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柯顯卿
- 被告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緝字第9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之49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8902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如下:丙○○與陳瑞龍(已判刑確定在案)係同居關係,丙○○與甲○○○係姊妹關係,丙○○與陳瑞龍二人於民國94年1月間,在甲○○○所開設之臺南縣山上鄉 大庄村「明發養殖場」,以申辦貸款為由,取得甲○○○之身分證、印章及甲○○○配偶乙○○之身分證、印章、郵局存褶及房屋稅繳款書後,陳瑞龍與丙○○即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財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4年1月28日起至2月21 日止,由陳瑞龍先後偽簽乙○○之署押於新竹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竹商銀)之信用卡申請書、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富邦銀行)之「富邦發現 金卡」現金卡申請書上、富邦銀行信用卡正卡申請書,由丙○○則偽簽甲○○○之署押於富邦銀行「富邦發現金卡」現金卡申請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玉山銀行) 之全國電子家電保姆聯名卡信用卡申請書上富邦銀行之信用卡附卡申請書上(渠二人偽簽之文書名稱、日期、內容、數量及其上偽造之署押均詳如附表1所示)。渠等於偽造該私 文書後,連同上開甲○○○之身分證,乙○○之身分證、郵局存褶及房屋稅繳款書影本,交付予新竹商銀、富邦銀行與玉山銀行行使,均使各該銀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不疑有詐,而核發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信用卡、現金卡各乙枚,並寄往丙○○位於臺南縣佳里鎮○○路191號5樓之5號住處。 陳瑞龍於取得附表編號2、3所示信用卡後,分於各該信用卡背面偽造「乙○○」署名各乙枚,丙○○於取得附表編號4 、5所示信用卡後,分於各該信用卡背面偽造「甲○○○」 之署名各乙枚,偽造上開名義之持卡人確認簽署文書,足以生損害乙○○、甲○○○、新竹商銀、富邦銀行及玉山銀行。渠二人復先後於附表2至5所示之時間,至所示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於各筆消費簽帳單上偽造「乙○○」或「甲○○○」之署名,偽造渠二人名義之簽帳單,再將該簽帳單分別交還予特約商店店員收執核對簽名而行使之,使各該特約商店店員不疑有詐,而交付該表所示金額之商品,或使上開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而代其付款償債,足以生損害於乙○○、甲○○○、特約商店、新竹商銀、富邦銀行及玉山銀行(渠二人每筆簽帳消費之時間、特約商店及金額均詳如附表2至5所示)。陳瑞龍、丙○○於取得上開現金卡後,則於先後於附表6、7所示時間,二人操作自動櫃員機,輸入密碼,以此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以預借現金方式詐得金額(其每筆提領時間、金額均詳如附表所6、7所示)。案經乙○○、甲○○○、富邦銀行訴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犯罪證如下:除被告丙○○於審理中已自白犯行不諱,應予補充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二人行為後,刑法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施行。茲比較本案所涉新舊刑法如下: ㈠、按被告二人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之連續犯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則被告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㈡、按被告二人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五條之牽連犯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則被告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牽連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㈢、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參酌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應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廢止前第二條規定,就其原 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 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而九十五年七月一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 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亦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 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被告二人上開連續重利犯行部分 ,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廢止前第二條 規定,諭知其折算標準。 ㈣、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法定刑罰金刑為「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法定罰金刑為「一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依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為一元以上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規定: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是被告行為時罰金刑部分經提高後為十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經折算為新臺幣後,為新臺幣三十元以上三萬元以下。而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公布施行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另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屬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前之規定,且未曾修正,是依上開規定,罰金部分應提高為三十倍。則其罰金刑部分變更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屬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之條文,是依上開規定,罰金部分應提高為三倍,則其罰金刑部分變更為新臺幣十元以上三萬元以下變更為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是經比較新舊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之結果,均以舊法對其有利。而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係替代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部分條文,與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罰金額度相同,只是貨幣單位由銀元改成新台幣,並不發生有利、不利之問題,亦非法律變更刑度之條文,當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予適用,併此敘明。 四、被告詐欺取得之信用卡及所偽造之簽帳單、信用卡申請書之原本,詎其聲請取得或消費時間相隔已久,且均未為警扣案,復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爰均不予宣告沒收其上偽造之署押,併此敘明。 五、被告犯罪之時間,雖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前,固合於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所定減刑條件,惟其係於該條例施行前,即於96年6月27日經本院發布通緝, 且於同年11月29日經警通緝到案,依該條例第五條所規定自不得予以減刑。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刑法修正前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顯卿 附表1: ┌─┬──────┬────────┬──┬────────┐ │編│ 文書名稱 │ 內容 │數量│ 其上偽造之署押│ │號│ │ │ │ │ ├─┼──────┼────────┼──┼────────┤ │ │ 新竹商銀信 │乙○○於94.01.28│ │ 正卡人簽名欄內 │ │1│ 用卡申請書 │向該行申請VISA金│ 一 │ 乙○○署名一枚 │ │ │ │卡 │ │ │ ├─┼──────┼────────┼──┼────────┤ │ │ 富邦銀行富 │乙○○於94.02.01│ │ 申請人簽名欄內 │ │2│ 邦發現金卡 │向該行申請富邦發│ 一 │ 乙○○署名一枚 │ │ │ 申請書 │現金卡 │ │ │ ├─┼──────┼────────┼──┼────────┤ │ │ 富邦銀行富 │甲○○○於94.02.│ │申請人簽名欄內高│ │3│ 邦發現金卡 │01向該行申請富邦│ 一 │陳麗香署名一枚 │ │ │ 申請書 │發現金卡 │ │ │ ├─┼──────┼────────┼──┼────────┤ │ │ 富邦銀行信 │乙○○、甲○○○│ │①正卡申請人簽名│ │4│ 用卡申請書 │於94.02.21向該行│ 一 │ 欄內乙○○署名│ │ │ │申請長榮航空聯名│ │ 一枚 │ │ │ │卡正卡、附卡 │ │②附卡申請人簽名│ │ │ │ │ │ 欄內甲○○○署│ │ │ │ │ │ 名一枚 │ ├─┼──────┼────────┼──┼────────┤ │ │ 玉山銀行全 │甲○○○於94.02.│ 一 │①正卡申請人簽名│ │5│ 國電子家電 │02向該行申請全國│ │ 欄內甲○○○署│ │ │ 褓姆聯名卡 │電子家電褓姆聯名│ │ 名一枚 │ │ │ 信用卡申請 │卡信用卡並簽立分│ │②立同意書人欄內│ │ │ 書 │期付款專案同意書│ │ 甲○○○署名一│ │ │ │ │ │ 枚 │ └─┴──────┴────────┴──┴────────┘ 附表2: (乙○○名義之新竹商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 │消費時間 │特約商店 │消費金額 │├────┼──────┼────────┼─────┤│ 一 │94年2月3日 │東森購物百貨 │新台幣(下││ │ │ │同)45855 ││ │ │ │元 │├────┼──────┼────────┼─────┤│ 二 │94年2月4日 │真旺摩登家具 │4300元 │├────┼──────┼────────┼─────┤│ 三 │94年2月4日 │中國石油大銘昌站│800元 │├────┼──────┼────────┼─────┤│ 四 │94年2月4日 │金日山銀樓 │1500元 │├────┼──────┼────────┼─────┤│ 五 │94年2月4日 │豐田百貨行 │2600元 │├────┼──────┼────────┼─────┤│ 六 │94年2月5日 │米宣服飾店 │2800元 │├────┼──────┼────────┼─────┤│ 七 │94年2月8日 │僑領菸酒行 │834元 │├────┼──────┼────────┼─────┤│ 八 │94年2月8日 │P&P流行服飾 │6000元 │├────┼──────┼────────┼─────┤│ 九 │94年2月9日 │大潤發佳里店 │2778元 │├────┼──────┼────────┼─────┤│ 十 │94年2月13日 │KIKI衣著館 │485元 │├────┼──────┼────────┼─────┤│ 十一 │94年2月13日 │KIKI衣著館 │4365元 │├────┼──────┼────────┼─────┤│ 十二 │94年2月15日 │TESCO特易購 │1485元 │├────┼──────┼────────┼─────┤│ 十三 │94年2月15日 │僑領菸酒行 │731元 │├────┼──────┼────────┼─────┤│ 十四 │94年2月15日 │僑領菸酒行 │1133元 │├────┼──────┼────────┼─────┤│ 十五 │94年4月16元 │遠傳電信線上繳款│1642元 │├────┼──────┼────────┼─────┤│ 十六 │94年4月16元 │遠傳電信線上繳款│3289元 │└────┴──────┴────────┴─────┘附表3: (乙○○名義之富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 │消費時間 │特約商店 │消費金額 │├────┼──────┼────────┼─────┤│ 一 │94年3月2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台幣(下││ │ │ │同)5000元│├────┼──────┼────────┼─────┤│ 二 │94年3月3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000元 │├────┼──────┼────────┼─────┤│ 三 │94年3月8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000元 │├────┼──────┼────────┼─────┤│ 四 │94年3月10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00元 │├────┼──────┼────────┼─────┤│ 五 │94年4月26日 │富邦momo │495元 │├────┼──────┼────────┼─────┤│ 六 │94年4月28日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920元 ││ │ │公司福懋佳里加油│ ││ │ │站 │ │├────┼──────┼────────┼─────┤│ 七 │94年5月6曰 │中國石油大銘昌站│1010元 │├────┼──────┼────────┼─────┤│ 八 │94年5月11曰 │富邦momo │495元 │├────┼──────┼────────┼─────┤│ 九 │94年5月11曰 │富邦momo │495元 │├────┼──────┼────────┼─────┤│ 十 │94年5月11曰 │富邦momo │495元 │├────┼──────┼────────┼─────┤│ 十一 │94年5月11曰 │富邦momo │495元 │├────┼──────┼────────┼─────┤│ 十二 │94年5月11曰 │富邦momo │495元 │├────┼──────┼────────┼─────┤│ 十三 │94年5月13曰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500元 ││ │ │公司福懋佳里加油│ ││ │ │站 │ │├────┼──────┼────────┼─────┤│ 十四 │94年5月18曰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500元 ││ │ │公司福懋佳里加油│ ││ │ │站 │ │├────┼──────┼────────┼─────┤│ 十五 │94年5月20曰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500元 ││ │ │公司福懋佳里加油│ ││ │ │站 │ │├────┼──────┼────────┼─────┤│ 十六 │94年5月24日 │國賓加油站七股站│500元 │├────┼──────┼────────┼─────┤│ 十七 │94年5月27日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500元 ││ │ │公司福懋佳里加油│ ││ │ │站 │ │├────┼──────┼────────┼─────┤│ 十八 │94年5月30日 │頂好Wellcome佳里│373元 ││ │ │店 │ │└────┴──────┴────────┴─────┘附表4: (甲○○○名義之富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號 │消費時間 │特約商店 │消費金額 │├────┼──────┼────────┼─────┤│ 一 │94年2月24日 │美宏精品服飾行 │新台幣(下││ │ │ │同)490元 │├────┼──────┼────────┼─────┤│ 二 │94年2月24日 │美宏精品服飾行 │490元 │├────┼──────┼────────┼─────┤│ 三 │94年2月25日 │大盤大生活百貨量│3321元 ││ │ │販店 │ │├────┼──────┼────────┼─────┤│ 四 │94年2月27日 │壹品眼鏡 │480元 │├────┼──────┼────────┼─────┤│ 五 │94年2月28日 │自由服飾大賣場 │2980元 │├────┼──────┼────────┼─────┤│ 六 │94年3月3日 │遠傳電信線上繳款│1026元 │├────┼──────┼────────┼─────┤│ 七 │94年3月3日 │遠傳電信線上繳款│453元 │├────┼──────┼────────┼─────┤│ 八 │94年3月3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1260元 ││ │ │有限公司 │ │├────┼──────┼────────┼─────┤│ 九 │94年3月4日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1980元 ││ │ │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 十 │94年3月4日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1980元 ││ │ │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 十一 │94年3月5日 │TESCO特易購 │2918元 │├────┼──────┼────────┼─────┤│ 十二 │94年3月5日 │大潤發佳里店 │1992元 │├────┼──────┼────────┼─────┤│ 十三 │94年3月7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1880元 ││ │ │有限公司 │ │├────┼──────┼────────┼─────┤│ 十四 │94年3月10日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1980元 ││ │ │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十五 │94年3月10日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1680元 ││ │ │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十六 │94年3月10日 │大盤大生活百貨量│200元 ││ │ │販店 │ │├────┼──────┼────────┼─────┤│ 十七 │94年3月26日 │遠傳電信線上繳款│1295元 │├────┼──────┼────────┼─────┤│ 十八 │94年4月2日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300元 ││ │ │公司佳里二站加油│ ││ │ │站 │ │├────┼──────┼────────┼─────┤│ 十九 │94年4月2日 │頂好Wellcome佳里│448元 ││ │ │店 │ │├────┼──────┼────────┼─────┤│ 二十 │94年4月9日 │國洲加油站有限公│500元 ││ │ │司 │ │├────┼──────┼────────┼─────┤│ 二十一 │94年5月24日 │遠傳電信線上繳款│888元 │├────┼──────┼────────┼─────┤│ 二十二 │94年5月24日 │屈臣氏佳里分公司│355元 │├────┼──────┼────────┼─────┤│ 二十三 │94年5月28日 │頂好Wellcome佳里│876元 ││ │ │店 │ │├────┼──────┼────────┼─────┤│ 二十四 │94年6月28日 │荷蘭(屯耳)汽車│400元 ││ │ │旅館有限公司 │ │├────┼──────┼────────┼─────┤│ 二十五 │94年6月28日 │MOMA服飾 │1100元 │├────┼──────┼────────┼─────┤│ 二十六 │94年7月8日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1060元 ││ │ │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二十七 │94年7月28日 │女人幫流行服飾 │1600元 │└────┴──────┴────────┴─────┘附表5: (甲○○○名義之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號 │消費時間 │特約商店 │消費金額 │├────┼──────┼────────┼─────┤│ 一 │94年2月2日 │全國電子佳里門市│新台幣(下││ │ │ │同)13490 ││ │ │ │元 │├────┼──────┼────────┼─────┤│ 二 │94年3月2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1290元 ││ │ │有限公司 │ │├────┼──────┼────────┼─────┤│ 三 │94年3月2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1380元 ││ │ │有限公司 │ │├────┼──────┼────────┼─────┤│ 四 │94年3月2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1380元 ││ │ │有限公司 │ │├────┼──────┼────────┼─────┤│ 五 │94年3月2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1980元 ││ │ │有限公司 │ │├────┼──────┼────────┼─────┤│ 六 │94年3月3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5880元 ││ │ │有限公司 │ │├────┼──────┼────────┼─────┤│ 七 │94年3月3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1890元 ││ │ │有限公司 │ │├────┼──────┼────────┼─────┤│ 八 │94年3月3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1260元 ││ │ │有限公司 │ │├────┼──────┼────────┼─────┤│ 九 │94年3月3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3591元 ││ │ │有限公司 │ │├────┼──────┼────────┼─────┤│ 十 │94年3月5日 │TESCO特易購 │7988元 ││ │ │ │ │├────┼──────┼────────┼─────┤│ 十一 │94年3月11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1980元 ││ │ │有限公司 │ │├────┼──────┼────────┼─────┤│ 十二 │94年4月9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1510元 ││ │ │有限公司 │ │├────┼──────┼────────┼─────┤│ 十三 │94年4月12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1343元 ││ │ │有限公司 │ │├────┼──────┼────────┼─────┤│ 十四 │94年4日12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1980元 ││ │ │有限公司 │ │├────┼──────┼────────┼─────┤│ 十五 │94年4月15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2670元 ││ │ │有限公司 │ │├────┼──────┼────────┼─────┤│ 十六 │94年4月15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2680元 ││ │ │有限公司 │ │├────┼──────┼────────┼─────┤│ 十七 │94年4月15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11500元 ││ │ │有限公司 │ │├────┼──────┼────────┼─────┤│ 十八 │94年4月19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1310元 ││ │ │有限公司 │ │├────┼──────┼────────┼─────┤│ 十九 │94年5月10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1980元 ││ │ │有限公司 │ │├────┼──────┼────────┼─────┤│ 二十 │94年5月12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1380元 ││ │ │有限公司 │ │├────┼──────┼────────┼─────┤│ 二十一 │94年5月16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2760元 ││ │ │有限公司 │ │├────┼──────┼────────┼─────┤│ 二十二 │94年5月16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3740元 ││ │ │有限公司 │ │├────┼──────┼────────┼─────┤│ 二十三 │94年5月18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1200元 ││ │ │有限公司 │ │├────┼──────┼────────┼─────┤│ 二十四 │94年5月19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2412元 ││ │ │有限公司 │ │├────┼──────┼────────┼─────┤│ 二十五 │94年5月19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4780元 ││ │ │有限公司 │ │├────┼──────┼────────┼─────┤│ 二十六 │94年5月19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2047元 ││ │ │有限公司 │ │├────┼──────┼────────┼─────┤│ 二十七 │94年5月19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1270元 ││ │ │有限公司 │ │├────┼──────┼────────┼─────┤│ 二十八 │94年5月19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1300元 ││ │ │有限公司 │ │├────┼──────┼────────┼─────┤│ 二十九 │94年5月19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2180元 ││ │ │有限公司 │ │├────┼──────┼────────┼─────┤│ 三十 │94年5月19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1270元 ││ │ │有限公司 │ │├────┼──────┼────────┼─────┤│ 三十一 │94年5月24日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1060元 ││ │ │有限公司 │ │├────┼──────┼────────┼─────┤│ 三十二 │94年8月11日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1182元 ││ │ │有限公司 │ │└────┴──────┴────────┴─────┘附表6: (乙○○名義之富邦銀行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 ┌───────┬────────┬────────┐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 ├───────┼────────┼────────┤ │一 │94年2月19日 │20000元 │ ├───────┼────────┼────────┤ │二 │94年3月28日 │1500元 │ ├───────┼────────┼────────┤ │三 │94年5月3日 │2000元 │ ├───────┼────────┼────────┤ │四 │94年5月7日 │2000元 │ ├───────┼────────┼────────┤ │五 │94年6月27日 │1100元 │ ├───────┼────────┼────────┤ │六 │94年8月9日 │1000元 │ ├───────┼────────┼────────┤ │七 │94年9月14日 │900元 │ ├───────┼────────┼────────┤ │八 │94年11月15日 │1000元 │ ├───────┼────────┼────────┤ │九 │94年12月18日 │1000元 │ ├───────┼────────┼────────┤ │十 │95年1月23日 │900元 │ └───────┴────────┴────────┘ 附表7: (甲○○○名義之富邦銀行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 ┌───────┬────────┬────────┐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 ├───────┼────────┼────────┤ │一 │94年2月22日 │5000元 │ ├───────┼────────┼────────┤ │二 │94年2月24日 │10000元 │ ├───────┼────────┼────────┤ │三 │94年2月24日 │2000元 │ ├───────┼────────┼────────┤ │四 │94年3月14日 │3000元 │ ├───────┼────────┼────────┤ │五 │94年4月1日 │1000元 │ ├───────┼────────┼────────┤ │六 │94年5月3日 │2000元 │ ├───────┼────────┼────────┤ │七 │94年5月9日 │2000元 │ ├───────┼────────┼────────┤ │八 │94年6月1日 │1000元 │ ├───────┼────────┼────────┤ │九 │94年6月21日 │1000元 │ ├───────┼────────┼────────┤ │十 │94年7月1日 │900元 │ ├───────┼────────┼────────┤ │十一 │94年8月1日 │1000元 │ ├───────┼────────┼────────┤ │十二 │94年8月9日 │1000元 │ ├───────┼────────┼────────┤ │十三 │94年9月5日 │1000元 │ ├───────┼────────┼────────┤ │十四 │94年10月3日 │1000元 │ ├───────┼────────┼────────┤ │十五 │94年10月11日 │1000元 │ ├───────┼────────┼────────┤ │十六 │94年10月17日 │700元 │ ├───────┼────────┼────────┤ │十七 │94年11月1日 │2000元 │ ├───────┼────────┼────────┤ │十八 │94年12月1日 │1000元 │ ├───────┼────────┼────────┤ │十九 │95年1月2日 │1000元 │ ├───────┼────────┼────────┤ │二十 │95年1月2日 │1000元 │ ├───────┼────────┼────────┤ │二十一 │95年1月20日 │4000元 │ ├───────┼────────┼────────┤ │二十二 │95年2月2日 │1000元 │ ├───────┼────────┼────────┤ │二十三 │95年3月8日 │900元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