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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02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吳勇輝林彥君柯顯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0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律師

      黃紹文律師

      徐美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甲○○部分所載:「扣案之SAMPO GK-8810 2GSM PDA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SIM卡貳張)沒收」,應更正為「扣案之SAMPO GK-8810 2GSM PDA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壹張)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被告甲○○部分所載:「扣案之SAMPO GK-8810 2GSM PDA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SIM卡貳張)沒收」,係「扣案之SAMPOGK-8810 2GSM PDA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壹張)沒收」之誤寫,且裁定更正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說明,自得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林彥君

法 官 柯顯卿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02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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