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附字第47號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龍族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易字第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廖建彥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國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