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0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0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黃溫信律師
黃紹文律師
徐美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甲○○部分所載:「扣案之SAMPO GK-8810 2GSM PDA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SIM卡貳張)沒收」,應更正為「扣案之SAMPO GK-8810 2GSM PDA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壹張)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被告甲○○部分所載:「扣案之SAMPO GK-8810 2GSM PDA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SIM卡貳張)沒收」,係「扣案之SAMPOGK-8810 2GSM PDA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壹張)沒收」之誤寫,且裁定更正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說明,自得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