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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436號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243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原名吳崇銘

           6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1539號),本院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跑馬」貳台、「春秋二代」壹台、「金舞台」壹台、「金象王」貳台、「黃金豹」壹台、「動物奇觀水果盤」壹台、「滿貫大亨」壹台、「皇冠迷13」壹台(以上機台含IC板共計拾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436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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