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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1474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交簡字第147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70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檢察官所指定之公益團體或社區提供壹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之年齡及社會經驗,應能知悉酒後駕車係違法行為,且有危險性,卻於酒後駕駛自小客車行駛於國道一號高速公路上,嚴重危害用路人之行車安全,惟念及其酒後駕車並未肇事,犯後亦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查被告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平日素行尚可,因一時貪杯及便宜行事,而觸犯刑罰,經此科刑教訓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3年,緩刑期間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或社區,提供150小時之義務勞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1474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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