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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柯顯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1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住臺南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6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施用海洛因之時間,應以被告於第二次警訊時所供承之95年8月22日下午6時許為準,及被告於審理中坦承犯行不諱,應予更正及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犯罪之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合於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所定減刑條件,且無同條例第3條所定之不得減刑情形,應依該例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顯卿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0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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