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1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住臺南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6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施用海洛因之時間,應以被告於第二次警訊時所供承之95年8月22日下午6時許為準,及被告於審理中坦承犯行不諱,應予更正及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犯罪之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合於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所定減刑條件,且無同條例第3條所定之不得減刑情形,應依該例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