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5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5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31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5年度交簡上字第19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006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二年確定在案。嗣因緩刑期內再犯竊盜罪,經撤銷緩刑。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