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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吳坤芳周紹武陳金虎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冠特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91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陳金虎

                  書記官 蔡明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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