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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判決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蔡直青陳淑勤廖建彥

原告
乙○○○
被告
志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29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其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廖建彥

                 書記官 劉鴻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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