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15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1249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業務侵占罪,計十三罪,其中犯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九之罪,均各處有期徒刑陸月,並均各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其中犯附表編號十至編號十三之罪,均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乙○○自民國95年7月27日起迄96年5月30日止,以及自96年8月1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先後2次任職於六德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附設之一品機車行(設於臺南市○區○○路281號 ,以下簡稱:一品機車行),擔任經理職位,負責販賣新舊機車及向客戶收取款項,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時、地,收取如附表所示之各次款項後,而予以侵占入己。嗣經一品機車行負責人甲○○發覺應收款項短少,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請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 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與會計即證人陳秋萍於檢察官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相符。此外,復有告訴紀錄表、被告與六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切結書(承認侵占公司之公款並同意償還)、被告侵占公款明細表、機車買賣合約書影本、被告侵占公款明細表及和解書等附卷可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被告乙○○於擔任一品機車行經理之業務之期間,為上開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犯行,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九之業務 侵占犯行,其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中華 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規定,爰均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審酌被告之品行 (無前科)、智識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被告事後坦承犯行,已表會意,並與一品機車行成立民事和解,有和解書附卷可稽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1年2月以示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勝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世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犯罪方式及侵占金額 │購車明細 │ │ │ │ │(單位:新臺幣) │ │ ├──┼────┼─────┼──────────┼─────┤ │ 一 │95年9月 │臺南市公園│被告至上址地點收款2 │購買人: │ │ │間某日 │路748號 │萬5000元後,即侵占入│謝二一 │ │ │ │ │己。 │購買日期:│ │ │ │ │ │95.8.22 │ ├──┼────┼─────┼──────────┼─────┤ │ 二 │96年2月 │臺南市小東│蘇志強至上址交付被告│購買人: │ │ │10日 │路281(一 │1萬元後,被告即侵占 │蘇志強 │ │ │ │品機車行內│入己。 │購買日期:│ │ │ │) │ │96.2.5 │ ├──┼────┼─────┼──────────┼─────┤ │ 三 │96年3月 │臺南市小東│杜易嶸至上址交付被告│購買人: │ │ │30日 │路281 號(│2萬元後,被告即侵占 │杜易嶸 │ │ │ │一品機車行│入己。 │購買日期:│ │ │ │內) │ │96.2.28 │ ├──┼────┼─────┼──────────┼─────┤ │ 四 │96年3月2│臺南市小東│徐榮隆至上址交付被告│購買人: │ │ │日 │路281號( │2萬2000元後,被告即 │徐榮隆 │ │ │ │一品機車行│侵占入己。 │購買日期:│ │ │ │內) │ │96.2.28 │ ├──┼────┼─────┼──────────┼─────┤ │ 五 │96年3月 │臺南市小東│洪享志至上址交付被告│購買人: │ │ │10日 │路281號( │5萬3500元後,被告即 │洪享志 │ │ │ │一品機車行│侵占入己。 │購買日期:│ │ │ │內) │ │96.3.2 │ ├──┼────┼─────┼──────────┼─────┤ │ 六 │96.3.25 │臺南市小東│吳震彥至上址交付被告│購買人: │ │ │ │路281號( │1萬元後,被告即侵占 │吳震彥 │ │ │ │一品機車行│入己。 │購買日期:│ │ │ │內) │ │96.3.9 │ ├──┼────┼─────┼──────────┼─────┤ │ 七 │96.3.27 │臺南市小東│某中古車商至上址交付│購買人: │ │ │ │路281號( │被告中古車估價3000元│陳俊彥 │ │ │ │一品機車行│後,被告即侵占入己。│購買日期:│ │ │ │內) │ │96.3.19 │ ├──┼────┼─────┼──────────┼─────┤ │ 八 │96.3.26 │臺南市小東│游惠君至上址交付被告│購買人: │ │ │ │路281號( │尾款2萬元及保險費 │游惠君 │ │ │ │一品機車行│3700元後,被告即侵占│購買日期:│ │ │ │內) │入己。 │96.3.21 │ ├──┼────┼─────┼──────────┼─────┤ │ 九 │96.4.9 │臺南市小東│蕭春芳至上址交付被告│購買人: │ │ │ │路281號( │2萬元後,被告即侵占 │蕭春芳 │ │ │ │一品機車行│入己。 │購買日期:│ │ │ │內) │ │96.3.28 │ ├──┼────┼─────┼──────────┼─────┤ │ 十 │96.9.20 │臺南市小東│高慧娥於20日至上址交│購買人: │ │ │ │路281號( │付被告牌照及保險費 │高慧娥 │ │ │ │一品機車行│3000元後,被告即侵占│購買 │ │ │ │內) │入己。 │日期: │ │ │ │ │ │96.9.19 │ ├──┼────┼─────┼──────────┼─────┤ │十一│96.9.21 │臺南市小東│某中古車商於21日至上│ │ │ │ │路281號( │址將中古車估價4000元│ │ │ │ │一品機車行│交付被告後,被告即侵│ │ │ │ │內) │占入己。 │ │ │ │ │ │ │ │ ├──┼────┼─────┼──────────┼─────┤ │十二│96.10.2 │臺南市小東│某中古車商給付至上址│購買人: │ │ │ │路281號( │交付被告中古車估價1 │董建志 │ │ │ │一品機車行│萬4000元後,被告即侵│購買日期:│ │ │ │內) │占入己。 │96.9.26 │ ├──┼────┼─────┼──────────┼─────┤ │十三│96.10.5 │臺南市小東│林串至上址交付被告3 │購買人: │ │ │ │路281號( │萬元後,被告即侵占入│林串 │ │ │ │一品機車行│己 │購買日期:│ │ │ │內) │ │96.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