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01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301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玖浤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4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玖浤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犯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前段,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 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 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處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水污染防治法第39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34條、第35條、第36條第1項、第37條或第38 條第2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 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