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49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七五六七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壹、附表貳所示申請書及簽帳單上偽造之署押暨附表壹編號㈡㈢㈣㈤㈦㈧㈨所示信用卡捌張,均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分別處如附表壹、附表貳主文欄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貳所示各該欄簽帳單上偽造之署押暨附表壹編號㈡㈢㈣㈤㈦㈧㈨所示信用卡捌張,均沒收。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處如附表參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壹、附表貳所示申請書及簽帳單上偽造之署押暨附表壹編號㈡㈢
㈣㈤㈦㈧㈨所示信用卡捌張,均沒收。
事實
一、甲○○與劉紫燕(原名吳劉紫燕)原係夫妻關係,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利用為劉紫燕申辦保險之機會,竊取劉紫燕國民身分證(竊盜部份已罹於時效)後復影印之,隨後基於偽造文書及詐欺之概括犯意:
㈠於八十六年八月六日起至九十三年六月五日止在臺南市○區○○路二六七號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內,連續以「吳劉紫燕」名義填寫信用卡或加油卡申請書,並於該申請書上偽簽「吳劉紫燕」署押後,檢附前揭劉紫燕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向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AIG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邦信用卡公司)而行使之,使上開銀行誤認係劉紫燕本人申請信用卡或加油卡,而核發附表一所示卡號之信用卡五張及加油卡一張,足以生損害於劉紫燕及前開五家金融業者對於客戶帳務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㈡甲○○收到上開信用卡及加油卡後,旋承前揭偽造文書及詐欺之概括犯意,先在信用卡背後偽簽「吳劉紫燕」署押後,⒈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上開信用卡或加油卡連續或分別起意冒用劉紫燕之名義刷卡購物而行使之,並在各該簽帳單之「持卡人簽名」欄偽造「吳劉紫燕」之署押,表示其確認該等簽帳單記載之交易標的及金額,並向上開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意,而偽造該等簽帳單私文書後,持以交付各該店員而行使之,使店員於核對簽帳單之簽名與信用卡背面之簽名相符而陷於錯誤,同意其刷卡消費,並先後交付甲○○所購買之財物,各該特約商店並據該等簽帳單向上開銀行請領簽帳款項,上開銀行因誤認該卡確為劉紫燕本人簽帳消費,遂依各該次消費金額交付款項給該等特約商店,致生損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特約商店、前開五家金融業者及劉紫燕。
⒉復持上開具預借現金功能之信用卡,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⑴對銀行自動提款機,連續以輸入信用卡號、信用卡貸款密碼及預借現金數額之不正方法,刷卡預借現金,使該自動櫃員機之付款設備辨識系統誤認係信用卡申請名義人劉紫燕之真正借款,陷於錯誤而逕由自動付款機交付附表三所示之現金予甲○○並加收手續費;⑵另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冒用劉紫燕之名義,在信用卡輕鬆貸申請書上偽簽「吳劉紫燕」署押後,持之向玉山銀行預借現金而行使之,使玉山銀行承辦人員誤認係信用卡申請名義人劉紫燕之真正借款,陷於錯誤予以核貸,以上開二種方式詐取附表三所示之現金致生損害附表三所示金融業者(即玉山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友邦信用卡公司)與劉紫燕。嗣劉紫燕收到銀行信用卡帳款催繳通知,經劉紫燕告知銀行其未曾申請過任何信用卡,始悉上情。
二、案經劉紫燕、玉山銀行、台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兆豐銀行、友邦信用卡公司訴由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復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是其證據之調查,自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分別定有明文,並得依同法第三百十條之二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劉紫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㈢玉山銀行告訴代理人張剛維於警詢、邱獻楠於偵查中之供述㈣台新銀行告訴代理人吳旻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㈤兆豐銀行告訴代理人陳蓓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㈥國泰世華銀行告訴代理人郭世豪於警詢、施惠敏於偵查中之供述
㈦友邦信用卡公司告訴代理人高雅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㈧玉山銀行、台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兆豐銀行、友邦信用卡公司等五家金融業者之信用卡或加油卡申請書、劉紫燕國民身份證影本、刷卡交易明細及簽帳單
三、比較新舊法部分:被告甲○○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四000一四九0一號令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亦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經修正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施行。而刑法修正之後,原屬牽連犯之數個犯罪行為,依新法應數罪併罰,比較修正前之規定,可依裁判上一罪論處,顯然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從重論以一罪,較為有利於被告。
㈡再查被告行為後,業已增訂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並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是就現行刑法中,有關於罰金刑處罰之規定,即有就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惟經比較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與被告行為時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結果,二者規定適用之結果並無不同,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一一三六判決意旨參照)。
㈢依刑法第五十一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即應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著有決議可資參照。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有所不同,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新法之規定對於被告並無較為有利之情形,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㈣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四000一四九0一號令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新法並無對被告較為有利之情形,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論罪之法定刑罰金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㈤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則被告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㈥另按行為後刑法條文經修正,惟無有利、不利情形(如刑法第十五條、第三十條之文字修正,第五十五條但書、第五十九條實務見解之明文化、第二十六條未遂犯得減輕其刑之規定移列第二十五條等),應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二十一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故關於上述情形,應逕適用本案裁判時修正後之刑法,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必要,附此敘明。查被告行為,刑法第三十八條固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修正後規定:「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前則規定:「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然上開條文僅係文字修正,並無有利、不利情形,應逕適用裁判時法。
㈦被告行為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業已刪除,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由舊法之銀元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修正為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因屬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其折算標準為裁判時所應諭知,自有就新舊法規定比較之必要,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行為後之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即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諭知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在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簽名,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五二○九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持卡人在信用卡簽帳單上之持卡人簽名欄內簽名為署押後交還特約商店,自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係持卡人確認簽帳單上記載之交易標的及金額,並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旨,是該簽帳單含有收據及請款單之性質,亦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二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三五三四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背面及簽帳單部分)、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使附表一所示之銀行核發信用卡、加油卡,或以信用卡刷卡消費,使特約商店交付財物或提供服務部分)、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預借現金部分)。其偽造他人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分別論以一罪,並各加重其刑。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四罪間,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以後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行,均犯意各別,構成要件互異,行為互殊,應各與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貪圖不法之利益,冒用劉紫燕名義,分別向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申請信用卡,復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持之使用,或使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提供服務;或至金融機構所設置之ATM自動櫃員機預借現金,均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對於客戶信用管理之正確性及劉紫燕,並影響交易秩序,犯罪時間長達四、五年,暨被告事後已坦承犯行,且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成民事上和解,有該和解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四二至四五頁)足見被告犯罪後確有悔意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於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前所犯,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均應依該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依同條例第九條之規定,併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再附表壹所示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申請人簽名欄內偽造之名義人署押共十一枚,及附表二所示消費之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及顧客存根聯上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名義人署押各一枚,皆屬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又如附表壹編號㈡㈢㈣㈤㈦㈧㈨所示之銀行信用卡共八張,均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又上開信用卡既經沒收,爰不另就上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之署押宣告沒收。另附表壹編號㈠㈥㈩均業因遺失而分別經被告另申請附表壹編號㈡㈦之信用卡,從而附表壹編號㈠㈥㈩既已滅失,為免執行之困難,亦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均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被告甲○○冒名申請信用卡總表┌───────┬────┬────────┬────┐│發卡銀行 │申請日期│卡號 │卡別 │├───────┼────┼────────┼────┤│友邦信用卡公司│93/06/15│㈠ │信用卡 ││ │ │0000000000000000│ ││ ├────┼────────┼────┤│ │96/06/26│㈡ │信用卡 ││ │前卡掛失│0000000000000000│ ││ │申請補發│ │ │├───────┼────┴────────┼────┤│ │㈡主文 │ ││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 │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 │├───────┼────┬────────┼────┤│玉山銀行 │86/08/06│㈢ │信用卡 ││ │ │0000000000000000│ │├───────┼────┼────────┼────┤│ │90/12/25│㈣ │信用卡 ││ │前卡申請│0000000000000000│ ││ │停用後再│ │ ││ │申請補發│ │ ││ ├────┼────────┼────┤│ │92/10/15│㈤ │信用卡 ││ │前卡升等│0000000000000000│ │├───────┼────┼────────┼────┤│國泰世華銀行 │93/03/01│㈥ │信用卡 ││ │ │0000000000000000│ ││ ├────┼────────┼────┤│ │94/06/02│㈦ │信用卡 ││ │前卡掛失│0000000000000000│ ││ │申請補發│ │ │├───────┼────┼────────┼────┤│台新銀行 │92/04/24│㈧ │信用卡 ││ │ │0000000000000000│ ││ ├────┼────────┼────┤│ │92/04/24│㈨ │信用卡 ││ │ │0000000000000000│ │├───────┼────┼────────┼────┤│兆豐銀行 │92/04/29│㈩ │信用卡 ││ │ │0000000000000000│ ││ ├────┼────────┼────┤│ │96/04/24│ │信用卡 ││ │前卡掛失│0000000000000000│ ││ │申請補發│ │ │├───────┼────┴────────┼────┤│ │主文 │ ││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 │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 ││ │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附表二:被告甲○○冒劉紫燕名義以信用卡消費明細
(一)友邦信用卡公司
⒈卡號:0000-0000-0000-0000 (本卡於2007/6/26申請掛失)┌─┬─────┬───────┬────┬────┐│編│ 消費日期 │ 詐騙對象 │偽造之文│消費金額││號│(月/日/年)│(消費商家) │書、署押│(元) │├─┼─────┼───────┼────┼────┤│1 │ 00000000│信用卡餘額代償│代償玉山│ 55,000 ││ │ │(友邦公司) │銀行信用│ ││ │ │ │卡帳款 │ │├─┼─────┼───────┼────┼────┤│2 │ 00000000│信用卡餘額代償│代償玉山│ 35,000 ││ │ │(友邦公司 │銀行信用│ ││ │ │ │卡帳款 │ │├─┼─────┼───────┼────┼────┤│3 │ 00000000│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300 ││ │ │ │署押一枚│ │├─┼─────┼───────┼────┼────┤│4 │ 00000000│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5 │ 00000000│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6 │ 00000000│新概念健康煮 │吳劉紫燕│ 748 ││ │ │ │署押一枚│ │├─┼─────┼───────┼────┼────┤│7 │ 00000000│不凡老日式料理│吳劉紫燕│ 1,135 ││ │ │店 │署押一枚│ │├─┼─────┼───────┼────┼────┤│8 │ 00000000│健康煮涮涮鍋 │吳劉紫燕│ 1,056 ││ │ │ │署押一枚│ │├─┼─────┼───────┼────┼────┤│9 │ 00000000│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10│ 00000000│特易購 │吳劉紫燕│ 198 ││ │ │ │署押一枚│ │├─┼─────┼───────┼────┼────┤│11│ 00000000│全輪服裝行 │吳劉紫燕│ 2,300 ││ │ │ │署押一枚│ │├─┼─────┼───────┼────┼────┤│12│ 00000000│南門庭院有限公│吳劉紫燕│ 858 ││ │ │司 │署押一枚│ │├─┼─────┼───────┼────┼────┤│13│ 00000000│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14│ 00000000│健康煮涮涮鍋 │吳劉紫燕│ 1,056 ││ │ │ │署押一枚│ │├─┼─────┼───────┼────┼────┤│15│ 00000000│特易購 │吳劉紫燕│ 500 ││ │ │ │署押一枚│ │├─┼─────┼───────┼────┼────┤│16│ 00000000│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17│ 00000000│每日藥局 │吳劉紫燕│ 575 ││ │ │ │署押一枚│ │├─┼─────┼───────┼────┼────┤│18│ 00000000│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19│ 00000000│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20│ 00000000│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21│ 00000000│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22│ 00000000│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300 ││ │ │ │署押一枚│ │├─┼─────┼───────┼────┼────┤│23│ 00000000│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24│ 00000000│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25│ 00000000│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26│ 00000000│亞特蘭大飯店有│吳劉紫燕│ 1,260 ││ │ │限公司 │署押一枚│ │├─┼─────┼───────┼────┼────┤│27│ 00000000│米澤餐廳 │吳劉紫燕│ 250 ││ │ │ │署押一枚│ │├─┼─────┼───────┼────┼────┤│28│ 00000000│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29│ 00000000│台糖仁得量販店│吳劉紫燕│ 6,503 ││ │ │ │署押一枚│ │├─┼─────┼───────┼────┼────┤│30│ 00000000│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31│ 00000000│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300 ││ │ │ │署押一枚│ │├─┼─────┼───────┼────┼────┤│32│ 00000000│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300 ││ │ │ │署押一枚│ │├─┼─────┼───────┼────┼────┤│33│ 00000000│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300 ││ │ │ │署押一枚│ │├─┼─────┼───────┼────┼────┤│34│ 00000000│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35│ 00000000│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36│ 00000000│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300 ││ │ │ │署押一枚│ │├─┼─────┼───────┼────┼────┤│37│ 00000000│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38│ 00000000│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 00000000│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 00000000│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 00000000│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3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 00000000│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3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 00000000│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3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4│ 00000000│伊林美容護膚店│吳劉紫燕│ 3,0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 00000000│伊林美容護膚店│吳劉紫燕│ 5,0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6│ 00000000│伊林美容護膚店│吳劉紫燕│ 6,0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7│ 00000000│天生贏家商務俱│吳劉紫燕│ 7,000 ││ │ │樂部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⒉卡號: 0000-0000-0000-0000 (2007/06/26補發之新卡)┌─┬─────┬───────┬────┬────┐│編│ 消費日期 │ 詐騙對象 │偽造之文│消費金額│ 消費金額│號│(月/日/年)│(消費商家) │書、署押│(元) │├─┼─────┼───────┼────┼────┤│1 │00000000 │不夜城KTV │吳劉紫燕│3,9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 │00000000 │不夜城KTV │吳劉紫燕│4,4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 │00000000 │家福股份有限公│吳劉紫燕│268 ││ │ │司中華店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 │00000000 │不夜城KTV │吳劉紫燕│5,0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 │00000000 │家福股份有限公│吳劉紫燕│229 ││ │ │司安平店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玉山銀行
⒈卡號:0000-0000-0000-0000
⒉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 消費日期 │ 詐騙對象 │偽造之印│ 消費金額 ││號│(年/月/日)│(消費商家) │文、署押│ │├─┼─────┼───────┼────┼─────┤│1 │91/01/04 │香檳企業有限公│吳劉紫燕│ $400 ││ │ │司 │署押一枚│ │├─┼─────┼───────┼────┼─────┤│2 │91/01/15 │皇嘉大餐廳 │吳劉紫燕│ 5,000 ││ │ │ │署押一枚│ │├─┼─────┼───────┼────┼─────┤│3 │91/01/22 │皇嘉大餐廳 │吳劉紫燕│ 10,000 ││ │ │ │署押一枚│ │├─┼─────┼───────┼────┼─────┤│4 │92/05/09 │台南大飯店股份│吳劉紫燕│ 1,650 ││ │ │有限公司 │署押一枚│ │├─┼─────┼───────┼────┼─────┤│5 │92/05/22 │三藩市PUB │吳劉紫燕│ 2,000 ││ │ │ │署押一枚│ │├─┼─────┼───────┼────┼─────┤│6 │92/08/19 │高青FOCUS│吳劉紫燕│ 1,448 ││ │ │百貨公司 │署押一枚│ │├─┼─────┼───────┼────┼─────┤│7 │92/09/10 │家樂福中華店-│吳劉紫燕│ 2,308 ││ │ │家福(股)公司│署押一枚│ │├─┼─────┼───────┼────┼─────┤│8 │92/09/11 │家樂福中華店-│吳劉紫燕│ 3,513 ││ │ │家福(股)公司│署押一枚│ │├─┼─────┼───────┼────┼─────┤│9 │92/10/27 │臺灣糖業股份有│吳劉紫燕│ 796 ││ │ │限公司嘉年華購│署押一枚│ ││ │ │物中心 │ │ │├─┼─────┼───────┼────┼─────┤│10│92/10/29 │名城健康美容名│吳劉紫燕│ 15,000 ││ │ │店 │署押一枚│ │├─┼─────┼───────┼────┼─────┤│11│92/11/03 │香檳企業有限公│吳劉紫燕│ 400 ││ │ │司 │署押一枚│ │├─┼─────┼───────┼────┼─────┤│12│92/11/13 │芽點餐廳有限公│吳劉紫燕│ 536 ││ │ │司 │署押一枚│ │├─┼─────┼───────┼────┼─────┤│13│92/12/05 │香檳企業有限公│吳劉紫燕│ 400 ││ │ │司 │署押一枚│ │├─┼─────┼───────┼────┼─────┤│14│92/12/17 │香檳企業有限公│吳劉紫燕│ 400 ││ │ │司 │署押一枚│ │├─┼─────┼───────┼────┼─────┤│15│92/12/18 │家樂福中華店-│吳劉紫燕│ 757 ││ │ │家福(股)公司│署押一枚│ │├─┼─────┼───────┼────┼─────┤│16│92/12/23 │台糖仁得量販店│吳劉紫燕│ 289 ││ │ │ │署押一枚│ │├─┼─────┼───────┼────┼─────┤│17│92/12/25 │台糖仁得量販店│吳劉紫燕│ 777 ││ │ │ │署押一枚│ │├─┼─────┼───────┼────┼─────┤│18│92/12/25 │香檳企業有限公│吳劉紫燕│ 300 ││ │ │司 │署押一枚│ │├─┼─────┼───────┼────┼─────┤│19│93/01/08 │香檳企業有限公│吳劉紫燕│ 400 ││ │ │司 │署押一枚│ │├─┼─────┼───────┼────┼─────┤│20│93/01/26 │香檳企業有限公│吳劉紫燕│ 400 ││ │ │司 │署押一枚│ │├─┼─────┼───────┼────┼─────┤│21│93/01/27 │香檳企業有限公│吳劉紫燕│ 400 ││ │ │司 │署押一枚│ │├─┼─────┼───────┼────┼─────┤│22│93/04/03 │香檳企業有限公│吳劉紫燕│ 300 ││ │ │司 │署押一枚│ │├─┼─────┼───────┼────┼─────┤│23│93/04/05 │黑橋牌食品-台│吳劉紫燕│ 4,095 ││ │ │南中正店 │署押一枚│ │├─┼─────┼───────┼────┼─────┤│24│93/04/28 │香檳企業有限公│吳劉紫燕│ 400 ││ │ │司 │署押一枚│ │├─┼─────┼───────┼────┼─────┤│25│93/05/01 │香檳企業有限公│吳劉紫燕│ 400 ││ │ │司 │署押一枚│ │├─┼─────┼───────┼────┼─────┤│26│93/05/08 │新概念健康煮(│吳劉紫燕│ 1,056 ││ │ │台南文心店 │署押一枚│ │├─┼─────┼───────┼────┼─────┤│27│93/05/15 │TESCO特易│吳劉紫燕│ 4,211 ││ │ │購 │署押一枚│ │├─┼─────┼───────┼────┼─────┤│28│93/06/15 │香檳企業有限公│吳劉紫燕│ 400 ││ │ │司 │署押一枚│ │├─┼─────┼───────┼────┼─────┤│29│93/06/23 │香檳企業有限公│吳劉紫燕│ 400 ││ │ │司 │署押一枚│ │├─┼─────┼───────┼────┼─────┤│30│93/06/27 │台南大飯店股份│吳劉紫燕│ 792 ││ │ │有限公司 │署押一枚│ │├─┼─────┼───────┼────┼─────┤│31│94/11/29 │台灣大哥大-台│吳劉紫燕│ 883 ││ │ │南西門 │署押一枚│ │├─┼─────┼───────┼────┼─────┤│32│94/12/08 │台灣糖業股份有│吳劉紫燕│ 790 ││ │ │限公司嘉年華購│署押一枚│ ││ │ │物中心 │ │ │├─┼─────┼───────┼────┼─────┤│33│94/12/28 │雪在燒KTV │吳劉紫燕│ 7,800 ││ │ │ │署押一枚│ │├─┼─────┼───────┼────┼─────┤│34│94/12/28 │百樂歡暢卡拉 │吳劉紫燕│ 5,000 ││ │ │OK │署押一枚│ │├─┼─────┼───────┼────┼─────┤│35│95/01/10 │天生贏家商務俱│吳劉紫燕│ 7,000 ││ │ │樂部 │署押一枚│ │├─┼─────┼───────┼────┼─────┤│36│95/01/21 │波士頓 PUB│吳劉紫燕│ 7,000 ││ │ │ │署押一枚│ │├─┼─────┼───────┼────┼─────┤│37│95/01/25 │天生贏家商務俱│吳劉紫燕│ 8,800 ││ │ │樂部 │署押一枚│ │├─┼─────┼───────┼────┼─────┤│38│95/01/25 │香檳大飯店│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39│95/02/13 │香檳大飯店│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40│95/05/26 │香檳大飯店│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41│95/05/29 │雪在燒KTV │吳劉紫燕│ 9,000 ││ │ │ │署押一枚│ │├─┼─────┼───────┼────┼─────┤│42│95/05/29 │天生贏家商務俱│吳劉紫燕│ 8,000 ││ │ │樂部 │署押一枚│ │├─┼─────┼───────┼────┼─────┤│43│95/06/01 │香檳大飯店│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44│95/06/13 │雪在燒KTV │吳劉紫燕│ 5,000 ││ │ │ │署押一枚│ │├─┼─────┼───────┼────┼─────┤│45│95/06/20 │台糖(股)仁德│吳劉紫燕│ 2,671 ││ │ │量販店 │署押一枚│ │├─┼─────┼───────┼────┼─────┤│46│95/06/21 │雪在燒KTV │吳劉紫燕│ 4,000 ││ │ │ │署押一枚│ │├─┼─────┼───────┼────┼─────┤│47│95/07/24 │香檳大飯店│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8│95/07/28 │天生贏家商務俱│吳劉紫燕│ 5,000 ││ │ │樂部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9│95/07/28 │香檳大飯店│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50│95/08/25 │香檳大飯店│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51│95/09/21 │特力翠豐股份有│吳劉紫燕│ 1,464 ││ │ │限公司仁德分公│署押一枚│ ││ │ │司 │ │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52│95/10/26 │台糖量販仁德店│吳劉紫燕│ 1,257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53│95/11/29 │伊林美容護膚店│吳劉紫燕│ 3,0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54│95/12/19 │伊林美容護膚店│吳劉紫燕│ 3,0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55│96/04/16 │北海道股份有限│吳劉紫燕│ 338 ││ │ │公司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三)國泰世華銀行
⒈卡號: 0000000000000000(本卡於94年6月2日掛失)┌─┬─────┬───────┬────┬─────┐│編│ 消費日期 │詐騙對象 │偽造之文│ 金額 ││號│(年/月/日)│(消費商家) │書、署押│ │├─┼─────┼───────┼────┼─────┤│0 │2004/03/03│國泰世華銀行 │餘額代 │67,908.00 ││ │ │ │償 (玉山│ ││ │ │ │銀行) │ │├─┼─────┼───────┼────┼─────┤│1 │2004/03/20│香檳企業 (限) │吳劉紫燕│300.00 ││ │ │公司 │署押一枚│ │├─┼─────┼───────┼────┼─────┤│2 │2004/03/25│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400.00 ││ │ │ │署押一枚│ │├─┼─────┼───────┼────┼─────┤│3 │2004/04/08│黑橋牌食品-台│吳劉紫燕│590.00 ││ │ │南中正店 │署押一枚│ │├─┼─────┼───────┼────┼─────┤│4 │2004/09/02│高島屋燒肉店 │吳劉紫燕│812.00 ││ │ │ │署押一枚│ │├─┼─────┼───────┼────┼─────┤│5 │2004/09/09│南門庭院有限公│吳劉紫燕│814.00 ││ │ │司 │署押一枚│ │├─┼─────┼───────┼────┼─────┤│6 │2004/09/14│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300.00 ││ │ │ │署押一枚│ │├─┼─────┼───────┼────┼─────┤│7 │2004/09/22│家樂福-中華店│吳劉紫燕│471.00 ││ │ │ │署押一枚│ │├─┼─────┼───────┼────┼─────┤│8 │2004/09/25│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300.00 ││ │ │ │署押一枚│ │├─┼─────┼───────┼────┼─────┤│9 │2004/09/30│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300.00 ││ │ │ │署押一枚│ │├─┼─────┼───────┼────┼─────┤│10│2004/10/12│芽點餐廳有限公│吳劉紫燕│556.00 ││ │ │司 │署押一枚│ │├─┼─────┼───────┼────┼─────┤│11│2004/10/13│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300.00 ││ │ │ │署押一枚│ │├─┼─────┼───────┼────┼─────┤│12│2004/10/28│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300.00 ││ │ │ │署押一枚│ │├─┼─────┼───────┼────┼─────┤│13│2004/11/02│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400.00 ││ │ │ │署押一枚│ │├─┼─────┼───────┼────┼─────┤│14│2004/11/03│黑橋牌食品(台│吳劉紫燕│492.00 ││ │ │南公園店) │署押一枚│ │├─┼─────┼───────┼────┼─────┤│15│2004/11/05│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400.00 ││ │ │ │署押一枚│ │├─┼─────┼───────┼────┼─────┤│16│2004/11/12│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300.00 ││ │ │ │署押一枚│ │├─┼─────┼───────┼────┼─────┤│17│2004/12/17│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300.00 ││ │ │ │署押一枚│ │├─┼─────┼───────┼────┼─────┤│18│2004/12/21│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400.00 ││ │ │ │署押一枚│ │├─┼─────┼───────┼────┼─────┤│19│2004/12/22│台糖仁得量販店│吳劉紫燕│717.00 ││ │ │ │署押一枚│ │├─┼─────┼───────┼────┼─────┤│20│2005/01/03│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400.00 ││ │ │ │署押一枚│ │├─┼─────┼───────┼────┼─────┤│21│2005/01/11│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400.00 ││ │ │ │署押一枚│ │├─┼─────┼───────┼────┼─────┤│22│2005/01/19│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400.00 ││ │ │ │署押一枚│ │├─┼─────┼───────┼────┼─────┤│23│2005/01/22│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300.00 ││ │ │ │署押一枚│ │├─┼─────┼───────┼────┼─────┤│24│2005/02/07│王品台塑牛排館│吳劉紫燕│2,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署押一枚│ │├─┼─────┼───────┼────┼─────┤│25│2005/02/12│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300.00 ││ │ │ │署押一枚│ │├─┼─────┼───────┼────┼─────┤│26│2005/02/14│全虹-台南崇德│吳劉紫燕│5,080.00 ││ │ │店 │署押一枚│ │├─┼─────┼───────┼────┼─────┤│27│2005/02/18│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400.00 ││ │ │ │署押一枚│ │├─┼─────┼───────┼────┼─────┤│28│2005/02/23│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400.00 ││ │ │ │署押一枚│ │├─┼─────┼───────┼────┼─────┤│29│2005/02/24│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400.00 ││ │ │ │署押一枚│ │├─┼─────┼───────┼────┼─────┤│30│2005/03/01│全虹-台南崇德│吳劉紫燕│190.00 ││ │ │店 │署押一枚│ │├─┼─────┼───────┼────┼─────┤│31│2005/03/02│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400.00 ││ │ │ │署押一枚│ │├─┼─────┼───────┼────┼─────┤│32│2005/03/08│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400.00 ││ │ │ │署押一枚│ │├─┼─────┼───────┼────┼─────┤│33│2005/03/09│老地方餐飲 │吳劉紫燕│462.00 ││ │ │ │署押一枚│ │├─┼─────┼───────┼────┼─────┤│34│2005/03/09│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300.00 ││ │ │ │署押一枚│ │├─┼─────┼───────┼────┼─────┤│35│2005/03/15│大立大飯店 │吳劉紫燕│2,000.00 ││ │ │ │署押一枚│ │├─┼─────┼───────┼────┼─────┤│36│2005/03/17│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400.00 ││ │ │ │署押一枚│ │├─┼─────┼───────┼────┼─────┤│37│2005/03/21│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300.00 ││ │ │ │署押一枚│ │├─┼─────┼───────┼────┼─────┤│38│2005/03/22│台南大飯店 │吳劉紫燕│1,364.00 ││ │ │ │署押一枚│ │├─┼─────┼───────┼────┼─────┤│39│2005/03/26│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400.00 ││ │ │ │署押一枚│ │├─┼─────┼───────┼────┼─────┤│40│2005/04/02│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400.00 ││ │ │ │署押一枚│ │├─┼─────┼───────┼────┼─────┤│41│2005/04/09│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400.00 ││ │ │ │署押一枚│ │├─┼─────┼───────┼────┼─────┤│42│2005/04/15│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400.00 ││ │ │ │署押一枚│ │├─┼─────┼───────┼────┼─────┤│43│2005/04/16│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400.00 ││ │ │ │署押一枚│ │├─┼─────┼───────┼────┼─────┤│44│2005/04/17│台南大飯店 │吳劉紫燕│836.00 ││ │ │ │署押一枚│ │├─┼─────┼───────┼────┼─────┤│45│2005/04/29│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300.00 ││ │ │ │署押一枚│ │├─┼─────┼───────┼────┼─────┤│46│2005/05/03│泛亞電信股份有│吳劉紫燕│2,338.00 ││ │ │限公司- │署押一枚│ │├─┼─────┼───────┼────┼─────┤│47│2005/05/09│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400.00 ││ │ │ │署押一枚│ │└─┴─────┴───────┴────┴─────┘⒉ 卡號:0000000000000000(94年6月3日補發之新卡)┌──┬─────┬──────┬────┬─────┐│編號│消費日期( │ 詐騙對象 ( │偽造之文│消費金額 ││ │年/月/日) │ 消費商家) │書、署押│ │├──┼─────┼──────┼────┼─────┤│48 │2005/05/11│ 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400.00 ││ │ │ │署押一枚│ │├──┼─────┼──────┼────┼─────┤│49 │2005/05/13│ 台糖仁得量 │吳劉紫燕│4,719.00 ││ │ │販店 │署押一枚│ │├──┼─────┼──────┼────┼─────┤│50 │2005/05/13│台灣糖業股份│吳劉紫燕│878.00 ││ │ │有限公司 │署押一枚│ │├──┼─────┼──────┼────┼─────┤│51 │2005/05/15│ TESCO │吳劉紫燕│5,987.00 ││ │ │特易購 │署押一枚│ │├──┼─────┼──────┼────┼─────┤│52 │2005/05/15│ 台糖仁得量 │吳劉紫燕│5,980.00 ││ │ │販店 │署押一枚│ │├──┼─────┼──────┼────┼─────┤│53 │2005/05/17│ 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400.00 ││ │ │ │署押一枚│ │├──┼─────┼──────┼────┼─────┤│54 │2005/05/21│ 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400.00 ││ │ │ │署押一枚│ │├──┼─────┼──────┼────┼─────┤│55 │2005/06/16│ 每日藥局 │吳劉紫燕│460.00 ││ │ │ │署押一枚│ │├──┼─────┼──────┼────┼─────┤│56 │2005/06/28│ 每日藥局 │吳劉紫燕│400.00 ││ │ │ │署押一枚│ │├──┼─────┼──────┼────┼─────┤│57 │2005/07/05│ 台灣大哥大 │吳劉紫燕│2,904.00 ││ │ │-台南西門 │署押一枚│ │├──┼─────┼──────┼────┼─────┤│58 │2005/07/06│ 全虹-台南 │吳劉紫燕│890.00 ││ │ │崇德店 │署押一枚│ │├──┼─────┼──────┼────┼─────┤│59 │2005/08/13│ TESCO │吳劉紫燕│223.00 ││ │ │特易購 │署押一枚│ │├──┼─────┼──────┼────┼─────┤│60 │2005/08/14│ TESCO │吳劉紫燕│301.00 ││ │ │特易購 │署押一枚│ │├──┼─────┼──────┼────┼─────┤│61 │2005/09/01│ 高青FOC │吳劉紫燕│1,162.00 ││ │ │US百貨公司│署押一枚│ │├──┼─────┼──────┼────┼─────┤│62 │2005/09/04│ 全虹-台南 │吳劉紫燕│1,800.00 ││ │ │崇德店 │署押一枚│ │├──┼─────┼──────┼────┼─────┤│63 │2005/09/07│ 台灣大哥大 │吳劉紫燕│1,493.00 ││ │ │-台南西門 │署押一枚│ │├──┼─────┼──────┼────┼─────┤│64 │2005/09/10│ 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400.00 ││ │ │ │署押一枚│ │├──┼─────┼──────┼────┼─────┤│65 │2005/09/16│ 黑橋牌食品 │吳劉紫燕│4,190.00 ││ │ │-台南中正店│署押一枚│ │├──┼─────┼──────┼────┼─────┤│66 │2005/09/16│ 台糖仁得量 │吳劉紫燕│795.00 ││ │ │販店 │署押一枚│ │├──┼─────┼──────┼────┼─────┤│67 │2005/09/17│ 台糖仁得量 │吳劉紫燕│698.00 ││ │ │販店 │署押一枚│ │├──┼─────┼──────┼────┼─────┤│68 │2005/09/21│ 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400.00 ││ │ │ │署押一枚│ │├──┼─────┼──────┼────┼─────┤│69 │2005/10/13│ 遠傳電信股 │吳劉紫燕│1,704.00 ││ │ │份有限公司台│署押一枚│ │├──┼─────┼──────┼────┼─────┤│70 │2005/10/22│ 高青FOC │吳劉紫燕│1,030.00 ││ │ │US百貨公司│署押一枚│ │├──┼─────┼──────┼────┼─────┤│71 │2005/10/31│ 台灣大哥大 │吳劉紫燕│656.00 ││ │ │-台南西門 │署押一枚│ │├──┼─────┼──────┼────┼─────┤│72 │2005/11/05│ 皇家貴族理 │吳劉紫燕│1,800.00 ││ │ │容院 │署押一枚│ │├──┼─────┼──────┼────┼─────┤│73 │2006/01/01│ 台灣大哥大 │吳劉紫燕│2,523.00 ││ │ │-台南西門 │署押一枚│ │├──┼─────┼──────┼────┼─────┤│74 │2006/02/05│ 台灣大哥大 │吳劉紫燕│1,134.00 ││ │ │-台南西門 │署押一枚│ │├──┼─────┼──────┼────┼─────┤│75 │2006/02/20│ 日鴻通信廣 │吳劉紫燕│800.00 ││ │ │場 │署押一枚│ │├──┼─────┼──────┼────┼─────┤│76 │2006/03/04│ 每日藥局 │吳劉紫燕│1,698.00 ││ │ │ │署押一枚│ │├──┼─────┼──────┼────┼─────┤│77 │2006/04/09│ 台灣大哥大 │吳劉紫燕│720.00 ││ │ │-台南西門 │署押一枚│ │├──┼─────┼──────┼────┼─────┤│78 │2006/04/21│ 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400.00 ││ │ │ │署押一枚│ │├──┼─────┼──────┼────┼─────┤│79 │2006/05/04│ 台糖(股) │吳劉紫燕│4,485.00 ││ │ │仁德量販店 │署押一枚│ │├──┼─────┼──────┼────┼─────┤│80 │2006/05/06│ 大世季商行 │吳劉紫燕│805.00 ││ │ │ │署押一枚│ │├──┼─────┼──────┼────┼─────┤│81 │2006/05/09│ 每日藥局 │吳劉紫燕│1,150.00 ││ │ │ │署押一枚│ │├──┼─────┼──────┼────┼─────┤│82 │2006/06/07│ 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400.00 ││ │ │ │署押一枚│ │├──┼─────┼──────┼────┼─────┤│83 │2006/06/23│ 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400.00 ││ │ │ │署押一枚│ │├──┼─────┼──────┼────┼─────┤│84 │2006/09/15│ 皇賓大飯店 │吳劉紫燕│450.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85 │2006/09/18│ 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400.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86 │2006/10/11│ 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400.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87 │2006/10/11│ 伊林美容護 │吳劉紫燕│9,000.00 ││ │ │膚店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88 │2006/10/18│ 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300.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89 │2006/11/29│ 伊林美容護 │吳劉紫燕│8,500.00 ││ │ │膚店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90 │2006/12/19│ 伊林美容護 │吳劉紫燕│3,000.00 ││ │ │膚店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91 │2006/12/26│ 伊林美容護 │吳劉紫燕│5,000.00 ││ │ │膚店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92 │2006/12/28│ 伊林美容護 │吳劉紫燕│4,000.00 ││ │ │膚店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93 │2007/01/29│ 大世季商行 │吳劉紫燕│680.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94 │2007/02/17│ 嘉洲藥局 │吳劉紫燕│950.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95 │2007/03/15│ 全虹-台南 │吳劉紫燕│390.00 ││ │ │崇德店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96 │2007/03/22│ 特力翠豐股 │吳劉紫燕│2,199.00 ││ │ │份有限公司仁│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97 │2007/05/05│ 大世季商行 │吳劉紫燕│1,400.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8 │2007/06/04│ 台糖量販T │吳劉紫燕│546.00 ││ │ │AISUCO│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9 │2007/06/15│ 不夜城 │吳劉紫燕│4,400.00 ││ │ │KTV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0 │2007/06/21│ 不夜城 │吳劉紫燕│3,500.00 ││ │ │KTV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1 │2007/07/02│不夜城 │吳劉紫燕│4,400.00 ││ │ │KTV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2 │2007/07/04│ 芽點餐廳有 │吳劉紫燕│328.00 ││ │ │限公司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3 │2007/08/03│ 不夜城 │吳劉紫燕│5,000.00 ││ │ │KTV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4 │2007/08/11│ 北海道股份 │吳劉紫燕│230.00 ││ │ │有限公司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5 │2007/08/12│ 北海道股份 │吳劉紫燕│304.00 ││ │ │有限公司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四)台新銀行
⒈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號│消費日期│ 詐騙對象 │偽造之文│消費金額 ││ │(年月日)│(消費商家) │書、署押│ │├──┼────┼───────┼────┼─────┤│1 │920518 │三藩市PUB │吳劉紫燕│ 11,180 ││ │ │ │署押一枚│ │├──┼────┼───────┼────┼─────┤│2 │920522 │308高地KTV │吳劉紫燕│ 12,000 ││ │ │ │署押一枚│ │├──┼────┼───────┼────┼─────┤│3 │920602 │台南大飯店股份│吳劉紫燕│ 1,980 ││ │ │有限公司 │署押一枚│ │├──┼────┼───────┼────┼─────┤│4 │920620 │花棚冷飲店 │吳劉紫燕│11,000 ││ │ │ │署押一枚│ │├──┼────┼───────┼────┼─────┤│5 │920711 │芽點餐廳有限公│吳劉紫燕│ 1,000 ││ │ │司 │署押一枚│ │├──┼────┼───────┼────┼─────┤│6 │920723 │香檳企業有限公│吳劉紫燕│ 400 ││ │ │司 │署押一枚│ │├──┼────┼───────┼────┼─────┤│7 │920820 │黃金拍檔冷飲店│吳劉紫燕│ 1,300 ││ │ │ │署押一枚│ │├──┼────┼───────┼────┼─────┤│8 │920914 │高青FOCUS百貨 │吳劉紫燕│ 2,904 ││ │ │公司 │署押一枚│ │├──┼────┼───────┼────┼─────┤│9 │920929 │308KTV小吃部 │吳劉紫燕│ 11,110 ││ │ │ │署押一枚│ │├──┼────┼───────┼────┼─────┤│10 │920929 │天使戀人PUB │吳劉紫燕│ 12,000 ││ │ │ │署押一枚│ │├──┼────┼───────┼────┼─────┤│11 │921005 │帝王花餐飲店 │吳劉紫燕│ 8,100 ││ │ │ │署押一枚│ │├──┼────┼───────┼────┼─────┤│12 │921031 │天使戀人PUB │吳劉紫燕│5,000 ││ │ │ │署押一枚│ │├──┼────┼───────┼────┼─────┤│13 │921128 │天使戀人PUB │吳劉紫燕│4,000 ││ │ │ │署押一枚│ │├──┼────┼───────┼────┼─────┤│14 │921227 │香檳企業有限公│吳劉紫燕│ 300 ││ │ │司 │署押一枚│ │├──┼────┼───────┼────┼─────┤│15 │930107 │高青FOCUS百貨 │吳劉紫燕│ 1,448 ││ │ │公司 │署押一枚│ │├──┼────┼───────┼────┼─────┤│16 │930218 │香檳企業有限公│吳劉紫燕│ 400 ││ │ │司 │署押一枚│ │├──┼────┼───────┼────┼─────┤│17 │930330 │台南大飯店股份│吳劉紫燕│ 1,320 ││ │ │有限公司 │署押一枚│ │├──┼────┼───────┼────┼─────┤│18 │930410 │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300 ││ │ │ │署押一枚│ │├──┼────┼───────┼────┼─────┤│19 │930515 │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20 │930603 │大世季商行 │吳劉紫燕│1,350 ││ │ │ │署押一枚│ │├──┼────┼───────┼────┼─────┤│21 │930605 │台糖長榮酒店 │吳劉紫燕│ 254 ││ │ │ │署押一枚│ │├──┼────┼───────┼────┼─────┤│22 │930609 │芽點餐廳有限公│吳劉紫燕│ 912 ││ │ │司 │署押一枚│ │├──┼────┼───────┼────┼─────┤│23 │930617 │不凡老日式料理│吳劉紫燕│1,135 ││ │ │店 │署押一枚│├──┼────┼───────┼────┼─────┤│24 │930624 │家樂福-中華店 │吳劉紫燕│ 120 ││ │ │ │署押一枚│ │├──┼────┼───────┼────┼─────┤│25 │930721 │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300 ││ │ │ │署押一枚│ │├──┼────┼───────┼────┼─────┤│26 │930722 │TESCO特易購 │吳劉紫燕│ 299 ││ │ │ │署押一枚│ │├──┼────┼───────┼────┼─────┤│27 │930806 │高青FOCUS百貨 │吳劉紫燕│ 1,162 ││ │ │公司 │署押一枚│ │├──┼────┼───────┼────┼─────┤│28 │930818 │三皇三家生活飲│吳劉紫燕│ 310 ││ │ │食 │署押一枚│ │├──┼────┼───────┼────┼─────┤│29 │930813 │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300 ││ │ │ │署押一枚│ │├──┼────┼───────┼────┼─────┤│30 │930827 │新概念健康煮 │吳劉紫燕│ 1,056 ││ │ │ │署押一枚│ │├──┼────┼───────┼────┼─────┤│31 │930901 │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300 ││ │ │ │署押一枚│ │├──┼────┼───────┼────┼─────┤│32 │930926 │台糖仁得量販店│吳劉紫燕│ 1,028 ││ │ │ │署押一枚│ │├──┼────┼───────┼────┼─────┤│33 │931002 │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34 │931020 │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35 │931106 │南門庭院有限公│吳劉紫燕│ 737 ││ │ │司 │署押一枚│ │├──┼────┼───────┼────┼─────┤│36 │931111 │亞特蘭大飯店有│吳劉紫燕│ 1,760 ││ │ │限公司 │署押一枚│ │├──┼────┼───────┼────┼─────┤│37 │931208 │南門庭院有限公│吳劉紫燕│ 1,408 ││ │ │司 │署押一枚│ │├──┼────┼───────┼────┼─────┤│38 │931208 │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200 ││ │ │ │署押一枚│ │├──┼────┼───────┼────┼─────┤│39 │931208 │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300 ││ │ │ │署押一枚│ │├──┼────┼───────┼────┼─────┤│40 │931210 │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41 │931214 │台糖長榮酒店 │吳劉紫燕│ 1,144 ││ │ │ │署押一枚│ │├──┼────┼───────┼────┼─────┤│42 │931215 │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43 │931218 │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44 │931222 │台糖仁得量販店│吳劉紫燕│ 2,385 ││ │ │ │署押一枚│ │├──┼────┼───────┼────┼─────┤│45 │931229 │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300 ││ │ │ │署押一枚│ │├──┼────┼───────┼────┼─────┤│46 │940106 │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47 │940108 │台南大飯店股份│吳劉紫燕│ 1,430 ││ │ │有限公司 │署押一枚│ │├──┼────┼───────┼────┼─────┤│48 │940113 │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300 ││ │ │ │署押一枚│ │├──┼────┼───────┼────┼─────┤│49 │940127 │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300 ││ │ │ │署押一枚│ │├──┼────┼───────┼────┼─────┤│50 │960528 │台糖量販 │吳劉紫燕│ 565 ││ │ │TAISUCO-仁德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 │960530 │不夜城KTV │吳劉紫燕│ 5,5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2 │960531 │不夜城KTV │吳劉紫燕│ 5,0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3 │960531 │芽點餐廳有限公│吳劉紫燕│ 983 ││ │ │司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4 │960602 │台糖量販 │吳劉紫燕│ 523 ││ │ │TAISUCO-仁德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5 │960602 │北海道股份有限│吳劉紫燕│ 473 ││ │ │公司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6 │960603 │芽點餐廳有限公│吳劉紫燕│ 328 ││ │ │司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7 │960604 │不夜城KTV │吳劉紫燕│6,6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8 │960615 │不夜城KTV │吳劉紫燕│4,4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9 │960619 │大同綜合訊電股│吳劉紫燕│ 2,100 ││ │ │份有限公司-大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0 │960616 │家福股份有限公│吳劉紫燕│ 736 ││ │ │司-中華店一般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 │960621 │不夜城KTV │吳劉紫燕│ 4,2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2 │960625 │不夜城KTV │吳劉紫燕│6,6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3 │960629 │不夜城KTV │吳劉紫燕│ 6,0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4 │960704 │不夜城KTV │吳劉紫燕│ 3,2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5 │960711 │家福股份有限公│吳劉紫燕│ 842 ││ │ │司-安平店一般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6 │960718 │家福股份有限公│吳劉紫燕│ 514 ││ │ │司-中華店一般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7 │960730 │不夜城KTV │吳劉紫燕│7,0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8 │960801 │家福股份有限公│吳劉紫燕│ 729 ││ │ │司-中華店一般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9 │960803 │不夜城KTV │吳劉紫燕│ 5,0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0 │960816 │家福股份有限公│吳劉紫燕│ 304 ││ │ │司-安平店一般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1 │960821 │北海道股份有限│吳劉紫燕│ 242 ││ │ │公司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2 │960821 │上光眼鏡 │吳劉紫燕│ 7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3 │960831 │不夜城KTV │吳劉紫燕│ 6,0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4 │960831 │北海道股份有限│吳劉紫燕│ 208 ││ │ │公司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⒉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消費日期│ 詐騙對象 │偽造之文│消費金額 ││號│(年月日)│(消費商家) │書、署押│ │├─┼────┼────────┼────┼─────┤│1 │960607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免簽名 │169 ││ │ │公司-大同路 │ │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960616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免簽名 │139 ││ │ │公司-大同路 │ │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960620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免簽名 │210 ││ │ │公司-大同路 │ │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960625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免簽名 │168 ││ │ │公司-大同路 │ │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960702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免簽名 │120 ││ │ │公司-大同路 │ │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960706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免簽名 │170 ││ │ │公司-大同路 │ │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960713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免簽名 │170 ││ │ │公司-大同路 │ │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960724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免簽名 │100 ││ │ │公司-大同路 │ │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960729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免簽名 │160 ││ │ │公司-大同路 │ │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0000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免簽名 │162 ││ │ │公司-大同路 │ │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兆豐銀行
⒈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 消費日期 │ 詐騙對象 │偽造之文│ 金額 ││號│(年/月/日)│(消費商店) │書、署押│ │├─┼─────┼───────┼────┼─────┤│1 │2003/05/06│兆豐銀行 │吳劉紫燕│ $50,000 ││ │ │(代償玉山銀行)│署押一枚│ │├─┼─────┼───────┼────┼─────┤│2 │2003/07/01│魔力代償無限( │ │ $100 ││ │ │無限償手續費) │ │ ││ │ │分2期第1期 │ │ │├─┼─────┼───────┼────┼─────┤│3 │2003/07/01│魔力代償無限( │ │ $100 ││ │ │無限償手續費) │ │ ││ │ │分2期第2期 │ │ │├─┼─────┼───────┼────┼─────┤│4 │2003/10/31│天使戀人PUB │吳劉紫燕│$5,000 ││ │ │ │署押一枚│ │├─┼─────┼───────┼────┼─────┤│5 │2003/11/28│天使戀人冷飲店│吳劉紫燕│$6,000 ││ │ │ │署押一枚│ │├─┼─────┼───────┼────┼─────┤│6 │2003/12/31│高青FOCUS百貨 │吳劉紫燕│$1,448 ││ │ │公司 │署押一枚│ │├─┼─────┼───────┼────┼─────┤│7 │2004/02/21│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8 │2004/04/16│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9 │2004/05/07│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10│2004/05/12│特力翠豐股份有│吳劉紫燕│ $4,078 ││ │ │限公司仁德分公│署押一枚│ ││ │ │司 │ │ │├─┼─────┼───────┼────┼─────┤│11│2004/05/24│新概念健康煮 (│吳劉紫燕│$1,056 ││ │ │台南文化店) │署押一枚│ │├─┼─────┼───────┼────┼─────┤│12│2004/06/05│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300 ││ │ │ │署押一枚│ │├─┼─────┼───────┼────┼─────┤│13│2004/06/19│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14│2004/06/24│家樂福-中華店 │吳劉紫燕│ $729 ││ │ │ │署押一枚│ │├─┼─────┼───────┼────┼─────┤│15│2004/06/26│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16│2004/07/23│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300 ││ │ │ │署押一枚│ │├─┼─────┼───────┼────┼─────┤│17│2004/07/24│台南大飯店股份│吳劉紫燕│ $836 ││ │ │有限公司 │署押一枚│ │├─┼─────┼───────┼────┼─────┤│18│2004/08/04│南門庭院有限公│吳劉紫燕│ $737 ││ │ │司 │署押一枚│ │├─┼─────┼───────┼────┼─────┤│19│2004/08/06│英代賓館股份有│吳劉紫燕│$980 ││ │ │限公司 │署押一枚│ │├─┼─────┼───────┼────┼─────┤│20│2004/08/12│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21│2004/08/22│台南大飯店股份│吳劉紫燕│ $836 ││ │ │有限公司 │署押一枚│ ││ │ │ │ │ │├─┼─────┼───────┼────┼─────┤│22│2004/08/23│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23│2004/08/31│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300 ││ │ │ │署押一枚│ │├─┼─────┼───────┼────┼─────┤│24│2004/09/26│台糖仁德量販店│吳劉紫燕│ $1,156 ││ │ │ │署押一枚│ │├─┼─────┼───────┼────┼─────┤│25│2004/09/26│台南大飯店股份│吳劉紫燕│ $1,430 ││ │ │有限公司 │署押一枚│ ││ │ │ │ │ │├─┼─────┼───────┼────┼─────┤│26│2004/09/27│台糖仁德量販店│吳劉紫燕│ $1,668 ││ │ │ │署押一枚│ │├─┼─────┼───────┼────┼─────┤│27│2004/09/29│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300 ││ │ │ │署押一枚│ │├─┼─────┼───────┼────┼─────┤│28│2004/11/09│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300 ││ │ │ │署押一枚│ │├─┼─────┼───────┼────┼─────┤│29│2004/11/15│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300 ││ │ │ │署押一枚│ │├─┼─────┼───────┼────┼─────┤│30│2004/12/23│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300 ││ │ │ │署押一枚│ │├─┼─────┼───────┼────┼─────┤│31│2005/01/10│天生贏家商務俱│吳劉紫燕│$8,000 ││ │ │樂部 │署押一枚│ │├─┼─────┼───────┼────┼─────┤│32│2005/01/21│波士頓PUB T1 │吳劉紫燕│$8,000 ││ │ │(AR) │署押一枚│ │├─┼─────┼───────┼────┼─────┤│33│2005/01/25│天生贏家商務俱│吳劉紫燕│$7,700 ││ │ │樂部 │署押一枚│ │├─┼─────┼───────┼────┼─────┤│34│2005/02/20│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300 ││ │ │ │署押一枚│ │├─┼─────┼───────┼────┼─────┤│35│2005/03/27│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300 ││ │ │ │署押一枚│ │├─┼─────┼───────┼────┼─────┤│36│2005/03/29│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300 ││ │ │ │署押一枚│ │├─┼─────┼───────┼────┼─────┤│37│2005/04/06│全虹-台南崇德 │吳劉紫燕│ $900 ││ │ │店 │署押一枚│ │├─┼─────┼───────┼────┼─────┤│38│2005/04/12│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39│2005/04/19│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40│2005/05/15│TESCO特易購 │吳劉紫燕│ $540 ││ │ │ │署押一枚│ │├─┼─────┼───────┼────┼─────┤│41│2005/06/06│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42│2005/07/23│台南大飯店股份│吳劉紫燕│ $1,474 ││ │ │有限公司 │署押一枚│ │├─┼─────┼───────┼────┼─────┤│43│2005/07/25│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44│2005/08/01│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400 ││ │ │ │署押一枚│ │├─┼─────┼───────┼────┼─────┤│45│2005/08/09│每日藥局 │吳劉紫燕│ $275 ││ │ │ │署押一枚│ │└─┴─────┴───────┴────┴─────┘⒉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 消費日期 │ 詐騙對象 │偽造之文│ 消費金額 ││號│(年/月/日)│(消費商店) │書、署押│ │├─┼─────┼───────┼────┼─────┤│1 │2005/12/02│中華電信語音開│ │ $1││ │ │卡 │ │ │├─┼─────┼───────┼────┼─────┤│2 │2005/12/08│台糖仁德量販店│吳劉紫燕│$2,395 ││ │ │ │署押一枚│ │├─┼─────┼───────┼────┼─────┤│3 │2005/12/12│台糖仁德量販店│吳劉紫燕│$98 ││ │ │ │署押一枚│ │├─┼─────┼───────┼────┼─────┤│4 │2005/12/28│雪在燒KTV │吳劉紫燕│$7,200 ││ │ │ │署押一枚│ │├─┼─────┼───────┼────┼─────┤│5 │2005/12/28│百樂歡暢卡拉OK│吳劉紫燕│$5,000 ││ │ │ │署押一枚│ │├─┼─────┼───────┼────┼─────┤│6 │2006/01/10│天生贏家商務俱│吳劉紫燕│$8,000 ││ │ │樂部 │署押一枚│ │├─┼─────┼───────┼────┼─────┤│7 │2006/01/21│波士頓PUB T1 │吳劉紫燕│$8,000 ││ │ │(AR) │署押一枚│ │├─┼─────┼───────┼────┼─────┤│8 │2006/01/25│天生贏家商務俱│吳劉紫燕│$7,700 ││ │ │樂部 │署押一枚│ │├─┼─────┼───────┼────┼─────┤│9 │2006/02/20│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 $300 ││ │ │ │署押一枚│ │├─┼─────┼───────┼────┼─────┤│10│2006/03/27│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300 ││ │ │ │署押一枚│ │├─┼─────┼───────┼────┼─────┤│11│2006/03/30│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300 ││ │ │ │署押一枚│ │├─┼─────┼───────┼────┼─────┤│12│2006/04/04│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400 ││ │ │ │署押一枚│ │├─┼─────┼───────┼────┼─────┤│13│2006/04/08│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400 ││ │ │ │署押一枚│ │├─┼─────┼───────┼────┼─────┤│14│2006/05/01│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300 ││ │ │ │署押一枚│ │├─┼─────┼───────┼────┼─────┤│15│2006/05/01│特力翠豐 (股) │吳劉紫燕│$3,359 ││ │ │公司仁德分公司│署押一枚│ │├─┼─────┼───────┼────┼─────┤│16│2006/05/03│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300 ││ │ │ │署押一枚│ │├─┼─────┼───────┼────┼─────┤│17│2006/05/04│台糖仁德量販店│吳劉紫燕│$4,485 ││ │ │ │署押一枚│ │├─┼─────┼───────┼────┼─────┤│18│2006/05/20│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300 ││ │ │ │署押一枚│ │├─┼─────┼───────┼────┼─────┤│19│2006/06/13│雪在燒KTV │吳劉紫燕│$5,000 ││ │ │ │署押一枚│ │├─┼─────┼───────┼────┼─────┤│20│2006/06/21│雪在燒KTV │吳劉紫燕│$3,000 ││ │ │ │署押一枚│ │├─┼─────┼───────┼────┼─────┤│21│2006/06/28│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400 ││ │ │ │署押一枚│ │├─┼─────┼───────┼────┼─────┤│22│2006/07/07│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4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2006/08/02│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4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2006/08/09│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4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2006/08/23│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3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2006/09/25│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4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2006/11/07│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3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2006/11/29│伊林美容護膚店│吳劉紫燕│$6,5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2006/11/30│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3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2006/12/11│香檳大飯店 │吳劉紫燕│$3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2006/12/19│伊林美容護膚店│吳劉紫燕│$3,0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2006/12/26│伊林美容護膚店│吳劉紫燕│$4,5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2006/12/28│伊林美容護膚店│吳劉紫燕│$3,0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2007/02/07│特力翠豐 (股) │吳劉紫燕│$4,860 ││ │ │公司仁德分公司│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2007/03/11│南門庭院有限公│吳劉紫燕│$1,034 ││ │ │司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2007/04/04│台糖仁德量販店│吳劉紫燕│$1,749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2007/04/16│高青FOCUS百貨 │吳劉紫燕│$1,162 ││ │ │公司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2007/05/25│中華電信語音開│吳劉紫燕│ $1││ │ │卡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2007/05/30│不夜城KTV │吳劉紫燕│$2,5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2007/06/07│台糖仁德量販店│吳劉紫燕│$787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2007/06/15│森林花園股份有│吳劉紫燕│$354 ││ │ │限公司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2007/06/20│台糖仁德量販店│吳劉紫燕│$229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2007/07/04│不夜城KTV │吳劉紫燕│$4,5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4│2007/07/30│不夜城KTV │吳劉紫燕│$3,000 ││ │ │ │署押一枚│ ││ ├─────┴───────┴────┴─────┤│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卡合計冒刷金額:208,057元附表三:被告甲○○冒劉紫燕名義預借現金明細
(一)友邦信用卡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 (本卡於2007/6/26申請掛失)┌─┬─────┬───────┬────┬────┐│編│ 消費日期 │ 詐騙對象 │偽造之文│消費金額││號│(月/日/年)│(消費商家) │書、署押│(元) │├─┼─────┼───────┼────┼────┤│1 │ 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台│自動付款│ 5,000 ││ │ │南分行ATM │設備詐欺│ │├─┼─────┼───────┼────┼────┤│2 │ 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台│自動付款│ 10,000 ││ │ │南分行ATM │設備詐欺│ │├─┼─────┼───────┼────┼────┤│3 │ 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成│自動付款│ 20,000 ││ │ │功分行ATM │設備詐欺│ │├─┼─────┼───────┼────┼────┤│4 │ 00000000│合作金庫ATM│自動付款│ 10,000 ││ │ │ │設備詐欺│ │├─┼─────┼───────┼────┼────┤│5 │ 00000000│合作金庫ATM│自動付款│ 1,000 ││ │ │ │設備詐欺│ │├─┼─────┼───────┼────┼────┤│6 │ 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台│自動付款│ 20,000 ││ │ │南分行ATM │設備詐欺│ │├─┼─────┼───────┼────┼────┤│7 │ 00000000│華南銀行ATM│自動付款│ 10,000 ││ │ │ │設備詐欺│ │├─┼─────┼───────┼────┼────┤│8 │ 00000000│華南銀行ATM│自動付款│ 15,000 ││ │ │ │設備詐欺│ │├─┼─────┼───────┼────┼────┤│9 │ 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台│自動付款│ 5,000 ││ │ │南分行ATM │設備詐欺│ │├─┼─────┼───────┼────┼────┤│10│ 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台│自動付款│ 10,000 ││ │ │南分行ATM │設備詐欺│ │└─┴─────┴───────┴────┴────┘(二)玉山銀行
⒈卡號:0000-0000-0000-0000
⒉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 消費日期 │ 詐騙對象 │偽造之印│ 消費金額 ││號│(年/月/日)│(消費商家) │文、署押│ │├─┼─────┼───────┼────┼─────┤│1 │91/03/19 │玉山商業銀行台│自動付款│ 3,000 ││ │ │南分行ATM │設備詐欺│ │├─┼─────┼───────┼────┼─────┤│2 │91/06/19 │玉山商業銀行台│自動付款│ 5,000 ││ │ │南分行ATM │設備詐欺│ │├─┼─────┼───────┼────┼─────┤│3 │91/08/21 │玉山商業銀行台│自動付款│ 4,000 ││ │ │南分行ATM │設備詐欺│ │├─┼─────┼───────┼────┼─────┤│4 │92/01/22 │玉山商業銀行台│自動付款│ 10,000 ││ │ │南分行ATM │設備詐欺│ │├─┼─────┼───────┼────┼─────┤│5 │92/05/07 │玉山商業銀行台│自動付款│ 20,000 ││ │ │南分行ATM │設備詐欺│ │├─┼─────┼───────┼────┼─────┤│6 │92/05/14 │玉山商業銀行台│自動付款│ 20,000 ││ │ │南分行ATM │設備詐欺│ │├─┼─────┼───────┼────┼─────┤│7 │92/05/16 │玉山商業銀行台│自動付款│ 10,000 ││ │ │南分行ATM │設備詐欺│ │├─┼─────┼───────┼────┼─────┤│8 │92/05/19 │玉山商業銀行台│自動付款│ 5,000 ││ │ │南分行ATM │設備詐欺│ │├─┼─────┼───────┼────┼─────┤│9 │92/09/29 │玉山商業銀行台│自動付款│ 10,000 ││ │ │南分行ATM │設備詐欺│ │├─┼─────┼───────┼────┼─────┤│10│92/11/07 │玉山商業銀行台│自動付款│ 20,000 ││ │ │南分行ATM │設備詐欺│ │├─┼─────┼───────┼────┼─────┤│11│92/11/21 │玉山商業銀行台│自動付款│ 10,000 ││ │ │南分行ATM │設備詐欺│ │├─┼─────┼───────┼────┼─────┤│12│92/11/21 │玉山商業銀行台│自動付款│ 20,000 ││ │ │南分行ATM │設備詐欺│ │├─┼─────┼───────┼────┼─────┤│13│92/11/28 │玉山商業銀行台│自動付款│ 10,000 ││ │ │南分行ATM │設備詐欺│ │├─┼─────┼───────┼────┼─────┤│14│92/12/31 │玉山商業銀行台│自動付款│ 20,000 ││ │ │南分行ATM │設備詐欺│ │├─┼─────┼───────┼────┼─────┤│15│92/12/31 │玉山商業銀行台│自動付款│ 20,000 ││ │ │南分行ATM │設備詐欺│ │├─┼─────┼───────┼────┼─────┤│16│93/02/13 │玉山商業銀行 │吳劉紫燕│50,000貸款││ │ │ │署押一枚│ │├─┼─────┼───────┼────┼─────┤│17│93/03/06 │玉山商業銀行台│自動付款│ 20,000 ││ │ │南分行ATM │設備詐欺│ │├─┼─────┼───────┼────┼─────┤│18│93/03/19 │玉山商業銀行台│自動付款│ 20,000 ││ │ │南分行ATM │設備詐欺│ │├─┼─────┼───────┼────┼─────┤│19│93/03/20 │玉山商業銀行台│自動付款│ 10,000 ││ │ │南分行ATM │設備詐欺│ │├─┼─────┼───────┼────┼─────┤│20│93/04/28 │玉山商業銀行台│自動付款│ 5,000 ││ │ │南分行ATM │設備詐欺│ │├─┼─────┼───────┼────┼─────┤│21│93/06/22 │玉山商業銀行台│自動付款│ 5,000 ││ │ │南分行ATM │設備詐欺│ │├─┼─────┼───────┼────┼─────┤│22│93/06/25 │玉山商業銀行台│自動付款│ 20,000 ││ │ │南分行ATM │設備詐欺│ │├─┼─────┼───────┼────┼─────┤│23│93/07/02 │玉山商業銀行台│自動付款│ 20,000 ││ │ │南分行ATM │設備詐欺│ │├─┼─────┼───────┼────┼─────┤│24│93/07/13 │玉山商業銀行台│自動付款│ 10,000 ││ │ │南分行ATM │設備詐欺│ │├─┼─────┼───────┼────┼─────┤│25│93/08/13 │玉山商業銀行台│自動付款│ 5,000 ││ │ │南分行ATM │設備詐欺│ │├─┼─────┼───────┼────┼─────┤│26│93/08/23 │玉山商業銀行台│自動付款│ 5,000 ││ │ │南分行ATM │設備詐欺│ │├─┼─────┼───────┼────┼─────┤│27│ 91/01/24 │玉山商業銀行台│自動付款│ 5,000 ││ │ │南分行ATM │設備詐欺│ │├─┼─────┼───────┼────┼─────┤│28│91/01/28 │玉山商業銀行台│自動付款│ 4,000 ││ │ │南分行ATM │設備詐欺│ │├─┼─────┼───────┼────┼─────┤│29│91/02/28 │玉山商業銀行台│自動付款│ 3,000 ││ │ │南分行ATM │設備詐欺│ │└─┴─────┴───────┴────┴─────┘(三)國泰世華銀行
⒈卡號: 0000000000000000(本卡於94年6月2日掛失)┌─┬─────┬───────┬────┬─────┐│編│ 消費日期 │詐騙對象 │偽造之文│ 金額 ││號│(年/月/日)│(消費商家) │書、署押│ │├─┼─────┼───────┼────┼─────┤│1 │2004/03/31│ATM-台南分│自動付款│5,000.00 ││ │ │行 │設備詐欺│ │├─┼─────┼───────┼────┼─────┤│2 │2004/04/12│ATM-台南分│自動付款│15,000.0 ││ │ │行 │設備詐欺│ │├─┼─────┼───────┼────┼─────┤│3 │2004/12/09│ATM-台南分│自動付款│10,000.0 ││ │ │行 │設備詐欺│ │├─┼─────┼───────┼────┼─────┤│4 │2004/12/09│ATM-台南分│自動付款│20,000.0 ││ │ │行 │設備詐欺│ │├─┼─────┼───────┼────┼─────┤│5 │2005/01/11│ATM-台南分│自動付款│10,000.0 ││ │ │行 │設備詐欺│ │├─┼─────┼───────┼────┼─────┤│6 │2005/05/14│ATM-台南分│自動付款│20,000.0 ││ │ │行 │設備詐欺│ │└─┴─────┴───────┴────┴─────┘⒉ 卡號:0000000000000000(94年6月3日補發之新卡)┌──┬─────┬──────┬────┬─────┐│編號│消費日期( │ 詐騙對象 ( │偽造之文│消費金額 ││ │年/月/日) │ 消費商家) │書、署押│ ││1 │2005/06/28│ ATM-台 │自動付款│20,000.00 ││ │ │南分行 │設備詐欺│ │├──┼─────┼──────┼────┼─────┤│2 │2005/07/12│ ATM-台 │自動付款│20,000.00 ││ │ │南分行 │設備詐欺│ │├──┼─────┼──────┼────┼─────┤│3 │2005/07/12│ ATM-台 │自動付款│20,000.00 ││ │ │南分行 │設備詐欺│ │├──┼─────┼──────┼────┼─────┤│4 │2005/09/19│ ATM-台 │自動付款│20,000.00 ││ │ │南分行 │設備詐欺│ │├──┼─────┼──────┼────┼─────┤│5 │2005/10/14│ ATM-台 │自動付款│20,000.00 ││ │ │南分行 │設備詐欺│ │├──┼─────┼──────┼────┼─────┤│6 │2005/11/09│ 華南銀行- │自動付款│20,000.00 ││ │ │CD/ATM│設備詐欺│ │├──┼─────┼──────┼────┼─────┤│7 │2005/11/09│ 華南銀行- │自動付款│5,000.00 ││ │ │CD/ATM│設備詐欺│ │├──┼─────┼──────┼────┼─────┤│8 │2006/06/06│ ATM-台 │自動付款│5,000.00 ││ │ │南分行 │設備詐欺│ │├──┼─────┼──────┼────┼─────┤│9 │2007/03/17│ ATM-台 │自動付款│20,000.00 ││ │ │南分行 │設備詐欺│ ││ ├─────┴──────┴────┴─────┤│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 │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