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60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交簡字第60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8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件、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被告甲○○之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值,應更正為每公升0.70毫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