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鄭文祺
- 當事人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07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603 、157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又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又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陸月內向檢察官所指定之公益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 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為下列竊盜行為: (一)自民國97年10月2 日起至同年月17日止,因恐一次竊取易遭人發現,乃接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丙○○所經營之博客家租書店內如附表一所示之小說,得手後藏放於外套內夾帶離開。 (二)自97年10月5 日起至同年月17日止,因恐一次竊取易遭人發現,乃接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丁○○所經營之麻瓜租書屋內如附表二所示之小說,得手後藏放於外套內夾帶離開。 (三)於97年10月11日上午10時許,在臺南市○區○○路193 號前,見甲○○所使用之車牌號碼ORP-829號重型機車(登記車主為謝琇旎,價值約新台幣5,000 元)鑰匙未取下,竟徒手啟動電門竊取之,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嗣於97年10月17日晚上10時40分許,乙○○騎乘前開贓車行經臺南市○○路○段365號巷內時,為警查獲,並查扣上開機車及 鑰匙1 支,且當場於機車置物箱內起出前開附表一、二所示小說計30本(其中附表二編號1、2所示小說共10本均已遺失)。 (四)於97年10月26日晚上11時2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 352 號「7-11統一超商」,徒手竊取店內「滿漢大餐泡麵」1 碗(價值48元),得手後藏放於外套內走出店外之際,為店長己○○發現後報警查獲,並扣得上開泡麵1 碗。二、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及己○○訴由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審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丙○○、丁○○及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上開機車及鑰匙1 支、小說30本、泡麵1 碗扣案可證,及被害人甲○○、丙○○、丁○○、告訴人己○○分別立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臺南市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臺南市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各1 紙、現場及指認照片17張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竊盜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其中前開犯罪事實(一)、(二)部分因所侵害法益相同、竊盜時間接近,且被告於本院亦供稱「拿太多會被發現,所以每次就拿幾本」,顯見被告係將一竊盜行為分次實施,爰將前開犯罪事實(一)、(二)部分各論以一罪。被告4 次竊盜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紀錄,品行尚佳,正值壯年,不以正途取利,竟竊取他人之財物、所竊得之財物價值雖非甚高,但行竊次數非少,及其犯罪之手段與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示懲。另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按,其犯罪後已深知悔悟,本院認其經此科刑教訓後,當益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3 年,並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自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6月內向檢察官所指定之公益團體提供160 小時之義務勞務,以加強其法治觀念及學習付出精神,以勵來茲,而啟自新。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時 間│地 點│ 被害人 │ 竊得小說 ││ │ │ │ │(名稱、數量、││ │ │ │ │價值) │├──┼────┼─────┼────┼───────┤│ 1 │97年10月│臺南市東區│ 丙○○ │「劍傲蒼穹」2 ││ │2日下午 │崇學路115 │ │本(共320元) ││ │某時 │號「博客家│ │ ││ │ │租書店崇學│ │ ││ │ │店」 │ │ │├──┼────┼─────┼────┼───────┤│ 2 │97年10月│臺南市東區│ 丙○○ │「光與闇的邂逅││ │6日晚上6│崇德路623 │ │」1本、「月紅 ││ │時許 │之1號「博 │ │」1本(共350元││ │ │客家租書店│ │) ││ │ │崇德店」 │ │ │├──┼────┼─────┼────┼───────┤│ 3 │97年10月│ 同上 │ 丙○○ │「靈俠傳說」2 ││ │9日下午 │ │ │本(共320元) ││ │某時 │ │ │ │├──┼────┼─────┼────┼───────┤│ 4 │97年10月│ 同上 │ 丙○○ │「不滅之旅」1 ││ │11日某時│ │ │本、「月紅」1 ││ │ │ │ │本、「絕世風雲││ │ │ │ │」1本(共300元││ │ │ │ │) │├──┼────┼─────┼────┼───────┤│ 5 │97年10月│臺南市東區│ 丙○○ │「盜聖傳奇」編││ │15日下午│怡東路43號│ │號1-8共8本(共││ │1時許 │「博客家租│ │1000元) ││ │ │書店怡東店│ │ ││ │ │」 │ │ │├──┼────┼─────┼────┼───────┤│ 6 │97年10月│臺南市東區│ 丙○○ │「盜聖傳奇」編││ │17日下午│崇德路623 │ │號9-11共3本( ││ │1時30分 │之1號「博 │ │共210元) ││ │許 │客家租書店│ │ ││ │ │崇德店」 │ │ │└──┴────┴─────┴────┴───────┘附表二: ┌──┬────┬─────┬────┬───────┐│編號│時 間│地 點│ 被害人 │ 竊得小說 ││ │ │ │ │(名稱、數量、││ │ │ │ │價值) │├──┼────┼─────┼────┼───────┤│ 1 │97年10月│臺南市東區│ 丁○○ │「神墓」4本( ││ │5日晚上 │光明街189 │ │共400元) ││ │某時 │號「麻瓜租│ │ ││ │ │書屋」 │ │ │├──┼────┼─────┼────┼───────┤│ 2 │97年10月│ 同上 │ 丁○○ │「劍傲蒼穹」6 ││ │5日至10 │ │ │本(共700元) ││ │日間某日│ │ │ │├──┼────┼─────┼────┼───────┤│ 3 │97年10月│ 同上 │ 丁○○ │「胸懷大志」2 ││ │10日某時│ │ │本(共200元) ││ │ │ │ │ ││ │ │ │ │ │├──┼────┼─────┼────┼───────┤│ 4 │97年10月│ 同上 │ 丁○○ │「盜聖傳奇」編││ │17日晚上│ │ │號12-19共8本(││ │6時40分 │ │ │共1000元) ││ │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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