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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張銘晃黃翰義徐文瑞

原告
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告
美商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訓章 律師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95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前於民國98年12月15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就被告溫慧珍部分漏未裁定,經訴訟代理人黃訓章律師具狀向本院聲請補充裁定,而本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3條第1項規定,為補充裁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徐文瑞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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