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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欽賢林臻嫺陳賢德

原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告
丁○○
被告
己○○
被告
壬○○
被告
丙○○
被告
乙○○
被告
福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告
鼎耀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辛○○

           樓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57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陳賢德

                   書記官 洪培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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