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七年度交簡字第二五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七年度交簡字第二五四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韓若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