┴───────────┘ ㈤上開申請書上、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簽帳單上偽造「天○○○」簽名共計10枚。 E復華銀行(現改名為元大商銀)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警一卷379至385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天○○○簽名一枚,並記載於正順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襄理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 000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且以甲○○之承租地即高雄市三民區○○○路106之2號4樓為寄卡地址) 天○○○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偽造之台南和順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4年1月13日 發卡日:94年1月19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明細見警一卷387頁) ┌────────────────────────────────┐ │詐欺取財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 交易商店 │偽造天○○○│ │ │(新台幣:元)│ │簽名枚數 │ ├─────┼───────┼───────────┼──────┤ │ 94/01/27 │ 3,500 │大鼎活蝦餐廳-明誠站 │ 一枚 │ │ │ │ │ │ ├─────┼───────┼───────────┼──────┤ │ 94/01/28 │ 29,000 │鑫輪汽車保養廠 │ 一枚 │ │ │ │ │ │ ├─────┼───────┼───────────┼──────┤ │ 94/01/28 │ 18,900 │星期壹購物網 │ 一枚 │ ├─────┼───────┼───────────┼──────┤ │ 94/01/29 │ 193 │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 一枚 │ │ │ │司 │ │ ├─────┼───────┼───────────┼──────┤ │ 94/02/02 │ 2,835 │信誼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2/07 │ 1,000 │海寮加油站 │ 一枚 │ ├─────┼───────┼───────────┼──────┤ │ 94/02/07 │ 796 │國通汽車佳里廠 │ 一枚 │ ├─────┼───────┼───────────┼──────┤ │ 94/02/14 │ 700 │海寮加油站 │ 一枚 │ ├─────┼───────┼───────────┼──────┤ │ 94/05/19 │ 4,000 │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 一枚 │ │ │ │司 │ │ ├─────┼───────┼───────────┼──────┤ │ 94/05/19 │ 4,000 │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 一枚 │ │ │ │司 │ │ ├─────┼───────┼───────────┼──────┤ │ 94/05/19 │ 4,000 │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 一枚 │ │ │ │司 │ │ └─────┴───────┴───────────┴──────┘ ┌─────────────────────────┐ │預借現金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自動付款設備所屬 │ │ │(新台幣:元)│ │ ├─────┼───────┼───────────┤ │ 94/01/31 │ 20,000 │國泰世華銀行-台南分行 │ ├─────┼───────┼───────────┤ │ 94/01/31 │ 20,000 │國泰世華銀行-台南分行 │ ├─────┼───────┼───────────┤ │ 94/02/01 │ 2,000 │合作金庫-南興分行 │ ├─────┼───────┼───────────┤ │ 94/02/14 │ 5,000 │復華銀行-仁德分行 │ ├─────┼───────┼───────────┤ │ 94/02/17 │ 10,000 │合作金庫-佳里分行 │ ├─────┼───────┼───────────┤ │ 94/03/12 │ 2,000 │國泰世華銀行-永康分行 │ ├─────┼───────┼───────────┤ │ 94/03/12 │ 2,000 │合作金庫-南興分行 │ └─────┴───────┴───────────┘ ㈤上開申請書上、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簽帳單上偽造「天○○○」簽名共計13枚。 F陽信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警一卷268至271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天○○○簽名一枚,並記載於正順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襄理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 07─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且以甲○○ 之承租地即高雄市三民區○○○路106之2號4樓為寄卡地址) 天○○○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偽造之台南和順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3年12月14日 發卡日:93年12月22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明細見警一卷267頁) ┌────────────────────────────────┐ │詐欺取財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 交易商店 │偽造天○○○│ │ │(新台幣:元)│ │簽名枚數 │ ├─────┼───────┼───────────┼──────┤ │ 93/12/30 │ 2,980 │億進寢具-北安 │ 一枚 │ ├─────┼───────┼───────────┼──────┤ │ 93/01/27 │ 500 │宏達加油站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1/30 │ 1,000 │T-UP興達港加油站 │ 一枚 │ ├─────┼───────┼───────────┼──────┤ │ 94/03/02 │ 500 │海寮加油站 │ 一枚 │ │ │ │ │ │ └─────┴───────┴───────────┴──────┘ ┌─────────────────────────┐ │預借現金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自動付款設備所屬 │ │ │(新台幣:元)│ │ ├─────┼───────┼───────────┤ │ 94/01/03 │ 20,00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海佃分│ │ │ │行 │ ├─────┼───────┼───────────┤ │ 94/01/10 │ 5,00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海佃分│ │ │ │行 │ ├─────┼───────┼───────────┤ │ 94/01/10 │ 2,00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海佃分│ │ │ │行 │ ├─────┼───────┼───────────┤ │ 94/01/10 │ 3,00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海佃分│ │ │ │行 │ ├─────┼───────┼───────────┤ │ 94/01/14 │ 3,000 │玉山銀行北高雄分行 │ ├─────┼───────┼───────────┤ │ 94/01/25 │ 1,000 │玉山銀行北高雄分行 │ ├─────┼───────┼───────────┤ │ 94/01/30 │ 2,000 │陽信商業銀行西華分行 │ ├─────┼───────┼───────────┤ │ 94/01/30 │ 2,000 │陽信商業銀行西華分行 │ ├─────┼───────┼───────────┤ │ 94/01/30 │ 1,000 │陽信商業銀行西華分行 │ ├─────┼───────┼───────────┤ │ 94/02/02 │ 2,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94/02/02 │ 2,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94/02/14 │ 1,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94/03/07 │ 1,000 │玉山銀行北高雄分行 │ ├─────┼───────┼───────────┤ │ 94/03/07 │ 2,000 │台南企銀 │ ├─────┼───────┼───────────┤ │ 94/04/25 │ 2,00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 │ │限公司 │ └─────┴───────┴───────────┘ ㈤上開申請書上、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簽帳單上偽造「天○○○」簽名共計6枚。 編號3:冒名C○○部分: A富邦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警一卷274至277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C○○簽名一枚,並記載於修煌模具社擔任技師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07─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並以甲○○之承租地即高雄市三民區○○○路106號4樓之2為寄卡地址) C○○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3年11月24日 發卡日:93年12月3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明細見警一卷158頁) ┌────────────────────────────────┐ │詐欺取財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 交易商店 │偽造C○○簽│ │ │(新台幣:元)│ │名枚數 │ ├─────┼───────┼───────────┼──────┤ │ 93/12/08 │ 1,360 │全輪服裝行 │ 一枚 │ ├─────┼───────┼───────────┼──────┤ │ 93/12/08 │ 800 │中國石油安定加油站 │ 一枚 │ ├─────┼───────┼───────────┼──────┤ │ 93/12/08 │ 1,480 │億皓公司 │ 一枚 │ ├─────┼───────┼───────────┼──────┤ │ 93/12/08 │ 859 │泛亞電信 │ 一枚 │ ├─────┼───────┼───────────┼──────┤ │ 93/12/22 │ 500 │優加力長溪站加油站 │ 一枚 │ ├─────┼───────┼───────────┼──────┤ │ 94/02/05 │ 650 │富邦產物意外保險 │ 一枚 │ ├─────┼───────┼───────────┼──────┤ │ 94/02/05 │ 650 │富邦產物意外保險 │ 一枚 │ ├─────┼───────┼───────────┼──────┤ │ 94/02/18 │ 1,000 │千越加油站 │ 一枚 │ └─────┴───────┴───────────┴──────┘ ┌─────────────────────────┐ │預借現金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自動付款設備所屬 │ │ │(新台幣:元)│ │ ├─────┼───────┼───────────┤ │ 93/12/09 │ 8,26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93/12/10 │ 10,000 │玉山銀行 │ ├─────┼───────┼───────────┤ │ 93/12/11 │ 10,000 │玉山銀行 │ ├─────┼───────┼───────────┤ │ 94/01/10 │ 5,000 │國泰世華銀行 │ ├─────┼───────┼───────────┤ │ 94/02/02 │ 2,000 │中華郵政 │ ├─────┼───────┼───────────┤ │ 94/02/18 │ 2,000 │玉山銀行 │ ├─────┼───────┼───────────┤ │ 94/02/18 │ 10,000 │玉山銀行 │ ├─────┼───────┼───────────┤ │ 94/02/19 │ 1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94/02/21 │ 10,000 │富邦銀行 │ ├─────┼───────┼───────────┤ │ 94/02/21 │ 5,000 │富邦銀行 │ ├─────┼───────┼───────────┤ │ 94/02/22 │ 8,000 │第一商業銀行 │ ├─────┼───────┼───────────┤ │ 94/02/22 │ 1,000 │第一商業銀行 │ ├─────┼───────┼───────────┤ │ 94/03/02 │ 1,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94/03/09 │ 1,000 │台新銀行 │ └─────┴───────┴───────────┘ ㈤上開申請書上、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簽帳單上偽造之「C○○」簽名共計10枚。 B玉山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偵十卷62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C○○簽名一枚,並記載於修煌模具社擔任技師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07─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並以甲○○之承租地即高雄市三民區○○○路106號4樓之2為寄卡地址) C○○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3年11月間 發卡日:93年11月19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明細見偵十卷47頁) ┌─────────────────────────┐ │預借現金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自動付款設備所屬 │ │ │(新台幣:元)│ │ ├─────┼───────┼───────────┤ │ 93/11/23 │ 20,006 │不詳地點ATM │ ├─────┼───────┼───────────┤ │ 93/11/23 │ 18,006 │同上 │ ├─────┼───────┼───────────┤ │ 93/11/25 │ 1,006 │同上 │ ├─────┼───────┼───────────┤ │ 93/12/01 │ 506 │同上 │ ├─────┼───────┼───────────┤ │ 94/01/10 │ 2,006 │同上 │ ├─────┼───────┼───────────┤ │ 94/03/14 │ 1,006 │同上 │ ├─────┼───────┼───────────┤ │ 94/04/12 │ 10,000 │玉山銀行 │ ├─────┼───────┼───────────┤ │ 94/04/13 │ 10,000 │玉山銀行 │ ├─────┼───────┼───────────┤ │ 94/06/01 │ 1,706 │不詳地點ATM │ └─────┴───────┴───────────┘ C陽信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警一卷274至277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C○○簽名一枚,並記載於修煌模具社擔任技師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07─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並以甲○○之承租地即高雄市三民區○○○路106號4樓之2為寄卡地址) C○○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偽造之台南安南郵局0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3年12月14日 發卡日:93年12月22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明細見警一卷273頁) ┌────────────────────────────────┐ │詐欺取財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 交易商店 │偽造C○○簽│ │ │(新台幣:元)│ │名枚數 │ ├─────┼───────┼───────────┼──────┤ │ 93/12/29 │ 1,000 │優力佳長溪站 │ 一枚 │ ├─────┼───────┼───────────┼──────┤ │ 94/12/30 │ 2,588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3/12/31 │ 1,049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1/01 │ 441 │大潤發佳里站 │ 一枚 │ ├─────┼───────┼───────────┼──────┤ │ 94/01/01 │ 500 │福懋屏東加油站 │ 一枚 │ ├─────┼───────┼───────────┼──────┤ │ 94/01/03 │ 9,890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高│ 一枚 │ │ │ │雄市 │ │ ├─────┼───────┼───────────┼──────┤ │ 94/01/08 │ 1,236 │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 │ ├─────┼───────┼───────────┼──────┤ │ 94/01/09 │ 500 │海寮加油站 │ 一枚 │ ├─────┼───────┼───────────┼──────┤ │ 94/01/10 │ 220 │太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一枚 │ ├─────┼───────┼───────────┼──────┤ │ 94/01/10 │ 3,266 │誠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一枚 │ ├─────┼───────┼───────────┼──────┤ │ 94/01/10 │ 1,720 │楓蓮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一枚 │ ├─────┼───────┼───────────┼──────┤ │ 94/03/01 │ 788 │本龍電腦 │ 一枚 │ └─────┴───────┴───────────┴──────┘ ┌─────────────────────────┐ │預借現金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自動付款設備所屬 │ │ │(新台幣:元)│ │ ├─────┼───────┼───────────┤ │ 94/01/03 │ 20,000 │玉山銀行北高雄分行 │ ├─────┼───────┼───────────┤ │ 94/01/06 │ 5,000 │陽信商業銀行西華分行 │ ├─────┼───────┼───────────┤ │ 94/01/10 │ 5,00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 │ │限公司 │ ├─────┼───────┼───────────┤ │ 94/01/10 │ 2,00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 │ │限公司 │ ├─────┼───────┼───────────┤ │ 94/03/25 │ 1,000 │大眾銀行 │ ├─────┼───────┼───────────┤ │ 94/04/30 │ 1,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94/05/25 │ 1,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㈤上開申請書上、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簽帳單上偽造之「C○○」簽名共計13枚。 D新光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警一卷359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C○○簽名一枚,並記載於修煌模具社擔任技師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07─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並以甲○○之承租地即高雄市三民區○○○路106號4樓之2為寄卡地址) C○○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3年12月2日 發卡日:93年12月8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明細見審卷226至228頁) ┌────────────────────────────────┐ │詐欺取財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 交易商店 │偽造C○○簽│ │ │(新台幣:元)│ (名稱or代號) │名枚數 │ ├─────┼───────┼───────────┼──────┤ │ 93/12/17 │ 3,938 │不詳 │ 一枚 │ ├─────┼───────┼───────────┼──────┤ │ 93/12/20 │ 3,049 │不詳 │ 一枚 │ ├─────┼───────┼───────────┼──────┤ │ 93/12/20 │ 3,400 │翔禾電子通訊總匯 │ 一枚 │ ├─────┼───────┼───────────┼──────┤ │ 93/12/21 │ 800 │不詳 │ 一枚 │ ├─────┼───────┼───────────┼──────┤ │ 93/12/21 │ 8,000 │常欣電信-成功店 │ 一枚 │ ├─────┼───────┼───────────┼──────┤ │ 93/12/21 │ 590 │小皮屋皮件行 │ 一枚 │ ├─────┼───────┼───────────┼──────┤ │ 93/12/21 │ 1,100 │小皮屋皮件行 │ 一枚 │ ├─────┼───────┼───────────┼──────┤ │ 93/12/21 │ 8,940 │燦坤3C安南店 │ 一枚 │ ├─────┼───────┼───────────┼──────┤ │ 93/12/22 │ 2,568 │龍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3/12/23 │ 1,000 │不詳 │ 一枚 │ ├─────┼───────┼───────────┼──────┤ │ 93/12/24 │ 2,574 │同上 │ 一枚 │ ├─────┼───────┼───────────┼──────┤ │ 93/12/26 │ 2,239 │代號0000000000商店 │ 一枚 │ ├─────┼───────┼───────────┼──────┤ │ 93/12/31 │ 2,550 │不詳 │ 一枚 │ ├─────┼───────┼───────────┼──────┤ │ 94/01/01 │ 3,375 │同上 │ 一枚 │ ├─────┼───────┼───────────┼──────┤ │ 94/01/04 │ 798 │同上 │ 一枚 │ ├─────┼───────┼───────────┼──────┤ │ 94/01/04 │ 1,100 │神采牛仔服飾 │ 一枚 │ ├─────┼───────┼───────────┼──────┤ │ 94/01/04 │ 590 │不詳 │ 一枚 │ ├─────┼───────┼───────────┼──────┤ │ 95/01/04 │ 2,688 │燦坤3C安南店 │ 一枚 │ ├─────┼───────┼───────────┼──────┤ │ 94/01/05 │ 340 │頂好WellcomeB&Q店 │ 一枚 │ ├─────┼───────┼───────────┼──────┤ │ 94/01/08 │ 800 │不詳 │ 一枚 │ ├─────┼───────┼───────────┼──────┤ │ 94/01/08 │ 5,565 │同上 │ 一枚 │ ├─────┼───────┼───────────┼──────┤ │ 94/01/09 │ 2,206 │台灣家樂福-安平店 │ 一枚 │ ├─────┼───────┼───────────┼──────┤ │ 94/01/11 │ 4,460 │不詳 │ 一枚 │ ├─────┼───────┼───────────┼──────┤ │ 94/01/13 │ 500 │同上 │ 一枚 │ ├─────┼───────┼───────────┼──────┤ │ 94/01/13 │ 1,032 │同上 │ 一枚 │ ├─────┼───────┼───────────┼──────┤ │ 94/01/14 │ 1,000 │同上 │ 一枚 │ ├─────┼───────┼───────────┼──────┤ │ 94/01/14 │ 1,300 │泛大通訊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1/15 │ 1,000 │不詳 │ 一枚 │ ├─────┼───────┼───────────┼──────┤ │ 94/01/15 │ 2,062 │代號0000000000商店 │ 一枚 │ ├─────┼───────┼───────────┼──────┤ │ 94/01/18 │ 13,200 │7044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 一枚 │ │ │ │司 │ │ ├─────┼───────┼───────────┼──────┤ │ 94/01/18 │ 1,822 │代號0000000000商店 │ 一枚 │ ├─────┼───────┼───────────┼──────┤ │ 94/01/18 │ 500 │不詳 │ 一枚 │ ├─────┼───────┼───────────┼──────┤ │ 94/01/18 │ 1,000 │代號0000000000商店 │ 一枚 │ ├─────┼───────┼───────────┼──────┤ │ 94/01/18 │ 504 │不詳 │ 一枚 │ ├─────┼───────┼───────────┼──────┤ │ 94/01/19 │ 2,575 │代號0000000000商店 │ 一枚 │ ├─────┼───────┼───────────┼──────┤ │ 94/01/21 │ 800 │不詳 │ 一枚 │ ├─────┼───────┼───────────┼──────┤ │ 94/01/21 │ 3,743 │同上 │ 一枚 │ ├─────┼───────┼───────────┼──────┤ │ 94/01/21 │ 2,178 │同上 │ 一枚 │ ├─────┼───────┼───────────┼──────┤ │ 94/01/22 │ 4,108 │和信電訊-線上繳款 │ │ ├─────┼───────┼───────────┼──────┤ │ 94/01/22 │ 711 │代號0000000000商店 │ 一枚 │ ├─────┼───────┼───────────┼──────┤ │ 94/01/22 │ 661 │不詳 │ 一枚 │ ├─────┼───────┼───────────┼──────┤ │ 94/01/23 │ 800 │不詳 │ 一枚 │ ├─────┼───────┼───────────┼──────┤ │ 94/01/23 │ 800 │不詳 │ 一枚 │ └─────┴───────┴───────────┴──────┘ ㈤上開申請書上、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簽帳單上偽造之「C○○」簽名共計44枚。 E台北國際商銀(現改名為永豐商銀)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警一卷251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C○○簽名一枚,並記載於修煌模具社擔任技師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07─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並以甲○○之承租地即高雄市三民區○○○路106號4樓之2為寄卡地址) C○○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4年2月14日 發卡日:94年3月7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無使用 編號4:冒用楊忠穎部分: A國泰世華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警一卷340至344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楊忠穎簽名一枚,並記載於正順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行政助理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 、07─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且以甲○ ○之承租地即高雄市三民區○○○路106號4樓之2為寄卡地址) 楊忠穎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偽造之台南北小北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4年1月5日 發卡日:94年1月7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明細見警一卷345頁) ┌─────────────────────────┐ │預借現金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自動付款設備所屬 │ │ │(新台幣:元)│ │ ├─────┼───────┼───────────┤ │ 94/01/17 │ 20,006 │不詳地點ATM │ ├─────┼───────┼───────────┤ │ 94/01/17 │ 20,006 │同上 │ ├─────┼───────┼───────────┤ │ 94/01/17 │ 10,006 │同上 │ ├─────┼───────┼───────────┤ │ 94/01/17 │ 9,006 │同上 │ ├─────┼───────┼───────────┤ │ 94/03/14 │ 1,000 │同上 │ ├─────┼───────┼───────────┤ │ 94/03/17 │ 2,006 │同上 │ ├─────┼───────┼───────────┤ │ 94/04/14 │ 20,006 │同上 │ ├─────┼───────┼───────────┤ │ 94/04/14 │ 15,006 │同上 │ ├─────┼───────┼───────────┤ │ 94/04/19 │ 1,006 │同上 │ ├─────┼───────┼───────────┤ │ 94/05/13 │ 2,006 │同上 │ └─────┴───────┴───────────┘ B台北國際商銀(現改名為永豐商銀)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警一卷252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楊忠穎簽名一枚,並記載於正順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行政助理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 、07─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且以甲○ ○之承租地即高雄市三民區○○○路106號4樓之2為寄卡地址) 楊忠穎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4年1月間 發卡日:94年1月14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無使用 C新光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警一卷366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楊忠穎簽名一枚,並記載於正順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行政助理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 、07─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且以甲○ ○之承租地即高雄市三民區○○○路106號4樓之2為寄卡地址) 楊忠穎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4年5月23日 發卡日:94年5月26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無使用 編號5:冒用申○○部分: A匯豐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偵十卷90至92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申○○簽名一枚,並記載於修煌模具社擔任技師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07─0000000號、06─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且以甲○○之承 租地即高雄縣湖內鄉○○路105巷2弄1號5樓之4為寄卡地址) 申○○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偽造之台南北小北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4年3月30日 發卡日:94年4月6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明細見偵十卷106至112頁) ┌────────────────────────────────┐ │詐欺取財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 交易商店 │偽造申○○簽│ │ │(新台幣:元)│ │名枚數 │ ├─────┼───────┼───────────┼──────┤ │ 94/04/12 │ 1,729 │八百屋汽車百貨台南店 │ 一枚 │ ├─────┼───────┼───────────┼──────┤ │ 94/04/12 │ 390 │銀座剪燙 │ 一枚 │ ├─────┼───────┼───────────┼──────┤ │ 94/04/12 │ 36,000 │勁輪定位 │ 一枚 │ ├─────┼───────┼───────────┼──────┤ │ 94/04/12 │ 500 │中崙加油站 │ 一枚 │ ├─────┼───────┼───────────┼──────┤ │ 94/04/15 │ 500 │祥新加油站 │ 一枚 │ ├─────┼───────┼───────────┼──────┤ │ 94/04/16 │ 30 │5490-ezPAY │ 一枚 │ ├─────┼───────┼───────────┼──────┤ │ 94/05/19 │ 3,500 │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 一枚 │ │ │ │司 │ │ └─────┴───────┴───────────┴──────┘ ┌─────────────────────────┐ │預借現金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自動付款設備所在 │ │ │(新台幣:元)│ │ ├─────┼───────┼───────────┤ │ 94/04/15 │ 20,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94/04/15 │ 20,000 │高雄銀行CD/ATM │ ├─────┼───────┼───────────┤ │ 94/04/17 │ 15,000 │合作金庫CD/ATM │ ├─────┼───────┼───────────┤ │ 94/04/19 │ 5,000 │中國信託CD/ATM │ └─────┴───────┴───────────┘ ㈤上開申請書上、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簽帳單上偽造之「C○○」簽名共計9枚。 B國泰世華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警一卷308至315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申○○簽名一枚,並記載於修煌模具社擔任技師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07─0000000號、06─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且以甲○○之承租地即高雄縣湖 內鄉○○路105巷2弄1號5樓之4為寄卡地址) 申○○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偽造之台南北小北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3年11月8日 發卡日:93年11月25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明細見警一卷316至317頁) ┌────────────────────────────────┐ │詐欺取財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 交易商店 │偽造申○○簽│ │ │(新台幣:元)│ │名枚數 │ ├─────┼───────┼───────────┼──────┤ │ 93/11/30 │ 1,000 │T-UP興達港加油站 │ 一枚 │ ├─────┼───────┼───────────┼──────┤ │ 93/12/01 │ 13,500 │大都會汽車音響行 │ 一枚 │ ├─────┼───────┼───────────┼──────┤ │ 93/12/02 │ 788 │SOTO日本家庭料理 │ 一枚 │ ├─────┼───────┼───────────┼──────┤ │ 93/12/02 │ 500 │統一精工(股)-左營加 │ 一枚 │ │ │ │油站 │ │ ├─────┼───────┼───────────┼──────┤ │ 93/12/02 │ 10,000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3/12/02 │ 5,000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3/12/03 │ 7,157 │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 │ ├─────┼───────┼───────────┼──────┤ │ 93/12/03 │ 3,692 │龍詮科技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3/12/03 │ 1,000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3/12/04 │ 1,953 │屈臣氏-佳里分公司 │ 一枚 │ ├─────┼───────┼───────────┼──────┤ │ 93/12/05 │ 3,630 │一亨運動用品-明誠店 │ 一枚 │ ├─────┼───────┼───────────┼──────┤ │ 93/12/05 │ 269 │順發3C量販-高雄店 │ 一枚 │ ├─────┼───────┼───────────┼──────┤ │ 93/12/06 │ 1,000 │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3/12/06 │ 304 │八百屋汽車百貨─台南店│ 一枚 │ ├─────┼───────┼───────────┼──────┤ │ 94/01/11 │ 1,000 │台大加油站─新營站 │ 一枚 │ ├─────┼───────┼───────────┼──────┤ │ 94/03/06 │ 500 │宏達加油站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3/12 │ 1,100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3/15 │ 1,000 │大都會汽車音響行 │ 一枚 │ ├─────┼───────┼───────────┼──────┤ │ 94/06/02 │ 1,500 │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 一枚 │ │ │ │司 │ │ └─────┴───────┴───────────┴──────┘ ┌─────────────────────────┐ │預借現金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 自動付款設備所在 │ │ │(新台幣:元)│ │ ├─────┼───────┼───────────┤ │ 93/12/08 │ 2,000 │第一商業銀行運河分行 │ ├─────┼───────┼───────────┤ │ 94/03/25 │ 2,000 │中華郵政西港分局 │ ├─────┼───────┼───────────┤ │ 94/03/25 │ 1,000 │中華郵政西港分局 │ ├─────┼───────┼───────────┤ │ 94/04/06 │ 1,000 │陽信商銀西華分行 │ └─────┴───────┴───────────┘ ㈤上開申請書上、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簽帳單上偽造之「C○○」簽名共計20枚。 C國泰世華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警一卷318至322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申○○簽名一枚,並記載於修煌模具社擔任技師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07─0000000號、06─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且以甲○○之承租地即高雄縣湖 內鄉○○路105巷2弄1號5樓之4為寄卡地址) 申○○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偽造之台南北小北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3年11月8日 發卡日:93年11月16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明細見警一卷323頁) ┌─────────────────────────┐ │預借現金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自動付款設備所在 │ │ │(新台幣:元)│ │ ├─────┼───────┼───────────┤ │ 93/11/23 │ 30,000 │自行提款 │ ├─────┼───────┼───────────┤ │ 94/03/17 │ 20,006 │跨行提款 │ ├─────┼───────┼───────────┤ │ 94/03/17 │ 14,006 │跨行提款 │ ├─────┼───────┼───────────┤ │ 94/05/13 │ 1,006 │跨行提款 │ └─────┴───────┴───────────┘ D新光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警一卷355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申○○簽名一枚,並記載於修煌模具社擔任技師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07─0000000號、06─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且以甲○○之承租地即高雄縣湖 內鄉○○路105巷2弄1號5樓之4為寄卡地址) 申○○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3年12月2日 發卡日:93年12月8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明細見審卷226、229頁) ┌────────────────────────────────┐ │詐欺取財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 交易商店 │偽造申○○簽│ │ │(新台幣:元)│ (名稱or代號) │名枚數 │ ├─────┼───────┼───────────┼──────┤ │ 93/12/17 │ 911 │和信電訊-線上繳款 │ │ ├─────┼───────┼───────────┼──────┤ │ 93/12/17 │ 4,555 │代號0000000000商店 │ 一枚 │ ├─────┼───────┼───────────┼──────┤ │ 93/12/17 │ 2,650 │代號0000000000商店 │ 一枚 │ ├─────┼───────┼───────────┼──────┤ │ 93/12/18 │ 13,023 │不詳 │ 一枚 │ ├─────┼───────┼───────────┼──────┤ │ 93/12/19 │ 800 │同上 │ 一枚 │ ├─────┼───────┼───────────┼──────┤ │ 93/12/19 │ 12,616 │龍詮科技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3/12/19 │ 621 │富均科技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3/12/19 │ 1,552 │龍詮科技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3/12/19 │ 1,050 │不詳 │ 一枚 │ ├─────┼───────┼───────────┼──────┤ │ 93/12/19 │ 315 │不詳 │ 一枚 │ ├─────┼───────┼───────────┼──────┤ │ 93/12/19 │ 500 │不詳 │ 一枚 │ ├─────┼───────┼───────────┼──────┤ │ 93/12/19 │ 994 │富均科技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3/12/21 │ 500 │不詳 │ 一枚 │ ├─────┼───────┼───────────┼──────┤ │ 93/12/23 │ 539 │同上 │ 一枚 │ ├─────┼───────┼───────────┼──────┤ │ 93/12/25 │ 800 │同上 │ 一枚 │ ├─────┼───────┼───────────┼──────┤ │ 93/12/25 │ 517 │同上 │ 一枚 │ ├─────┼───────┼───────────┼──────┤ │ 93/12/26 │ 566 │代號0000000000商店 │ 一枚 │ ├─────┼───────┼───────────┼──────┤ │ 93/12/27 │ 480 │不詳 │ 一枚 │ ├─────┼───────┼───────────┼──────┤ │ 93/12/28 │ 4,546 │和信電訊-線上繳款 │ │ ├─────┼───────┼───────────┼──────┤ │ 93/12/28 │ 3,437 │不詳 │ 一枚 │ ├─────┼───────┼───────────┼──────┤ │ 93/12/28 │ 990 │代號0000000000商店 │ 一枚 │ ├─────┼───────┼───────────┼──────┤ │ 93/12/28 │ 8,000 │全輪服裝行 │ 一枚 │ ├─────┼───────┼───────────┼──────┤ │ 93/12/28 │ 1,100 │不詳 │ 一枚 │ └─────┴───────┴───────────┴──────┘ ㈤上開申請書上、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簽帳單上偽造之「C○○」簽名共計23枚。 編號6:冒用卯○○部分: A富邦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警一卷219至221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卯○○簽名一枚,並記載於修煌模具社擔任會計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07─0000000號、0000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且以甲○○之承租地即高雄縣湖 內鄉○○路105巷2弄1號5樓之4為寄卡地址) 卯○○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偽造之台南北小北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3年12月17日 發卡日:93年12月29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明細見警一卷156頁) ┌────────────────────────────────┐ │詐欺取財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 交易商店 │偽造卯○○簽│ │ │(新台幣:元)│ │名枚數 │ ├─────┼───────┼───────────┼──────┤ │ 94/01/05 │ 8,820 │本龍電腦 │ 一枚 │ └─────┴───────┴───────────┴──────┘ ┌─────────────────────────┐ │預借現金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自動付款設備所屬 │ │ │(新台幣:元)│ │ ├─────┼───────┼───────────┤ │ 94/01/04 │ 1,814 │台新銀行 │ ├─────┼───────┼───────────┤ │ 94/01/05 │ 10,000 │台新銀行 │ ├─────┼───────┼───────────┤ │ 94/01/17 │ 10,000 │玉山銀行 │ ├─────┼───────┼───────────┤ │ 94/01/20 │ 2,000 │第一商業銀行 │ ├─────┼───────┼───────────┤ │ 94/03/08 │ 1,000 │臺南企銀銀行 │ ├─────┼───────┼───────────┤ │ 94/03/12 │ 2,000 │國泰世華銀行 │ ├─────┼───────┼───────────┤ │ 94/04/06 │ 2,000 │台新銀行 │ └─────┴───────┴───────────┘ ㈤上開申請書上、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簽帳單上偽造之「卯○○」簽名共計3枚。 B國泰世華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警一卷324至326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卯○○簽名一枚,並記載於修煌模具社擔任會計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07─0000000號、0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且以甲○○之承 租地即高雄縣湖內鄉○○路105巷2弄1號5樓之4為寄卡地址) 卯○○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偽造之台南北小北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3年12月21日 發卡日:93年12月29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明細見警一卷327頁) ┌─────────────────────────┐ │預借現金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自動付款設備所屬 │ │ │(新台幣:元)│ │ ├─────┼───────┼───────────┤ │ 94/01/10 │ 20,000 │不詳地點ATM │ ├─────┼───────┼───────────┤ │ 94/04/19 │ 1,006 │同上 │ ├─────┼───────┼───────────┤ │ 94/06/01 │ 1,106 │同上 │ └─────┴───────┴───────────┘ C玉山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偵十卷52至53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卯○○簽名一枚,並記載於佳煌模具社擔任作業員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07─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且以甲○○之承租地即高雄縣湖內鄉○○路105巷2弄1號5樓之4為寄卡地址) 卯○○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3年10月26日 發卡日:93年10月28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明細見偵十卷54頁) ┌─────────────────────────┐ │預借現金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自動付款設備所屬 │ │ │(新台幣:元)│ │ ├─────┼───────┼───────────┤ │ 93/11/02 │ 20,006 │土地銀行 │ ├─────┼───────┼───────────┤ │ 93/11/02 │ 19,006 │郵局 │ ├─────┼───────┼───────────┤ │ 93/11/04 │ 706 │土地銀行 │ ├─────┼───────┼───────────┤ │ 93/11/10 │ 1,006 │郵局 │ ├─────┼───────┼───────────┤ │ 93/11/11 │ 706 │臺灣銀行 │ ├─────┼───────┼───────────┤ │ 93/12/16 │ 306 │中國信託 │ ├─────┼───────┼───────────┤ │ 94/01/10 │ 1,006 │台新銀行 │ └─────┴───────┴───────────┘ 編號7:冒用戌○○部分: A富邦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警一卷169至170、179至180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戌○○簽名一枚,並記載於修煌模具社擔任會計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07─0000000號、06─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且以甲○○之承 租地即高雄縣湖內鄉○○路105巷2弄1號5樓之4為寄卡地址) 戌○○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偽造之台南北小北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3年12月1日 發卡日:93年12月6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明細見審一卷191頁) ┌─────────────────────────┐ │預借現金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自動付款設備所屬 │ │ │(新台幣:元)│ │ ├─────┼───────┼───────────┤ │ 93/12/13 │ 20,000 │不詳地點之ATM │ ├─────┼───────┼───────────┤ │ 93/12/13 │ 9,000 │同上 │ ├─────┼───────┼───────────┤ │ 93/12/16 │ 1,000 │同上 │ ├─────┼───────┼───────────┤ │ 94/02/02 │ 1,000 │同上 │ ├─────┼───────┼───────────┤ │ 94/05/23 │ 1,000 │同上 │ └─────┴───────┴───────────┘ B匯豐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偵十卷81至85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戌○○簽名一枚,並記載於修煌模具社擔任會計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06─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且以甲○○之承租地即高雄縣湖內鄉○○路105巷2弄1號5樓之4為寄卡地址) 戌○○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偽造之台南北小北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4年4月29日 發卡日:94年5月5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明細見偵十卷100至105頁) ┌────────────────────────────────┐ │詐欺取財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 交易商店 │偽造戌○○簽│ │ │(新台幣:元)│ │名枚數 │ ├─────┼───────┼───────────┼──────┤ │ 94/05/13 │ 210 │燦坤3C佳里店 │ 一枚 │ ├─────┼───────┼───────────┼──────┤ │ 94/05/13 │ 189 │國通汽車文賢廠 │ 一枚 │ ├─────┼───────┼───────────┼──────┤ │ 94/05/14 │ 460 │TADOING SHRIMP │ 一枚 │ ├─────┼───────┼───────────┼──────┤ │ 94/05/17 │ 10,000 │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 一枚 │ │ │ │司 │ │ ├─────┼───────┼───────────┼──────┤ │ 94/05/19 │ 8,000 │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 一枚 │ │ │ │司 │ │ └─────┴───────┴───────────┴──────┘ ┌─────────────────────────┐ │預借現金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自動付款設備所屬 │ │ │(新台幣:元)│ │ ├─────┼───────┼───────────┤ │ 94/05/14 │ 20,000 │中國信託 │ ├─────┼───────┼───────────┤ │ 94/05/17 │ 20,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94/05/19 │ 10,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94/05/19 │ 10,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㈤上開申請書上、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簽帳單上偽造之「戌○○」簽名共計7枚。 C新光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警一卷357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戌○○簽名一枚,並記載於修煌模具社擔任會計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07─0000000號、06─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且以甲○○之承 租地即高雄縣湖內鄉○○路105巷2弄1號5樓之4為寄卡地址) 戌○○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4年5月23日 發卡日:94年5月26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無使用 D台北國際商銀(現改名永豐商銀)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警一卷244至250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戌○○簽名一枚,並記載於修煌模具社擔任會計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07─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且以甲○○之承租地即高雄縣湖內鄉○○路105巷2弄1號5樓之4為寄卡地址) 戌○○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偽造之台南北小北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4年5月20日 發卡日:94年5月27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無使用 E富邦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信用卡卡號:未核發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警一卷175、222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戌○○簽名二枚,並記載於修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會計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07─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 戌○○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4年4月25日 發卡日:未核發 編號8:冒用壬○○部分: A富邦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警一卷212至218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壬○○簽名一枚,並記載於正順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行政課長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 、07─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且以甲○ ○之承租地即高雄市三民區○○○路106號4樓之2為寄卡地址) 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偽造之台南安南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4年1月20日 發卡日:94年1月25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明細見警一卷189頁) ┌────────────────────────────────┐ │詐欺取財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 交易商店 │偽造壬○○簽│ │ │(新台幣:元)│ │名枚數 │ ├─────┼───────┼───────────┼──────┤ │ 94/01/30 │ 1,020 │西海岸活蝦之家 │ 一枚 │ ├─────┼───────┼───────────┼──────┤ │ 94/01/31 │ 7,194 │九大運動廣場 │ 一枚 │ ├─────┼───────┼───────────┼──────┤ │ 94/01/31 │ 700 │台亞石油 │ 一枚 │ ├─────┼───────┼───────────┼──────┤ │ 94/02/01 │ 990 │亞屴電訊科技 │ 一枚 │ ├─────┼───────┼───────────┼──────┤ │ 94/02/01 │ 1,000 │興達港加油站 │ 一枚 │ ├─────┼───────┼───────────┼──────┤ │ 94/02/02 │ 1,390 │南科加油站 │ 一枚 │ ├─────┼───────┼───────────┼──────┤ │ 94/02/16 │ 1,000 │久井企業 │ 一枚 │ └─────┴───────┴───────────┴──────┘ ┌─────────────────────────┐ │預借現金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自動付款設備所屬 │ │ │(新台幣:元)│ │ ├─────┼───────┼───────────┤ │ 94/02/01 │ 7,553 │第一商業銀行 │ ├─────┼───────┼───────────┤ │ 94/02/02 │ 15,000 │台南企銀 │ ├─────┼───────┼───────────┤ │ 94/02/03 │ 20,000 │第一商業銀行 │ ├─────┼───────┼───────────┤ │ 94/02/03 │ 10,000 │國泰世華銀行 │ ├─────┼───────┼───────────┤ │ 94/02/04 │ 20,000 │富邦銀行 │ ├─────┼───────┼───────────┤ │ 94/02/04 │ 1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94/02/07 │ 20,000 │第一商業銀行 │ ├─────┼───────┼───────────┤ │ 94/02/10 │ 5,000 │彰化銀行 │ ├─────┼───────┼───────────┤ │ 94/02/12 │ 10,000 │台新銀行 │ ├─────┼───────┼───────────┤ │ 94/02/12 │ 20,000 │台新銀行 │ ├─────┼───────┼───────────┤ │ 94/02/14 │ 20,000 │第一商業銀行 │ ├─────┼───────┼───────────┤ │ 94/02/14 │ 10,000 │第一商業銀行 │ ├─────┼───────┼───────────┤ │ 94/02/16 │ 10,000 │第一商業銀行 │ ├─────┼───────┼───────────┤ │ 94/02/14 │ 10,000 │第一商業銀行 │ ├─────┼───────┼───────────┤ │ 94/02/16 │ 10,000 │高雄銀行 │ ├─────┼───────┼───────────┤ │ 94/02/17 │ 2,000 │玉山銀行 │ ├─────┼───────┼───────────┤ │ 94/02/17 │ 5,000 │中華郵政 │ ├─────┼───────┼───────────┤ │ 94/02/21 │ 5,000 │富邦銀行 │ ├─────┼───────┼───────────┤ │ 94/02/25 │ 1,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94/03/29 │ 2,000 │富邦銀行 │ ├─────┼───────┼───────────┤ │ 94/03/29 │ 2,000 │大眾銀行 │ ├─────┼───────┼───────────┤ │ 94/04/05 │ 3,000 │中華郵政 │ ├─────┼───────┼───────────┤ │ 94/04/06 │ 2,000 │台新銀行 │ └─────┴───────┴───────────┘ ㈤上開申請書上、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簽帳單上偽造之「壬○○」簽名共計9枚。 B富邦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警一卷162至163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壬○○簽名二枚,並記載於正順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行政課長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 、07─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 徵信,且以甲○○之承租地即高雄市三民區○○○路106號4樓之2為寄卡地址) 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4年1月28日 發卡日:94年2月2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明細見警一卷189頁) ┌─────────────────────────┐ │預借現金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自動付款設備所屬 │ │ │(新台幣:元)│ │ ├─────┼───────┼───────────┤ │ 94/02/04 │ 20,000 │不詳地點之ATM │ ├─────┼───────┼───────────┤ │ 94/02/04 │ 9,000 │同上 │ ├─────┼───────┼───────────┤ │ 94/03/18 │ 1,000 │同上 │ ├─────┼───────┼───────────┤ │ 94/05/23 │ 1,000 │同上 │ ├─────┼───────┼───────────┤ │ 94/05/23 │ 1,000 │同上 │ └─────┴───────┴───────────┘ C新光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警一卷360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壬○○簽名一枚,並記載於正順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行政課長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 、07─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 徵信,且以甲○○之承租地即高雄市三民區○○○路106號4樓之2為寄卡地址) 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4年1月21日 發卡日:94年1月27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明細見審一卷204至205頁) ┌────────────────────────────────┐ │詐欺取財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 交易商店 │偽造壬○○簽│ │ │(新台幣:元)│ │名枚數 │ ├─────┼───────┼───────────┼──────┤ │ 94/02/01 │ 1,408 │大樂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2/02 │ 4,218 │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 │ ├─────┼───────┼───────────┼──────┤ │ 94/02/02 │ 3,146 │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台│ 一枚 │ │ │ │南分公司 │ │ ├─────┼───────┼───────────┼──────┤ │ 94/02/02 │ 728 │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 │ ├─────┼───────┼───────────┼──────┤ │ 94/02/03 │ 676 │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台│ 一枚 │ │ │ │南分公司 │ │ ├─────┼───────┼───────────┼──────┤ │ 94/02/04 │ 1,945 │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台│ 一枚 │ │ │ │南分公司 │ │ ├─────┼───────┼───────────┼──────┤ │ 94/02/04 │ 500 │台糖油品事業部大湖加油│ 一枚 │ │ │ │站 │ │ ├─────┼───────┼───────────┼──────┤ │ 94/02/05 │ 1,225 │大樂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2/05 │ 799 │大樂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2/05 │ 1,548 │大樂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2/05 │ 2,500 │聯強電信-綜翊 │ 一枚 │ ├─────┼───────┼───────────┼──────┤ │ 94/02/07 │ 2,338 │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台│ 一枚 │ │ │ │南分公司 │ │ ├─────┼───────┼───────────┼──────┤ │ 94/02/08 │ 700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祥盟站 │ │ ├─────┼───────┼───────────┼──────┤ │ 94/02/08 │ 2,520 │高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2/09 │ 700 │T-UP興達港加油站 │ 一枚 │ ├─────┼───────┼───────────┼──────┤ │ 94/02/09 │ 830 │高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2/09 │ 1,612 │富均科技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2/09 │ 1,820 │西海岸活蝦之家 │ 一枚 │ ├─────┼───────┼───────────┼──────┤ │ 94/02/10 │ 2,550 │欣亞電腦(建國一店) │ 一枚 │ ├─────┼───────┼───────────┼──────┤ │ 94/02/10 │ 643 │大樂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2/10 │ 1,236 │倍冠企業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2/10 │ 2,844 │僑品電腦建國店 │ 一枚 │ ├─────┼───────┼───────────┼──────┤ │ 94/02/10 │ 279 │多米資訊廣場 │ 一枚 │ ├─────┼───────┼───────────┼──────┤ │ 94/02/11 │ 392 │大樂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2/11 │ 890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高│ 一枚 │ │ │ │雄市第十九分公司7 │ │ ├─────┼───────┼───────────┼──────┤ │ 94/02/12 │ 2,850 │茗臣電腦 │ 一枚 │ ├─────┼───────┼───────────┼──────┤ │ 94/02/12 │ 1,350 │旭曜-台南北門三店 │ 一枚 │ ├─────┼───────┼───────────┼──────┤ │ 94/02/12 │ 600 │海寮加油站 │ 一枚 │ ├─────┼───────┼───────────┼──────┤ │ 94/02/15 │ 700 │海寮加油站 │ 一枚 │ ├─────┼───────┼───────────┼──────┤ │ 94/02/16 │ 1,620 │西海岸活蝦之家 │ 一枚 │ ├─────┼───────┼───────────┼──────┤ │ 94/04/07 │ 1,100 │千越加油站 │ 一枚 │ ├─────┼───────┼───────────┼──────┤ │ 94/04/07 │ 1,000 │千越加油站 │ 一枚 │ ├─────┼───────┼───────────┼──────┤ │ 94/04/08 │ 1,000 │T-UP興達港加油站 │ 一枚 │ ├─────┼───────┼───────────┼──────┤ │ 94/04/10 │ 1,200 │中國石油-統好將軍加油 │ 一枚 │ │ │ │站 │ │ ├─────┼───────┼───────────┼──────┤ │ 94/04/12 │ 1,100 │興達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 一枚 │ │ │ │司 │ │ ├─────┼───────┼───────────┼──────┤ │ 94/04/15 │ 800 │興達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 一枚 │ │ │ │司 │ │ ├─────┼───────┼───────────┼──────┤ │ 94/04/17 │ 1,000 │興達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 一枚 │ │ │ │司 │ │ ├─────┼───────┼───────────┼──────┤ │ 94/05/13 │ 399 │燦坤3C-佳里店 │ 一枚 │ ├─────┼───────┼───────────┼──────┤ │ 94/05/13 │ 500 │永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5/19 │ 2,500 │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 一枚 │ │ │ │司 │ │ ├─────┼───────┼───────────┼──────┤ │ 94/05/31 │ 2,500 │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 一枚 │ │ │ │司 │ │ └─────┴───────┴───────────┴──────┘ ㈤上開申請書上、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簽帳單上偽造之「壬○○」簽名共計41枚。 D玉山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偵十卷57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壬○○簽名一枚,並記載於正順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行政課長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 、07─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 徵信,且以甲○○之承租地即高雄市三民區○○○路106號4樓之2為寄卡地址) 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4年1月13日 發卡日:94年1月17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明細見偵十卷59頁) ┌─────────────────────────┐ │預借現金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自動付款設備所屬 │ │ │(新台幣:元)│ │ ├─────┼───────┼───────────┤ │ 94/01/21 │ 30,000 │玉山銀行北高雄分行 │ ├─────┼───────┼───────────┤ │ 94/01/21 │ 9,000 │玉山銀行北高雄分行 │ ├─────┼───────┼───────────┤ │ 94/01/23 │ 600 │玉山銀行北高雄分行 │ ├─────┼───────┼───────────┤ │ 94/03/10 │ 2,006 │不詳地點之ATM │ ├─────┼───────┼───────────┤ │ 94/03/17 │ 3,006 │台新銀行 │ └─────┴───────┴───────────┘ E國泰世華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警一卷333至338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壬○○簽名一枚,並記載於正順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行政課長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 、07─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 徵信,且以甲○○之承租地即高雄市三民區○○○路106號4樓之2為寄卡地址) 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偽造之台南安南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4年1月20日 發卡日:94年1月27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明細見警一卷339頁) ┌─────────────────────────┐ │預借現金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自動付款設備所屬 │ │ │(新台幣:元)│ │ ├─────┼───────┼───────────┤ │ 94/02/03 │ 30,000 │不詳地點之ATM │ ├─────┼───────┼───────────┤ │ 94/02/03 │ 29,000 │同上 │ ├─────┼───────┼───────────┤ │ 94/03/07 │ 606 │同上 │ ├─────┼───────┼───────────┤ │ 94/03/21 │ 2,006 │同上 │ ├─────┼───────┼───────────┤ │ 94/03/25 │ 406 │同上 │ ├─────┼───────┼───────────┤ │ 94/05/13 │ 2,006 │同上 │ ├─────┼───────┼───────────┤ │ 94/05/13 │ 2,006 │同上 │ └─────┴───────┴───────────┘ 編號9:冒用宇○○部分: A富邦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警一卷223至235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宇○○簽名一枚,並記載於修煌模具社擔任技師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07─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且以甲○○之承租地即高雄縣湖內鄉○○路105巷2弄1號5樓之4為寄卡地址) 宇○○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偽造之台南北小北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3年11月2日 發卡日:93年11月10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明細見警一卷157頁) ┌────────────────────────────────┐ │詐欺取財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 交易商店 │偽造宇○○簽│ │ │(新台幣:元)│ │名枚數 │ ├─────┼───────┼───────────┼──────┤ │ 93/11/12 │ 54,000 │億峰家具 │ 一枚 │ ├─────┼───────┼───────────┼──────┤ │ 93/11/13 │ 3,910 │億進寢具 │ 一枚 │ ├─────┼───────┼───────────┼──────┤ │ 93/11/15 │ 1,833 │隆美布料 │ 一枚 │ ├─────┼───────┼───────────┼──────┤ │ 94/01/03 │ 2,584 │遠傳電信 │ 一枚 │ ├─────┼───────┼───────────┼──────┤ │ 94/01/06 │ 102 │家樂福 │ 一枚 │ ├─────┼───────┼───────────┼──────┤ │ 94/01/06 │ 300 │中油-北海加油站 │ 一枚 │ ├─────┼───────┼───────────┼──────┤ │ 94/01/23 │ 800 │台亞石油 │ 一枚 │ ├─────┼───────┼───────────┼──────┤ │ 94/01/25 │ 500 │鯨世界加油站 │ 一枚 │ ├─────┼───────┼───────────┼──────┤ │ 94/01/26 │ 690 │大樂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1/26 │ 1,541 │大樂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1/29 │ 1,280 │南科加油站 │ 一枚 │ └─────┴───────┴───────────┴──────┘ ┌─────────────────────────┐ │預借現金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自動付款設備所屬 │ │ │(新台幣:元)│ │ ├─────┼───────┼───────────┤ │ 93/11/18 │ 2,000 │玉山銀行 │ ├─────┼───────┼───────────┤ │ 94/02/08 │ 1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94/02/12 │ 10,000 │台新銀行 │ ├─────┼───────┼───────────┤ │ 94/02/14 │ 10,000 │第一商業銀行 │ ├─────┼───────┼───────────┤ │ 94/02/16 │ 10,000 │第一商業銀行 │ ├─────┼───────┼───────────┤ │ 94/03/02 │ 1,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94/03/18 │ 2,000 │萬泰商業銀行 │ ├─────┼───────┼───────────┤ │ 94/03/18 │ 2,000 │萬泰商業銀行 │ ├─────┼───────┼───────────┤ │ 94/03/19 │ 1,000 │台新銀行 │ ├─────┼───────┼───────────┤ │ 94/05/01 │ 1,000 │富邦銀行 │ ├─────┼───────┼───────────┤ │ 94/05/01 │ 2,000 │富邦銀行 │ ├─────┼───────┼───────────┤ │ 94/05/25 │ 1,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㈤上開申請書上、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簽帳單上偽造之「宇○○」簽名共計13枚。 B富邦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警一卷166至167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宇○○簽名一枚,並記載於修煌模具社擔任技師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07─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且以甲○○之承租地即高雄縣湖內鄉○○路105巷2弄1號5樓之4為寄卡地址) 宇○○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偽造之台南北小北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3年11月8日 發卡日:93年11月11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明細見審一卷193頁) ┌─────────────────────────┐ │預借現金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自動付款設備所屬 │ │ │(新台幣:元)│ │ ├─────┼───────┼───────────┤ │ 93/11/16 │ 20,000 │不詳地點之ATM │ ├─────┼───────┼───────────┤ │ 93/11/16 │ 9,000 │同上 │ ├─────┼───────┼───────────┤ │ 93/11/18 │ 600 │同上 │ ├─────┼───────┼───────────┤ │ 93/11/19 │ 300 │同上 │ ├─────┼───────┼───────────┤ │ 94/03/18 │ 2,000 │同上 │ ├─────┼───────┼───────────┤ │ 94/05/09 │ 1,000 │同上 │ └─────┴───────┴───────────┘ C聯邦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即美華泰MINI卡)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偵十卷120至123頁) 申請書(①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申請書上有偽造宇○○簽名一枚,並記載於佳煌模具社擔任技師之虛偽事項,以及07─ 0000000號、07 ─ 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且以甲○○之承租地即高雄縣湖內鄉○ ○路105巷2弄1號5樓之4為寄卡地址②0000000000000000號信 用卡申請書上有偽造宇○○簽名一枚,並記載於佳煌模具社擔任技師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07─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且以方世瑋之承租地即高雄縣湖內鄉○○路105巷2弄1號5樓之4為寄卡地址) 宇○○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偽造之台南北小北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4年4月4日 發卡日:①0000000000000000號:94年4月11日 ②0000000000000000號:94年4月8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 ⑴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部分(明細見偵十卷126至127頁)┌─────┬───────┬───────────┬──────┐ │ 交易日期 │刷卡金額 │交易商店 │偽造宇○○ │ │ │(新台幣:元)│ │簽名枚數 │ ├─────┼───────┼───────────┼──────┤ │ 94/04/15 │ 2,700 │小皮屋皮件行 │ 一枚 │ ├─────┼───────┼───────────┼──────┤ │ 94/04/15 │ 450 │小皮屋皮件行 │ 一枚 │ ├─────┼───────┼───────────┼──────┤ │ 94/04/15 │ 500 │海寮加油站 │ 一枚 │ ├─────┼───────┼───────────┼──────┤ │ 94/04/16 │ 593 │大樂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4/16 │ 1,660 │華妍生活藥妝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4/16 │ 500 │宏達加油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4/17 │ 1,000 │桂格加油站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4/18 │ 500 │福懋興業股份佳里加油站│ 一枚 │ ├─────┼───────┼───────────┼──────┤ │ 94/04/19 │ 400 │祥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一枚 │ ├─────┼───────┼───────────┼──────┤ │ 94/04/20 │ 500 │國洲加油站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4/21 │ 500 │國洲加油站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4/22 │ 3,129 │和信電訊-線上繳款 │ │ ├─────┼───────┼───────────┼──────┤ │ 94/04/22 │ 529 │屈臣氏-佳里分公司 │ 一枚 │ ├─────┼───────┼───────────┼──────┤ │ 94/04/22 │ 2,890 │聯合國中性服飾(佳里店│ 一枚 │ │ │ │) │ │ ├─────┼───────┼───────────┼──────┤ │ 94/04/22 │ 500 │福懋興業股份佳里加油站│ 一枚 │ ├─────┼───────┼───────────┼──────┤ │ 94/04/22 │ 6,510 │晨瑋實業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4/23 │ 500 │宏達加油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4/24 │ 500 │福懋興業股份佳里加油站│ 一枚 │ ├─────┼───────┼───────────┼──────┤ │ 94/04/24 │ 924 │台糖長榮飯店 │ 一枚 │ ├─────┼───────┼───────────┼──────┤ │ 94/04/25 │ 47,760 │興奇科技 │ 一枚 │ ├─────┼───────┼───────────┼──────┤ │ 94/04/25 │ 500 │中崙加油站 │ 一枚 │ ├─────┼───────┼───────────┼──────┤ │ 94/04/26 │ 500 │仁德東和加油站 │ 一枚 │ ├─────┼───────┼───────────┼──────┤ │ 94/04/26 │ 600 │海寮加油站 │ 一枚 │ ├─────┼───────┼───────────┼──────┤ │ 94/04/27 │ 2,390 │星期壹購物網. 雅虎奇摩│ 一枚 │ │ │ │購物 │ │ ├─────┼───────┼───────────┼──────┤ │ 94/04/27 │ 500 │仁德東和加油站 │ 一枚 │ ├─────┼───────┼───────────┼──────┤ │ 94/04/28 │ 500 │五洲加油站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4/29 │ 500 │中油-關廟服務區南下加 │ 一枚 │ │ │ │油 │ │ ├─────┼───────┼───────────┼──────┤ │ 94/04/30 │ 600 │永餘企業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4/30 │ 500 │中國石油善化站 │ 一枚 │ ├─────┼───────┼───────────┼──────┤ │ 94/04/30 │ 1,000 │中國石油 │ 一枚 │ └─────┴───────┴───────────┴──────┘ ┌─────────────────────────┐ │預借現金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自動付款設備所屬 │ │ │(新台幣:元)│ │ ├─────┼───────┼───────────┤ │ 94/04/26 │ 20,000 │台北銀行ATM │ ├─────┼───────┼───────────┤ │ 94/04/26 │ 2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 │ ├─────┼───────┼───────────┤ │ 94/04/29 │ 20,000 │台北銀行ATM │ ├─────┼───────┼───────────┤ │ 94/04/29 │ 20,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ATM │ └─────┴───────┴───────────┘ ⑵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未使用 ㈤上開申請書上、有刷卡簽帳使用之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簽帳單上偽造之「宇○○」簽名共計31枚。 D國泰世華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警一卷328至331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宇○○簽名一枚,並記載於佳煌模具社擔任技師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07─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且以甲○○之承租地即高雄縣湖內鄉○○路105巷2弄1號5樓之4為寄卡地址) 宇○○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3年10月14日 發卡日:93年10月20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明細見警一卷332頁) ┌─────────────────────────┐ │預借現金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自動付款設備所屬 │ │ │(新台幣:元)│ │ ├─────┼───────┼───────────┤ │ 93/10/27 │ 30,000 │不詳地點之ATM │ ├─────┼───────┼───────────┤ │ 93/10/27 │ 30,000 │同上 │ ├─────┼───────┼───────────┤ │ 93/10/27 │ 30,000 │同上 │ ├─────┼───────┼───────────┤ │ 93/10/27 │ 8,006 │同上 │ ├─────┼───────┼───────────┤ │ 93/10/29 │ 1,506 │同上 │ ├─────┼───────┼───────────┤ │ 93/11/25 │ 1,006 │同上 │ ├─────┼───────┼───────────┤ │ 93/11/29 │ 606 │同上 │ ├─────┼───────┼───────────┤ │ 93/12/07 │ 1,006 │同上 │ ├─────┼───────┼───────────┤ │ 94/03/01 │ 2,006 │同上 │ ├─────┼───────┼───────────┤ │ 94/05/23 │ 1,006 │同上 │ └─────┴───────┴───────────┘ E新光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警一卷356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宇○○簽名一枚,並記載於佳煌模具社擔任技師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07─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且以甲○○之承租地即高雄縣湖內鄉○○路105巷2弄1號5樓之4為寄卡地址) 宇○○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4年4月19日 發卡日:94年4月26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明細見審一卷206頁) ┌─────┬───────┬───────────┬──────┐ │ 交易日期 │刷卡金額 │交易商店 │偽造宇○○ │ │ │(新台幣:元)│ │簽名枚數 │ ├─────┼───────┼───────────┼──────┤ │ 94/05/04 │ 2,120 │流行之星服飾商場(安南│ 一枚 │ │ │ │店) │ │ ├─────┼───────┼───────────┼──────┤ │ 94/05/04 │ 1,425 │八百屋汽車商店-台南店 │ 一枚 │ ├─────┼───────┼───────────┼──────┤ │ 94/05/06 │ 5,124 │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 │ ├─────┼───────┼───────────┼──────┤ │ 94/05/06 │ 788 │SOTO日本家庭料理(聯興│ 一枚 │ │ │ │店) │ │ ├─────┼───────┼───────────┼──────┤ │ 94/05/06 │ 398 │永餘企業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5/07 │ 4,310 │車麗屋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一枚 │ │ │ │台南中 │ │ ├─────┼───────┼───────────┼──────┤ │ 94/05/07 │ 3,209 │八百屋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一枚 │ │ │ │台南分公司 │ │ ├─────┼───────┼───────────┼──────┤ │ 94/05/08 │ 1,840 │車麗屋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一枚 │ │ │ │台南中 │ │ ├─────┼───────┼───────────┼──────┤ │ 94/05/09 │ 3,306 │和信電訊-線上繳款 │ │ ├─────┼───────┼───────────┼──────┤ │ 94/05/09 │ 800 │千越加油站 │ 一枚 │ ├─────┼───────┼───────────┼──────┤ │ 94/05/13 │ 60,000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一枚 │ │ │ │司 │ │ ├─────┼───────┼───────────┼──────┤ │ 94/05/17 │ 6,400 │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 一枚 │ │ │ │司 │ │ ├─────┼───────┼───────────┼──────┤ │ 94/05/19 │ 3,000 │千越加油站 │ 一枚 │ ├─────┼───────┼───────────┼──────┤ │ 94/05/19 │ 1,000 │千越加油站 │ 一枚 │ ├─────┼───────┼───────────┼──────┤ │ 94/06/02 │ 2,000 │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 一枚 │ │ │ │司 │ │ ├─────┼───────┼───────────┼──────┤ │ 94/06/02 │ 4,000 │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 一枚 │ │ │ │司 │ │ └─────┴───────┴───────────┴──────┘ ㈤上開申請書上、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簽帳單上偽造之「宇○○」簽名共計16枚。 F玉山銀行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偵十卷65、66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宇○○簽名一枚,並記載於佳煌模具社擔任技師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07─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且以甲○○之承租地即高雄縣湖內鄉○○路105巷2弄1號5樓之4為寄卡地址) 宇○○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3年10月12日 發卡日:93年10月12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明細見偵十卷67頁) ┌─────────────────────────┐ │預借現金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自動付款設備所屬 │ │ │(新台幣:元)│ │ ├─────┼───────┼───────────┤ │ 93/10/14 │ 20,006 │遠東銀行ATM │ ├─────┼───────┼───────────┤ │ 93/10/14 │ 20,006 │中國信託ATM │ ├─────┼───────┼───────────┤ │ 93/10/14 │ 8,006 │中國信託ATM │ ├─────┼───────┼───────────┤ │ 93/10/18 │ 1,006 │台北富邦銀行ATM │ ├─────┼───────┼───────────┤ │ 93/10/18 │ 606 │台新銀行ATM │ ├─────┼───────┼───────────┤ │ 93/11/08 │ 4,006 │中國信託ATM │ ├─────┼───────┼───────────┤ │ 94/01/10 │ 1,006 │合作金庫ATM │ ├─────┼───────┼───────────┤ │ 94/03/07 │ 600 │玉山銀行北高雄分行ATM │ ├─────┼───────┼───────────┤ │ 94/06/01 │ 800 │玉山銀行苓雅分行ATM │ └─────┴───────┴───────────┘ G復華銀行(現改名元大商銀)部分: ㈠冒名申請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審一卷218至221頁) 申請書(上有偽造宇○○簽名一枚,並記載於佳煌模具社擔任技師之虛偽事項,以及07─0000000號、07─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供核卡徵信,且以甲○○之承租地即高雄縣湖內鄉○○路105巷2弄1號5樓之4為寄卡地址) 宇○○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偽造之台南北小北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4年3月31日 發卡日:94年4月11日 ㈣刷卡消費情形:(明細見警一卷386頁)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 交易商店 │偽造宇○○ │ │ │(新台幣:元)│ │簽名枚數 │ ├─────┼───────┼───────────┼──────┤ │ 94/04/21 │ 1,350 │興奇-網路購物第一站 │ 一枚 │ ├─────┼───────┼───────────┼──────┤ │ 94/04/24 │ 1,117 │TEE │ 一枚 │ ├─────┼───────┼───────────┼──────┤ │ 94/04/24 │ 500 │福懋興業(股)-佳里站 │ 一枚 │ ├─────┼───────┼───────────┼──────┤ │ 94/05/12 │ 1,200 │千越加油站 │ 一枚 │ ├─────┼───────┼───────────┼──────┤ │ 94/05/13 │ 1,100 │千越加油站 │ 一枚 │ ├─────┼───────┼───────────┼──────┤ │ 94/05/15 │ 800 │興達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 一枚 │ │ │ │司 │ │ ├─────┼───────┼───────────┼──────┤ │ 94/05/15 │ 1,300 │中華石油吉安站 │ 一枚 │ ├─────┼───────┼───────────┼──────┤ │ 94/05/15 │ 2,728 │大億麗緻酒店 │ 一枚 │ ├─────┼───────┼───────────┼──────┤ │ 94/05/16 │ 1,058 │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 │ ├─────┼───────┼───────────┼──────┤ │ 94/05/16 │ 1,200 │千越加油站 │ 一枚 │ ├─────┼───────┼───────────┼──────┤ │ 94/05/17 │ 10,000 │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 一枚 │ │ │ │司 │ │ ├─────┼───────┼───────────┼──────┤ │ 94/05/18 │ 1,000 │福懋興業(股)-佳里站 │ 一枚 │ ├─────┼───────┼───────────┼──────┤ │ 94/05/20 │ 1,100 │興達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 一枚 │ │ │ │司 │ │ ├─────┼───────┼───────────┼──────┤ │ 94/05/21 │ 1,298 │大樂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5/22 │ 400 │大樂股份有限公司 │ 一枚 │ ├─────┼───────┼───────────┼──────┤ │ 94/05/22 │ 400 │日本橋資訊廣場高雄分公│ 一枚 │ │ │ │司 │ │ ├─────┼───────┼───────────┼──────┤ │ 94/05/27 │ 1,100 │西海岸活蝦之家 │ 一枚 │ ├─────┼───────┼───────────┼──────┤ │ 94/05/27 │ 1,130 │中華石油吉安站 │ 一枚 │ ├─────┼───────┼───────────┼──────┤ │ 94/05/29 │ 1,200 │台糖油品事業部大湖加油│ 一枚 │ │ │ │站 │ │ ├─────┼───────┼───────────┼──────┤ │ 94/05/30 │ 3,766 │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 │ └─────┴───────┴───────────┴──────┘ ┌─────────────────────────┐ │預借現金部分: │ ├─────┬───────┬───────────┤ │ 交易日期 │ 刷卡金額 │自動付款設備所屬 │ │ │(新台幣:元)│ │ ├─────┼───────┼───────────┤ │ 94/04/23 │ 10,000 │復華銀行-屏東分行 │ ├─────┼───────┼───────────┤ │ 94/04/25 │ 20,000 │合作金庫-北台南分行 │ ├─────┼───────┼───────────┤ │ 94/04/25 │ 10,000 │中華郵政(股)公司 │ └─────┴───────┴───────────┘ ㈤上開申請書上、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簽帳單上偽造之「宇○○」簽名共計20枚。 【附表二】 丙○○名義申辦部分: 玉山銀行: ㈠申請之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偵十卷69頁) 申請書(其上記載丙○○於安泰汽車修配廠擔任技師之虛偽事項) 丙○○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3年11月19日 發卡日:93年11月19日 【附表三】 庚○○名義申辦部分: A慶豐銀行 ㈠申請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偵十卷39頁、審卷147至149頁) 申請書(其上記載庚○○於安泰汽車修護廠擔任技師之虛偽事項) 庚○○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偽造之台南安南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4年2月21日 發卡日:94年3月3日 ⑵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部分:未使用 B聯邦銀行: ㈠申請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偵十卷168至172頁) 申請書(其上記載庚○○於安泰汽車修護廠擔任技師之虛偽事項) 庚○○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偽造之台南安南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4年3月2日 發卡日:94年3月14日 C大眾銀行: ㈠申請之現金卡卡號:未核發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警一卷33頁) 申請書(其上記載庚○○於安泰汽車修護廠擔任技師之虛偽事項) 庚○○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4年2月16日 發卡日:未核發 D國泰世華銀行: ㈠申請之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 ㈡行使供申請之資料:(見警一卷346至347頁) 申請書 庚○○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㈢行使申請日:93年9月9日 發卡日:93年9月14日 【附表四】: A、供述證據: 甲○○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檢事官調查中及檢察官偵訊中之陳述乙○○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及檢察官偵訊中之陳述 己○○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檢事官調查中及檢察官偵訊中之陳述丙○○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及檢察官偵訊中之陳述 庚○○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及檢察官偵訊中之陳述 戊○○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檢事官調查中及檢察官偵訊中之陳述亥○○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及檢察官偵訊中之陳述(見96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卷附警卷393-395頁、94年度偵字12164號卷27-28頁)天○○○、C○○、楊忠穎、申○○、未○○、卯○○、戌○○、壬○○、宇○○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之陳述(見96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卷附警卷389-391、396-427頁) 巳○○於檢事官調查中之陳述(95年度交查字第662號卷21-22頁) 修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委任代理人酉○○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之陳述(見96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卷附警卷428-431頁) 正順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人午○○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之陳述(見96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卷附警卷437-438頁) 安泰汽車保養廠負責人黃○○於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之陳述(見96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卷附警卷440-442頁) 富邦銀行委任告訴代理人A○○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檢事官調查中之陳述(見96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卷附警卷153-155頁,96年少連偵67號卷55頁) 慶豐銀行委任告訴代理人沈家弘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之陳述(見96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卷附警卷226-227頁)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委任告訴代理人玄○○、邱浩敏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之陳述(見96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卷附警卷242-243、255-258頁) 聯邦銀行委任告訴代理人丑○○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及檢察官偵訊中之陳述(見96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卷118-119頁及卷附警卷259-260頁) 台新銀行委任告訴代理人子○○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之陳述(見96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卷附警卷261-262頁) 陽信銀行委任告訴代理人辰○○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之陳述(見96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卷附警卷263-265頁) 荷蘭銀行委任告訴代理人B○○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之陳述(見96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卷附警卷278-280、361-363頁) 國泰世華銀行委任告訴代理人辛○○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之陳述(見96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卷附警卷305-307頁) 新光銀行委任告訴代理人癸○○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之陳述(見96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卷附警卷349-351頁) 玉山銀行委任告訴代理人寅○○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及檢察官偵訊中之陳述(見96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卷45-46頁及卷附警卷370-372頁) 復華銀行委任告訴代理人宙○○於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之陳述(見96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卷附警卷376-378頁) 告訴人匯豐銀行委任告訴代理人地○○於檢察官偵訊中之陳述(見96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卷79-80頁) B、非供述證據: 臺北富邦銀行部分:⑴以被害人壬○○、宇○○、戌○○、C○○名義向臺北富邦銀行申請「富邦發現金卡」現金卡申請書影本、⑵以被害人亥○○名義向台北富邦銀行申請「錢櫃聯名卡」信用卡申請書影本⑶以被害人天○○○、壬○○、卯○○、戌○○、宇○○名義向臺北富邦銀行申請「富邦信用卡」申請書影本⑷上揭被害人名義郵局存摺影本⑸上揭被害人、卯○○、宇○○、C○○、壬○○、天○○○消費明細表5份、消費簽帳單影本多 份⑹富邦銀行進件資料一覽表。(以上見96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 卷附警卷頁156-225) 慶豐銀行部分:⑴以被害人亥○○、天○○○名義向慶豐銀行申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2份⑵上揭被害人名義郵局存摺影本⑶上揭 被害人消費明細表2份。(見本署96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卷附警卷頁228-241)⑷被告庚○○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消費明細表。( 見96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卷頁38-39) 台新銀行部分:⑴以被害人亥○○名義向台新銀行申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1份⑵上揭被害人名義郵局存摺影本、身分證影本⑶台 新銀行信用卡帳單1份⑷被害人亥○○及被告甲○○簽署聲明書2份。(以上見94年度偵字第12164號卷頁5-22、本署96年度少連 偵字第6號卷附警卷頁134-138、142-149)⑸信用卡冒用明細表 (見96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卷194頁)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部分:⑴以被害人亥○○、楊忠穎、C○○名義向臺北國際商業銀行申請「gaga卡」現金卡申請書影本3份⑵ 以被害人戌○○名義向台北國際商業銀行申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及郵局存摺影本。(見96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卷附警卷頁244-254) 聯邦銀行部分:⑴以被害人宇○○、被告庚○○名義向聯邦銀行申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2份⑵上揭被害人宇○○、被告庚○○名 義郵局存摺影本⑶上揭被害人宇○○、被告庚○○名義信用卡消費明細表2份、簽帳單據1批。(見96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卷頁 120-184) 陽信銀行部分:⑴以被害人C○○、天○○○名義向陽信銀行申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2份、持卡人基本資料2份⑵上揭被害人名義郵局存摺影本⑶上揭被害人消費明細表2份。(見96年度少連偵 字第6號卷附警卷頁266-277) 荷蘭銀行部分:⑴以被害人天○○○名義向荷蘭銀行申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1份⑶上揭信用卡消費明細表1份。(見96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卷附警卷頁367-369) 國泰世華銀行部分:⑴以被害人申○○、卯○○、宇○○、壬○○、楊忠穎、庚○○名義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1份、現金卡申請書影本6份⑵上揭被害人名義郵局存摺影本⑶上揭被害人交易明細表及提領明細表。(見96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 卷附警卷頁308-348) 新光銀行部分:⑴以被害人申○○、宇○○、亥○○、C○○、壬○○、戌○○、楊忠穎名義向新光銀行申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6份⑵上揭被害人消費金額統計表(以上見96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卷附警卷頁352-360)⑶新光銀行96年6月29日(96)新光銀信卡字第2831號函(見96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卷頁203) 玉山銀行部分:⑴以被害人亥○○名義向玉山銀行申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1份⑵上揭被害人信用卡消費明細表(以上見96年度少 連偵字第6號卷附警卷頁373-375)⑶以被害人天○○○、C○○、卯○○、壬○○、宇○○及被告丙○○名義向玉山銀行申請 Take It現金卡申請書影本6份⑷上揭被害人現金卡消費明細、切結書⑸被告丙○○現金卡消費明細。(見96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 卷頁47-73) 復華銀行部分:⑴以被害人天○○○名義向復華銀行申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1份⑵上揭被害人名義郵局存摺影本⑶被害人天○○ ○、宇○○信用卡交易明細表2份。(見96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卷附警卷頁379-388) 匯豐銀行部分:⑴以被害人亥○○、戌○○、申○○名義向匯豐銀行申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3份⑵上揭被害人個人資料、信用卡 消費明細表、消費資料。(見96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卷頁81- 112) 寶華銀行部分:⑴以被害人巳○○名義向寶華銀行申請分期付款申請書影本1份⑵被害人許正頌身分證影本⑶交易明細查詢單1份。(見95年度交查字第662號卷頁14-16) 花旗銀行部分:⑴以被害人巳○○名義向花旗銀行申請分期付款申請書影本1份⑵核撥金額及償還金額明細資料。(見高雄地檢 署95年度偵字第22939號卷頁14-17) 通聯紀錄查詢單1份(見96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卷附警卷468-509 頁) 信用卡簽帳單影本1批(見96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卷附警卷453-466頁) 收發登記簿影本、掛號郵件簽收清單(見96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 卷附警卷頁443-452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95年度少護字第491號裁定。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97年4月22日南營密字第0971200454號函、同日南營密字第0971200459號函及附件、97年4月24日南營密字第0971200455號函及附件(審一卷118至123頁) 台新銀行97年10月日台新總作服帳務字第09700002784號函(審 一卷160頁) 台北富邦銀行消金風控管部97年10月21日(97)北富消金風控字第1127號函及附件(審一卷190至193頁) 新光銀行97年10月8日(97)新光銀信卡字第4186號函及附件( 審一卷197至206頁)、97年11月19日(97)新光銀信卡字第4755號函及附件(審一卷226至230頁) 玉山銀行個人金融事業處97年10月7日玉山個(管)字第0971003029號函及附件(審一卷163至164頁)、97年10月7日玉山個(管)字第0971003030號函及附件(審一卷208至209頁)、98年3月 17 日玉山個(管)字第0980317040號函(審一卷256頁) 慶豐銀行消費金融處信用卡部97年9月1日(97)消卡險字第386 號函及附件(審一卷146至149頁)、97年10月3日(97)接管卡 險字第429號函(審一卷166頁) 永豐銀行97年10月21日永豐銀個金作業中心(097)字第00018號函(審一卷223頁) 上海匯豐銀行97年10月14日(九七)港匯銀總字第7404號函、97年12月18日(九七)港匯銀總字第10092號函(審一卷168頁、234頁) 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總處96年9月26日(96)北富消金風控字第0202號函(審一卷54頁)、97年10月14日97北富消金風控字第1111號函(審一卷171頁)、97年12月23日97北富消金風控字第1479號函(審一卷237頁) 荷蘭銀行97年10月7日風管荷銀信字第970074號函(審一卷173頁) 元大銀行97年10月16日元個金字第0970006312號函(審一卷213 頁)、97年10月30日元個金字第0970006311號函及附件(審一卷217至221頁) 陽信銀行97年10月13日陽信總信卡字第9700013687號函及附件(審一卷175至176頁) 國泰世華銀行業務控管部97年9月1日國世業控字第0970000491號函及附件(審一卷142至143頁)、97年10月7日國世業控字第0970000577號函及附件(審一卷179至180頁)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97年10月8日永豐信法催暨風管部(097)字第01307號函(審一卷182頁) 聯邦銀行97年9月3日(97)聯銀信卡字第8499號函及附件(審一卷151至152頁)、97年10月14日(97)聯銀信卡字第10529號函 (審一卷184頁)、98年2月23日(98)聯銀信卡字第2053號函(審一卷248頁)、98年6月25日(98)聯銀信卡字第9768號函(審二卷12頁) 花旗銀行96年9月28日(九十六)政查字第14226號函(審一卷43頁) 大眾銀行97年9月2日(97)眾信貸密發字第5101號函(審一卷139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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