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0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徐文瑞
- 當事人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06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蘇新竹 律師 張清富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432、161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分別係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迪士尼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福斯公司)、哥倫比亞亞洲影片製作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新線公司)及采昌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該公司之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詎其竟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97年2、3月間,在其位在臺南市○○○路○段41巷51號住處內,以和網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網 寬頻電信公司)ADSL暨其電腦網路相關設備,藉由其申請之 203.203.78.67之IP位址連結上網,登入「GOGOBOX」網站(網址為:http://gogobox.com.tw),接續於如附表所示「 論壇張貼時間欄」前某日(其中如附表編號三之鼠來寶之上 傳登錄時間確定為97年2月10日)將如附表所示未經上開公司授權之視聽著作檔案,上傳儲存至其以「hevin」帳號向該網站申請之網路空間內(網址為:http://gogobox.com.tw/hevin)。再於如附表所示之論壇張貼時間,在「MCYZONE論壇」(網址為:http://www.mcy.hk)以「hevin」帳號張貼上開視聽著作檔案之連結點,供不特定人閱覽點選連結並免費下載而為公開之傳輸,而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上開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經員警在「MCYZONE論壇」網站蒐證 後,於97年4月19日通知乙○○到場說明,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美商迪士尼公司、美商福斯公司、哥倫比亞亞洲影片製作公司、美商新線公司委由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告訴及采昌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 被告乙○○及其辯護人並未對檢察官所提之證據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證據之證據能力爭執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異議,而檢察官亦對被告所提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自應認檢察官所提之證據、被告所提之證據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先此敘明。 二、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其於96年3月28日以「hevin」帳號(密碼為00000000)向「GOGOBOX」網站申請一網路空間使用 ,該網路空間有人上傳如附表所示之影音檔案,且在「MCYZONE論壇」 (網址http//mcy.hk)架設「GB電影下載區」內,有供會員下載未經授權之盜版電影檔案,暱稱「hevin」之 會員在該區所張貼供其他會員下載盜版電影檔案下載點,係連結至「GOGOBOX」網站,帳戶「hevin」內下載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行,辯稱:㈠「GOGOBOX」網路空間確實係我所申 請,但該網路空間內之影片檔案不是我上傳的,我也未將帳號、密碼告訴他人,家中也只我有使用電腦,我申請後都沒有使用,因為我使用的是無線傳輸之方式沒設密碼,應係有不知名之人士利用該無線之溢波連線上網,且侵入我的電腦內,竊取其帳號及密碼資料後登入該網路空間,利用無線溢波上傳如附表之影音著作檔案,㈡我並沒有在「MCYZONE論 壇」上申請帳號並張貼前揭影片下載點,可能我的生日資料遭駭客竊取,而該不詳姓名之人於本案查獲後之97年底時仍以「hevin」之名於論壇上張貼含有可超連結至其「GOGOBOX」網路空間之視聽著作檔案之文章時,並沒有使用我的住處之IP位址所在之電腦及設備,可見論壇上之「hevin」之人 並非我本人,㈢我於97年3月初電腦壞掉,因為工作的關係 ,於3月26日才送修,㈣我於97年3月5日、7日均值夜班,值班時間自20時15分起至翌日8時15分止,而影片長江七號係 97年3月5日19時40分張貼、親親老爸則是3月7日19時43分張貼,因工作地點離住處有一段距離,文章張貼之時我已經出門上班了,自不可張貼該論壇文章云云。經查: ㈠被告確曾向和網寬頻電信公司申請203.203.78.67之IP位址 使用,此部分為被告所自承,並有該公司函文一份附卷可稽27、44頁);且被告曾透過該IP位址,於96年3月28日以「hevin」帳號(密碼為00000000)向「GOGOBOX」網站申請一網路空間使用,此亦有博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7月25日弘字 第09700100號函一份可參(見偵卷第24頁);而被告於警詢時亦自承申請該網路空間係為下載資料使用(見警卷第8頁)、 為了上傳工作上需要的一些資料(見偵卷第31頁)等語,而其於偵查中亦自承只有伊可以使用該網路空間等語(見偵卷第8頁),是以上開203.203.78.67之IP位址及網路空間確為被告所申請,係該網路空間設有密碼、帳號,為被告個人所得管理控制,且係為取得與個人工作相關或為其他用途之私人申請設立之網路空間,要足認定。 ㈡警方於「GOGOBOX」網路空間(帳號「hevin」)確查獲有如附表所示之影音檔案,而該影音檔案之著作權,確係分屬如附表所示之著作權人所有,且均係未經各該著作權人授權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之視聽著作,此業據告訴人代理人甲○○指訴甚詳(見警卷第18、19頁,偵卷第7至9頁),並有著作權利 證明文件一份附卷可證,及財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97年4月19日之鑑識報告一份附於警卷可參(見警卷第16頁、97年度他字卷第89至93頁),互核後亦屬相符,是以就此部 分之事實即堪以認定。而如附表所示之影音著作檔案確係利用上開被告所申請之IP位址而上傳至被告所申請之「GOGOBOX」網路空間(帳號「hevin」)內,此有該影音檔案之上傳時間(其中附表編號三之鼠來寶影音檔案之上傳登錄日為97年2月10日,檔案大小高達3.3GB)、檔案名稱、該帳號使用記錄列印資料、下載如附表所示之影片之翻拍圖檔(其中我的火 星小孩檔案大小為1.69GB、功夫灌籃的檔案大小為342MB、 長江七號檔案大小為332MB)、博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之「GOGOBOX」網路空間(帳號為「hevin」)最近登入時之IP位置資料一份(分別見警卷第33頁、36至43頁,偵卷第24頁),互核後亦屬相符,就此部分之事實亦為被告所不爭,是以就此部分之事實亦堪以認定。 ㈢告訴人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稽查人員於97年3月10 日發現「MCYZONE論壇」(網址http//mcy.hk)架設「GB電影 下載區」內,有供會員下載未經授權之影音著作檔案,而如附表所示之影音著作檔案確為暱稱「hevin」之會員於如附 表所示之時間在該論壇上張貼供其他會員下載上開影音檔案下載點,並連結至「GOGOBOX」網站,帳戶「hevin」內下載,此亦有論壇文章發表時間列印表一份在卷可佐(見97年度 他字第1599號卷第16頁),嗣經稽查人員成功下載「功夫灌 籃」之電影檔案(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並向警方報案,而於警方訊問被告時,經會同被告開啟上開帳號所列印的資料,而發現數部影音檔案(諸如功夫灌籃、親親老爸等)。此亦足以認定被告所申請使用之上開帳戶「hevin」之網路空間內 確有人上傳如附表所示之影音檔案供不特定人下載觀看,且係由與上開「GOGO BOX」網站,帳號「hevin」之相同名稱 ,亦名為「hevin」者,在「MCYZONE論壇」(網址http//mcy.hk)架設「GB電影下載區」內,提供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電影檔案之下載點供進入該論壇者為檔案下載等情,亦屬無疑。㈣又如附表所示之影音著作檔案既係利用上開被告所申請之IP位址而上傳至被告所申請之「GOGOBOX」網路空間(帳號「hevin」)內,且該網站空間係被告所申請設立,為設有密碼而管理使用之網路空間,而該網路空間自申請設立後並未經被告向網站管理者申請移除而仍處於申請者得使用之狀態;又「MCYZONE論壇」上「hevin」帳號之註冊日期為97年3月1日,而上次(即97年3月13日)登入之IP位址,均為上開被告 向和網寬頻電信有限公司申請使用203.203.78.67之IP位址 ,而生日登記為1975年3月11日,此亦與被告之出生年月日 相符,此有「MCYZONE論壇」上「hevin」個人空間列印資料一份附於警卷可佐(見警卷第55頁);且因個人之出生年月日係專屬個人之私密資料,若非經由本人告知,他人通常並無從得知,而該論壇之註冊日期與被告之出生年月日相同,且與被告於「GOGOBOX」網路空間所申設之帳號名稱相同,均 名為「hevin」,而登入該論壇之IP位址,亦同為被告向和 網寬頻電信有限公司申請使用203.203.78.67之IP位址,由 此可認定進入該論壇之使用者「hevin」確係透過被告家中 所使用之電腦進入該論壇為文章之張貼等情,亦甚明確。此外,另有「MCYZONE論壇」(帳號為「hevin」)所張貼含有可超連結至其「GOGOBOX」(帳號為「hevin」)網路硬碟電影檔案之文章列表資料,帳號「hevin」所張貼之電影檔案 「鼠來寶」等之資料與網友回應、中嘉和網公司IP查詢結果資料及IP位置203.203.78.67資料、中嘉和網公司以IP查詢 MAC記錄及使用記錄在卷可資佐證(分見警卷第36至54頁,偵字第7432號卷第27頁、本院卷一第52至60頁),互核後均屬 相符,足以認定如附表所示「GOGOBOX」(帳號為「hevin」)之網路空間內之影音檔案應係被告本人所為重製而上傳供人下載而為公開傳輸之行為,且「MCYZONE論壇」上張貼文章 提供上開影音檔案連結點之人「hevin」者亦確為被告本人 ,要足無疑。 ㈤綜上所查事證,「MCYZONE論壇」上為如附表所示之文章之 張貼之人「hevin」者,與被告所申請「GOGOBOX」網站之網路空間之使用帳號同名為「hevin」,且該網路空間係被告 所申請設立,且設有密碼而管理使用者,而該網路空間自申請設立後並未經被告向網站管理者申請移除而仍處於申請者得使用之狀態,而且該「GOGOBOX」,帳號為「hevin」之網路空間內亦有如附表所示之影音檔案經人為重製之行為而上傳供人下載而公開傳輸,相互勾稽比對,足認「MCYZONE論 壇」上為如附表所示之文章之張貼之人「hevin」者即為被 告本人,亦足以「GOGOBOX」(帳號為「hevin」)之網路空間內之影音檔案應係被告本人所為重製而上傳供人下載而為公開傳輸之行為,應堪認定。 三、被告之辯詞,本院不採信之理由: ㈠被告辯稱於97年3月5日、3月7日,如附表所示之關於長江七號、親親老爸影片(即附表編號四、一)於「MCYZONE論壇」 文章之張貼時間,其已在上班途中,不可能上網張貼,甚至於本案經查獲後,於97年底時,帳號「hevin」之人於被告 之上班時間仍不斷在「MCYZONE論壇」上提供非法連結資料 ,顯見「hevin」之人並非被告,而係另有其人云云。然查 上開論壇上張貼文章之時間確非在被告值夜班之時間內,為被告所不爭,而此部分之事實亦有該論壇之文章張貼之畫面各一份附於警卷可參,堪信為真實。再查,「MCYZONE論壇 」之登入、刊登連結時間,僅係在該論壇之訊息刊登,與連結點所供不特定人下載電影本身上傳於「GOGOGBOX」網路空間的檔案行為及時間並非同一,而檢察官所起訴之本案非指系爭電影檔案上傳時間與「MCYZONE論壇」張貼連結文章, 均由被告於住處使用該電腦、網路上傳之。因此被告主張論壇訊息刊登時間是其上班期間,故無刊登連結文章可能性,然MCYZONE論壇訊息刊登時間與GOGOBOX檔案上傳並無必然關連性,被告業將電影影音檔上傳至「GOGOBOX」(帳號為「 hevin」)之網路空間後,可於任何時間、地點,以任何可 供上網設備來刊登連結訊息於「MCYZONE論壇」上,故「MCYZONE」論壇刊登時間為何時及IP位置並非被告住處所申設之設備,與本件犯罪事實並無關連性,均不影響本件影音檔案由被告上傳之事實。是以被告辯稱關於上開附表編號一、四之影音檔案之「MCYZONE論壇」張貼時間均為其上班途中, 抑或辯稱本案經查獲後,於97年底時,帳號「hevin」之人 於被告之上班時間仍不斷在「MCYZONE論壇」上提供非法連 結資料,惟查就此部分之事證為本案經起訴後繫至本院之時間內,不但與本案並無關聯性,而是否有人為之因素而故佈疑陣尚未可知,況就現行社會中,凡公司行號可上網處甚多,且個人上網方式亦有各種形式,欲上網接收訊息或上傳、張貼文章均易如反掌,而被告亦未提出相關積極之證據證明其於本案起訴之時間內之上班時間並無任何上網之機會,其以此部分之辯詞而主張「hevin」之人並非其本人云云,顯 屬卸責之詞而不足採信。 ㈡被告辯護其所使用之電腦於97年3月初即已壞掉,於同年3月26日送修,是以不可能於97年3月間使用電腦上網張貼云云 。查被告雖有提出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店之維修單一份附於本院卷可佐,用以證明其使用之電腦確於97年3月26 日送修等情,惟被告之本件犯行,其張貼上開論壇之時間係於97年3月4日至97年3月11日之間(詳如附表所載),是以其 所屬之電腦是否僅有一台,或上開送修之電腦於確於97年3 月11日前即已壞掉而無法上網等情,單僅憑上開97年3月26 日維修單並無從得知,是以就其此部分之辯詞,亦無從採信。 ㈢被告雖於警詢時辯稱其向「GOGOBOX」網站申請之網路空間 都沒有在使用云云。惟查被告於警詢時亦自承申請該網路空間係為了下載資料用(見警卷第8頁),於檢察官偵查中亦供 稱係申請該網路空間是為了上傳工作上需要的一些資料(見 偵卷第31頁)等語,因此,足以認為該網路空間之使用係與 被告之工作有關,可見被告有使用該網路空間之必要性,若被告果真於申請後未使用,又何以不向該網站管理者為取消該網路空間之動作,且被告亦未提出該網路空間自申請後均未使用之具體事證供本院參酌,是其此部分之辯解,亦顯不足採。 ㈣被告另辯稱:因電腦遭他人入侵致個人資料外洩、「GOGOBOX」(帳號為「hevin」)之帳號、密碼遭竊,導致該不詳之人藉以侵入其所申設之「GOGOBOX」網路空間上傳如附表所示 之影音著作檔案云云。然查,目前以電腦程式入侵他人電腦主機之型態,多為連上網際網路後,經由瀏覽某網頁或收受某郵件,致電腦感染電腦病毒後,病毒透過被感染電腦中之電子信箱,以附檔寄出病毒以感染更多電腦,或是植入竊取個人資料的後門程式等,然均需於電腦使用者開啟電腦並使用中,才有可能入侵並加以擷取該等帳號、密碼資訊,若單純利用「無線溢波」,並不可能擷取任何帳號密碼或個人資訊,故僅能以入侵電腦方式,才有機會取得該等資訊。而於電腦使用者正在輸入「登入資訊」時之帳號、密碼等訊息時(如google、yahoo登入),在原密碼傳遞時,本身即經過 加密功能,雖可能擷取到訊息但需要經過轉碼動作,才可能還原輸入之密碼及帳號,但該經過加密的帳號及密碼,在現今實務並無實際破解之可能性,僅於學術討論中有談論等情,此有證人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科技犯罪防治中心巡官黃俊傑證述可稽(見本院99年1月12日審判筆錄),足以證 明只有侵入使用者之電腦,竊取仍然留存在電腦中之資訊,才有可能取得被告所稱之帳號、密碼及個資,然被告供陳其電腦於97年3月初即因電源毀損而損壞,而在97年3月26日送修,此亦有維修單一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5頁),然承上所述,現今電腦遭入侵後竊取相關個人資訊,需於被告電腦正在使用中才有可能為之,惟若被告電腦於3月初業已送 修,則駭客亦不可能於電腦未開啟狀態加以竊取被告個人資訊,故被告辯稱其個人「GOGOBOX」(帳號為「hevin」)帳號、密碼遭竊顯非屬真實。 ㈤被告辯稱其電腦遭人入侵竊取個人資料,且其住處設置有無線網路,且未設密碼,其無線網路溢波遭不詳之人使用後上傳如附表所示之影音檔案云云。經查: ⒈在電腦網路使用稱「駭客」(hacker,是指對電腦科學、編程和設計方面具高度理解的人),有幾種不同的意思; 在資訊保安業裡,「駭客」指研究智取電腦安全系統的人員。這包括利用公共通訊網路--如網際網路和電話系統,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載入對方系統或是對電腦系統及程式進行惡意攻擊及破壞的人稱「黑帽駭客」(又稱cracker ),另一屬包括偵錯和分析電腦安全系統的「白帽駭客」(見維基百科定義,詳本院卷二第42頁)。 ⒉而駭客入侵的目的,通常係為擷取入侵電腦中的資訊,並藉以圖利,而不論企業化之大型商業電腦主機或是個人的主機,其入侵方式均相同,一步均不能減少,而入侵電腦之「標準程序」:需先蒐集資料、掃瞄網路、分析系統漏洞、攻擊、隱藏足跡。故其手段之一即隱藏自己的IP,而避免查緝,故駭客不可能在進入電腦主機後卻留下完整的跡證供人查緝,若果真要為大量上傳各類檔案(如本案之電影檔案),並要隱藏IP避免遭查悉其跡證,僅簡單係利用IE設定連結免費且空間容量大之代理伺服器(Proxy Server),經IE設定Proxy後,連結上該伺服器(如yahoo、google),以此法可以加快網路速度及隱藏IP,且設定 方式便捷且迅速,而其後再為上傳檔案之動作,當上傳電影檔案資料時,僅能查獲該proxy server的IP位置,原則上一般駭客會設定國外所提供之Proxy以避免查緝,而不 會利用一般家用的ADSL連線上網,使得檢警查緝單位容易循線查獲該犯罪行為人之IP位置,此業據證人黃俊傑到庭證述綦詳(見本院99年1月12日審判筆錄)。此外該類代理 伺服器,頻寬大、空間大,上傳速度快,故於上傳檔案時並不會耗費太多時間,且追查不易,何需利用被告之家用無線網路,冒極大遭發現的風險,於如附表所示之論壇張貼時間前之某日,持續上傳檔案相當大之影音檔案,故被告之此部分之辯詞,顯與事實及社會經驗大相逕庭。 ⒊又若使用家用無限網路上傳影像或圖片檔,就無線AP所發射之電波,有其使用範圍之侷限性,設置無線基地台處四周有水泥或金屬遮蔽,其有效範圍會限縮至2、30公尺以 內,而要在住處隔壁找到未加密且有穩定訊號之無線溢波十分困難,機會也很低,此亦據證人黃俊傑證述在卷。而一般家用網路十分不穩定,且頻寬有限,若要上傳檔案,均耗時甚久,有可能單純上傳每部檔案大小均以「GB 」 計算之電影,均需耗時幾小時、半天甚或數日時間。而若如被告抗辯係不詳之人使用其所設之無線溢波上傳影音檔案,除非該被告所抗辯的「不詳之人」係與被告居住同處或緊鄰被告住處隔壁,否則以中嘉和網公司所配發給被告之IP,並利用被告住處之無線溢波上傳如附表所示之影音檔案,事實上顯無可能。而被告所稱他人可能以強波器搜尋無線網路電波等情,僅為被告未舉證之變態事實,此部分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存在之可能性。是以被告此部分之辯解亦顯不足採。 ⒋又本件被告自行上傳至「GOGOBOX」之多部電影,該檔案 均為影像檔,檔案佔用空間很大,如「鼠來寶」之檔案即有3.3GB之大小。若如被告所辯上傳於「GOGOBOX」(帳號為「hevin」)之影音檔均非其所為,而真係不詳之人所 上傳,並於「MCYZONE論壇」張貼連結云云,則該不詳之 人需居住於被告住處旁,而使用其住處所設置無線網路之溢波,利用該無線AP連結上網後,先大費周章的侵入被告電腦主機擷取被告所輸入之帳號、密碼,同時還需取得被告正確出生日期後,挑選與被告所登入「GOGOBOX」網路 空間之帳號與相同密碼後,先於「MCYZONE論壇」上登入 申請新設一帳號。且該不詳之人需猜測知悉被告也很少使用該「GO GOBOX」之網路空間,該不詳之人需確保在其使用被告家用無線網路上傳檔案期間,被告不會登入該空間發現遭人上傳檔案。其後,再利用十分不穩定之家用無線網路溢波,上傳龐大影音檔案至「GOGOBOX」網路空間, 且被告同時也未發現其網路遭駭客佔用頻寬上傳檔案而網路速度變慢。當該稱駭客之人,緩慢的上傳十幾部檔案大小以GB計算之影音檔案後,再利用其擷取之被告帳號密碼,陷害被告(否則,「MCYZONE論壇」的會員申請無任何 限制、帳號命名亦可隨意為之,為何一定要選被告「GOGOBOX」一樣的名稱、一樣的密碼,並在「MCYZONE論壇」設定後,還將網路空間命名成hevin的空間?),該不詳之 人用相同於被告之名稱,在各地、不同時間刊登影片連結點的訊息,邀不特定之人來下載。而該類「GOGOBOX」 、「MCYZONE論壇」等網路空間,係以上傳、下載檔案流 量來增加各會員使用權限,若分享檔案越多,會員權限即因此提升(可上傳檔案空間增大、每日可下載流量提高)。然該論壇為公開之網頁,無需繳交費用即可登錄帳號,換言之,並無營利之情形,殊難想像有「駭客」需借用一個如被告毫無資訊價值之個人電腦及帳號「hevin」,在 網路上刊登影片檔案,一方面用以陷害被告致犯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而迴避自己被查獲之風險,另一方面又藉此增加被告個人之會員權益。因此被告之抗辯,顯有違常理而不足採信。 ㈥綜上所述,被告雖一再辯稱其電腦為駭客入侵遭竊取資料 冒名登入上開論壇張貼影音檔案下載點、無線溢波遭盜用 而上傳影音著作檔案等情,於現今之電腦網路科技確可能 達成云云。惟因此部分均為其單純之抗辯,並而未舉出相 關之事證足以使本院確信其使用之電腦確係為駭客所入侵 竊取個人資料,或有其他具體之事證足以證明其所辯之情 形確於本案中有發生之可能性,進而使本院產生「合理之 懷疑」,是以就其上開辯詞,均不足採信。是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財產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此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於本案係將視聽著作檔案非法重製於網路空間,因其非法重製物所附著之媒介(即該網站空間)於本質上係供不特定人反覆、延續地予下載,而於客觀上有複數之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然其複數之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重複實行,於客觀上應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犯罪行為,而各應僅成立一罪。被告係以單一行為為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查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電腦網路相關設備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在刑法上難以強行分開評價,係基於單一之犯意,以單一之行為而侵害數被害人之著作財產權,而侵犯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以電腦為犯罪之手段,被害人因其著作財產權因公開傳輸之方式所遭受之損害,被告並未有所利得,及被告犯後仍飾詞否認之態度,並審酌檢察官之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公訴人雖就被告之犯行具體求處有期徒刑一年,惟本院審酌上開情狀,認被告之犯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資懲戒,而公訴人之求刑尚屬過重,併此敘明。至於被告所有扣案之筆記型電腦一台及設備,雖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惟於日常生活中尚有其正當用途,爰不予宣告沒收,而扣案之桌上型電腦及其相關設備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又上開網路空間內之影音視聽著作檔案雖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惟該檔案已經刪除,業據被告供述在卷,堪信為真實,就此部分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附錄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 附表: ┌─┬────┬────────┬───────┬────┐ │編│中文片名│英文片名 │著作權人 │論壇張貼│ │號│ │ │ │時間(民 │ │ │ │ │ │國) │ ├─┼────┼────────┼───────┼────┤ │一│親親老爸│Dan in Real Life│美商迪士尼公司│97.3.7 │ ├─┼────┼────────┼───────┼────┤ │二│移動世界│Jumper │美商福斯公司 │97.3.11 │ ├─┼────┼────────┼───────┼────┤ │三│鼠來寶 │Alvin And The │美商福斯公司 │97.3.4 │ │ │ │Chipmunks │ │ │ ├─┼────┼────────┼───────┼────┤ │四│長江七號│CJ7 │哥倫比亞公司亞│97.3.5 │ │ │ │ │洲影片製作公司│ │ ├─┼────┼────────┼───────┼────┤ │五│我的火星│Martian Child │美商新線公司 │97.3.11 │ │ │小孩 │ │ │ │ ├─┼────┼────────┼───────┼────┤ │六│功夫灌籃│ │采昌國際多媒體│97.3.10 │ │ │ │ │有限公司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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