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157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交簡字第157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調偵字第3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補充「甲○○前因犯竊盜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定應執行刑為1年1月,甫於93年9月10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4年1月8日縮刑期滿視為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第1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