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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778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簡字第177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增列「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欄第十一行應增列「第38條第1項第1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主文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情形,但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參照上開解釋之意旨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778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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