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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50號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林逸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45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竟泯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甲○○
法定代理人
統一編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緩刑期間漏未諭知保護管束,茲更正為「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另於「理由欄」第五項據上論斷應適用之法律,增列「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與理由欄第五項應適用之法律,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逸梅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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