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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434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交簡字第43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營偵字第一八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又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莉莉

                書記官 許哲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434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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