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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452號

偽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周紹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簡字第245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栁志杰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暨事實及理由欄所引用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關於「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栁志杰」。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暨事實及理由欄所引用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關於「甲○○」之記載,均為「栁志杰」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452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偽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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