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林逸梅
- 被告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153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7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曾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1182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89年5月2日假釋出獄,甫於90年11月16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復因偽造私文書罪,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更㈠字第304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甫於民國(下同)94年7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95年間任址設臺南縣學甲鎮煥昌里150號「和盛實業社」之實際負責人, 與郭齡憶(另案由檢察官偵查)、鄭英和(係和盛實業社之登記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鄭英利(係鄭英和之弟)(鄭英和、鄭英利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均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由鄭英和出面申請設立「和盛實業社」,為名義上之負責人請領發票後,交由鄭英利轉交甲○○,再由甲○○透過郭齡憶做不實之資金往來匯款紀錄,以掩飾未有實際交易之事實。95年1月至8月間,甲○○向附表二所示「雄芝實業有限公司」、「劍奴實業有限公司」等公司取具虛偽不實統一發票123張充當「和盛實業社」之進項憑證,並明知「和盛 實業社」與附表一所示「金銀山實業有限公司」、「璟泓實業有限公司」與「鳳璇企業有限公司」間均無實際交易,竟於同一期間內,接續以「和盛實業社」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共計50張予附表一所示三家公司,虛列銷售總額新台幣(下同)21,063,656元,充作附表一所示三家公司之進項憑證,憑以扣抵附表一所示公司之銷項營業稅額,合計幫助附表一所示三家公司逃漏營業稅 1,053,179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核徵 收及稅捐管理之正確性。(註: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繕入「加馨食品有限公司」,詳如後述)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告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告甲○○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鄭英和、鄭英利於偵查中之供述。 ㈢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關於和盛實業社九十五年進、銷交易流程圖、涉嫌人戶籍資料及虛設行號案情分析表。 ㈣和盛實業社設立及變更基本資料一份。 ㈤和盛實業社95年1月至10月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進、銷 項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各一份。 ㈥和盛實業社95年1月至10月進項及銷項統一發票查核清單 各一份。 ㈦第一商業銀行學甲分行和盛實業社帳戶開戶資料、存款明細分類帳、資金與開立發票比照表及存、提款憑條。 ㈧和盛實業社95年度營所稅結(決)算(未申報)案件查詢及外更正作業表一份。 ㈨和盛實業社95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一份(查無資 料)。 ㈩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97年2月1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 0970066599號函暨附件資料。 二、聲請書犯罪事實雖記載被告虛偽開立統一發票59紙(銷售額計21,063,656元),交付下游廠商金銀山實業有限公司、加馨食品有限公司、璟泓實業有限公司與鳳璇企業有限公司」,幫助該四間公司逃漏營業稅等情。惟查,財政部台灣南區國稅局97年2月1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0970066599號函檢附之告發資料,於被告幫助逃漏稅統計表中,業經記載「加馨食品有限公司」於95年2月間亦涉嫌虛設行號,就所認定被告 以「和盛實業社」名義虛偽開立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稅之銷售額21,063,656元與逃漏稅額1,053,179元中,並未計入「加 馨食品有限公司」於95年2月間所申報「和盛實業社」進項 憑證之統一發票9紙等語明確,易言之,所認定和盛實業社 於95年1月至同年8月稅額申報書中虛列銷售額21,063,656元與幫助逃漏稅額1,053,179元,並未包括加馨食品有限公司 虛偽申報之和盛實業社進項憑證3,707, 134元與營業稅額 185,356元部分(即9紙和盛實業社統一發票之進貨,參閱97年度偵字第721號卷第7頁、第26頁),因此,聲請書認定被告虛列銷售額21,063,656元,幫助逃漏營業稅1,053, 179元,應不包括加馨食品有限公司95年2月所申報之9紙「和盛實業社」進項憑證至明,故聲請書記載被告幫助逃漏稅虛偽開立之統一發票張數59張,顯係誤繕,應更正為50張。 三、按行為人基於一個概括犯意,接續數行為,該數行為彼此間具有密接關聯性,且侵害同一法益者,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接續犯所適用之法律,應以最後行為時有效之法律為據。準此,被告自95年1月至同年8月間,以並無實際銷貨事實卻偽開統一發票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其先後開立不實銷項會計憑證雖達50次(即50張統一發票),然所涉商業會計法上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或稅捐稽徵法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均係本於一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而為,其多次開立統一發票行為間具有密接性質,各次虛偽開立發票之行為所侵害之法益均為同一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稅捐之正確性,綜合其全部行為應認係接續犯。現行刑法部分條文於94年1月7日修正,94年2月2日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被告最後行為既係申報95年8月間之營業稅額,自應逕適用修正後 之現行刑法,而無新舊法比較問題,合先說明。 四、次按統一發票為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證明會計事項 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為商業會計憑證。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 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 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最高法院92 年度台上字第6171號裁判要旨參照)。被告甲○○為「和盛實業社」實際負責人,以「和盛實業社」名義開立不實銷項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幫助附表一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核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填製會計憑證與稅捐稽徵法第43條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 罪。其自95年1月至同年8月間,先後多次開立不實銷項會計憑證達50次(即50張統一發票),係本於一個幫助他人逃漏稅之概括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接續為之,應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併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不實登載業務文書罪,尚屬贅引。被告與郭齡憶、鄭英和、鄭英利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經查,被告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1182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89年5月2日假釋出獄,甫於90年11月16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復因偽造私文書罪,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更㈠字第304號判處有期徒刑 六月確定,甫於94年7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本案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審酌被告前開累犯與不良素行,虛偽開 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影響國家稅捐徵收及管理之正確性,並審酌其虛偽開立統一發票張數為50張,虛列銷售額達21,063,656元,幫助逃漏稅額1,053,179元及犯後認 罪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均合於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至聲請書另以被告向「劍奴實業有限公司」等公司取具虛偽不實統一發票123張充當「和盛實業社」之進項憑證,認被 告另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部分(即附表二所示)。經查,「和盛實業社」所申報附表二賣方公司間之進項憑證交易有下列異常情形: ㈠和盛實業社與附表二編號2進項憑證之雄芝實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雄芝公司)及附表一銷項憑證之金銀山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銀山公司)所登記之營業所均為同一 高雄市苓雅區○○○路47號4樓之3。 ㈡雄芝公司負責人徐家玉,亦為和盛實業社下游廠商璟泓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璟泓公司)前任負責人,徐家玉以雄芝公司、璟泓公司代表人名義分別與和盛實業社簽訂買賣合約,雄芝公司產品透過和盛實業社銷售予璟泓公司,徒增成本且有違商情。 ㈢璟泓公司與雄芝公司之進、銷項交易對象大多為虛設行號或擅歇業他遷不明之異常營業人,並有交互對開發票情事。且雄芝公司交付和盛實業社送貨單與和盛實業社開立予金銀山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發票之字跡相似。 ㈣以和盛實業社名義轉帳存入劍奴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劍奴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前金分行帳戶之資金來源為金銀山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苓雅分行及光利開發有限公司土地銀行白河分行。另和盛實業社現金存入傳票之筆跡與劍奴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前金分行帳戶其他存入及提出之傳票所載筆跡相似。劍奴公司業經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通報主管機關撤銷登記。 ㈤「和盛實業社」所申報與附表二編號3至17所示各該賣方 公司間之零星交易,雖難謂無交易事實,惟「各盛實業社」既非實質存在之商號,難以認定其與附表二編號3至17 所示各該公司間有實質交易事實,因認附表二所示各該發票應係被告以「和盛實業社」名義所取得之進項憑證。 以上有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97年2月1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09700665 99號函附之「和盛實業社」進、銷貨明細、異 常情形、事證資料、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根聯及95年和盛實業社進、銷交易流程圖暨檢附之和盛實業社第一商業銀行學甲分行存(提)款交易明細與開立發票比照表暨相關存款明細分類帳、存、取款憑條等資料可資佐證,故其虛列進項憑證之目的,顯係為使附表一所示「金銀山實業有限公司」、「璟泓實業有限公司」與「鳳璇企業有限公司」取得其所開立銷項憑證,以幫助該三家公司逃漏營業稅,且就其所申報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進項金額與扣抵之進項稅額,既非基於實質營業而來,即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自無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可言,聲請書併論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尚非適當,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已論罪即幫助逃漏稅部分,應屬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說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附表一(和盛實業社95年1-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虛報銷項發票部分) │ ├──┬──────┬────┬──────┬──────┬──────┤ │編號│買方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幫助逃漏稅營│ │ │ │ │ │ │業稅額 │ ├──┼──────┼────┼──────┼──────┼──────┤ │ 1 │金銀山實業有│95年5月 │ MU00000000 │ 405,195元 │ 20,260元 │ ├──┤限公司 ├────┼──────┼──────┼──────┤ │ 2 │ │95年5月 │ MU00000000 │ 351,169元 │ 17,558元 │ ├──┤ ├────┼──────┼──────┼──────┤ │ 3 │ │95年5月 │ MU00000000 │ 397,778元 │ 19,889元 │ ├──┤ ├────┼──────┼──────┼──────┤ │ 4 │ │95年5月 │ MU00000000 │ 284,284元 │ 14,214元 │ ├──┤ ├────┼──────┼──────┼──────┤ │ 5 │ │95年5月 │ MU00000000 │ 439,363元 │ 21,968元 │ ├──┤ ├────┼──────┼──────┼──────┤ │ 6 │ │95年5月 │ MU00000000 │ 444,754元 │ 22,238元 │ ├──┤ ├────┼──────┼──────┼──────┤ │ 7 │ │95年5月 │ MU00000000 │ 302,823元 │ 15,141元 │ ├──┤ ├────┼──────┼──────┼──────┤ │ 8 │ │95年5月 │ MU00000000 │ 404,322元 │ 20,216元 │ ├──┤ ├────┼──────┼──────┼──────┤ │ 9 │ │95年5月 │ MU00000000 │ 426,410元 │ 21,320元 │ ├──┤ ├────┼──────┼──────┼──────┤ │ 10 │ │95年5月 │ MU00000000 │ 449,246元 │ 22,462元 │ ├──┤ ├────┼──────┼──────┼──────┤ │ 11 │ │95年5月 │ MU00000000 │ 430,528元 │ 21,526元 │ ├──┤ ├────┼──────┼──────┼──────┤ │ 12 │ │95年6月 │ MU00000000 │ 322,849元 │ 16,142元 │ ├──┤ ├────┼──────┼──────┼──────┤ │ 13 │ │95年6月 │ MU00000000 │ 449,328元 │ 22,466元 │ ├──┤ ├────┼──────┼──────┼──────┤ │ 14 │ │95年6月 │ MU00000000 │ 438,095元 │ 21,905元 │ ├──┤ ├────┼──────┼──────┼──────┤ │ 15 │ │95年6月 │ MU00000000 │ 226,085元 │ 11,304元 │ ├──┤ ├────┼──────┼──────┼──────┤ │ 16 │ │95年6月 │ MU00000000 │ 459,079元 │ 22,954元 │ ├──┤ ├────┼──────┼──────┼──────┤ │ 17 │ │95年6月 │ MU00000000 │ 452,999元 │ 22,650元 │ ├──┤ ├────┼──────┼──────┼──────┤ │ 18 │ │95年6月 │ MU00000000 │ 446,445元 │ 22,322元 │ ├──┤ ├────┼──────┼──────┼──────┤ │ 19 │ │95年6月 │ MU00000000 │ 456,278元 │ 22,814元 │ ├──┤ ├────┼──────┼──────┼──────┤ │ 20 │ │95年6月 │ MU00000000 │ 446,682元 │ 22,334元 │ ├──┤ ├────┼──────┼──────┼──────┤ │ 21 │ │95年6月 │ MU00000000 │ 462,135元 │ 23,107元 │ ├──┤ ├────┼──────┼──────┼──────┤ │ 22 │ │95年6月 │ MU00000000 │ 450,065元 │ 22,503元 │ ├──┤ ├────┼──────┼──────┼──────┤ │ 23 │ │95年6月 │ MU00000000 │ 476,008元 │ 23,800元 │ ├──┤ ├────┼──────┼──────┼──────┤ │ 24 │ │95年6月 │ MU00000000 │ 471,703元 │ 23,585元 │ ├──┤ ├────┼──────┼──────┼──────┤ │ 25 │ │95年6月 │ MU00000000 │ 470,517元 │ 23,526元 │ ├──┤ ├────┼──────┼──────┼──────┤ │ 26 │ │95年7月 │ NU00000000 │ 477,001元 │ 23,850元 │ ├──┤ ├────┼──────┼──────┼──────┤ │ 27 │ │95年7月 │ NU00000000 │ 412,513元 │ 20,626元 │ ├──┤ ├────┼──────┼──────┼──────┤ │ 28 │ │95年7月 │ NU00000000 │ 476,007元 │ 23,800元 │ ├──┤ ├────┼──────┼──────┼──────┤ │ 29 │ │95年7月 │ NU00000000 │ 436,925元 │ 21,846元 │ ├──┤ ├────┼──────┼──────┼──────┤ │ 30 │ │95年7月 │ NU00000000 │ 168,498元 │ 8,425元 │ ├──┤ ├────┼──────┼──────┼──────┤ │ 31 │ │95年7月 │ NU00000000 │ 334,096元 │ 16,705元 │ ├──┤ ├────┼──────┼──────┼──────┤ │ 32 │ │95年7月 │ NU00000000 │ 364,003元 │ 18,200元 │ ├──┤ ├────┼──────┼──────┼──────┤ │ 33 │ │95年7月 │ NU00000000 │ 354,547元 │ 17,727元 │ ├──┤ ├────┼──────┼──────┼──────┤ │ 34 │ │95年8月 │ NU00000000 │ 473,100元 │ 23,655元 │ ├──┤ ├────┼──────┼──────┼──────┤ │ 35 │ │95年8月 │ NU00000000 │ 474,322元 │ 23,716元 │ ├──┤ ├────┼──────┼──────┼──────┤ │ 36 │ │95年8月 │ NU00000000 │ 472,763元 │ 23,638元 │ ├──┼──────┼────┼──────┼──────┼──────┤ │ 37 │璟泓實業有限│95年1月 │ KU00000000 │ 477,050元 │ 23,853元 │ ├──┤公司 ├────┼──────┼──────┼──────┤ │ 38 │ │95年1月 │ KU00000000 │ 472,444元 │ 23,622元 │ ├──┤ ├────┼──────┼──────┼──────┤ │ 39 │ │95年1月 │ KU00000000 │ 469,162元 │ 23,458元 │ ├──┤ ├────┼──────┼──────┼──────┤ │ 40 │ │95年1月 │ KU00000000 │ 366,783元 │ 18,339元 │ ├──┤ ├────┼──────┼──────┼──────┤ │ 41 │ │95年1月 │ KU00000000 │ 416,850元 │ 20,842元 │ ├──┤ ├────┼──────┼──────┼──────┤ │ 42 │ │95年2月 │ KU00000000 │ 475,218元 │ 23,761元 │ ├──┤ ├────┼──────┼──────┼──────┤ │ 43 │ │95年2月 │ KU00000000 │ 475,519元 │ 23,776元 │ ├──┤ ├────┼──────┼──────┼──────┤ │ 44 │ │95年2月 │ KU00000000 │ 470,259元 │ 23,513元 │ ├──┤ ├────┼──────┼──────┼──────┤ │ 45 │ │95年2月 │ KU00000000 │ 475,183元 │ 23,759元 │ ├──┤ ├────┼──────┼──────┼──────┤ │ 46 │ │95年2月 │ KU00000000 │ 395,476元 │ 19,774元 │ ├──┤ ├────┼──────┼──────┼──────┤ │ 47 │ │95年2月 │ KU00000000 │ 396,600元 │ 19,830元 │ ├──┼──────┼────┼──────┼──────┼──────┤ │ 48 │鳳璇企業有限│95年3月 │ LU00000000 │ 451,146元 │ 22,557元 │ ├──┤公司 ├────┼──────┼──────┼──────┤ │ 49 │ │95年3月 │ LU00000000 │ 463,658元 │ 23,183元 │ ├──┤ ├────┼──────┼──────┼──────┤ │ 50 │ │95年3月 │ LU00000000 │ 450,393元 │ 22,520元 │ ├──┴──────┴────┼──────┼──────┼──────┤ │ 合計 │ 50張 │21,063,656元│1,053,179元 │ └──────────────┴──────┴──────┴──────┘ ┌───────────────────────────────────┐ │附表二(和盛實業社95年1-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虛報進項發票部分) │ ├──┬────────┬─────┬───┬──────┬──────┤ │編號│賣方 │發票年月 │發票 │ 銷售額 │ 營業稅額 │ │ │ │ │張數 │ │ │ ├──┼────────┼─────┼───┼──────┼──────┤ │ 1 │劍奴實業有限公司│95年1-8月 │ 17 │ 7,305,754元│ 365,284元 │ ├──┼────────┼─────┼───┼──────┼──────┤ │ 2 │雄芝實業有限公司│95年1-8月 │ 49 │17,039,506元│ 851,977元 │ ├──┼────────┼─────┼───┼──────┼──────┤ │ 3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95年1-8月 │ 1 │ 476元│ 24元 │ │ │限公司九如站 │ │ │ │ │ ├──┼────────┼─────┼───┼──────┼──────┤ │ 4 │新塭實業有限公司│95年4月 │ 2 │ 2,410元│ 120元│ ├──┼────────┼─────┼───┼──────┼──────┤ │ 5 │亞大國際物流股份│95年2月 │ 1 │ 790元│ 40元│ │ │有限公司亞柏新營│ │ │ │ │ │ │加油站 │ │ │ │ │ ├──┼────────┼─────┼───┼──────┼──────┤ │ 6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95年3月 │ 1 │ 476元│ 24元│ │ │公司柳營分公司 │ │ │ │ │ ├──┼────────┼─────┼───┼──────┼──────┤ │ 7 │六甲頂加油站實業│95年5月 │ 1 │ 820元│ 41元│ │ │有限公司 │ │ │ │ │ ├──┼────────┼─────┼───┼──────┼──────┤ │ 8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95年5月 │ 1 │ 1,325元│ 66元│ │ │公司油品事業部台│ │ │ │ │ │ │糖豐德加油站 │ │ │ │ │ ├──┼────────┼─────┼───┼──────┼──────┤ │ 9 │玉新加油站有限公│95年3月 │ 1 │ 1,000元│ 50元│ │ │司 │ │ │ │ │ ├──┼────────┼─────┼───┼──────┼──────┤ │ 10 │三佳加油站有限公│95年4月 │ 1 │ 1,143元│ 57元│ │ │司新化加油站 │ │ │ │ │ ├──┼────────┼─────┼───┼──────┼──────┤ │ 11 │聖若望企業有限公│95年2月 │ 1 │ 800元│ 40元│ │ │司 │ │ │ │ │ ├──┼────────┼─────┼───┼──────┼──────┤ │ 12 │台灣中油 (股)公 │95年6-7月 │ 2 │ 1,029元│ 51元│ │ │司油品行銷事業部│ │ │ │ │ │ │嘉南營業處學甲加│ │ │ │ │ │ │油站 │ │ │ │ │ ├──┼────────┼─────┼───┼──────┼──────┤ │ 13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95年3-4月 │ 2 │ 14,914元│ 745元│ │ │公司學甲分公司 │ │ │ │ │ ├──┼────────┼─────┼───┼──────┼──────┤ │ 14 │啟冬夢公園加油站│95年2-7月 │ 19 │ 15,799元│ 791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5 │台灣中油股油品行│95年2-6月 │ 22 │ 23,178元│ 1,157元│ │ │銷事業部嘉南營業│ │ │ │ │ │ │處學甲中正路加油│ │ │ │ │ │ │站 │ │ │ │ │ ├──┼────────┼─────┼───┼──────┼──────┤ │ 16 │麻新加油站股份有│95年2月 │ 1 │ 867元│ 43元│ │ │限公司 │ │ │ │ │ ├──┼────────┼─────┼───┼──────┼──────┤ │ 17 │台灣中油 (股)公 │95年6月 │ 1 │ 190元│ 10元│ │ │司油品行銷事業部│ │ │ │ │ │ │嘉南營業處麻學加│ │ │ │ │ │ │油站 │ │ │ │ │ ├──┴────────┴─────┼───┼──────┼──────┤ │ 合計│ 123張│24,410,477元│ 1,220,520元│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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