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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1577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莊玉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交簡字第157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調偵字第3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補充「甲○○前因犯竊盜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定應執行刑為1年1月,甫於93年9月10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4年1月8日縮刑期滿視為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玉熙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第1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1577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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