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3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333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14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中派出所調查筆錄上偽造之「乙○○」署押(簽名參枚及指印陸枚)共玖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第1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