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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446號

恐嚇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張瑛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344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68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事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瑛宗

               書記官 蔡志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446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