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339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高如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333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14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中派出所調查筆錄上偽造之「乙○○」署押(簽名參枚及指印陸枚)共玖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如宜

                 書記官 陳姿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第1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339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