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95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原 告 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美商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訓章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95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等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前於民國98年12月15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就被告溫慧珍部分漏未裁定,經訴訟代理人黃訓章律師具狀向本院聲請補充裁定,而本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3條第1項規定,為補充裁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