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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林英志彭喜有林勝利
  • 法定代理人
    庚○○、己○○

  • 原告
    漢茵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臺南市政府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漢茵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涂禎和律師 被   告   癸○○ 壬○○ 子○○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被   告  新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蔡弘琳律師 附民被告   辛○○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蘇正信律師 蔡進欽律師 被   告  尚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寅○○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律師 陳郁芬律師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被   告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謝家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⑴、聲明: ①、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億1千475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②、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 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⑵、事實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等均否認其等有造成原告之損失,並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刑事部分,刑事被告癸○○、壬○○、子○○、辛○○、寅○○、戊○○、丙○○、乙○○、丁○○,均 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另被告臺南市政府、新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尚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均非刑事被告,乃係刑事訴訟法第487第1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因而准原告提起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林勝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曾國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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