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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39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林逸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39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230、6502、8543號)及移送併辦(97年度偵字第7884號),被告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乙○○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所犯如附表編號2、3、4所示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明知無意出售任何商品,竟分別於民國96年3月20日下午6時42分、同年8月15日下午9時21分及同年12月30日上午9時35分,在其位於臺南縣官田鄉湖山村114號住處,以其個人電腦主機暨網際網路相關配備,連結至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網站(使用者名稱:crossfire999)(起訴書誤繕為sense999)、露天拍賣網站(使用者名稱:hrc999)及CanonFans討論區網站(使用者名稱:sense999)(起訴書誤繕為crossfire999),分別刊登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不實之商品販售訊息,以訛詐購買者下標買受商品匯入款項,並利用不知情之邱品榕(另經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辦之高雄建工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不知情之其祖父楊財福(另經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辦之臺南縣官田鄉農會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不知情之徐慧如所申辦之臺南縣官田工業區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不知情之游碧華所申辦之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及不知情之其父楊榮輝(另經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辦之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作為詐騙工具,嗣丁○○、己○○、丙○○見乙○○刊登之上開不實拍賣訊息,不疑有詐,丁○○於96年4月6日匯款新臺幣(下同)13,000元(起訴書誤繕為21,000元)至乙○○指定之上開高雄建工郵局邱品榕帳戶,己○○於96年8月20日匯款9,000元至乙○○指定之上開官田鄉農會楊財福帳戶,丙○○於96年12月31日匯款22,120元至上開官田工業區郵局徐慧如帳戶。乙○○於提領上開匯款後卻拒不交付商品(詳如附表編號1、2、3所示),嗣經丁○○、己○○及丙○○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知悉上情(起訴部分)。

二、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其無意出售任何商品,竟於96年8月間,在其位於臺南縣官田鄉湖山村114號住處,以其個人電腦主機暨網際網路相關配備,連結至「二手市場區(網址:www.dcview.com)」網站,刊登拍賣NIKON單眼相機之廣告,適戊○○於同年8月22日上午11時36分,在臺北市○○區○○街之公司內上網連結至該網站,見前揭拍賣訊息,即撥打拍賣廣告上所刊登不知情之其父楊榮輝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並與乙○○聯繫約定交易價格,使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年8月22日19時59分許,在戊○○位於臺北市士林區住處,上網利用WEB ATM方式匯款20,000元至不知情之其祖父楊財福申辦之臺南縣官田鄉農會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迭經戊○○催討未收到購買之單眼相機,始知受騙(移送併辦部分,詳如附表編號4所示)。

三、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被害人丁○○部分)、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被害人己○○部分)分別報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移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台灣台南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害人丙○○部分)偵查起訴;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移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被害人戊○○部分)。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規定,不受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並依同法第三百一十條之二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

二、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㈠附表編號1 部分(被害人丁○○)

⒈被告乙○○於偵查中之供述(士林地檢署96偵字第9278號)與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⒉證人即被害人丁○○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署96偵字第9278號)。

⒊證人楊佳蓉(被告女友)偵查中之證述(證明楊佳蓉係受被告之請求,而向其友人邱品榕借用帳戶之事實)(士林地檢署96偵字第9278號)

⒋邱品榕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證明邱品榕係應友人楊佳蓉之請求而出借帳戶予楊佳蓉之事實)(士林地檢署96偵字第9278號)。

⒌PCDVD討論區網站拍賣網頁擷取畫面(士林地檢署96偵字第9278號第21-23頁)

⒍遠傳公司通聯調閱查詢單一紙(證明0000000000號門號係被告所申設)(士林地檢署96偵字第9278號卷第192頁)

⒎台灣郵局政股份有公司高雄郵局96年5月10日高營字第0962001543號暨附件高雄建工郵局邱品榕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與歷史交易清單(士林地檢署96偵字第9278號第24-28頁)

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郭純蓉帳戶對帳單一紙(證明被害人丁○○係以該郭純蓉帳戶匯出13,000元至邱品榕上開帳戶之事實)(士林地檢96偵9278號第20頁)。

㈡附表編號2 部分(被害人己○○)

⒈被告乙○○於偵查中之供述(士林地檢署97偵字第1289號)與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⒉證人即被害人己○○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士林地檢署97偵字第1289號)。

⒊證人即被告之父楊榮輝偵查中之證述(證明0000000000門號係楊榮輝申請交由被告使用之事實)(士林地檢署97偵字第1289號)。

⒋露天拍賣網站拍賣網頁擷取畫面(士林地檢署97偵字第1289號第13-15頁)。

⒌己○○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一紙(士林地檢署97偵字第1289 號第12頁)

⒍官田鄉農會96年9月27日官農信字第0960050261號函暨附件楊財福開戶基本資料與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士林地檢署97偵字第1289號第16-21頁)。

⒎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基本資料(楊榮輝名義)與通聯查詢資料(士林地檢署97偵字第1289號第22-28頁)。

㈢附表編號3 部分(被害人丙○○)

⒈被告乙○○於偵查中之供述(台南地檢署97核交字第1752號、97年度交查字第1072號)與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⒉證人即被害人丙○○警詢證述(北投分局卷)。

⒊證人徐慧如警詢證述(北投分局卷)。

⒋證人游碧華警詢證述(北投分局卷)。

⒌CanonFans網站拍賣網頁擷取畫面(北投分局卷第10-12頁)。

⒍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一紙(北投分局卷第16頁)

⒎官田工業區郵局徐慧如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北投分局卷第18-21頁)。

⒏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服處二客服第七作業中心回覆單二份(證明被告使用網路帳號基本資料與登入紀錄)(北投分局卷第22-25、29-31頁)。

⒐行動電話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證人游碧華以昌盛食品行名義申請)(北投分局卷第26頁)。

㈣附表編號4 部分(被害人戊○○)

⒈被告乙○○於偵查中之供述(士林地檢署97偵字第2858號)與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⒉證人即被害人戊○○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

⒊證人楊榮輝偵查中證述(士林地檢署97偵字第2858號卷第72-74頁)。

⒋二手市場區www.dcview.com網站拍賣網頁擷取畫面(士林地檢署97偵字第2858號卷第36-37頁)

⒌戊○○帳戶匯款轉帳交易資料查詢單一紙(士林地檢署97偵字第2858號卷第51頁)。

⒍官田鄉農會96年10月15日官農信字第0960050280號函暨附件楊財福開戶基本資料與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士林地檢署97偵字第2858號第19-21頁)。

⒎迪希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10月23日迪總第96102301號函(被告使用帳號基本資料與上網IP位置相關資料)(士林地檢署97偵字第2858號卷第27-29頁)。

⒏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基本資料(楊榮輝名義)(士林地檢署97偵字第2858號第31-32頁)。

三、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4所為,係分別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查被告在本件犯行之前並無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審酌被告利用網路刊登拍賣訊息詐騙被害人,嚴重危害網路交易安全,且其在本案犯行前即曾多次以相同手法實施詐欺取財犯行為警查獲,猶未知悔改,仍繼續實行本案詐欺取財罪。並審酌其犯罪動機與目的在詐取金錢、迄未與被害人和解及犯後認罪、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又被告所為附表編號1之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雖所犯之罪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惟本院就該罪所宣告之刑在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下,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爰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之二分之一,並與附表編號2、3、4不得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逸梅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表                                                                                │
├──┬────┬───┬───────┬───────┬───┬────┬─────┤
│編號│犯罪時間│被害人│行  為  態  樣│匯款金額及方式│ 罪名 │宣告刑  │備註      │
│    │地點    │      │              │              │      │        │          │
├──┼────┼───┼───────┼───────┼───┼────┼─────┤
│ 1  │96年4月 │丁○○│乙○○在PCDVD │丁○○於96年4 │刑法第│有期徒刑│台南地檢署│
│    │6日     │      │數位科技討論區│月6日上午9時以│339條 │肆月,減│97年度偵字│
│    │台南縣官│      │網站(使用者名│ATM轉帳匯款   │第1項 │為有期徒│第6502號  │
│    │田鄉湖山│      │稱crossfire999│13,000元至楊政│詐欺取│刑貳月。│(士林地檢│
│    │村烏山頭│      │)刊登標題:「│學所指定高雄建│財罪  │        │署97年度偵│
│    │114號   │      │售」12月買的  │工郵局(局號:│      │        │字第9278號│
│    │        │      │ACER 法拉利   │0000000、帳號 │      │        │)        │
│    │        │      │Ferrari4002WLM│:0000000號) │      │        │          │
│    │        │      │i(筆記型電腦 │邱品榕帳戶    │      │        │          │
│    │        │      │)之訊息,並以│              │      │        │          │
│    │        │      │自己所申辦    │              │      │        │          │
│    │        │      │0000000000號行│              │      │        │          │
│    │        │      │動電話作為聯絡│              │      │        │          │
│    │        │      │工具,與購買者│              │      │        │          │
│    │        │      │丁○○合意以2 │              │      │        │          │
│    │        │      │萬1000元成交,│              │      │        │          │
│    │        │      │並要求丁○○必│              │      │        │          │
│    │        │      │須先匯款1萬3  │              │      │        │          │
│    │        │      │仟元,丁○○不│              │      │        │          │
│    │        │      │疑而匯款1萬3千│              │      │        │          │
│    │        │      │元至指定之右開│              │      │        │          │
│    │        │      │邱品榕帳戶。楊│              │      │        │          │
│    │        │      │政學取得該款項│              │      │        │          │
│    │        │      │後卻未依約交付│              │      │        │          │
│    │        │      │商品。        │              │      │        │          │
├──┼────┼───┼───────┼───────┼───┼────┼─────┤
│ 2  │96年8月 │己○○│乙○○在露天拍│己○○於96年8 │刑法第│有期徒刑│台南地檢署│
│    │17日    │      │賣網站(使用者│月17日到南港郵│339條 │肆月    │97年度偵字│
│    │台南縣官│      │名稱hrc999 」 │局匯款9000元至│第1項 │        │第8543號(│
│    │田鄉湖山│      │刊登標題「售9 │台南縣官田鄉農│詐欺罪│        │士林地檢署│
│    │村烏山頭│      │成9新Sony     │會000-00000000│      │        │97年度偵字│
│    │114號   │      │Ericsson K810i│003228號楊財福│      │        │第1289號)│
│    │        │      │全配2顆原電」 │帳戶          │      │        │          │
│    │        │      │之拍賣訊息,並│              │      │        │          │
│    │        │      │以不知情之其父│              │      │        │          │
│    │        │      │楊榮輝所申請之│              │      │        │          │
│    │        │      │0000000000號門│              │      │        │          │
│    │        │      │號作為聯絡工具│              │      │        │          │
│    │        │      │,要求購買者簡│              │      │        │          │
│    │        │      │維冠匯款9,000 │              │      │        │          │
│    │        │      │元至不知情之其│              │      │        │          │
│    │        │      │祖父楊財福所設│              │      │        │          │
│    │        │      │之臺南縣官田鄉│              │      │        │          │
│    │        │      │農會帳號705004│              │      │        │          │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乙○○於取得│              │      │        │          │
│    │        │      │該款項後卻未依│              │      │        │          │
│    │        │      │約交付商品。  │              │      │        │          │
├──┼────┼───┼───────┼───────┼───┼────┼─────┤
│ 3  │96年12月│丙○○│乙○○在Canon │丙○○於96年12│刑法第│有期徒刑│台南地檢署│
│    │31日    │      │Fans討論區網站│月31日以ATM匯 │339條 │肆月    │97年度偵字│
│    │台南縣官│      │(使用者名稱:│22,120元至徐慧│第1項 │        │第4230號  │
│    │田鄉湖山│      │sense999)刊登│如所設臺南官田│詐欺取│        │          │
│    │村烏山頭│      │標題「售Canon │工業區郵局(局│財罪  │        │          │
│    │114號   │      │400D公司貨」數│號:0000000、 │      │        │          │
│    │        │      │位相機與鏡頭之│帳號:0000000 │      │        │          │
│    │        │      │訊息,並以不知│號)帳戶      │      │        │          │
│    │        │      │情之游碧華申辦│              │      │        │          │
│    │        │      │0000000000號門│              │      │        │          │
│    │        │      │號作為聯絡工具│              │      │        │          │
│    │        │      │,要求購買者田│              │      │        │          │
│    │        │      │益森匯款22,120│              │      │        │          │
│    │        │      │元至不知情之徐│              │      │        │          │
│    │        │      │慧如所設臺南官│              │      │        │          │
│    │        │      │田工業區郵局(│              │      │        │          │
│    │        │      │局號:0000000 │              │      │        │          │
│    │        │      │、帳號:      │              │      │        │          │
│    │        │      │0000000號)帳 │              │      │        │          │
│    │        │      │戶,乙○○於取│              │      │        │          │
│    │        │      │得款項後卻拒不│              │      │        │          │
│    │        │      │交付約定之商品│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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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6年8月 │戊○○│乙○○在二手市│戊○○於96年8 │刑法第│有期徒刑│台南地檢署│
│    │22日    │      │場區網站刊登拍│月22日上網利用│339條 │肆月    │97年度偵字│
│    │台南縣官│      │賣Nikon單眼相 │Web ATM方式匯 │第1項 │        │第7884號  │
│    │田鄉湖山│      │機廣告,並以不│款20,000元至台│詐欺取│        │(士林地檢│
│    │村烏山頭│      │知情之其父楊榮│南縣官田鄉農  │財罪  │        │署97年度偵│
│    │114號   │      │輝所設00000000│會第000-000000│      │        │字第2858號│
│    │        │      │22號行動電話作│00000000號楊財│      │        │)(移送併│
│    │        │      │為聯絡工具,與│福帳戶        │      │        │辦部分)  │
│    │        │      │購買者戊○○約│              │      │        │          │
│    │        │      │定交易價格    │              │      │        │          │
│    │        │      │20,000元,要求│              │      │        │          │
│    │        │      │戊○○將上開價│              │      │        │          │
│    │        │      │金匯至不知情之│              │      │        │          │
│    │        │      │其祖父楊財福所│              │      │        │          │
│    │        │      │設官田鄉農會第│              │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3228號帳戶,楊│              │      │        │          │
│    │        │      │政學於取得匯款│              │      │        │          │
│    │        │      │後,迭經戊○○│              │      │        │          │
│    │        │      │催討,迄未交付│              │      │        │          │
│    │        │      │商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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