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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275號

恐嚇取財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高如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227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0945號)及併案審理(97年度偵字第12926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販賣對象均更正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346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如宜

書記官 陳姿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275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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