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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字第4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蔡直青廖建彥陳淑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附字第47號

原告
丙○○
被告
甲○○
被告
龍族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易字第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廖建彥

                   法 官 陳淑勤

                   書記官 謝國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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