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損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張銘晃
- 被告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07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00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興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錢櫃KTV店告訴被告甲 ○○毀損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代理人乙○○於本院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提出撤回告訴狀一紙及陳明撤回告訴,有該日準備程序筆錄及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韓若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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